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涉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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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管理制度

企业涉税管理制度

企业涉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税收管理机构1、设立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税收规范、征收、纳税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2、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具体的税收管理政策和措施;(2)监督企业税收行为,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3)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和税收自律意识。

第三章税收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涉税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税收遵纪守法。

2、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义务和纳税标准,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2)税收申报制度:规范企业税收申报程序,及时、准确地报送税收申报表;(3)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规范税收管理风险管理程序;(4)税收合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税法规定,规范企业税收业务,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章重点税收管理1、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税收管理事项:(1)增值税管理: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开具、收取和入账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准确;(2)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确保所得税纳税合规;(3)消费税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费税商品的监管,规范消费税申报程序;(4)进出口税收管理:加强对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规范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申报流程。

第五章税收宣传和培训1、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税收意识和自律意识。

2、税收宣传和培训内容包括:(1)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企业遵纪守法意识;(2)税收政策:及时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3)税收申报技能:培训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申报技能,提高税收申报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税收违法处罚1、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是: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停止出口退税权D、撤职2、题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A、暂时停止发票领购及使用B、暂停出口退税权C、扣缴义务人冻结所扣缴的税款D、暂停银行账户的结算业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副本C、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4、在以下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和个人B、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C、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D、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

B、监视居住只能在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进行。

C、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D、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税务犯罪的主体。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件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在涉税服务中,税务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直接给出具体税务处理意见B、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初步判断,但最终处理意见由税务机关决定C、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初步判断,并给出合理的税务处理意见,供纳税人参考D、税务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可以不予答复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给予该工作人员处分后,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B. 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撤销。

C. 行政许可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D. 撤销行政许可必须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实施。

4、某企业因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企业在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间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B. 税务机关有权直接从被冻结的资金中扣缴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C. 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精选练习题汇总,含答案解析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精选练习题汇总,含答案解析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精选练习题汇总,含答案解析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行政裁决的对象包括()A.婚姻纠纷B.收养纠纷C.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D.涉及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E.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正确答案】CE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疾患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责令退还非法收的费用。

A.本级机关负责人B.上级行政机关C.检查机关D.上级机关负责人E.监察机关【正确答案】BE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下列说法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A.限制人身自有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实施B.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C.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额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E.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正确答案】CDE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决定书应该载明的事项有()A.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途径和期限B.冻结的账号和数额C.冻结决定书交付的期限D.冻结的理由和依据E.冻结的期限【正确答案】BDE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甲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以其房屋不符合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办理,甲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本案,下列的说法汇中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B.如当事人对于《不动产登记暂存条例》的规定不符,可以申请附带留言C.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D.当事人对上述房屋登记机构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E.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的整治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CDE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列行政案件中属于裁定管辖情形的有()A.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B.上级法院可以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下级法院C.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D.人民法院对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E.高级法院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正确答案】ACD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苏某欲将自己的一块和田玉挂件卖给何某,何某统一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0章——税收经济分析与税收征管信息化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0章——税收经济分析与税收征管信息化
➢ 税收经济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式,正确指导组织收入工作, 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控税源变 化、加强税收征管、客观评价税收工作的重要手段。
➢ 10.1.1税收经济分析的内涵及意义
➢ 做好税收经济分析,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 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可以进一步揭示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真实反映经济税收运行情况,把握组织税收 收入的主动权。 二是通过由经济分析延伸到对征管措施成效的分析以及对征管力度的量化分析,可 以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深度和力度,把握其税收征管状况和各项征管措 施的成效,查找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 三是利用税收经济分析的成果,可以进一步分析某项税收政策或制度及其调整对经 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增减的政策效应,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提供依据。 四是通过剖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对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的作用机理,围绕经济 发展大局,积极主动地针对不同时期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调控整体目标,适时调 整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 通过不同数据的相关分析验证,可以发现纳税异常和税收管理上的问题。 关联分析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如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 对企业进、销项税额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发票等 的对比分析,直接提高了增值税的征管水平。
➢ 10.1.2税收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
➢ 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是税收经济分析的 四种主要形式和方法。
➢ 在实际工作中,要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有机结合,以更加全面地反映税 源状况和征收情况;通过分析,及时准确地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见。
➢ 【综合案例】

