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ppt 78页)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二、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 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一、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 的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 相应的建筑工程文件签字级的一种制度。 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劳务资质:
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 甲乙两级。
乙级承担中小型项目, 地域不限。 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
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证书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只设甲级。承接工程设计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许可法规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 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 行认定和批准,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具体包含从业单位资质 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两个方面的 内容
第一节 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从业单位资质制度 《建筑法》第13条明确规定:
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工程建设职业资格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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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 工程设计资质。
• 工程勘察资质: •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只设甲、乙两级; •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设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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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活动的企业。
•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 分包三个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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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公路、 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 力、冶金工程等划分为12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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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
• 91年--《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 92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 95年--《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 95年--《注册建筑师条例》 • 97年--《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98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为60个 类别。
•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木工、砌筑、抹灰、油漆 等作业划分为13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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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 一级、二级和三级等4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 下:
• 1 特级资质标准
第四章建设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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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二、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 包及招投标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分包的有关规定 ●招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关于投标的禁止规定
11Βιβλιοθήκη (一)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建设法规
承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揽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工
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 (1)申请与审批
• (2)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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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建设法规
•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从事建 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 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 的一种制度
• 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建立 起四种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请 建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筑 工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程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许
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证 的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条 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已经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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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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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建设法规
• 资质审查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 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 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 应的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10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
4.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
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专营企业 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
二、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 中,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 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 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第四章 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第三节 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法规
• • • • • • •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岩土)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 •
4章 第4章 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知识目标: 知识目标:
• 1.了解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相关 法规的立法概况 • 2.了解建设工程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掌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 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分类与分级; 理解上述企业的资质申请与管理 • 4.理解各类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资格的概念、考试 、注册及执业等内容 • 5.理解外商建设企业的申请过程、基本程序及承 揽工程范围等内容
• 2.2 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 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 《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方案》(2001) 《港口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第二节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法规
•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执业资格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执业资格分类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类别。
各类执业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术要求,设定不同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标准。
三、资格考试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注册。
四、注册管理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需进行复审。
注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行业监管。
五、持续教育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注册人员须参加持续教育。
持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技术发展、法规变动、行业动态等,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适应行业发展的能力。
六、权利与义务注册人员享有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在工作中应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控制工程风险,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八、附则本制度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人员实施的一套管理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下面,本文将从法规和制度两方面介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规范。
一、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
该法还规定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包括:不得赞助、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泄露业主的商业秘密等。
2.《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熟悉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工具。
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的隐私等。
3.《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参与非法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
二、制度1.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我国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何种类型的考试、考试内容、考试方式等相关事宜,并规定了考试不合格的后续处理方式。
2.从业人员注册制度从业人员注册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一项常规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在何时、何地进行注册,应准备哪些资料材料,并对申请注册和注册结果都做出明确规定。
3.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和管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内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内容一、执业资格制度的设计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统一规范从事工程技术实施人员资格的认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确保权威性和合法性。
2. 公平公正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对从业者的资格进行认定,不偏袒任何个人或机构。
3. 适度法律干预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遵循适度法律干预原则,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同时也要加强对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4. 管理和监督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从业者实施定期考核、违规处理等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前瞻性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二、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建设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条例》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规范了工程技术实施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和管理制度。
1988年,《建设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建立了建设工程师注册制度,明确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规定,为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1995年,《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范了建筑师的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加强了对建筑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建筑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
2007年,《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为结构工程和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标准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为行业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三、执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分析1. 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已经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框架,包括建设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多个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要求和管理规定,为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全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全⽂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事部、建设部⽂号:⼈发[2002]111号颁布⽇期:2002-12-09执⾏⽇期:2002-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职责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项⽬管理,提⾼⼯程项⽬总承包及施⼯管理专业技术⼈员素质,规范施⼯管理⾏为,保证⼯程质量和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从事建设⼯程项⽬总承包、施⼯管理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程项⽬总承包和施⼯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员实⾏执业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英⽂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作。
