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在刑法中判处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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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摘要]最近笔者偶然又在新闻网页中浏览到有关1994年宋福祥案件的讨论。

该案过去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是有关于此案的讨论却从未终止过。

文章拟以宋福祥的案件为具体的切入点,对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来源以及将此行为以刑法来衡量是否恰当做出分析。

[关键词]夫妻;见死不救;刑事责任一、引言1994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的宋福祥在外喝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和厮打。

李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宋说:“那你就死去。

”然后,李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

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

直到宋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已无法挽救,于当晚身亡。

该案发生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宋福祥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身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犯罪情节较轻。

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年。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并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在该案的二审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进而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

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却对李霞的自缢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据 主体 的不 同 , 区分为特殊 主体 与一般 主体的见死不救 , 前 者指 的 是负有法律义务 、 法律职责 , 或是 由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 引起有义 务 的人 , 在他人陷于危难之时有责任救 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 ; 后者 则针对 的是没有这种 法律上 的救 助义务 的普通人 。当然 , 我 国法 律、 条例予 以规 范负有特定救助义务 的人必须履行其 救助义务 , 并 且 相关的规定也 已得 到了社会 的普 遍认 同 。而笔 者认为 本文 所 探 讨的见死 不救行 为应 当被 限定为不 负特定职 责或义务 的主体 ,
对于一般主体而言 , 我 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 。
“ 见死不救 “ 入罪 , 在外 国、 中 国古代 确有立 法先例 , 但都具 有 及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及定罪前提 。笔者认为 , 现代 “ 见死 不救 “ 的 冷漠风气的形成 , 与社 会风气联 系密 切。见义勇 为时常被 反 口诬 赖, 热心助人未必 善有 善报 , 看多 了看 怕了 , 自然对各 种“ 事故 ” 多 了顾虑 。而这种正常 人的正 常顾 虑 , 如果 被定 位为 一种 “ 具有 严 重社会 危害性” 的刑事 行为 , 显 然是 对刑 法规 制 的滥用 。笔者 认

被强 盗不 救助” 规定 : “ 诸邻里被强盗及 杀人 , 告而不 救助者 , 杖一
百; 闻而不救助者 , 减一 等。……窃盗者 , 各减二等 。 ” 第4 5 4条“ 道 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 规定 : “ 诸追 捕罪人 而力不能 制 , 告 道路行人 , 其行人力 能助 之而 不助 者 , 杖八 十; 势 不 得 助者 , 勿论 ” 。《 大 明 律》 “ 同行 知有谋害” 中规定 : “ 凡 知同伴 人欲行 谋害 他人 , 不 即阻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陈小娟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见死不救”是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存在道德批判与入刑惩罚之争。

但从生命权利的立场来看,不救与施救折射的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

生命权是个体同等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受任何干涉,同时也有在遭遇重大威胁时得以救助的正当合理性。

所以,将生命的价值转化为权利,权利得以法律化,才是保证社会安全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见死不救;生命权;价值;法律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00-02作者简介:陈小娟(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见死不救是要入刑,还是仅受道德的批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讨论的问题。

争论源于当今社会群体对生命是否漠视的思考,“小悦悦事件”推动社会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

见死不救实质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对问题的见地并不是简单的站在争论的一方来表明你是否赞成还是反对,最根本的是应该让生命的价值转化为基本的权利。

社会应该具有生命权的概念,形成我们的自主意识。

保护是比惩罚更能奏效的手段,社会之下每个人的生命都能权利化和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利保护意识。

一个权利、义务相互促进和尊重的社会整体,比起感性的讨论见死未救应予入刑惩处和施救值得宣扬表彰来得正当合理。

见死不救指的是看见别人有危难而不给予帮助。

元.关汉卿《救风尘》记载:“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同时,据出土文献记载秦朝时“见死不救”是触犯法律的。

部分学者把见死不救概括为三种类型:(1)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典型表现则是因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类在刑法上涉及的比较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受害人面临死亡的危险,如肇事逃逸的行为,事后为逃避责任而不予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消防员遇到火灾,因其职务的特殊要求和责任,明知自身的财产和生命会受到威胁而应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在职务需要的情况下脱逃等都属于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2)利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指在施救者救助的同时还能得到诸如物质上的报酬以及物质上的褒奖。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1. 法条规定: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n 存在困境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还没有⼀个确切的规定的,⽐⽅说路⼈看到你有了⽣命危险但是见死不救的话,顶多就是违反了道德⽽已,但是⾃⼰的兄弟姐妹到了见死不救的话就涉嫌故意杀⼈罪。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有任何的规定,但是如果说是⾃⼰有义务的话就会犯罪。