涉税条款法律规定(3篇)

涉税条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税条款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条款,是指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税务行政行为、税务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条款。

第三条涉税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涉税条款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公平原则:涉税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性原则:涉税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执行。

(四)程序正当原则:涉税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当。

(五)便民原则:涉税条款应当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操作,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章涉税条款的制定第四条涉税条款的制定,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负责。

第五条制定涉税条款,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税收政策的导向;(三)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四)国际税收惯例;(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第六条制定涉税条款,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涉税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税收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涉税条款的立项报告;(二)起草:根据立项报告,组织起草涉税条款;(三)征求意见:将起草的涉税条款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四)审查: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涉税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五)公布:经审查通过的涉税条款,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公布。

第三章涉税条款的内容第八条涉税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义务人及其权利义务;(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三)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期限;(四)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程序和期限;(五)税务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其他需要规定的税收事项。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司言武)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司言武)
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答案:ABCD
5
2、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责任得到落实,新《税 收征管法》规定在金融机构( )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A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B 拒绝在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的全部帐户,C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D 拒绝执行税务 机关作出的扣缴税款决定
A 申请行政复议,B 提起行政诉讼,C 拒绝履行决定,D 采取税收保全
6
答案:AB
9、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 ),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A 作出缴款承诺,B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C 提供相应的担保,D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C
10、某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0元罚款,该企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 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对此税务机关可( )。
1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
一、单选题
1、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 A 缓缴税款,B 2000 元以上罚款,C 延期申报,D 申报方式的确定 答案:B 2、甲县国税局根据查明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 2003 年 8 月 5 日依法作出 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 10 日内缴纳税款 36 000 元,滞纳金 1800 元。该企业不服,事 隔 3 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乙市国税局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 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县国 税局的处理决定。对此案,甲县人民法院应( )。 A、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B、以未经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 D、通知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不予受理 答案:B 3、下列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对征管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B、只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C、只能对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D、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答案:A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停征的,除撤销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 应征未征税款外,还应( )。 A 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B 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C 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D 由上级机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答案:C 5、《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1.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以相对人的`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主体、内容、职权、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被撤销的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以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如相对人行贿、行政主体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2021年新《经济法基础》 第10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021年新《经济法基础》 第10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 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 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 照一码”。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设置要求:中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账簿保管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 票等涉税凭证应保管10年。
纳税人类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设置账簿具体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按规定设置账簿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 聘请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
二、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机关的权利: 查账、查物、查文件、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复制等权利。(注意保密义务)
被检查人的义务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依法不设置账簿
3.核定方法:
(1)参照同行或类似行业 (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费用、利润 (3)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 (4)综合两种或以上的方法
一、税款征收 (四)税款征收的措施 1.税收滞纳金制度。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担保。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个人及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 不在保全范围之列。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进 行保全。
五、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 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 义务等)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法规指导提供企业所提供的涉税服务,确保企业通过涉
税服务与国家税收规则之间的合规。

此外,涉税服务法也为客户提供
法律保障和信息安全。

涉税服务法涵盖税务程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服务、税
基础等多方面,旨在保证企业在涉税服务方面提供的服务的合规性和
完备性。

同时,涉税服务法还规定企业在提供涉税服务时应具备的一
些必要条件,以确保企业提供的涉税服务质量满足国家税务管理要求。

涉税服务法有助于保护客户,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有效防止不
合规行为和非法活动,保护客户的利益。

为此,各级税务机构在查处
涉税违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处罚。

涉税服务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机制,让企业在提供涉税服
务时能够在合规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正确的税负和税收优惠,
同时也保障了客户的利益,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

总之,涉税服务法规是企业实施涉税服务时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与国家税收相关规则之间的合规性和对客户的保护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下列关于“税务师”的认定标准,不包括A.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师考试B.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C.取得工商注册资质D. 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2、“涉税服务”是指A. 与税收务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B.税务筹划、咨询、代理、评审等相关服务C.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D.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政策的行为3、下列关于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B.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

C.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应获得纳税人的知情同意。

D. 税务师筹划税负行为总是能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税 payable。

4、下列关于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的表述,错误的是:A.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需要取得委托代理人资格。

B.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应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纳税人的秘密。

