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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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控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杜绝违章现象,保障职工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分厂(部、室)、班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要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违章行为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计分考核。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章行为,应严格追究受检单位管理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级考核,并组织违章职工和有关管理者参加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学习。

反违章工作应遵循“违规必究,奖惩并举,教育为先;下属违规,主管有责;谁检查,谁处理;不上交;不外推”原则。

第二条实施要求

(一)班组是制止违章行为的基层单位,班组长必须把制止违章行为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发动职工积极查找身边的违章行为。

(二)班组自查发现的每项违章行为,应在班组安全活

动日和“工前五分钟”上组织分析,责成违章者作检讨,进行帮助教育,并登记在册。

(三)各分厂(部、室)对查实的各类违章行为,要进行相应级别的考核。对在现场未制止职工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以及违章职工所在班组负责人,应进行连带考核。

(四)各分厂(部、室)要建立违章职工教育、考核登记台帐。当年内,人为违章或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应停职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学习班,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上岗资格;并追究有关分厂(部、室)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对违章职工和应追究管理责任人的有关人员,公司质量安全部和人力资源部应共同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工作,落实考核。

(六)违章职工和应追究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接到参加安全生产再教育学习班通知后,应按要求准时报到、参加学习,若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学习,视为拒绝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处理。

(七)当年内,人为违章或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应取消其当年度个人评先资格;当年内,人为违章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班组、工段、分厂(部、室),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资格。

(八)各单位不得因职工举报违章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九)检查中发现违章职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违章行为的,应按已发生的最高类别违章处理。对重复性违章行为应从重处理。

(十)各分厂(部、室)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及本单位以往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和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组织各分厂(部、室)、班组职工深入开展安全违章行为清查工作,细化A、B、C三类违章行为的内容(见附件:部分常见安全违章行为分类表),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十一)各分厂(部、室)领导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落实。未认真执行本规定,不认真对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处理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1、违章行为一般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事件。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已成文的规章制度或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的作业。

3、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标准的

指挥行为。凡有意回避、推卸责任、不闻不问而险些造成事故的行为,视同违章指挥;

A 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违章行为;

B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C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受行为环境和其它条件影响,尚无构成人身伤害可能或可能性较低的一般违章行为。

(二)本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常见安全违章行为分类表》

附件:

部分常见安全违章行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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