《刑法》
第⼆百三⼗⼆条【故意杀⼈罪】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问题,见死不救⽬前来说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款进⾏规定的,但是每个⼈的⽣命都值得被尊重,舍⾝取缔想⼀下,⾃⼰如果有⼀天遇到了和受害⼈⼀样的遭遇,⼜恰好有⼈过来但是见死不救,你会是什么想法。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精神,在生活中看到别人发生危难的时候,应该要及时伸出自己的援手来帮助他们。

有些人天生心肠就比较硬,在看到别人有危险的时候,觉得与自己无关就不利。

那么,这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有可能。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论“见死不救罪”

论“见死不救罪”

时的情 况急救 有可 能 , 对 自己无 重大危 险 且又不 违背 其他 重 认 为制 定“ 尤其 见死 不救 罪” 过 了法律 管辖 底线 , 于把 木属于 公 越 以至
要 义务 而不进 行 急救 的, 1 以下 自由刑 或 罚金 。:法 国刑 法 处 年 ”《 民的非职 责性 的纯道德 义 务, 入到法 律范 畴进行“ 纳 强制执行 ” 。 了
救遭 拒 , 主称 ‘ 人 不救 , 捞 尸体” 当天 , 名 大学 生救 人 时牺牲 。在 此 次事件 中, 船 话 只 。 3 八凌 打捞 有 限公 司陈 波的行 为 已构 成 敲诈 勒索 , 目前公 安 机 关 已依 法将 其 治安拘 留。 因我 国刑 法 中尚未 写入 “ 死不救 罪” ‘ 见 ,‘ 不救’ 见死 ’ 无需 承担 刑 事或 民事 责任 。但 在 法 国、 国、 德 西班 牙、 罗斯 等 国的刑 法典 中 , 俄 都有 “ 死不救 罪” 见 这项 罪名 , 因此 , 国是否也 应将 “ 死 不救 罪” 我 见 写入我国刑法?对那些举手之劳, 丝毫不会给 自己带来危险的“ 见死不救” 的行 为, 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 关键 词 见死 不救 构 成要 件 责任

种 “ 德恶 行” 了。所 以, 对 见死不 救者所 能施予 的责 罚 道 罢 人们
个人 采取 行动 , 者能唤 起 救助 行动 , 或 且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 手段 , 仅 仅限 于道 德层 面 的谴 责或 讨 伐而 已 也就 危 险, 而敞意 放 弃给 予救助 的 , 前款 同样之 刑 罚 。 该 法第 23 处 ” 2

笔者 同意 后者 观点 , 为 没立 “ 认 见死不 救罪 ” 乏法理 基础 。 缺
7条规 定 :“ 何人 故 意不 采取 或 故意不 唤起 能够 抗击 危及 人 任 们安 全之 灾难 的措 施 。 该措 施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危 险 的 , 且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见死不救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

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

“哥哥在干嘛呢?”“哥哥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起吗?”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顿时有了做老大的感觉。

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

看着两个孩子落水他绕小路跑了张某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

“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

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余几个小孩都扔在了山脚下。

见死不救以“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根据其他小朋友提供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

他承认当时有所顾虑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问:“一个是滑下去的,一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近日,玉环县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6月20日,陕西渭河宝鸡峡水库开闸泄洪,因事先不知,一位钓鱼男子被困距岸边约30米的水中草地两个半小时,他曾想游回岸边,被消防人员劝阻;消防人员也曾试图抛绳索、下水等,无奈都未成功。

众人在岸边,眼睁睁地看着一个生命慢慢被洪水淹没、卷走、消逝。

见死不救当一个人被困在水中长达两个半小时,岸上的消防官兵竟然无计可施,说起来都有些不可思议。

经过2个小时救援,为什么没能挽救他的生命?对于消防救援能力的质疑引起热议。

面对质疑,宝鸡市防汛办将险情归因于“群众个体防范意识差”。

但细看当时的情况,当日被困人员,除了下河垂钓之人外,还有7人是在河道内施工的工人,而导致这些工人遇险的责任,显然不能是“个人防范意识差、不顾劝阻进入河道”就能推卸掉的。

