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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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
一、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
二、许可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
三、审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
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
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5、占用盲道的,应有完善的导流、导引方案。(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1994年7月22日》;
6、“五一”、“十一”黄金周和“两会”期间,不准掘路施工;
7、现场勘察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8、确实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现场勘察后,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需要向有关单位或科室征求意见的,发出《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有关单位或科室将写出反馈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汇总上述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许可流程表,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填写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符合初审标准第7条情况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组织听证的,应将听证笔录一同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地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告知申请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收费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填写许可流程表,并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应制作《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许可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
(六)核发许可证件(收费和备案):
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收费
(1)收费标准:
甲级沥青路面286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278元/平方米
乙级沥青路面191元/平方米水泥道牙72元/米
丙级沥青路面153元/平方米水泥树池60元/米
水泥大方砖路面180元/平方米机砖挡土墙647元/立方米
彩色方砖路面185元/平方米四丁砖牙15元/米
水泥九格砖路面152元/平方米封层费36元/平方米
盲道砖路面217元/平方米
(2)收费依据: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掘路修复单价的请示〉的批复》(91京政管字第126号)的规定。
文件同时规定,掘路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道路养护单位直接收取。
本岗位责任人:收费部门收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检验缴纳占道费和掘路修复补偿费。
时限:5个工作日
2、核发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制发许可批准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核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在《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加盖占道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5个工作日
五、许可结果公示方式:电话联系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七、咨询联系电话:8808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