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与外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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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外汇与外债管理

一、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此后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变化而时松时紧。国际货币基金成立后,一直敦促成员国取消外汇管理,恢复货币的可兑换。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取消了外汇管理,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仍然实行程度不同的外汇管理。(一)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政府授权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根据管理的严格程度,可以将各国大体分为三类:

(1)实行全面、严格外汇管理的国家。这类国家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严格管理,货币兑换受到严格限制,汇率受到政府高度控制。

(2)实行部分外汇管理的国家。这类国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上不予限制,但对资本项目仍有程度不同的限制,其货币属于有限制的可兑换货币。

(3)基本上取消外汇管理的国家。这类国家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基本上不加限制,允许货币自由兑换。

从世界X围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其外汇管理越严;反之,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外汇管理越松甚至完全取消。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大体上属于第二类。

(二)外汇管理的内容

多种多样的外汇管理方法作用于不同的外汇管理客体,形成了内容繁杂、千差万别的外汇管理体制。总的来看,外汇管理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1.外汇资金收入与运用的管理

外汇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货物出口、非贸易出口和资本输入。就管理的程度而言,一般依次为贸易出口、非贸易出口和资本输入。对贸易和非贸易出口收汇的管理相对较松,对资本输入的管理相对较严。

外汇资金的运用主要有贸易和非贸易的进口付汇以及资本输出。一般各国对用汇的管理比收汇管理更为严格。

2.汇率管理

作为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汇率管理是对外汇的价格实行管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

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国际货币基金规定,如果一国货币现汇买入、卖出汇率的价差和各种汇率之间的价差超过2%,或者本国挂牌汇率与国际市场不一致,差额超过1%并存在时间超过1周,则属于复汇率。

形成复汇率制的主要途径有:

(1)法定的复汇率制,即政府同时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官方汇率。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不同的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前者适用于贸易项目及其从属费用的结算;后者适用于非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结算。与金融汇率相比,本币在贸易汇率中相对低估,以刺激出口抑制进口。

(2)双轨制汇率,即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状况。在只允许官方汇率存在的情况下,市场汇率就会出现在外汇黑市上。一些国家实行外汇留成制,允许某些外汇收入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便会使双轨制汇率合法化。

二、货币可兑换

(一)货币可兑换的概念与类型

货币可兑换是相对于外汇管制而言的,在纸币流通条件下,是指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货币可兑换程度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是一国外汇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选择结果。实际上,由于国际经济环境不同,各国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经济金融条件不一样,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手段限制货币可兑换,致使货币可兑换性不同,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币可兑换形式。

1.依货币可兑换的X围分为对内可兑换和对外可兑换

对内可兑换是指居民可以在国内自由持有外币资产,如银行外币存款,并可自由地在国内把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资产。这种对内可兑换不等于允许对国外支付或在国外持有外币资产,也不意味着允许居民持有除外汇以外任何非居民债权的金融资产。对内可兑换通常对不同居民对象(如政府部门、家庭、企业等)区别对待。对内可兑换有利于杜绝外汇黑市和促使外汇资源流入银行系统。

对外可兑换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汇资产和自由对外支付,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居民可以在境内自由持有外汇资产和兑换外汇。对外可兑换的目的和实质是消除外汇管制。

通常所说的可兑换是指对外可兑换。

2.依货币可兑换的程度分为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完全可兑换是指一国或某一货币区的居民可以在国际收支的所有项目下,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实现了货币的完全可兑换。部分可兑换是指一国或某一货币区的居民可以在部分国际交易项目下,如经常项目下为支付国际货物、服务交易的目的,而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此时并不必对其他项目实行货币可兑换。常见的部分可兑换有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现实中的部分可兑换通常是指经常项目可兑换,两者结合起来即构成货币完全可兑换。

(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标准与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成员国如接受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则该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成员国,其货币将被视为可兑换货币。第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1)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2)不得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复汇率政策。

(3)成员国对其他国家所持有的本国货币,如对方提出申请并说明这部分货币结存系经常性交易中获得的,则应予购回。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三十条对经常性交易规定如下:

(1)所有同外贸和其他经常性业务(其中包括服务)以及正常的银行短期信贷业务相关的支付;

(2)应付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益的支付;

(3)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

(4)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费用汇款。

取消管制是一个过程,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一刀切是行不通的,因此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了货币可兑换的过渡性安排,即成员国可以保留加入基金时的各项管制措施,条件成熟时再取消管制实现货币可兑换。实行这种过渡安排的国家被称为第十四条款成员国。由上可以看出,国际货币基金的货币可兑换主要是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而不是完全可兑换。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款规定,成员国在必要时可以对国际资本流动施加管制。(三)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外汇管理

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成员国,并不是说就不能对经常项目进行外汇管理,只要这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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