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法律犯罪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犯罪案件则是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件,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案情简介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经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多人被抓获。
2.案件分析(1)犯罪原因分析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追求非法利益。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获取非法利益,选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监管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的发票开具行为监管不严,导致犯罪分子有空可钻。
③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案件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和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的发票开具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②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③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企业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三、案件二:某市“套路贷”案件1.案情简介某市发生多起“套路贷”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犯罪嫌疑人以高利贷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
2.案件分析(1)犯罪原因分析本案中,“套路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市场需求。
部分人为了快速获取资金,愿意承担高利率,为“套路贷”提供了市场空间。
②监管缺失。
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力,导致“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得以滋生。
③犯罪分子手段狡猾。
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漏洞,以高利贷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实施诈骗。
(2)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实践与思考
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实践与思考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不法分子利用其他不合法的抵扣凭证进行违法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情形依然比比皆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税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也有重要关系。
一、增值税发票虚开呈现新特点近年来,随着发票犯罪的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从整治活动中发现,违规增值税发票虚开有向技术化、创新化、扩大化方向过渡发展的趋势。
(一)违法手段技术化。
从近年查处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基本都经过“技术”处理,极为隐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活动复杂。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
二是犯罪手段隐蔽。
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征管、稽查均不易察觉。
三是犯罪形式多样。
采用“大头小尾”式,少计销项税额或抬高货物的进项税额;采用“环绕式”,即几家单位或个人相互串联,形成环状;采用“偷梁换柱”式、“对开”式等,手段形式多变。
(二)违法形式创新化。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往往是以注册经营或者购买的商贸企业为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或短期注销或毁账走逃,作案手段更为新颖。
主要表现在:一是分散注册经营。
为逃避国税机关集中监管,在注册资金、职工人数、经营规模上进行着力伪装,或者采取变更法人的方法直接购买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从而避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约束。
二是虚假资金流和货物交易。
造成票流、货流、资金流相匹配的假象,给核查造成很大难度。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
【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特点及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特点及分析1. 案例背景近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案金额巨大,而犯罪嫌疑人的手法也十分高明,避免了很多审核机制的监管,导致案件难以侦破。
2. 案件的主要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主要特点如下:2.1. 涉案金额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金额通常都非常高。
这是因为,虚开专用发票是指用于抵扣纳税人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计算的,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非常高。
2.2. 犯罪手法高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犯罪嫌疑人手法高明,通常采用虚构、伪造等手法来制造假票据,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利用涉案公司的盲区,通过虚开专用发票来偷税漏税,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3. 审核机制缺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往往被犯罪嫌疑人避开了很多的审核机制和监管手段。
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会采用树立虚假形象、掩盖自己、隐瞒行为等手段,从而防止被税务机关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3. 案件的分析与反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突显了加强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这也需要持续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应用,尽可能地减少税务管理中的漏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包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追诉力度和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行业和全社会的合规意识。
同时也需要企业履行正当纳税的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遵守税收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落实加强税收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构建透明、规范、诚信的税收环境。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研究
60随着公安部门对虚开犯罪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及国家税务部门对各项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近些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较之前有所减少,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顶风作案。
本文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特点及为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手法隐蔽,职业化特征明显,形成跨区域、家族式链条。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无场地、无人员、无货物的空壳公司,利用工商、税务机关的便民措施,在工商登记注册后,马上到税务机关领票虚开。
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分工明确,职业化特征明显,形成了跨区域家族式犯罪模式。
如“609”特大虚开发票案系典型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在广西境内共有十多个窝点,主要是以广东饶平县詹氏、邱氏、刘氏三个家族人员为架构,涉案团伙大部分都是家族关系或老乡关系。
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二)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大,从中牟取巨大非法利益。
一些虚开的不法分子及企业按照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无本获利。
受非法利益的驱使,一些犯罪分子犯罪被判刑出狱后继续重操旧业,使得虚开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虚开企业及人员,通过按照虚开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方式无本获利。
同时,犯罪成本低廉、收益畸高是制贩假发票犯罪的直接诱因。
制贩假发票犯罪资金投入少、技术门槛低,一般只需要一个窝点、一台电脑及打印机即可运作,其获利数额非常巨大。
而正是这种低成本、高回报、获利速度快的心理,驱使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流窜作案现象突出,反侦察能力较强。
犯罪分子往往采取速战速决的方式。
大多案件的作案周期在三个月左右,在异地作案几个月后立即转移地点,再注册新的公司继续作案。
