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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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妻子跳河自杀,丈夫不救妻子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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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妻⼦跳河⾃杀,丈夫不救妻⼦构成犯罪吗
夫妻俩吵架是经常的,那要是吵架之后妻⼦去跳河⾃杀,丈夫不救⼈要负责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夫妻吵架妻⼦跳河⾃杀,丈夫不救妻⼦构成犯罪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夫妻吵架妻⼦跳河⾃杀,丈夫不救妻⼦构成犯罪吗
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夫妻⾝份,互相承担着救助的义务。

⼀般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但夫妻之间属于有特定义务,妻⼦落⽔,丈夫见死不救,涉嫌故意杀⼈罪。

这种故意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故意杀⼈罪,是指故意地⾮法剥夺他⼈⽣命的⾏为,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的⼀种。

故意杀⼈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的⼀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

《刑法》:第⼆百三⼗⼆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内容,根据以上所提的知识,据此为常识,希望能让您能够有⼀定的警惕,对此多⼀份⼼眼,不会吃亏后伤⼼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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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谢鹤馨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一、背景及民众意见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

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

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

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

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

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

[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

关于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思考摘要“见死不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二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或者义务,但是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

对于第一种情形,大部分责任属于法律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而这种“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是作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见死不救”行为,认识上则要复杂的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法律犯罪中图分类号:d90- 059 文献标识码:a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见死不救”就是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这种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怒和谴责,同时也冲击着人们对社会的信心。

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 位代表关于增设“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更是给人以世风日下、唯借助法律之威慑力方能挽救社会道德和良知日渐沦丧的紧迫危机感。

一、对“见死不救”行为的立法争议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用法律来规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他人法定义务,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认为“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强烈呼吁“见死不救罪”早日出台。

他们一方面肯定在道德层面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又认为当道德约束力不从心时,法律的介入才是理性的选择。

因此,用法律来惩治“见死不救”行为才是标本兼治的做法。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作者:甘莉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摘要:“见死不救”,已成为近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各种事件的恶劣后果冲击着国民的道德感官与社会良知的底线。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许多人提出“见死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然而本文却认为,“见死不救”不宜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刑罚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83-02近年来,在媒体上时常可以看到关于“见死不救”事件的报道,记者们无不口诛笔伐、痛心疾首,读者们无不扼腕叹息、愤慨不已。

一桩桩惨痛事件都有着相似之处——现场围观者的无动于衷,使最佳救援时机丧失,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悲惨结局。

人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每当意外发生后,围观者都不愿施以援手?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同情怜悯之心是否将不复存在?日前更有人大代表直接提出,刑法应增加“见死不救罪”这一罪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的现象。

本文无意也无力分析造成当今社会冷漠的深层原因,在此仅探讨“见死不救罪”立法的合理性问题。

一、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入罪的不同观点增设“见死不救罪”的提案一出台便引起广泛争论。

赞成者认为“见死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大,若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来惩罚“见死不救”现象,那么这种恶性社会现象的蔓延将无法得到遏制。

反对者提出了许多增设“见死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

例如,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仅属于一个道德问题,只能在道德上对不施援手者谴责,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将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不应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或者仅因一方利益受损就给他人横加法定义务,法律的意义就会变味,变成以法律的名义过分地介入道德行为,认为“泛法律化”的实质就是道德专制和道德暴力。

更有学者的立场既非“赞成派”,亦非“反对派”,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而言必须设立“见死不救罪”,而对一般主体则不需要刑事立法考量。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摘要】“见死不救”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事件的严重性已上升到是否入罪的层面。

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这一点出发浅析罪与非罪问题;然后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强制作用;最后浅析“见死不救”入罪与现代自由、人权价值相悖。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关系;道德;自由;人权近几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既有特殊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如红十字医院;也有非特殊主体“见死不救”行为,如普通群众。

小悦悦事件后,广州律师更是联合同行欲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是否立法,可否入罪,能否追责,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早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应该积极引进,将“见死不救”写入法律。

“见死不救”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如今道德缺失,何不凭借法律来保障濒危人的权益;保障濒危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通过法律的约束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见死不救罪”超越了法律规制的底线,将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约束了公民的权利,也使所有人成为犯罪对象,不符合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

并且,实施医疗救助具有专业技术性,若社会公众不具备紧急救助资质和能力,反而会妨碍医疗救助。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设定“见死不救罪”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本文着力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一、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本体分析笔者不赞成设立“见死不救罪”,根本原因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一)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可被界定为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殊之处表现在: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_辩论赛_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_辩论赛_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

见死不救罪辩论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见死不救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

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

“哥哥在干嘛呢?”“哥哥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起吗?”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顿时有了做老大的感觉。

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

看着两个孩子落水他绕小路跑了张某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

“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

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余几个小孩都扔在了山脚下。

见死不救以“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根据其他小朋友提供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

他承认当时有所顾虑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问:“一个是滑下去的,一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近日,玉环县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6月20日,陕西渭河宝鸡峡水库开闸泄洪,因事先不知,一位钓鱼男子被困距岸边约30米的水中草地两个半小时,他曾想游回岸边,被消防人员劝阻;消防人员也曾试图抛绳索、下水等,无奈都未成功。

