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融统计培训材料(全科目统计、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涉农贷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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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整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统计口径 自2014年起,农村信用社(包括省联社管 理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再 以省和机构作为区分系统内外的标志,而 是以法人机构作为区分标志。涉及调整的 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内资金往来、 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系统内往来利息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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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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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居民存款与贷款指标 非居民单位:指境外(含港澳台)非金融 机构。境外(含港澳台)非金融机构包括 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在境外 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以及本国非金融企业部 门的国外分支机构 非居民个人: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往来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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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结构性存款” 指嵌入了衍生产品或收益 挂钩股指、汇率等指数的存款产品,目前 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 客理财资金。 2013年起,要求金融机构所有表内理财产 品纳入结构性存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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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年,明确金融机构购买同业表内理 财的统计方式 银行的理财产品分为表内核算理财产品和 表外核算理财产品,表内理财产品的发行 对象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若金融机构发行表内理财产品,由同业金 融机构购买,则对于发行方,发售给他行 的本行表内理财产品,在负债方“同业存 放款项” 中反映;对于购买方,购买他行 发行的表内理财产品,在资产方“存放同 业款项”中反映。
金融统计培训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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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银行统计系统主要报表





日报:中小金融机构存贷款日报 月报一批/二批: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全科目报表) 房地产贷款存量统计月报表 贷款按行业统计月报表等10类 季报零批/一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 涉农贷款季报表等8类 年报:本外币利润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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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月报口径填报的日报、旬报、月报快 报中存款、贷款、同业业务口径做相应调 整。 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的 贷款视为对“J.金融业”贷款,对融资租赁 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的贷款视为对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企业规模根 据国标进行相应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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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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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县域法人机构专 用)”统计指标

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 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 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银发〔2010〕 262号)有关要求,2011年在“全科目”统 计指标中增设县域法人机构专用的“法定 存款准备金率”统计指标。主要反映县域 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数据填报在县本级,数据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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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全科目报表)

最新版的共有793个指标,分为资产与负债及所 有者权益两大类。资产类又分为现金、存放中央 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项、贷款、证券资产、票 据融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等23小类429个指标。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分为 存款、同业存放款项、证券负债、应付及暂收款、 各项准备、所有者权益等17个大类344个指标, 以及调平项、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保证金等20个 附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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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润损益表年初将“本年利润”、“年 度损益调整”、“所得税”清为0,填在 “未分配利润”指标。月报中未分配利润 应该与季报中留存利润一致,月报本年利 润与季报利润总额一致。 3.金融机构存放的保证金存款在同业存放定 期款项指标下统计,不在单位保证金存款 指标下统计。本票保证金通过银行本票保 证金指标反映,计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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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制度内容
为加强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监测,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 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10 年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012年依据新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对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2014年 新增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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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 部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发布)设立的专门 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 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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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目”统计中需注意的一些事项 1.代理财政存款与机关团体存款区别: 金融机构吸收的、不缴纳存款准备金、须全 额转交中央银行的财政存款在代理财政存款 指标下统计,除代理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 款以外的其他各级政府机关的存款在机关团 体存款指标下统计。如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 乡镇级财政存款统计在机关团体存款,处于 分配阶段、可动用的财政存款统计在机关团 体存款。 社保基金存款全部通过存款项下指标反映, 不要错误统计为机关团体存款。
2014年3月起,为准确反映经济金融形势发 展变化,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要求,进一 步规范金融机构对民间融资类机构的客户 性质认定,修订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 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 金(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的业务往来 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业务往来,包括但不 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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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修订向中央银行借款统计分类 2014年,为确保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交易 在双方反映的一致性,修订向中央银行借 款统计分类,将“流动性贷款”更名为 “一般流动性贷款”,缩小统计口径,并 增设“支农再贷款”,反映金融机构从人 民银行获得的支农再贷款。 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暂时填报至 “专项政策性贷款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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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 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 金(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单位存款”项 下反映,对上述民间融资类机构发放的贷 款在“单位贷款”项下反映,金融机构与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再以同业业务 反映。 在“单位普通贷款”中“经营贷款”项下 增设“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反映金 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终止 原同业业务项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 指标和校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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