这使得侦查办案的成本和难度增大。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来看,大都文化程度比较高,但法制观念淡薄,其职业分布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由于文化程度较高,故反侦察意识较强,法律政策解读分析透彻,但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抵御不了诱惑,往往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步探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初步探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文章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犯罪行为,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和具体分析,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的确定进行了论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具有一定理论意义。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探究一、问题的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专用发票。
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的猛增,虚开增值税案例不断跃入人们的眼帘。
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于1995年lO月30日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p1995年《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了规定,将出售、购买伪造发票都列为犯罪对象,即便是1997年新刑法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了增设,但也没有具体说明伪造增值税发票是否包括在内,这在理论上存在某些缺陷。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被视为与真实发票上虚开一样,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刑法没有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要件进行概念上的甄别,就可能导致一系列错误理解,比如:盗窃枪支弹药行为,假的枪支弹药则不定性为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对象若是假人塑像则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走私毒品行为中,若毒品核实为面粉则不能定性为走私毒品罪。
从法理分析,刑法的立法是以身份为“真”作为定案基础,伪造的、假的自然不属于“真”范畴。
案例分析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一)本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正确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是认定 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关键。①如果本案中 A 公司构成了单位 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黄某乙 和黄某甲进行相应处罚;如果 A 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就 应当单独对黄某乙和黄某甲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A 公司不须被判处罚金。 从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某乙是经过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的同意,并共同商议 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从而骗取国家 税款,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A 公司单位领导集体商议由 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公司决定。其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以 A 公司的名义与糖厂签订合同,而且由 徐某某和邓某某支付给 A 公司的货物款项也是通过 A 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的,糖厂也是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给了 A 公司。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用其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后所骗取到的税款最终仍然返还到 了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都被反 映到了公司银行账目之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没有也无法 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税款私自瓜分据为己有,而 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收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笔者认为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 黄某乙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了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我国《刑法》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的规定表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是骗取税款或者牟利。我国《刑 法》第 201 条规定了逃税罪这一罪名,所谓逃税罪就是指具有 纳税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法人在纳税时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③ 就本案而言,A 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且被告人 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作为 A 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们 在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 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协议让他人为 A 公司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计划将虚开得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 扣 A 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由于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行为属于 A 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被 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个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 A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A 公司的这 一行为还构成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法条竞 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法条竞合。由于刑法第 201 条是关于偷逃税款的一般规定,而刑法第 205 条是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 A 公司应以第 205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④ (三)本案中的共犯关系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 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还涉及 A 公司的 共犯问题。结合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 某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是一种合作共赢的(下转第 198 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研究
严重情节 ,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 。《 刑法修 正案 ( 》废 除该 八)
罪 死刑是基于社会 的发展和经济环境 的变化 ,一 方面少 杀慎 一 杀 的刑事政 策得到普遍认可 ,另一方 面我 国经济制度逐 步健
全在 一定程度 上控制 该类犯 罪的危 害 。另外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删除 “ 骗取 国家税款 ”也理顺 了刑法体系 ,该罪名则 变 为单纯 的行 为犯,虚开造 成骗取 国家税 款的后果不再 是部 分罪行 的构 成要件 ,而是看做加重法 定刑的加重情节 ( 以 可
( 虚 开增 值税发票罪 与非法制造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 一) 出售 非法制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的关系 。行为人 因接 受特
款发票 罪的历史沿革及 背景
该 罪是选择性罪 名,包括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虚 开
定他人 要求伪造 了增值税 发票虚开给他人 ,行 为人实施 的行
为 既包 含了伪造也包含 虚开 ,同一行 为同时触 犯了虚开增值
联 , 由售货方 留存 各查;第二联是发票联 ,归购货方记账 时
使用;第三联 为抵扣 联, 由购货方交税务 机关作为抵扣税 款 的凭证 ;第 四联 为记账联 ,由售货方 记账时使用 。虚开 增值 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 开用于骗取 出 口退税 、抵扣税款 的其 他发 票 ,是指有 为他人 虚开、为 自己虚 开、让他人为 自己虚 开、
发票 、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涉及 的问题最 多,包括与 同类犯罪竞合 的问题 、虚开税款损失数额 的认定 、单位 犯罪共 同犯罪 的认定 、涉及承包 的处理等等 。
关键词 :虚开;数额认定 ;竞合 ;共 同犯罪 ;承包
一
、
虚 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用 于骗取 出 口 退税 、抵扣税
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对这类经济性犯罪的打击,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尽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本罪的判罚上不尽相同,直接影响到了对这类严重经济犯罪的准确打击。