C.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递交纳税申报表,并负责其税务计算和缴纳。

D. 税务师办理税务代理事务,可以代为协助纳税人逃避税。

5、下列关于纳税筹划的主张中,不符合《关于加强税务服务行业管理的意见》精神的是:(A)利用合法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纳税主体经营活动,降低纳税负担(B)协助纳税人了解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C)承诺要为纳税人创造“零申报”的效果,并提供相关打包服务(D)客观评估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6、涉税服务经营者在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不得:(A)向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B)协助客户报税(C)代客办理税务事项,并承诺其税务结果(D)向客户介绍税收优惠政策7、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司法部提出意见,报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国家税务总局8、下列选项不属于纳税人申请跨区域经营报验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是()。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机构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办公 场所、涉税服务人员数量、资质等级、
服务质量、信誉等方面
• 办公场所 • 涉税服务人员数量 • 资质等级 • 服务质量 • 信誉
涉税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 对涉税服务机 构进行监督管 理,包括业务 监督、财务监 督、税务检查
等方面
01
• 业务监督 • 财务监督 • 税务检查
收基本法、税
收行政法规、
税收地方性法
• 税收法律法规
• 宪法
规等
• 涉税服务管理办法
• 税收基本法
• 涉税服务职业道德规
• 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地方性法规
• 涉税服务操作规程
涉税服务管理 办法是涉税服 务法律体系的 核心,规定了 涉税服务机构 的设立条件、 资质管理、业 • 涉税服务务范机围构的等设内立容
•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 代办、代理税收事务等服务活动
• 税收筹划 • 税务登记 • 发票管理 • 纳税申报 • 税款缴纳 • 税务检查 • 税务争议解决
涉税服务旨在帮助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 行税收义务,降低税收 风险,提高税收效益
•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 行税收义务 • 降低税收风险 • 提高税收效益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学习 和借鉴成功的涉税服务经验,提高自身
的服务能力
• 案例分析 • 学习和借鉴成功经验 • 提高服务能力
涉税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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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模式 • 适应税收法律法规变化 • 适应纳税人需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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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科目考试大纲及知识点变动整理

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科目考试大纲及知识点变动整理

2024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大纲(知识点)及考点变动整理考试大纲中,将对知识点的学习要求划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3类。

