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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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工作是指在婚姻形成之前对正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健康和心理的辅导和指导,旨在提高准备结婚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顺利进入婚姻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可以帮助婚前保健工作者明确其工作目标、内容和方法,以提供高质量和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

一、工作目标:1. 促进准备结婚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婚前疾病,为他们未来的生育和育儿打下基础。

2. 协助准备结婚者解决婚前的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婚姻素质和适应能力。

3. 传递科学的性教育知识,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二、工作内容:1. 健康评估和检查:对准备结婚者进行身体健康评估,包括常规体检、妇科检查、男性生殖系统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身体异常问题。

2. 遗传咨询: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准备结婚者提供遗传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疾病的传播方式、风险和避免措施,决定是否继续结婚。

3. 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试,帮助准备结婚者认识自己的心理特点和婚姻期望,提高婚姻准备者的心理适应能力。

4. 婚姻教育:针对不同阶段的准备结婚者,开展婚姻和人际关系教育,传递健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念,增强夫妻间的情感和沟通能力。

5. 性教育:向准备结婚者传递性知识,并解答他们在性方面的问题,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三、工作方法:1. 个体面谈:通过个别的面谈,了解准备结婚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婚前保健计划。

2. 小组讨论:组织准备结婚者参加小组讨论,通过分享和交流彼此的体验和观点,促进学习和成长。

3.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向社会传递婚前保健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多媒体工具: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婚前保健视频、手册等,方便准备结婚者在家中学习和参考。

四、工作规范:1. 保密性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不泄露准备结婚者的个人隐私,确保他们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

2. 专业性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科学的婚前保健服务,不从事与婚前保健无关的工作或推销产品。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 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暂缓结婚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建议不宜生育
1、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三)信息资料管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孕前孕期保健指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王如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王如南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技 术
医 学 上 需 要 的 节 育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婚 前 保 健 技 术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KK]147号颁布日期:20KK0617 实施日期:20KK0617 颁布单位:卫生部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农村
9
全省
10.13
8
8.36 7.25
7
6.78
6.97
6
6.45
4.99
5
4 4.2 3.51
3
2006
2007
2008
2009
9.06 8.95 8.75
2010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芜湖市 亳州市 合肥市
马鞍山市 黄山市 安庆市 六安市 池州市 蚌埠市 滁州市 铜陵市 巢湖市 宣城市 淮北市 淮南市 宿州市 阜阳市
✓ 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 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 助检查设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环境要求 ✓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 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 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 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诊查床、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 池、污物桶、消毒物品 等。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及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婚前保健医师职责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五、每年进行相关数据的总结分析,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坚持“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原则,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二、从事婚前保健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三、婚前医学检查要认真、仔细、耐心;规范开展婚前保健健康检查服务。提供婚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发现异常情况要进行分类指导与个案跟踪管理。
四、每月应开展对工作数据的收集;每季度开展数据的分析与质控,提出改进措施。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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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人员资质与职责
资质要求
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婚 前保健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证书。
职责概述
为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 保健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婚育 知识普及、遗传病筛查等方面的 指导和帮助。
服务流程与要求
1. 接待咨询
了解双方基本情况,确定服务内容和 重点。
2. 基本体检
目的
婚前保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婚前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 康问题,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和生育健康打下基础,提高婚姻质量 和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的重要性
保障健康
婚前保健可以帮助男女双方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 题,如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等,从而采取相应的预 防和治疗措施,保障双方的身体健康。
提高婚姻质量
02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健康 检查,目的是发现疾病、遗传性疾病和生殖系统疾 病,提出医学意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医学依据 。
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等 ,涵盖了内科、外科、妇科、男科等多个领域。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重要 保障。
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如财政补 贴、税收优惠等,鼓励更 多的人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监管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 保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和 规范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社区 活动等,普及婚前保健知识, 提高公众认知度。
培训
定期开展婚前保健培训,提高 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交流与合作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穗卫[2007]6号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穗卫[2007]6号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正文:----------------------------------------------------------------------------------------------------------------------------------------------------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广州市卫生局2007年7月23日穗卫〔2007〕6号)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婚前保健工作是一项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方法和管理要求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并需对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经专项准入的机构承担,并依法实施专项管理。

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学科建设,根据《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