文章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托,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具体分析,梳理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结合理论作全面、深入的分析阐述,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直是涉税犯罪的一个重要领域,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而大肆虚开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由于我国从改革开放起才渐渐开启税制和税法的发展篇章,涉税刑事立法更是在其后才于摸索中步步前进。
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历史较短,很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不能在理论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的困惑,因而要想更好地了解这个罪名,就要从设立增值税的目的着手。
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所谓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上述是从商品价值的角度对增值税的描述,简单说“增值”就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作者:朱开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20期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今天,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
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
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于是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出现了大笔大笔的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
这股“暗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些企业片面的以为虚开发票犯罪只是开票方犯罪行为,以为接受虚开发票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殊不知有意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虚开”的一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复杂化。
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现实是:各行业几十年下来发展不平衡,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
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中,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甚至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到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行业中来。
手段隐蔽化。
相比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方式,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更加隐蔽。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文[摘要] 犯罪分子对虚开进项发票数额是企图将犯罪成本降低,将销项发票虚开的犯罪行为进行掩盖,但因为在收缴税款过程中并未真正发生劳务和商品的交易事实[关键词]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探究一、问题的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专用发票。
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的猛增,虚开增值税案例不断跃入人们的眼帘。
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我国于1995年lO月30日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最为核心的是要界定伪造增值税发票上虚开的性质,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额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等三大问题。
二、伪造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界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行“大头小尾”、“折本使用,单联填开”、“断联填开”、“对开”和“环开”等常见犯罪形式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疑问或者难点。
但当前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频繁出现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界定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上虚开行为的性质迫在眉睫。
1995年《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了规定,将出售、购买伪造发票都列为犯罪对象,即便是1997年新刑法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了增设,但也没有具体说明伪造增值税发票是否包括在内,这在理论上存在某些缺陷。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被视为与真实发票上虚开一样,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刑法没有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要件进行概念上的甄别,就可能导致一系列错误理解,比如:盗窃枪支弹药行为,假的枪支弹药则不定性为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对象若是假人塑像则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走私毒品行为中,若毒品核实为面粉则不能定性为走私毒品罪。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控研究
IN RONG TIAN DI金融天地J- 5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增值税涉税业务逐年增多,但由于部分企业税收法治管观念不强,使得增值税发票犯罪频发。
而且,在征管税收这方面也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随着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和“互联网+”的深入推进,税务机关监控发票的能力日益加强。
税务机关在稽核时通常使用防伪系统的比对功能来认定,通过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抵扣联数据自动进行比对来认定哪些属于失控发票。
江苏省某地税务局于2016年破获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2013年,周某与刘某注册了某金属销售公司。
公司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取得了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浙江省某金属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税金额高达18亿元,税额2409万元。
一、增值税发票违法案件形态(一)商贸行业违法案件形态1.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直接走逃。
销售方开具发票后,当月点击“作废”,次月不申报税款直接走逃(失联),购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增值税发票入账、认证抵扣;根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进行了实地调查和了解后,仍对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并且联系不到其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为失联企业[1]。
2.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卖方在交易黄金时无需交付增值税。
黄金价值高、流动性比较大,购买黄金者也不一定全部索要发票,因此会使黄金交易产生大量的“富余票”,如此,便为虚开攒出了空间。
这些空间就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发票的来源。
江苏省盐城市破获的案件,犯罪分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利用黄金交易实现票货分离,最终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达到虚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犯罪分子为实现虚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最常规的操作方式就是首先取得黄金交易所的会员或者代理资格。
涉案企业以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取得上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再另收取2%-3%的比例,开货物名称为钢材、煤炭的发票进行非法获利。
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摘要】处理虚开发票案件是税务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但又是一项复杂的业务。
由于关于虚开发票立法存在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以及税收执法实践对虚开发票行为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处理案件的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议。
尤其对于存在货物购销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行为,争议尤为激烈。
税务机关在本案例中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T公司)2003年12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2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2004年2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注册资金150万元。
经营科技信息咨询;模具设计加工;机械产品加工;矿产品、有色金属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和毒品)、建材销售。
2004年度应税收入609万元,销项税额104万元,进项税额99万元,应纳税额5万元,税负率为0.82%;2005年度应税收入276万元,销项税额47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留抵税款2万元。
2006年起无销售收入。
2006年10月,公安部门发现T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市国税局稽查局派人协助调查。
