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物权法之不动产所有权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第五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一、概述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定着物,则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具有连续性的物。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其一,私益性与公益性。 其二,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即土地用 益权的优越性。
被告梁庆盛现年40岁,系广西上林县塘红乡 人。2006年10月10日,被告谢龙杰来到梁庆 盛家中,在其妻子韩美金不在场的情况下, 商讨承包梁庆盛与妻子韩美金共同承包经营 的弄骨山(地名)荒地开采方块石一事。 梁庆盛与谢龙杰经协商一致,同意把自己与 韩美金承包的弄骨山荒地转包给谢龙杰,从 事经营开采方块石。 且梁庆盛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以韩美 金的名义与谢龙杰签订了《开采方块石合同 书》。
2007年11月,谢龙杰发现韩美金将自己承包 的弄骨山(地名)荒地转包给他人经营,被告 前往干涉,故引发纠纷。 韩美金遂于2008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丈夫梁庆盛以妻子韩美金的名义与谢龙杰 于2006年10月10日签订的《开采方块石合同 书》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 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 转让等方式流转。”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晏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物 业管理条例》和《公约》的相关规定,侵害了 广大业主的相邻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严重 威胁了其他业主乃至整体楼宇的安全。故诉至 法院,要求晏女士拆除违章堆砌的花坛,并恢 复承重墙的原状。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将晏女士房 屋内西面承重墙的防盗门拆除,并将受损的承 重墙恢复原状,晏女士不得妨碍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知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让学生掌握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3. 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知道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4.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教学重点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三、教学难点1. 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理解。
2. 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
四、教学方法1. 采用案例分析法,让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采用讲授法,讲解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法律依据。
3. 采用小组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尊重他人财产所有权。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一个案例,引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让学生思考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2. 新课导入:讲解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特征和保护措施。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4. 课堂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尊重他人财产所有权,分享讨论成果。
5. 总结提升: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尊重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性。
6. 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案例,思考如何在生活中践行尊重财产所有权的价值观。
六、教学拓展1. 通过多媒体展示相关案例,让学生更加直观地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深入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七、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保护措施的理解程度。
2. 小组讨论:评估学生在讨论中提出尊重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和观点的合理性。
3. 课后作业:通过学生的作业提交,检查他们对课堂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八、教学反思1. 教师需在课后对自己的教学过程进行反思,考虑是否有效地引导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 一、概念 p148 ♦ 指以地籍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
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 的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制度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 ☆主体:国家 ♦ ☆客体范围 ♦ ☆行使
♦ 1.客体范围p151 ♦ ⑴城市土地 ♦ ⑵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
♦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 共用部分共有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共用
部分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
♦人共同组成的对同 一建筑物进行管理的团体中一员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⑴出租 ♦ ⑵划拨 ♦ ⑶出让
划拨p152 ☆划拨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 ♦☆客体 ♦☆行使
♦ 1.客体p153 ♦ ⑴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
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 ⑵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⑶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地、荒地、滩涂等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物权法教案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6年9月-2007年1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课时数:45导言一、物权法的基础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
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37页。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物权变动物第3章占有权第4章所有权法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5章用益物权第6章担保物权三、建议阅读书目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版,2005第3版;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10.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教案:第三讲 所有权
【学习目标】1、准确理解所有权的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内容3、准确界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范围【学习内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重点)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所有权的种类课时安排:4课时+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第二章物权法教案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规范内容,从而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难点: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教学过程:导入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课堂,这节课接着给大家讲物权的概述。
什么是物,判断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标准已经出来了,物是物权的课题,沿着物找到物权,物权上升到一个层次,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类,而民事权利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和债权,所以说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
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也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到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体现了一种价值,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那么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是主体,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所有的物,是特定下来的,比如说你有一辆车,你对这辆车就享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你对这辆车享有一种什么权利,享有一种支配的权利,你支配你的车,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商贸,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北京,可以吗,都是可以的,那么你对你的车享有支配权利的时候,就具有排他性,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在支配的时候就要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也就是说,我支配我财产的时候,别人只能消极地配合,怎么个消极配合法,就是不排斥不干扰我支配权利就OK了。
