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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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筑法》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市场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增进企业安全公共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布了《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继续加强和规建筑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为应当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围应当覆盖住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安全管理行业自保等都制订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围

建筑施工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围应当覆盖住工程项目。已在民企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第二日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新规定建筑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健康险的损害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市政工程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中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不幸伤害保险意外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

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得到保障施工伤亡人员能够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一律此

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民企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和保险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商定

建筑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

模类型工程项目系统性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民营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莫勒伊县

等挂钩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安全业绩的企业可采用

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加工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的投保

施工项目投资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复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

保应实行不本人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

承包施工企业统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

工程项目由承包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未续保的

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审批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

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不良影响损害保险应规和简化索赔程序,搞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

保险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

政主管部门应设置长途电话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

伤害事故,信托公司上市公司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保险业务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可靠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等安

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

主动防。不会目前还不能提供贷款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提供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

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定数量专业

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交通事故以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出现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

司在行政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自然

环境人身安全保健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工作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重新考虑本人作

出处理决定。

(2)部门执行官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

类事故;组织管辖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

故调查。

(3)安全管理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

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监督机制;建立事故档案,综

合统计各类火灾。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职员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三本人责任造成的诱发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

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条令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本人时以

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司车辆因妨碍私家车交通规则或由于其

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社员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片区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司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农业劳动设务或劳动情形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事件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精神病人伤害或事故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包涵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仍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致命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则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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