市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参与调查,在初步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市稽查局进行了立案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T公司账面反映其主要供应商为济南市某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S公司),2004年至2005年间T公司购进货物77%来自S公司,其销售对象分布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
其购销账务处理中的收付货款均为现金。
于是检查组将S公司及账面反映的销售企业列为外调协查的对象,目的是掌握T 公司购销货物与账面反映是否一致。
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间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到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调查取证,对T 公司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T公司涉嫌取得票货款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难点探讨
例如, 行为人在取得货物后, 由于销售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便让与 自己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他 人为 自己代开与实际 货物相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固然 因为开票者
与用票者之间没有实 际货物交易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却 因为 用票者与第三方具有 实际货物 交易而在实质上不具有虚 开增值
方 面判 断虚 开 行 为是 否 具 有造 成 国家 税 款 损 失 的 危 险,相 应 地 也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危 险 的 发生 。 中 的形 态 应 属 于抽 象 危 险 犯, 即 不 需要 司 法 上 的具 体 判 断 , 只 需
要以一般 的社会经验法则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
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该学说在 2 0 0 4年最 高法 组织召开的经 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形成的《 全国部分法院“ 经济犯罪案
件审判工作座谈会” 综述》 中得到 了司法 实践的支持。该综述认
为该 罪 为 目的 犯。 2 . 另一学说将该罪归类为行为犯, 这是传统观点。 该说认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并未将行 为人具有偷、 逃税 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 的必要要件, 因此, 只要
或 是行 政 处 罚进 行 规 制。
、
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 了惩治那些为 自己或为他人偷逃、 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于确
有 证 据 证 实 行 为 人 主观 上 不 具有 偷 骗 税 目的 ,客 观 上也 不会 造 成 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 以虚开增值
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 了犯 罪行
为, 至 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 的 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 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 定。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仍 为主 流观点, 被 绝 大 多 数 法 院 的判 决 所 支 持和 采 纳 。 3 . 第三种学说认为, 该罪既属于行为犯也属于 目的犯。 行 为 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 系, 而 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 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 系, 因此, 行 为犯和 目的犯属于交叉概念, 两者并行不悖。 该学 说系对 目的犯、 行为犯观点的一大修正, 虽然对犯罪性质的认识 有异, 但 同样认 为虚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 骗税 目的, 客观 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 流失的虚开行 为,不应 以虚开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犯 罪 论 处。 4 . 第 四种 学 说 认 为, 该 罪系 抽 象 危 险 犯, 司法 机 关 应 以一 般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
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
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
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994年,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流转税制。
增值税的特点是层层抵扣税款,生产者只需就本生产环节增值的部分缴纳税款,避免了重复计征的弊病,使税制简明、公正。
增值税形成了一根链条,在这根链条上,上串下连的环节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保证着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关系着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
而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在这时发生的。
一、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从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 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
案件涉及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3030个县、市的28511户企业。
此案涉及企业之多、范围之广、历时之久、数额之大、涉案犯罪分子被判重刑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是1994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442 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中绝无仅有的。
1997年1月8日,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的调查人员来到浙江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出示了一份价税合计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受票单位姜堰棉纱厂已承认此票为虚开,此行他们需要通过金华税务部门向开具此票的“金华市安达物资实业公司”调查取证。
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立即派人协查,按发票上标明的地址找到的却是某机关大院,压根儿就没有这家企业。
公安民警与税务稽查人员深夜伏击,抓获了吴跃冬,并从埋入他家墙内的保险箱里搜出增值税发票6本、发票专用章14枚、税号和银行账户印章14枚、公司印章6枚及大量现金、存款等。
据吴跃冬交代,从1996年6月至案发,他共骗购专用发票52本,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在半年多时间里共虚开价税合计1.1亿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508万元,案件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28个县。
此外,由他妻子单独虚开的价税合计近70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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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突显,认定和查处该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迄今为止,国内尚未有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专著问世。
基于此,本人从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原因入手,就该罪得具体犯罪构成予以阐述,着重研究了该罪司法认定中遇到得疑难问题,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了划分,对困扰司法操作的该罪牵连犯问题力求作出细致的分析和科学的界定。
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防范对策。
正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
增值税是对从事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产制、批发、零售的每一个周转环节,以产品销售和营业服务所得的增值额,按差别税率课征的流转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
近年来,随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打击力度加大,税收违法犯罪势头得到了明显遏制。
但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发展,受高额非法利益驱使,加上税制缺陷、税收管理漏洞造成“有空可钻”,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仍将长期考验税务稽查,知法犯法、顶风作案的税收违法犯罪也出现了新的趋向。
趋向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居高不下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取消,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另辟蹊径、把犯罪“黑手”伸向“四小票”。
2004年以来,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一是“四小票”使用单位直接对外虚开,获取非法收益;二是利用“四小票”虚构进项进行虚开犯罪。
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10起涉税违法案件来看,“7?26”黑龙江、天津、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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