物权延伸出三个特征:1、支配性物能够被人控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怎么体现物能够被人控制呢,就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怎么证明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对物的支配。
教案 物权法之不动产所有权
【本讲课程的引入】
本课程是《房地产法规》核心内容之一,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讲课程的内容】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物权法
第二节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按所有权性质分类
按所有权性质不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还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有权占有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赵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老赵等业主没有夺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老赵说:“这案子打得值,起码明白了小区内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大家的财产。”
不动产所有权
2.房屋全部权
房屋全部权是指房屋全部人对其房屋依法享有旳 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旳权力。
房屋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从法律角度能够分开, 但从土地和房屋旳自然属性来说,两者往往结合在 一起,所以在对有关权利进行处分时,我国有“房 随处走”、“地随房走”原则。
【教学难点】
不动产全部权权能旳分离及全部权旳分类
本
不动产全部权内涵
节
不动产全部权内容
主
占有
要
使用
收益
内
处分
容
不动产全部权分类
【课程导入】
1、有关物权法旳著名小故事
世界钉子户旳鼻祖,应该是德国旳一位老磨坊主。号称 “军人国王”旳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当年准备在波茨坦修建 一座行宫,但行宫附近旳一座磨坊却影响了形象。于是, 威廉一世命内务大臣高价把磨坊买下拆除。不料,老磨坊 主坚决不卖,皇帝盛怒之下令人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愤 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威廉一世必须“恢复原状”,并补 偿因为拆混房子所造成旳损失。据说,这座老磨坊已经成 为了德国尊重私权和司法独立旳象征,代表了一种民族对 法律旳信念。
善意占有
占
—— 无权占有 (不懂得不属于自己)
有
恶意占有(非法)——盗窃
实际占有 —— 观念占有;
【讨论】:在路上捡到东西属于哪一种占有形式?
2)使 用
民事主体依财产旳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全部物本体 或变更其性质旳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 占有和使用旳关系; ➢ 用益物权旳出发点:
——“全部权人使用”和“非全部权人”使用。
3.私人全部权 私人对其正当旳收入、房屋、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原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不动产所有权分析
3.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 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破坏。 (四)按单个不动产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差异分类 按单个不动产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差异可将所有权分为 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该不动产所有权 只由一个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所有。共有是指单个不动产 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享有不动 产所有权。 (五)按所有权主体的组成形式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个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社会团体财产权。
所有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新课讲授】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全面支 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的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二、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 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 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 或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 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 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 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 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旧房子。” ——(英) 威廉· 皮特 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 进。”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和这位英国首相的精彩演讲,之所 以成为物权法的经典,原因在于他们道出了物权法的本 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权神圣的原则恰恰 是民法三大基石之一。
物权法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重点介绍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权益的规定。
一、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与地上、地下有关的财产。
在物权法中,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不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最大权利,权利人有权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而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得到了重视,依法享有物权保护。
其次是不动产的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合法支配、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他人可以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使用权也进行了规范,保护租赁人或借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动产是指可移动的物品,如车辆、家具等。
物权法也对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动产的所有权规定较为灵活,可以通过交付、继承、买卖等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权利人有权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动产,并且依法享有物权保护。
动产的使用权同样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例如,租赁车辆、借用家具等行为,都可以获得动产的使用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动产使用权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动产和动产的担保权益物权法不仅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了规定,还涉及到了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
首先是不动产担保。
不动产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
相关的担保行为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是动产担保。
动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
物权法规定了相应的担保程序和权利义务,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权益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类经济交往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措施,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
司考物权法讲义:不动产所有权-16页文档资料
司考物权法讲义:不动产所有权司考物权法讲义: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讲义:物权的公示司考物权法讲义:所有权概述司考物权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司考物权法讲义: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种。
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土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均属无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自然个行使。
就国家土地所有权而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可以从"横"和"纵"两个方面理解。
在横的方面,人们可通过明确四至的方法,划分疆界,即地界。
凡地界以内的土地,在法律上即成为独立之物,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纵的方面,土地可以分为三层,即地表;地上空间,地下地身。
各国民法均:规定,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及于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地身。
但这种效力范围并不是漫无限制的,各国民法也都对此力加以一定的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仅限于,地下矿藏资源属于国家。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知道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
2. 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3. 让学生掌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方法。