其间,定然涉及防汛工作不到位的因素。

从钓鱼者先前被困,到之后被忽然来的一股洪水冲走的事实出发,也可以看出在已知有人被水困的危险,上游开闸泄洪部门并未停止泄洪。

德国,见死不救会判刑

德国,见死不救会判刑


检查 列 为强 制 性

罗斯 人甚 至不 知道 可以免 费婚 检 , 这是
骚 9 时 ” 至 热 据 线 1 悉 6 时 , 在 这 开 每 条 通 热 个 。 线 工 由 作 心 日 理 的 学 家 、 喜 剧 演
员、 崇 尚男 女平等 的政府官 员等 人负责 接 听 电话 。这些 人有男 有女 , 他 们都 会 在 接听 电话时 , 保 证发牢骚 者的 隐私不 会泄露 。起初 , 很多女 白领在发牢骚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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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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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抢 救 为 耽 3 周 搁 后 太 不 久 治 , 这 身 位 亡 8 。 2 岁 事 的 件 老 被 媒 人 在 体 曝 医 光 院 各 国 为 地 方 了 让 政 府 人 们 都 会 能 对 更 辖 好 区 地 内 救 的 助 全 别 体 人 居 , 德 民
后, 舆论一 片哗 然。埃森市长库芬表 示 , 这是 一起 “ 既令 人悲哀 也 引人深思 的事 进行 急 救 培训 。特 别是 在 德 国 的 中小 学, 小学一年级 的学 生就 知道拨 打 l 1 O 和
患进行急救 , 且 对 自己无重大危 险 、 又不 违背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进 行急救的 , 处I
在德 国 , 人们 经常 可 以看 到这 样 的 场景 : 昏倒 的病 人被路人救 助 ; 车祸 现场 被陌生 人 自发保护 , 当事人被救 出 ; 发生 歹徒 作 案时 , 有人奋 不顾 身 ……这些 见 义 勇为 的事 , 在 德 国法 律 中有详 细 的规

德国, 见死 不救 会判刑
德 国犯罪 学家 费尔 特斯 教授 表示 , 这4 人 违 反 了《 德 国刑 法典》 第3 2 3 条 的 规定 。该 条款规定 , 在意外事故 、 公共危 险或 困境发 生时 , 若 有人需要救 助 , 行 为 人( 即 目睹事件发 生的路人 ) 本可 以对伤

论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论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现在我国对于是否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主要有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赞成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行《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要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并且《立法法》第6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根据《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是国家与国家机构的重要责任,而当作为国家保护对象的国民生命、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时,国家应带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国民的生命与身体,因此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应当规定在法律之中,而不应不被法律所采纳。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刑法》当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又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上来,而见死不救作为道德上必须谴责的行为,上升至法律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是否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否会与现行刑法中的已有规定重复,我国现行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在行为人与被救助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而增设“见死不救罪”正刚好解决的这个空缺问题,使得见死不救行为得到更好的遏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在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而赞成这种观点的学者将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对比起来,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都是道德层面的东西,而要将见死不救设立为刑法中的罪名,将面临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同时在被救助人在面临危险之时,如果行为人对其进行救助,通常被人称之为见义勇为,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将见死不救设立为罪名,如果对需要救助的人没有进行救助,将会使行为人触犯刑法,可是当行为人对需要救助的人进行了救助之后,该行为人则会被冠以见义勇为的名号,这样子也就是说明,当一个人不犯罪时会被表彰。我们现行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底线,要求认为遵纪守法,不犯法是大家应该做的事,但是现在却因为人不犯罪要对其进行表彰,让人有一些无法接受。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层面的东西,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也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将各自的界限明确,才能让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规范手段发挥出自己应当具有的功能。如果让法律过多插足于道德的领域,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倾向惩罚见死不救者,在法国不救人要被处以6年监禁和大约70万人民币的罚款,在塞尔维亚最高可被判处8年监禁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一些国家,刑法规定公民有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受到刑罚处罚。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其他司机或路人必须采取救助行动,不应考虑个人因素而不提供救助。

实际上,所谓的救助大多情况下就是拨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部门接到电话后会在几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德国刑法也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出于善意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进一步危害,救助者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德国考驾照,还要考基本急救知识。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大约7 0万人民币的罚款。