其中,了解是指对《税法(I)》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进行理解;熟悉是指能够运用相关专业知识,解决商品和服务流转过程中的实务问题;掌握是指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在相对复杂的职业环境中,能够全面、科学地处理经营过程中复杂的涉税实务问题。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2024年2023年变化一、税法概述(一)税法的特点熟悉熟悉/(二)税法的原则掌握掌握/(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熟悉熟悉/(四)税法的作用了解了解/(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了解了解/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熟悉掌握下调(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熟悉熟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了解/三、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实体法要素的主要规定掌握掌握/(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了解了解/四、税法的运行(一)税收立法的有关规定掌握掌握/(二)税收执法的主要内容熟悉熟悉/(三)税收司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了解/五、税收制度沿革(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收制度了解了解/(二)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熟悉熟悉/第二章增值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类型熟悉熟悉/(二)增值税的性质及计税原理熟悉熟悉/(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了解了解/(四)增值税的特点熟悉熟悉/(五)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了解了解/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熟悉熟悉/(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依据熟悉熟悉/(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及管理掌握掌握/(四)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范围、程序及管理掌握掌握/三、征税范围(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掌握熟悉上调(二)境内销售范围的界定熟悉熟悉/(三)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掌握掌握/(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掌握熟悉上调(五)特殊销售的征税规定掌握掌握/(六)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掌握掌握/四、税率和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概述了解了解/(二)我国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熟悉熟悉/(三)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掌握掌握/(四)零税率的适用范围熟悉熟悉/五、税收优惠(一)法定优惠规定熟悉熟悉/(二)特定优惠规定熟悉熟悉/(三)临时优惠规定掌握掌握/(四)即征即退优惠规定熟悉熟悉/(五)先征后退优惠规定熟悉熟悉/(六)扣减增值税优惠规定熟悉熟悉/(七)起征点规定和免税规定掌握掌握/六、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掌握掌握/(二)简易计税方法掌握掌握/(三)扣缴计税方法熟悉熟悉/七、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一)销项税额的一般规定掌握掌握/(二)特殊方式的销售额掌握掌握/(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掌握掌握/(四)销售额的特殊规定掌握掌握/(五)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掌握掌握/(六)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掌握掌握/(七)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八)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掌握掌握/(九)增值税汇总纳税熟悉熟悉/八、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一)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熟悉掌握下调(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掌握掌握/九、进口环节增值税(一)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了解了解/(二)进口货物征税范围了解了解/(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征税熟悉熟悉/十、出口环节增值税(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熟悉熟悉/(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掌握掌握/(三)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熟悉熟悉/(四)海南自贸区有关退税政策了解了解/(五)综合保税区增值税试点政策了解了解/十一、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一)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掌握/(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掌握/(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掌握/(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掌握/(五)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熟悉熟悉/(六)加油站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熟悉无新增十二、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掌握下调(二)纳税期限熟悉熟悉/(三)纳税地点掌握熟悉上调十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无熟悉删除(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无掌握删除(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无了解删除(四)发票违章处理无了解删除(五)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无熟悉删除(六)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管理无了解删除第三章消费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熟悉熟悉/(二)消费税的特点掌握掌握/(三)消费税的演变了解了解/(四)消费税的征税原则了解了解/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掌握掌握/(二)消费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掌握掌握/三、税目与税率(一)消费税税目掌握掌握/(二)消费税税率熟悉熟悉/(三)进口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掌握掌握/四、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掌握掌握/(二)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掌握了解上调(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掌握掌握/(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掌握掌握/五、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掌握掌握/(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掌握掌握/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熟悉熟悉/(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掌握掌握/(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四)掌握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无掌握删除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基本规定掌握掌握/(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了解了解/(三)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了解无新增八、批发、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掌握掌握/(二)电子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掌握掌握/(三)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掌握掌握/(四)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掌握掌握/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一)出口免税并退税熟悉掌握下调(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熟悉了解上调(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了解了解/十、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掌握掌握/(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掌握/(三)纳税期限熟悉了解上调(四)纳税地点熟悉了解上调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了解了解/二、纳税人熟悉熟悉/三、征税范围熟悉熟悉/四、税率熟悉熟悉/五、税收优惠熟悉熟悉/六、计税依据掌握掌握/七、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熟悉上调八、征收管理熟悉熟悉/第五章土地增值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土地增值税概述(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了解了解/(二)土地增值税特点了解了解/二、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熟悉熟悉/(二)纳税义务人的特点了解了解/三、征税范围和税率(一)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掌握掌握/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掌握掌握/(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熟悉熟悉/四、计税依据(一)应税收入掌握掌握/(二)扣除项目掌握掌握/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掌握掌握/2.房地产开发成本掌握掌握/3.