4. 培养学生的财产法律意识,提高学生保护自己财产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2.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3.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4.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5. 学生的财产法律意识培养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特征、法律保护、取得、行使和保护方法。
2. 教学难点: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法律保护的具体运用。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特征、法律保护、取得、行使和保护方法。
2. 案例分析法:分析财产所有权的相关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和保护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合作能力。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引入财产所有权的相关案例,引发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的兴趣和思考。
2. 讲解:讲解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特征、法律保护、取得、行使和保护方法。
3. 案例分析:分析财产所有权的相关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4.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和保护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合作能力。
5. 总结:总结财产所有权的重点内容,强调财产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6. 练习:布置相关的练习题目,巩固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的理解和掌握。
六、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情况,包括提问、回答问题、小组讨论等,以评估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知识的理解和兴趣。
2. 练习题目的完成情况:评估学生完成练习题目的正确率和解答过程,以检验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提交的讨论报告,以考察学生的合作能力和思考能力。
七、教学资源1. 教材:使用符合课程标准的教材,提供财产所有权的理论知识。
物权法教案:第四讲 不动产所有权
【学习目标】1、准确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2、正确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学习内容】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2、相邻关系(难点)课时安排:6课时+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导入案例】:2006-3-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单元空间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3)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
中学政治教案:《财产所有权》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知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绝对性和有限性。
3. 让学生掌握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财产、禁止非法侵占和破坏财产。
4.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财产权、维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
三、教学难点1. 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绝对性和有限性的理解。
2.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四、教学方法1. 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采用小组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并分享讨论成果。
3. 采用情景模拟法,让学生模拟财产所有权争议的场景,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一个财产所有权争议的案例,引发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的思考。
2. 讲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引导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3. 分析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让学生了解保护合法财产、禁止非法侵占和破坏财产的原则。
4. 分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并分享讨论成果。
5. 情景模拟:让学生模拟财产所有权争议的场景,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6. 总结全课:强调尊重他人财产权、维护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性。
7. 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思考财产所有权的实际应用。
六、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评估:观察学生在课堂讨论、情景模拟等环节的参与情况,评估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作业完成情况评估:通过学生提交的作业,评估学生对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和保护原则的理解程度。
3. 小组讨论评估: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表达能力、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七、教学反思1. 反思教学内容:是否全面讲解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保护原则,是否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
物权法第五版教学设计
物权法第五版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课程旨在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物权法概念、原则、制度和实践操作技能,具备物权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2.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与转移3.动产所有权的约定和保护4.财产法律关系5.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课本、案例等材料进行讲解,使学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实务操作技能。
2.讨论交流:通过小组讨论、案例研讨等方式,促进学生思考、交流,培养学生的思辨和表达能力。
3.讲解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帮助学生了解物权法实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1.教学重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与转移;动产所有权的约定和保护;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
2.教学难点:物权法的实务操作技能,以及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五、教学评价1.课堂小测验:对学生对物权法的理解和记忆进行测试,检查学习效果。
2.课堂讨论:通过小组讨论、案例研讨等方式,检查学生思考、交流和表达能力。
3.课程论文:要求学生结合实践案例,撰写物权法相关主题的论文,对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评价。
六、教学安排时间内容第一周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第二周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与转移第三周动产所有权的约定和保护第四周财产法律关系第五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第六周考试及论文提交七、教学资料1.教材《物权法》第五版,吕建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八、教学成果通过一学期的专业学习,学生应该掌握物权法的基础概念和原则,了解不动产权利设立与转移,以及动产所有权的约定和保护等实务操作技能。
同时,学生还应该发展自己的思考、分析、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为未来从事物权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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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课程的引入】
本课程是《房地产法规》核心内容之一,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讲课程的内容】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物权法
第二节不动产物权
3.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四)按单个不动产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差异分类
按单个不动产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差异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该不动产所有权只由一个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所有。共有是指单个不动产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享有不动产所有权。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二)按建筑物所有权是否需要根据结构和使用情况划分分类
按建筑物所有权是否需要根据结构和使用情况划分为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赵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老赵等业主没有夺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老赵说:“这案子打得值,起码明白了小区内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大家的财产。”
思考问题:如何界定不动产的所有权?
