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
赔偿责任
上 应 付 的 偿 付 责 任 , 保 责任风险
经济赔偿 障雇主免受经
责任
济赔偿、给付
的风险
施工意 企 业 工 作 人的生命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员 工 保险合同所 还可以向单
外伤害 人员
或身体 及 其 家 属 的 经 福 利 性 保 约定的内容 位要求其他
险
济负担
险
赔偿金、抚
恤金或救济
法
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名称
工伤保险条 例
实施时间 2011.1.1
相关条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责任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在建 工程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过失造成的
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 保单列明的相关费用; 第三者责任。
地域范围:施工现场或工地周围 保障对象:第三者 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2.人身伤亡 工地上工人及雇员不予保障
相关概念
1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 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 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时限较长,故许多法规尚未修改。因 此在一些法规中仍然可以看到意外伤害险是必须缴纳的。 当然,在未修改前,这些法规仍然是有效力的。因为它比 上位法要求的更严格,否则就会失效。
常见建筑保险问题分析
• 1.根据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应缴纳哪些保险? 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天津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安管[2002]601号
(六)、因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违章驾驶及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或工程座落地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确认伤残(重伤或死亡)情况,依照伤残等级标准认定理赔金额。重伤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详见附表一、二)。死亡人员理赔金额最高暂定10万元/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确认书后,三日内将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企业)。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确认上年度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不含轻伤)的投保企业,在新工程投保时,承保的保险单位给予应投保额的5%—10%优惠。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所需支付的保险费,应单独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投保人(企业)提出保险理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投保企业出具证明受害人为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受害人员的身份证;
(三)、指定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诊断证明;
(四)、总包单位确认分包人员的有效证件(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人员花名册等);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意外伤害调查处理批复及理赔确认书;
三、实行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凡在二00二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开工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均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投保手续。
四、加强领导。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在试点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各单位要把意外伤害保险与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各有关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投保实施监督,纳入安全监督审查条件。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项目部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和对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以及国家、铁道部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四、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正确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特别对从事爆破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脚手架拆装等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项目部必须进行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岗位危险因素识别对危险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包括物理危险、化学危险、生物危险、心理危险等。
2. 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操作步骤、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等。
3. 事故应急措施对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措施的说明,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事故救援等。
4. 安全防护设施对岗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防护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5. 个人防护用品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6. 法律法规要求对岗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等。
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包括从业人员在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死亡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岗位的危险程度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确保从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一)、高空作业(高度在____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二)、起重作业;(三)、爆破作业;(四)、电气焊作业;(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六)、潜水作业;(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23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23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论建筑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意义一、法律背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通过立法和强制手段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06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利用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形势。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利用经济杠杆和多元化的责任保险产品解决民事责任纠纷。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2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的权益和经济赔偿。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范围,包括身体伤害、久病、失能、伤残、死亡等。
2. 保险责任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向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补偿金等。
3.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危险作业人员和雇主的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由雇主全额承担或由危险作业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
4. 保险期限和续保:确定保险的期限,一般按年度进行保险,同时制定续保机制,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或继续从事危险作业时能够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5. 保险理赔流程:明确保险公司和危险作业人员之间的理赔流程,包括意外事故的报告、申请理赔、索赔材料的提供等。
6. 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设定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7. 监督和管理机构:确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以及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作业人员,并涵盖一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其管理遵循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条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和培训,以预防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本保险包括以下几种保险内容: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3. 意外伤害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4. 意外伤害后遗症补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 副本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一项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的制度。
该制度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购买:雇主或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每位危险作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保险保障。
2. 保险赔付:当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即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核实伤害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给予赔付。
3. 保险理赔补偿: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实际伤害情况,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以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住院津贴等费用。
4. 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雇主或相关单位承担,将其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5. 保险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负责,包括保险购买、保险理赔、保费支付等方面的工作。
总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减少工作风险对个人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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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8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一、动火作业的管理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____%(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____%。
2)爆炸下限<____%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____%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____%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
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
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____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除了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给企业和员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安全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职责与义务2.1 企业职责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中,企业应承担以下职责:•确保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提供完整、准确的人员信息以及作业场所的相关信息;•合理规划和组织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并报告保险公司。
2.2 员工职责危险作业人员在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及与作业相干的信息;•遵守企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报告意外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处理工作。
3. 保险责任与赔偿3.1 保险责任范围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范围:•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瘫痪或死亡;•遗失双眼、双耳、双手、双足中的一个或多个;•严重烧伤、脊椎损伤、脑损伤等。
3.2 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关系,赔偿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职业影响,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误工补偿金:根据实际工资损失赔偿一定比例的工资。
4. 保险费用管理4.1 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计算是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计算保险费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危险作业人员数量;•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危险作业人员的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作业环境的安全性等级。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四、在云建人[2004]381号、建标[2003]206号文件出台后劳动保险费如何计取?