塞尔维亚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对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救助,但如果提供救助会危及自身安全除外。

如果一个人遗弃需要救助的人或对一个危险中的人没有提供救助,则可被判处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需要救助的人死亡,则可被判处最高8年的有期徒刑。

巴西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救助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伤员、残疾人、流浪儿,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会被判处6~12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需要救助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加倍处罚。

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

”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_1000003506237611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_1000003506237611

法 商 研 究2002年第6期(总第92期)热点问题“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黎 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 100084)摘要: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罚涉及刑法学中的不作为犯理论。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说,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切的现实的危险,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具体的依赖关系,行为人具有消除上述现实危险的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的时候,行为人的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见死不救”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关键词:见死不救 不作为 故意杀人近年来,司法机关将未婚同居者①或者夫妻之间因为琐事吵闹,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结果导致自杀者身亡的事件,②或者游客落水,船主见死不救,导致游客溺水身亡的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见死不救者的刑事责任③的情况日见增多。

这种情况为刑法理论提出了一个新问题。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法定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等法定义务的场合,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根据。

同时,即便在法定义务之中,也有层次之分。

具体来说,就是父子之间的赡养义务或者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之中,不包括救助生命的义务。

因此,在夫妻一方自杀,另一方不阻止、援救的场合,不能因为存在法律关系,而认定另一方没有履行其法律上的义务,并因此而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④如此说来,在我国,就“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如果以刑法学说的理解为准的话,似乎可以说上述司法机关的判决都是错误的,但是,从目前社会舆论界的反应来看,似乎并没有多少人认为各地法院的上述做法欠妥。

这种现实,使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理论进行反思。

以下笔者试从我国刑法中有关不作为犯的理论出发,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目前的理论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见死不救”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引用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款,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成年人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

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

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部分现有法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会加重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在澳门,刑法典有“帮助之不作为”条款,路人如果见死不救,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万元罚款。

医生如果见死不救,将构成刑法典“医生之拒绝”罪状,可能最高判刑5年。

针对此条款在中国大陆热讨,本人针对中国大陆的现实社会情况而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点:中国大陆经济发展迅速,物质文化极度膨胀,但精神文化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人民道德缺失,传统精神文明丢失,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不断存在。

这标明国家制度需要完善,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

但中国大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在探索,国家在制定各项制度时,应当高瞻远瞩,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精神文明建设要依靠国家引导,社会风气的建立,从人们的内心建立和谐社会道德标准。

立法规定本属于人民的道德准则,只是治标不治本。

同样,这也与传统社会理念——道德礼教国度相违,这很可能会导致这部法规可能会遭到社会抵制或变相执行。

第二点:见死不救,很难鉴定。

如,当你可以救一个人的生命时,但你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伤害、死亡或毁灭。

你可能出于法规考虑,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生命,不救,你就犯法,个人认为,这是与宪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你个人的大部分财产,事后,当事人没有义务赔偿你,不救,你就犯法。

救人于死难,是出于道德,还是惧于法律。

这是否有利社会道德的建立,有利于个人道德的素质的培养。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现在的社会都有⼀种世态炎凉,⼈情淡薄的感觉。

社会上再也见不到扶⽼奶奶过马路的情景,也没有拾⾦不昧的现象了,有时候甚⾄会出现见死不救的场景。

这样的社会观念是⽆情的,可怕的,我们应该学会关爱他⼈。

那么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见死不救的刑法规制第⼀:见死不救是⼀种不作为⾏为。

刑法规定:⽆⾏为则⽆犯罪。

但刑法中的⾏为指“在⼈的意识⽀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为,刑法规定的绝⼤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例如药某杀⼈,就是⼀种作为的犯罪。

但还有另外⼀种⾏为叫不作为,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不作为也是能构成犯罪的。

第⼆:就现在的刑法⽽⾔,医跑跑和18个见死不救的路⼈并没有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我们能对其进⾏刑事处罚呢?有三个必备的条件。

⾸先,⾏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例如,国家机关⼯作⼈员有履⾏相应职责的义务,执勤的消防⼈员有消除⼤⽕的义务,等等。

(3)法律⾏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合同⾏为、⾃愿接受⾏为等可能导致⾏为⼈负有实施⼀定积极⾏为的义务。

(4)先前⾏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为⼈的某种⾏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为⼈负有派出危险或者防⽌危害结果发⽣的特定积极义务。