备注:
【本讲课程的小结】
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
【本讲课程的作业】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无奈之下,2008年3月20日,以老赵为代表的12位业主将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并且要求物业公司将自2005年收取的停车费返还给所有业主。
2008年5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虽然老赵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条文提到地下车库的归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分摊面积表中并未将地下车库列入业主的分摊面积。所以,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业主的面积。而且开发商在2005年10月已经拿到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
于是,老赵就琢磨,这地下车库如果是业主共有的财产,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即使收取停车费,这收取的停车费也应该归所有小区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中旬,老赵在与左邻右舍聊天的时候就把自己的想法一五一十地说了。很多业主都赞同老赵的看法,要向物业公司讨个说法。但是,物业公司却坚持说,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与小区业主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劳动集体所有,就是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从法律角度可以分开,但从土地和房屋的自然属性来说,二者往往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对相关权利进行处分时,我国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三)按所有权性质分类
按所有权性质不同,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还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
二、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有权占有善意占有
——无权占的著名小故事
世界钉子户的鼻祖,应该是德国的一位老磨坊主。号称“军人国王”的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当年准备在波茨坦修建一座行宫,但行宫附近的一座磨坊却影响了形象。于是,威廉一世命内务大臣高价把磨坊买下拆除。不料,老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盛怒之下令人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愤而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威廉一世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混房子所造成的损失。据说,这座老磨坊已经成为了德国尊重私权和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
占恶意占有(非法)——盗窃
有
实际占有——观念占有
【讨论】:在路上捡到东西属于哪一种占有形式?
2)使用
民事主体依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害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旧房子。”
——(英)威廉·皮特
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和这位英国首相的精彩演讲,之所以成为物权法的经典,原因在于他们道出了物权法的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权神圣的原则恰恰是民法三大基石之一。
(五)按所有权主体的组成形式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个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社会团体财产权。
模块三:【案例思考】
老赵的“地下车库”争夺战
2007年10月,《物权法》刚实施,其中一章专门界定了小区内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风尚小区业主的老赵,自然对此十分关心。他在详细研究了这一章的规定后,却产生了一个疑问:这小区的地下车库究竟应该是谁的?
教案
课程名称:房地产法规
授课章节:物权法之不动产所有权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标】
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规范所有权制度,就是要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通过本章节的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不动产所有权的内涵,掌握并运用不动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具体含义和法律的基本规定,熟悉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情况,提高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打好扎实的基础。
2、物权体系构成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体系构成见下图:
图2-1物权构成体系
模块二:【新课讲授】
一、概念
所有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全面支配权,是一切其他物权的基础。《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重点、难点】
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不动产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及所有权的分类。
【教具、参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房地产法律制度》,邹晓燕,化学工业出版社;
《中国物权法研究》,梁彗星,法律出版社。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老赵仔细阅读了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翻遍合同也没有找到关于地下车库的内容。而在风尚小区内,地下车库一直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并且物业公司还从2005年开始就按照每个车位每年240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三、不动产所有权分类
(一)按不动产所有权客体——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按照其客体,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此所有权客体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