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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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2005-6-30一、关于资格预审“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赣府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赣府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并于2006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今后,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制定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确属工作需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属行业部门贯彻国家部委有关意见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从源头上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依法公开招标投标信息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省政务网建立全省招投标网络。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健全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机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财政厅将按照“模拟清单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等程序开展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用EPC模式后,省财政按以下程序开展财政预算评审:一、编制模拟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组织编制模拟清单。

二、模拟清单评审。

省财政对模拟清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通过投标形成合同暂定价。

三、施工图预算评审。

招投标后,省财政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而由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备案,以备案金额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竣工决(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结)算。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旅游综合规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1年8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赣财购〔2013〕1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3〕18号省直各单位: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工程项目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程项目(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经立项的工程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结果均需报省财政厅。

招投标评标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工程造价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下以及50万元以上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不含5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政府采购项目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工程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列其他项目支出。

四、工程造价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程造价单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有要求的,且单位有采购能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委托采购。

五、工程项目(不含立项项目)实行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同时具有工程采购代理资格。

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予立项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并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采购的最高限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1号 201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的有关精神,为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在审批重大项目前,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布项目信息,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单位要切实组织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强化项目规划选址、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涉河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赣建招[2009]9号

赣建招[200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发布时间:2010-9-24 10:14:47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招[200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英雄)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2项专业承包资质。

否则,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0部委办文件(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制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网上公告。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从其决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第六章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1•【字号】赣市府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一)成立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招投标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其他招标投标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分管城建、交通、水利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重点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另设监督组,负责监督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

监督组由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

监督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

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洪府厅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

五、依据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监理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标准化》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律师提示:该规定在继续推行房地产项目强制实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他项目强调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等等额提供的基础上,明确了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增加了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限制、反担保资格限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分段滚动担保等内容,并且将劳务分包项目和保修金担保纳入调整范围。

该规定实施后.其要求承包合同中应约定所有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应交由建委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该规定生效后,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168-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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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严格招标情况告知。

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

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㈠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㈡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㈢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统一进场交易。

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

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明示详细评标办法。

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

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改进招标投标流程。

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

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

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严格资格审查。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

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

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

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

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

第十六条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

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

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

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

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

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

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

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

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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