答:《关于全省停止建安企业劳动保险金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人[2004]381号)规定自2004年6月30日前全省各级劳保金管理机构停止收缴建安工程劳保金,现将规费的费用组成调整如下:
1.将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调整为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即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项费用组成,这样调整与《建安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将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费。
3.规费和管理费费率不变。
附件1: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单列入规费。
2.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金组成。
3.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规定。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费率为:
(1)采用定额计价模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十管理费十利润)×0.2%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十措施费十其他项目费)×0.2%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膳工程。
6.未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5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____]____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与权益,适时应对意外损害事件,为相关人员供给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
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意外损害得到适时和妥当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不安全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施工、高空作业等高危职业。
3. 职责和义务3.1 企业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险事务。
•合理布置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供给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工具。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定期进行不安全作业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适时修复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购买有效的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确保保险责任的到位。
3.2 不安全作业人员责任•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设备和工具。
•参加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发觉安全隐患时,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开事故的发生。
3.3 保险公司责任•依据协议商定,为不安全作业人员供给意外损害保险。
•在保险范围内,对不安全作业人员的意外损害情况进行核实,并适时履行赔偿义务。
4. 基本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范围重要包括以下情况:•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害。
•工作地点内外往还途中发生的意外损害。
保险责任重要包括:•医疗费用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赔偿。
•身故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故情况进行赔偿。
5. 保险事故处理流程5.1 报案和受理•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立刻报告所属企业的安全保障部门,并供给认真的事故经过和损害情况。
(整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件,建立和完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危险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购买和管理、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金发放等方面。
第二章保险购买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覆盖所有危险作业人员。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入职时,应填写保险购买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危险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和事故报案。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赔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危险作业人员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件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
第十三条如果危险作业人员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导致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伤情程度和工作能力损失,确定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五条对于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六条原则上,保险公司不承担危险作业人员因私人事务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发放第十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应立即向相关上级报案,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将积极处理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赔偿申请,尽快发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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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市场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增进企业安全公共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布了《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继续加强和规建筑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为应当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围应当覆盖住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安全管理行业自保等都制订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围建筑施工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围应当覆盖住工程项目。
已在民企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第二日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新规定建筑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健康险的损害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市政工程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中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不幸伤害保险意外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得到保障施工伤亡人员能够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代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一律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民企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和保险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商定建筑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系统性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民营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莫勒伊县等挂钩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安全业绩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加工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的投保施工项目投资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复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本人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未续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审批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不良影响损害保险应规和简化索赔程序,搞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长途电话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信托公司上市公司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保险业务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可靠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
不会目前还不能提供贷款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提供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交通事故以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出现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司在行政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自然环境人身安全保健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1)项目组织工作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重新考虑本人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执行官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管理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监督机制;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火灾。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职员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1)事故分类(包括因三本人责任造成的诱发事故)(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条令运行和停产的事故(3)设备事故:指由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本人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司车辆因妨碍私家车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社员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片区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司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农业劳动设务或劳动情形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事件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精神病人伤害或事故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包涵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仍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1)级事故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致命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则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 )泄漏物料50 斤以上的;d )发生中毒症状的;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泄漏物料50 斤以下的‘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6.事故报告(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本人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本人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数据显示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数据显示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1)二级事故调查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再次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定意见后,再交生命安全环保办认定;)项目经理部指定由四组事故调查本人组调查的事故,调查本人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本人和本人;制订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措施或建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了解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人员应与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意外事故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再次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定意见后,再交生命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查核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查核对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或进行事故调查。
8. 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相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需要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c )未对要求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追究责任本人或有关相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会发生雾天,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加重损失的;e )却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却没能的。
(4)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对有关相关人员从重处罚: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简报的;)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造假者或嫁祸于人的: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应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也须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采取防措施,致使同类火灾事故重复发生的;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本人的。
(5)对事故责任本人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本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本人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调职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本人触犯法律的交由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布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本人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