⽐如甲邀请⼄去游泳,⼄突然脚抽筋⽽甲拒绝施救,那么甲的⾏为便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第⼆个条件是,⾏为⼈能够履⾏特定义务。

法律不可以强⼈所难。

如果⾏为⼈虽有某项法律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条件,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之前的例⼦中,⼉⼦本⾝经济贫困,⽆⼒供给对⽗母的赡养;⼄脚抽后甲也抽筋⽆法施救,这样便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发布时间:2021-01-21T13:56:34.447Z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作者:毛冉薇[导读]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毛冉薇 200000摘要: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关键词:夫妻间救助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因果关系;自杀行为一、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某晚,被告人宋福祥醉酒而归,与妻子李霞发生争执。

李霞怒气之下开始寻找自缢的工具,宋福祥见情况不对便出门寻求邻居帮忙。

在邻居进行劝导离去之后,两人并没有停止争吵,李霞继续寻找绳索,打算实施自杀,这次宋福祥没有加以劝阻,而是转身离去,李霞当晚在家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应当预见其妻的死亡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并且当时家中是只有两人的特定环境,被告人对妻子负有救助义务,最后,宋福祥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例二:被告人李银建与其妻子肖世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两人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因未能协议一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开。

二人回家途中又起争执情急之下妻子见路旁水塘就冲动跳入,围观路人见状立即叫住其丈夫,让他回来救人,李银建未予理睬。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从⼩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因此如果在别⼈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我们就可能被认为见死不救。

那么,⼀些朋友就会问见死不救犯法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呢在⼀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他⼈死亡的义务时,有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却不采取措施防⽌他⼈死亡结果的发⽣,以⾄于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先⾏⾏为产⽣的义务。

先⾏⾏为产⽣的义务,是指由于⾏为⼈先前实施的⾏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产⽣的防⽌危害结果发⽣的义务。

先⾏⾏为必须符合⼀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1、先⾏⾏为必须是⾏为⼈本⼈所实施的⾏为。

2、先⾏⾏为必须实际造成他⼈的危险状态存在。

危险是指⾜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种事实状态。

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为⼈所实施的先⾏⾏为所直接造成时,⾏为⼈才负有防⽌危险结果发⽣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如⼤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张三救他,张三扬长⽽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如张三去⼀荒⼭上打猎,发现⼀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为。

如甲带邻居⼩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孩溺⽔死亡,构成过失杀⼈罪;但若甲为路⼈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见死不救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案例

见死不救案例

见死不救案例见死不救,是指在目睹他人遭遇意外或者危难时,没有给予及时援助或者救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也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见死不救案例时有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他人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见死不救案例时有发生。

比如,2011年,广东省佛山市一名两岁女童被一车辆碾压,事发后路过的18名市民都选择了视而不见,没有人上前帮助。

最终,这名女童不幸身亡。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也引发了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深刻反思。

见死不救案例背后,反映出了一些人对他人生命的冷漠和无情。

这种行为可能源于个体的恐惧、冷漠、漠视他人生命的态度,也可能源于社会环境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节奏快,压力大,社会竞争激烈,这些都可能导致人们对他人的冷漠和无情。

此外,一些人可能觉得自己无法承担救助他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因此选择了见死不救。

然而,见死不救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见死不救的行为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见死不救行为的错误性,积极去帮助他人,而不是选择袖手旁观。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见死不救行为呢?首先,我们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爱心和责任感。

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都应该加强对道德教育的力度,让人们懂得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懂得帮助他人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严惩。

只有强化法律的震慑力,才能有效地遏制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地履行起救助他人的责任,不要因为恐惧、冷漠或其他原因选择见死不救。

总之,见死不救案例时有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个体和社会对他人生命的态度,加强道德教育,健全法律制度,自觉履行救助他人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社会。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心怀善意,积极帮助他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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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从小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
候要敢于伸出援手来帮助他们。

但有些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那么这种情况
下见死不救犯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见死不救犯法吗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
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
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
上的。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
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
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符
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

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一种事实状态。

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
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二、见死不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
不救。

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

一般定性为。

例如,张三抱着邻居的
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构成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

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又如嫖客到卖淫场所嫖娼时突发心脏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
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
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

如甲带
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
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但要是附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话,
则其行为就有可能涉嫌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的处罚也就是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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