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授信业务相关法律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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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重大变化,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 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 应在自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授信业务相关法律问题介绍
法律与合规部 杨莎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浮动抵押 四、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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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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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定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物权法》第203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
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 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5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 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 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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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1、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可以适用于单笔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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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4、最高额抵押的变更不得损害其他抵押人的利益 实践中的具体情形:
(1)扩大担保金额、范围或者延长担保的期间,抵押权人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 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其他抵押权人,尤其是后顺序抵押权人。
(2)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授信申请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 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 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2、关注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法定决算日的到来——抵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 押
采取的措施:应主动查询,切勿被动等待 理论上:每笔放款前均必须向抵押登记部门或以其他方式了解抵押物是否已被国家有权 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情况。 我行制度:(苏中执(2008)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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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强制查询范围的客户为: (1)列入我行退出计划的客户; (2)授信发生逾期或实质性欠息的客户; (3)授信分类为次级类(含)以下的客户; (4)涉及法律纠纷的客户(含关联客户)(网点综合管理平台
关键词: (1)一定期间 (2)连续发生 (3)实现的情形 (4)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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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决算原因
•《物权法》第206条 •1、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 立之日起满二年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关键:协议变更最高额担保内容,应充分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其他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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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5、合同明确需要纳入最高额担保的已经发生的债务——老客户周转 建议以清单的形式:合同编号、债务金额、合同期限等能够反映所对应的已发生 的债务的真实形态
6、关注人保物保并存 《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 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 有约定从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和物保的任意选择 注意:我行合同文本已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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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3、如何完成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无缝连接 方法一: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
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增加一项,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 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 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 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方法二: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 登记上该授信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 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前提是抵 押物足值。 方法三: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 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 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询登记簿) (5)借新还旧的客户; (6)各支行(部)认为应当查询的客户。
挂失、扣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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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2、关注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法定决算日的到来——抵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 押 已被查封或扣押后的处理方式: (1)停止向债务人发放新贷款或提供新的授信业务,否则新发放的贷款或新授 信将不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 (2)即使抵押资产在被查封、扣押等法律强制措施被解除后,如要重新启动 发生授信业务关系,由于原有的最高额抵押关系已经终止,各业务部门必须重 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应在担保范围内将已经发生的授 信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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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风险提示
7、法定抵押权行使期间有所缩短 过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
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2年诉讼时效+两年内 现在:《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2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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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1、将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 2、过去:《物权法》第203条第二款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 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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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1、法律冲突: 《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物权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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