众人在岸边,眼睁睁地看着一个生命慢慢被洪水淹没、卷走、消逝。

见死不救当一个人被困在水中长达两个半小时,岸上的消防官兵竟然无计可施,说起来都有些不可思议。

经过2个小时救援,为什么没能挽救他的生命?对于消防救援能力的质疑引起热议。

面对质疑,宝鸡市防汛办将险情归因于“群众个体防范意识差”。

但细看当时的情况,当日被困人员,除了下河垂钓之人外,还有7人是在河道内施工的工人,而导致这些工人遇险的责任,显然不能是“个人防范意识差、不顾劝阻进入河道”就能推卸掉的。

其间,定然涉及防汛工作不到位的因素。

从钓鱼者先前被困,到之后被忽然来的一股洪水冲走的事实出发,也可以看出在已知有人被水困的危险,上游开闸泄洪部门并未停止泄洪。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成年人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

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

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部分现有法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会加重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在这里和对方辩友讨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这一话题。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处于危亡时刻,自己有责任或有义务且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进行救助的行为。

定罪是指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宣判其必须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就要看见死不救这一问题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使审判机关能够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最终达到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接下来,请允许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马哲出发,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不能持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而应该充分分析这一现象背后所带来的问题。

见死不救这一漠视他人生命,袖手旁观的行为所导致的将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倒退,更为严重的是“见死不救”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心态将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心理形成破坏,并影响其他社会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虽然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似只是微小的一件事,但在我们极力倡导发展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去需找一只极有力的大手来拔除这颗不和谐的毒瘤。

第二,从法理学出发。

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刑法上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行为是否该定罪,咱们就看该不该将在特定情况下救助他人定为一种法定义务。

大家都知道,人的内心自律和社会道德约束是有限的,而那些关乎人民利益的行为在道德无法解决时我们就应该将其上升到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这一行为该定罪。

第三,从现实层面出发。

将见死不救定罪,首先有利于公民个人发展,通过法的教育功能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应该珍爱生命,乐善好施,由此提高自身素质。

其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行为可以减少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悲剧发生,减少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而且,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心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在澳门,刑法典有“帮助之不作为”条款,路人如果见死不救,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万元罚款。

医生如果见死不救,将构成刑法典“医生之拒绝”罪状,可能最高判刑5年。

针对此条款在中国大陆热讨,本人针对中国大陆的现实社会情况而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点:中国大陆经济发展迅速,物质文化极度膨胀,但精神文化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人民道德缺失,传统精神文明丢失,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不断存在。

这标明国家制度需要完善,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

但中国大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在探索,国家在制定各项制度时,应当高瞻远瞩,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精神文明建设要依靠国家引导,社会风气的建立,从人们的内心建立和谐社会道德标准。

立法规定本属于人民的道德准则,只是治标不治本。

同样,这也与传统社会理念——道德礼教国度相违,这很可能会导致这部法规可能会遭到社会抵制或变相执行。

第二点:见死不救,很难鉴定。

如,当你可以救一个人的生命时,但你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伤害、死亡或毁灭。

你可能出于法规考虑,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生命,不救,你就犯法,个人认为,这是与宪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你个人的大部分财产,事后,当事人没有义务赔偿你,不救,你就犯法。

救人于死难,是出于道德,还是惧于法律。

这是否有利社会道德的建立,有利于个人道德的素质的培养。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现在的社会都有⼀种世态炎凉,⼈情淡薄的感觉。

社会上再也见不到扶⽼奶奶过马路的情景,也没有拾⾦不昧的现象了,有时候甚⾄会出现见死不救的场景。

这样的社会观念是⽆情的,可怕的,我们应该学会关爱他⼈。

那么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第⼀:见死不救是⼀种不作为⾏为。

刑法规定:⽆⾏为则⽆犯罪。

但刑法中的⾏为指“在⼈的意识⽀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为,刑法规定的绝⼤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例如药某杀⼈,就是⼀种作为的犯罪。

但还有另外⼀种⾏为叫不作为,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不作为也是能构成犯罪的。

第⼆:就现在的刑法⽽⾔,医跑跑和18个见死不救的路⼈并没有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我们能对其进⾏刑事处罚呢?有三个必备的条件。

⾸先,⾏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例如,国家机关⼯作⼈员有履⾏相应职责的义务,执勤的消防⼈员有消除⼤⽕的义务,等等。

(3)法律⾏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合同⾏为、⾃愿接受⾏为等可能导致⾏为⼈负有实施⼀定积极⾏为的义务。

(4)先前⾏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为⼈的某种⾏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为⼈负有派出危险或者防⽌危害结果发⽣的特定积极义务。

⽐如甲邀请⼄去游泳,⼄突然脚抽筋⽽甲拒绝施救,那么甲的⾏为便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第⼆个条件是,⾏为⼈能够履⾏特定义务。