第⼆章考试第六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统⼀⼤纲、统⼀命题、统⼀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和组织命题⼯作,统⼀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作。
培训⼯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愿参加的原则进⾏。
第⼋条⼈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考试⼤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作进⾏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和专业知识与能⼒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程的专业要求进⾏,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规定。
第⼗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专科学历,⼯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4年。
(⼆)取得⼯程类或⼯程经济类⼤学本科学历,⼯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程项⽬施⼯管理⼯作满3年。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执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公司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与规范。
二、执业资格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
2. 公司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三、执业行为1. 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在施工过程中,执业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执业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事件,以备后续查验。
四、质量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2. 对于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1.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环境保护1.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引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执业行为和专业素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这些法规与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也为工程建设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基本概述1.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的定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是指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对执业资格的设立条件、管理机构、执业范围、考试要求、证书颁发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技能与素质,并防止非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1.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种类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主要包括:•国家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行业标准规范:如《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是对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标准,涵盖了从项目前期咨询到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各个环节。
•执业资格考试、评审规定:如各省级执业资格考试要求和评审细则,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行业从业者的资格评审和考试内容,确保执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相关制度文件: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细化了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求,包括申请流程、证书管理、年度考核等。
二、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执业资格的设立与条件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设立一般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不同的职业分类和级别,设立执业资格的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注册建筑师需要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拥有相关的学历和从业经验。
2.2 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国家、行业协会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筑行业的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2. 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 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并持续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二、资格分类与认定1.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分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三个大类,每类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能水平设有不同等级。
2. 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等,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国家或地方专业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质量监督员、安全管理员等,应掌握相关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现场管理经验,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4. 操作工人如砌筑工、钢筋工、电工等,需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资格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类别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格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2. 审核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笔试或实操考核。
3. 通过审核的人员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复审。
四、持续教育与技能提升1.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持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以适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更新的需要。
2.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3.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给予职称晋升或资格升级的机会。
五、监督管理1. 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格审查和市场整顿工作。
2.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个人或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禁止从业。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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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 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 资质。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 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 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 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 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4.1 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二、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当前仅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 规—《注册建筑师条例》。它于1995年发布,为后续的执业 资格管理法规提供了良好的参照。 国家发改委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发布了《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 理规定》,各类规定也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其余有关工程 建设从业人员资格的规章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 发布,见表4-2。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4、三级企业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 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 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4.2.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 级的划分情况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 (2)工程咨询单位,分为甲、乙、丙共3级。 (3)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综 合类、专业类、劳务类分别设置。其综合类资质只 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 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4)工程设计企业。按综合类资质、行业类资质及 专项资质分别设置。其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行业 类资质设甲、乙、丙3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则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由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 行业协会提出,并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一 般都设为甲、乙两级。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大多数划分为特、一、 二、三共4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划分为特、一、二共3级;而通信工程分 为一、二、三共3级;机电安装工程则只分为一、 二共2级。 (6)专业承包企业。60类专业承包企业在资质等级 设置上共有4种类型:分为一、二、三共3级;分 为一、二两级;分为二、三两级;不分等级。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10人。 企业具有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 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 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 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 务作业。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 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 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 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 和质量检测设备。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一级资质标准: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 和质量检测设备。
3、二级企业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 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项目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 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 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 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 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 国勘察设计单位一直属于事业单位。从1984年起, 国家决定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后,至今 绝大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已转制为企业,但在2001年 以前的法规中,仍称之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4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学习重点
•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法规立法现状以及 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 现场施工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 违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及制度的法律责任。
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 (2)工程咨询单位 (3)工程勘察企业 (4)工程设计企业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6)专业承包企业 (7)劳务分包企业 (8)工程监理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 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 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 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4.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自从1995年国务院首次颁布《注册建筑师条例》以来, 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等先后颁布了约30部关于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部门 规章,这还不包括期间颁布的、现已废止或暂行的 规定。这些法规除了《注册建筑师条例》为行政法 规之外,其余都是部门规章。 一、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法规 从2000年至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一 直致力于完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部门立法,所颁 布的主要法规见表4-1
4.2.2 我国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一级资质标准: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 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 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 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7)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划 分较简单。除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 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不分一、二两 级外,其他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混 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 业都不分等级。 (8)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 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其中房屋建筑、 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四、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它必须与所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脱 钩并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五、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 它又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类。 (1)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 业。 (2)专业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活动的企 业。 (3)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活动中劳务作业的企业, 它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 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