房地产开发费用掌握掌握/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掌握掌握/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掌握掌握/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掌握掌握/五、税收优惠(一)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旧房作为安置住房、公租房的税收掌握掌握/优惠(二)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熟悉熟悉/(三)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掌握掌握/(四)其他税收优惠熟悉了解上调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额的确定掌握掌握/(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熟悉了解上调(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掌握掌握/(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掌握掌握/(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掌握掌握/(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认掌握掌握/(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掌握掌握/(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熟悉了解上调(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了解了解/(九)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熟悉了解上调(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了解了解/ (十一)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掌握掌握/ (十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掌握掌握/ (十三)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掌握掌握/八、征收管理(一)预征土地增值税熟悉了解上调(二)纳税申报熟悉熟悉/(三)纳税地点熟悉熟悉/第六章资源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资源税概述(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了解/(二)资源税的改革历程了解了解/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掌握掌握/三、税目与税率(一)资源税税目掌握掌握/(二)资源税税率了解了解/四、税收优惠(一)资源税免征规定掌握掌握/(二)资源税减征规定掌握掌握/(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了解了解/(四)其他减免税规定掌握了解上调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掌握掌握/(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掌握掌握/(三)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应纳资源税的规定掌握无新增(四)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的规定掌握掌握/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了解上调(二)纳税期限了解了解/(三)纳税地点熟悉了解上调七、水资源税(一)纳税义务人熟悉了解上调(二)征税对象掌握掌握/(三)税率熟悉了解上调(四)税收优惠掌握掌握/(五)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六)征收管理熟悉了解上调第七章车辆购置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车辆购置税概述(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了解了解/(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熟悉熟悉/(三)车辆购置税的作用了解了解/二、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熟悉熟悉/三、征税范围及税率(一)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掌握掌握/(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熟悉熟悉/四、税收优惠(一)车辆购置税法定减免税规定熟悉熟悉/(二)车辆购置税其他减免税规定熟悉熟悉/(三)车辆购置税退税的具体规定掌握熟悉上调五、计税依据(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熟悉熟悉/(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熟悉熟悉/(三)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熟悉熟悉/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掌握/(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熟悉上调(三)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熟悉上调(四)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熟悉上调七、征收管理(一)纳税申报熟悉熟悉/(二)纳税环节熟悉熟悉/(三)纳税地点熟悉熟悉/(四)纳税期限熟悉熟悉/第八章环境保护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环境保护税概述(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了解了解/(二)环境保护税的特点熟悉熟悉/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规定掌握掌握/(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掌握掌握/(三)环境保护税不征税项目掌握掌握/三、税目及税率(一)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熟悉熟悉/(二)环境保护税税率了解了解/四、税收优惠(一)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掌握掌握/(二)环境保护税减征规定掌握掌握/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一)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掌握掌握/(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熟悉了解上调(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掌握熟悉上调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掌握/(二)纳税地点熟悉掌握下调(三)纳税期限掌握掌握/(四)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了解了解/第九章烟叶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烟叶税概述(一)烟叶税的概念了解了解/(二)烟叶税的发展历程了解了解/二、纳税人烟叶税的纳税人熟悉熟悉/三、征税对象及税率(一)烟叶税的征税对象熟悉熟悉/(二)烟叶税的税率熟悉熟悉/四、计税依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熟悉熟悉/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烟叶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熟悉熟悉/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熟悉熟悉/(二)纳税地点熟悉熟悉/(三)纳税期限熟悉熟悉/第十章关税2024年2023年变化一、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及特点了解了解/(二)关税的分类了解了解/(三)我国现行关税制度基本法律依据了解了解/二、纳税人及征税对象(一)关税纳税人规定熟悉熟悉/(二)关税征税对象熟悉熟悉/三、税率及税率的适用(一)进口关税税率了解了解/(二)出口关税税率了解了解/(三)关税税率适用熟悉熟悉/四、减免税及管理(一)法定减免税掌握掌握/(二)暂时免税熟悉熟悉/(三)特定减免税熟悉无新增(四)临时减免税了解了解/(五)减免税管理基本规定了解了解/五、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掌握掌握/(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掌握掌握/(三)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熟悉熟悉/(四)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熟悉熟悉/(五)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掌握掌握/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熟悉/(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了解/(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了解上调(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了解/七、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掌握掌握/(二)关税滞纳金、保全及强制措施熟悉了解上调(三)关税退还熟悉了解上调(四)关税补征和追征熟悉熟悉/(五)关税纳税争议熟悉了解上调(六)进境物品进口税征收管理了解了解/第十一章非税收入2024年2023年变化一、非税收入概述(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特点熟悉无新增(二)非税收入的分类掌握无新增(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了解无新增二、非税收入的内容(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掌握熟悉上调(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熟悉无新增(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掌握无新增(四)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掌握无新增(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熟悉无新增(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掌握无新增(七)石油特别收益金熟悉无新增(八)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熟悉无新增(九)国家留成油收入熟悉无新增(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掌握无新增(十一)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掌握无新增(十二)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了解无新增(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熟悉无新增(十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熟悉无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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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涉税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税务行政许可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这里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1.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2.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

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不受理。

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是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要求补正材料。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是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或者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

5.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6.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上述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即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的制度。

我国实行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的原则,但由于税务机关类型的不同,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不一样。

(一)对县级以上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涉及我国税收救济的模式,即行政复议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税务争议内容的不同,税务争议解决途径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也不同。

1.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认可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对纳税争议的救济,实行两个前置:先缴税后救济、先复议后诉讼。

所谓“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非纳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行政复议是选择性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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