法律不可以强⼈所难。

如果⾏为⼈虽有某项法律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条件,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之前的例⼦中,⼉⼦本⾝经济贫困,⽆⼒供给对⽗母的赡养;⼄脚抽后甲也抽筋⽆法施救,这样便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发布时间:2021-01-21T13:56:34.447Z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作者:毛冉薇[导读]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毛冉薇 200000摘要: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关键词:夫妻间救助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因果关系;自杀行为一、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某晚,被告人宋福祥醉酒而归,与妻子李霞发生争执。

李霞怒气之下开始寻找自缢的工具,宋福祥见情况不对便出门寻求邻居帮忙。

在邻居进行劝导离去之后,两人并没有停止争吵,李霞继续寻找绳索,打算实施自杀,这次宋福祥没有加以劝阻,而是转身离去,李霞当晚在家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应当预见其妻的死亡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并且当时家中是只有两人的特定环境,被告人对妻子负有救助义务,最后,宋福祥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例二:被告人李银建与其妻子肖世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两人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因未能协议一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开。

二人回家途中又起争执情急之下妻子见路旁水塘就冲动跳入,围观路人见状立即叫住其丈夫,让他回来救人,李银建未予理睬。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从⼩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因此如果在别⼈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我们就可能被认为见死不救。

那么,⼀些朋友就会问见死不救犯法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呢在⼀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他⼈死亡的义务时,有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却不采取措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以⾄于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

先⾏⾏为产⽣的义务,是指由于⾏为⼈先前实施的⾏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产⽣的防⽌危害结果发⽣的义务。

先⾏⾏为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1、先⾏⾏为必须是⾏为⼈本⼈所实施的⾏为。

2、先⾏⾏为必须实际造成他⼈的危险状态存在。

危险是指⾜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种事实状态。

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为⼈所实施的先⾏⾏为所直接造成时,⾏为⼈才负有防⽌危险结果发⽣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如⼤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张三救他,张三扬长⽽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如张三去⼀荒⼭上打猎,发现⼀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为。

如甲带邻居⼩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孩溺⽔死亡,构成过失杀⼈罪;但若甲为路⼈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见死不救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学 术 罪的法律思考
朱新航
摘 要 近年来见死不救事件的多次发生, 使得其逐渐与刑法和犯罪联 系起来。笔者认为, 不宜将 “ 见死不救” 行为设定为
犯罪, 因为有 道德 义务 不应 成为追 究 “ 见 死 不救” 行 为的依 据 、 “ 见 死不救 ’ 入 罪不符 合刑 法制裁措 施 的不得 已性 原则 、 惩罚 “ 见死 不救 罪” 客 观上 存在 可操 作性 等 问题 。对 于见 死不救行 为 , 可 以通 过严 厉打 击 渎职 、 玩 忽职 守等犯 罪行 为 , 完善 党 纪、
问题 的提 出 义务, 还 要强 调权利 。 2 0 0 1 年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上 , 有3 2名全 国人大 代表共 同 同时, 由于 法律不 是万能 的, 法律 作为社会 规范 的一种 , 在任

提 出议案 , 建议 刑法 增加 新的罪 名“ 见危不 救 和见死 不救 罪” 。 从 何 时期 都不会 是包 治百 病、 无所 不能 的, 不能 把所 有 的道 德要 求 那 时以来 , 对见死 不救 的行 为是诉 诸法 律 , 还 是 归于道 德调整 的 都上 升 为法律 的要 求 , 法 律义 务与道 德义 务有 严格 的界 限 。 法 律 讨论 一直 很激 烈。2 0 1 1 年1 O 月1 3日,广 东佛 山两岁 的女孩 悦 是最 低 限度 的道 德 , 对 于“ 见死不 救” , 显然 属于道 德行 为 , 不 应当 悦 连 遭两 车碾过 , 十 多名 过路人 经过 未施 援手 。 这种 现象 对人 心 做犯 罪行 为来 追究 刑事 责任 。何况 , 许多 时候 “ 见死 不救”的发
只要 不 是出于 保护 公 民的生命 健康 、 人 身 自由、 财产 权利 和 全、 人身 自由和合法 财产 , 保 护公共 财产 , 预防 、 制止 和 惩治违 法 政治权 利 免受更大 侵害这 种迫不 得 已的情 况 , 国家就 不能运用 刑 犯 罪 活动 ” 。《 检 察人 员纪律 处分 条例 ( 试行) 》 第九 十七 条规定 : 法 的制裁 措施 来剥 夺公 民的生 命 、 人 身 自由等最 基本 的权利 ,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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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精神,在生活中看到别人发生危难的时候,应该要及时伸出自己的援手来帮助他们。

有些人天生心肠就比较硬,在看到别人有危险的时候,觉得与自己无关就不利。

那么,这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有可能。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案情分析]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

(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

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

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

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案情结果]笔者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可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从道德层面上是说不过去,就算自己没有能力救援,也应该要帮助他们报警。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犯罪还有许多不懂的话,可以在线咨询赢了网律师,本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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