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胸透、血尿常规、ABO血型、ALT与乙肝表面抗原、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淋病和HIV筛查。

女性增加阴液常规和阴道毛滴虫及念珠菌检查。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2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孕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举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

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

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孕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

需要时举行激素检查和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1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5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姻是人生中的重大决策和转折点,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双方来说,婚前保健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身心健康,更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和稳定。

因此,在准备结婚的阶段,一定要遵循婚前保健工作的规范,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婚前体检的重要性婚前体检是婚前保健工作中的首要环节。

无论男女双方都应进行全面的体检,以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潜在的健康问题。

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规血液检查、妇科检查、男性泌尿系统检查、心理评估等。

通过体检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一些不易被察觉的疾病,如贫血、性传播疾病等,减少以后婚姻生活中的健康风险。

二、合理膳食和营养补充健康的饮食习惯对婚前保健至关重要。

保持均衡的膳食,摄入适量的营养对提高免疫力、增强体力和改善生育能力都有着重要作用。

建议多食用新鲜的水果、蔬菜、全谷类食物、瘦肉和低脂奶制品。

此外,婚前女性需注意补充叶酸、铁、钙等重要的营养物质,男性则要适当摄入蛋白质和锌等有益生育的营养。

三、定期锻炼身体适度的体育锻炼不仅有助于调节心理和生理状态,还可以提高身体的抵抗力,预防慢性疾病的发生。

根据个人兴趣和条件,选择适合的锻炼方式,如跑步、游泳、瑜伽等。

建议每周至少进行3至4次、每次持续30至60分钟的锻炼。

锻炼时注意避免过度劳累和受伤,保持适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四、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婚前保健工作并不仅仅关注身体的健康,心理的健康同样重要。

在婚前考虑到一生的伴侣选择和应对婚姻中的变化,都需要稳定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建议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与专业心理咨询师或者已婚人士交流,学习如何有效沟通、应对冲突和解决问题,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

五、避免不良婚前行为为确保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婚前保健工作还要求双方避免一些不良的婚前行为。

例如,不合理的性行为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甚至对将来的生育能力造成影响;过度的饮酒、抽烟等不良习惯也会影响到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遵守婚前保健规范,以确保婚姻生活的质量。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
✓ 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 并妥善管理。
✓ 《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 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
婚前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特点
婚前医学检查不同于一般体检 婚前医学检查的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疾病,一旦 查出问题,往往本人和对方毫无思想准备,特 别是涉及双方应改变原订婚育计划时,对方更 难接受,婚前保健主检医师应运用人际交流技 巧,用热情、关心的态度,阐明科学道理,提 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耐心进行双向交谈,使之 能知情同意。如一时不能作出决定,可建议其 回去慎重思考。
主检医师职责
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 “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 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 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 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 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 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 措施。
主检医师职责
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 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复审并签字。
对婚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 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 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 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 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3篇)

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保健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婚前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保健院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保健院设立婚前保健科,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婚前保健科职责:(一)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婚前保健服务;(二)负责婚前检查、婚前教育、婚前咨询等工作;(三)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工作档案,定期统计分析婚前保健工作情况;(四)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五)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婚前保健意识;(六)与其他科室、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婚前检查第六条婚前检查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以了解双方健康状况,预防遗传病、传染病、性病等疾病。

第七条婚前检查项目:(一)病史询问:了解双方家族史、个人病史、性病史等;(二)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生殖系统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等;(三)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甲状腺功能、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乙肝表面抗原等;(四)影像学检查:必要时进行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检查等。

第八条婚前检查程序:(一)预约:双方可在婚前保健科预约婚前检查时间;(二)咨询:婚前保健科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婚前检查的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三)检查:按照检查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四)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对双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五)反馈:将检查结果告知双方,并对需要治疗或预防的疾病提出建议。

第四章婚前教育第九条婚前教育是指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法律、生育知识、性健康教育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婚前教育内容:(一)婚姻法律知识:讲解婚姻法、婚姻登记程序等;(二)生育知识:讲解生育年龄、生育政策、孕前保健等;(三)性健康教育:讲解性生理、性心理、性传播疾病等;(四)家庭生活指导:讲解家庭关系、沟通技巧、夫妻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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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

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

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

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

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
(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
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

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

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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