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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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机电部分)

第三章机电运输

第一节机电运输

第290条(A)上级检查发现失爆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罚防爆检查员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罚防爆检查员50元。

第291条(A)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100~200元,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292条(A)非电工人员私自打开电器设备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293条(A)井下扒车、坐溜子、爬皮带的罚责任人200~500元,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294条(A)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295条(A)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296条(A) 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297条(A) 井下打开电气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298条(A)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299条(A)绞车开车时走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0条(A)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

不挂”规定挂钩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

第301条(A)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运输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302条(A)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磴连接,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3条(A)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4条(A)无措施运送“四超”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5条(A)无措施使用溜子、皮带运料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06条(A)工作面移溜子、掐溜子以及检修各种机械运输设备,开关不闭锁、不挂“有人工作、严禁开机”牌的罚现场作业人员50~100元。

第307条(A)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08条(B)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09条(B)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0条(B) 650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10米内严禁更换托辊,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斜巷皮带大于25℃坡度运行期间禁止行人,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311条(B) 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2条(B)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13条(B) 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4条(B) 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5条(B) 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以及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6条(B) 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处罚20~50元。

第317条(B)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移动电气设备除外)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8条(B)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时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9条(B) 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0条(B) 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或压柱打得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处罚20~50元。

第321条(B) 斜巷电绞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2条(B)电绞车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3条(B)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4条(B)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检查或检查不作记录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

第325条(B)电瓶车灯、铃、闸、棚等装置不完好开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26条(B)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327条(B)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8条(B)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9条(B)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330条(B)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1条(B)人行车无跟车工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2条(B)用手抓住钢丝绳行走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3条(B)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4条(B)用车顶撞风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35条(B)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336条(B)斜巷运输时有人作业的、无“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

车”警示牌及无行人信号灯或信号灯不亮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7条(B)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8条(B)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9条(B)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40条(B)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41条(B)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备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42条(B)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43条(B) 井下焊割无措施或措施不经矿长、总工审批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344条(B) 上下山运输超挂车、平巷电机车超挂车的罚责任人20~100元,斜井下料超高、超长或超宽无安全措施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造成事故的要分析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45条(B) 下山绞车提升信号工不见矿车乱打信号的罚责任人50~2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346条(B)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347条(B) 上、下山运料,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随意滚动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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