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入股基础设施开闸保险,入股,基金.doc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项目。
然而,由于巨大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单一手段已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一种创新的方式。
一、背景与意义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的资金,具备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的特点。
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则是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为支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将这两种资产进行结合,可以实现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并获得稳定回报的目标,同时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这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管理指引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定管理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指引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参考。
首先,基金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涵盖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其次,投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规定。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和决策投票。
同时,应建立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次,风险管理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和长期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管理指引应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评级及控制体系,合理配置风险资产。
最后,管理指引还可以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绩效评估要求。
基金退出可以通过出售债权、期满到期赎回等方式进行,同时应根据投资业绩评估进行绩效评估,为保险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办法试点管理手册doc-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法人政策。
管理。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
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doc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商务指南记昨天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确切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已于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首家取得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质的保险公司。
据称有关的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太保有关人士昨天表示知晓这一消息,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出言十分谨慎。
投资渠道获突破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
它不仅为长期的寿险资金开辟出一条很好的投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集聚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由于国内很少有超过10年以上的国债投资产品,给保险业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带来巨大压力。
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和保监会200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指出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年7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辑推荐:热点专题:门槛可能需百亿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要取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格,还需要一定的资产门槛,可能是100亿元。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占用的资金量大,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肯定不适用。
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保险总资产超过1.54万亿元,其中,照此计算,理论上有超过2300亿可以间接投入基础设施。
不过由于存在门槛,实际投资可能远不及此,并仅限于几家大型寿险公司。
可能获准经营房贷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意味着其他间接投资领域可能也将陆续获准放行。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信托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委托贷款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
有关人士指出,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模式,为保险公司分享房贷利益提供了可能。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全文3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全文(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全文第八章信息披露第六十九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一)公司治理情况;(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四)尽职调查报告;(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为什么保险资金只能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为什么保险资金只能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投资与险资资产配置具有天然匹配性,从资金规模及项目周
期上讲,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稳定,是保险资金配置的
较好资产。
但是,我国对险资投资一直处于严管控阶段。
国外险资的投资
范围比较充分,像几大养老保险基金等。
从2023年开始试点,到2023正
式放开,险资的投资范围限制也有所放松。
最近银保监会也在鼓励保险资
金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之前与PPP项目合作等。
这是大背景。
至于为啥只能间接投资,这还是要从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开始说。
间接投资,说白了就是资金所有者与资金使用者(资产方)分离,资
金所有者只享受收益权,而对资产没有支配权或所有权。
保险业为了控制
风险,一般要求合理、稳定收益回报。
对基础设施的直接投资,对投资方的专业要求是什么高的。
大的方面,从前期建设到后期运营,需要做全面的风险管控甚至企业管理,涉及工程
建设、公共设施运营管理等等,而保险行业相关公司极少(几乎没有)拥
有如此高的专业能力,比较侧重于金融。
所以为了管控风险,监管层对险
资的投资渠道是十分审慎的。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作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已成为聚集集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了更好地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并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已推出“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首先,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不容忽视。
随着国际金融体系日益紧密,保险资金不断壮大,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重要趋势。
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性和保障性质可以有效地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提高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作为一种新型的长期投资,保险资金能够支持一些新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其次,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与直接投资相比存在更多优势。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限制性众所周知。
由于资金实力,法律法规,行业和地区限制等因素的制约,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很大。
间接投资可以通过找到专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进行全面分析和操作,达到收益风险平衡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
同时,专业机构的平均收益和长期经验也能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控制。
最后,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的规范与完善有助于实现更好的战略布局和产业协调。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不仅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规划等,还可以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公益类项目,如医疗,教育等。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以收益风险平衡为目的的项目,并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散投资。
这种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可以避免比例任意穿越和流量过大的风险,达到产业协调的最佳效果。
总体而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加速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设立并公开发行,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基金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业务的,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管理制度,经营审慎稳健。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类。
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方法
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方法
自从2006年保险资金获批进入基础设施项目以来,我国保险资金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框架,并有实践案例支持的投资路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债权型信托计划。
即受托人发行专门的信托产品以供委托人购买,所集合的资金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公司或者项目的债权,通过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方式获取收益。
目前保险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多为债权型信托投资,其优点是操作简单、不需要额外审批。
其典型案例有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等。
2、股权型信托计划。
即专业机构设立信托投资计划供保险资金购买,将集合资金投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股权,获取股息和股权出售后的资本利得收益。
该方式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操作较简单,不需要额外的审批。
典型的案例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平安柳州自来水项目股权投资计划等。
3、产业投资基金。
其本质是私募股权基金(PE投资),主要是指通过建立专门机构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其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方式,具体有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公司设立专业的PE子公司,充当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一般合伙人,向其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二是保险资金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相关投资。
国内最典型的案例是渤海产业基金和天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
4、直接股权投资。
即保险资金直接购买相关企业股票或者股权方式实现收益,该种方式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其典型案例为中国人寿斥资350亿元,以财务投资者身份收购广东人民政府持有的南方电网部分股份。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为满足资金需求,吸引更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保险资金作为重要投资主体之一,逐渐成为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试点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保险资金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三、试点原则1.政策导向: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风险可控: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确保保险本息安全。
3.透明度:保证项目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监管和评估。
4.合规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四、管理机构1.监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资金管理方:由保险机构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项目。
五、管理措施1.尽职调查:在投资前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
2.风险管理:设立专门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3.信息披露:定期向监管部门、投资人披露项目运作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各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
六、责任与处罚1.责任界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给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2.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等措施。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相关方应遵守管理规定,共同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保监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监发[2007]53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保险资金word资料37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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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保险,投资,基金商务指南
记昨天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确切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已于日前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首家取得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试点资质的保险公司。
据称有关的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太保有关人士昨天表示知晓这一消息,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因此出言十分谨慎。
投资渠道获突破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
它不仅为长期的寿险资金开辟出一条很好的投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集聚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由于国内很少有超过10年以上的国债投资产品,给保险业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带来巨大压力。
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和保监会2004年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
意见》,指出要“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年7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是明确“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
辑推荐: 热点专题:
门槛可能需百亿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要取得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格,还需要一定的资产门槛,可能是100亿元。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占用的资金量大,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肯定不适用。
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保险总资产超过1.54万亿元,其中,照此计算,理论上有超过2300亿可以间接投入基础设施。
不过由于存在门槛,实际投资可能远不及此,并仅限于几家大型寿险公司。
可能获准经营房贷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开闸,意味着其他间接投资领域可能也将陆续获准放行。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信托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委托贷款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
有关人士指出,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模式,为保险公司分享房贷利益提供了可能。
所谓委托贷款,指的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等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中贷款人(受托人)一般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保险公司通过委托贷款间接参与基础设施业务,指的是保险公司委托某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对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贷款发放和收益支取,资金专款专用并且有一定的托管制度。
实施委托贷款模式,对保险公司开放的意义深远,目前房贷利率超过 5.5%,明显高于保险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此外由于是经过银行和保险公司双向筛选,房贷安全性保障较好。
更加重要的是,根据保险公司金融混业思路的考虑,保险公司通过受托贷款业务可以提前进行银行业务的训练,在享受混业收益的同时也没有违反现行分业经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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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记陈韶旭实习生徐兰芳
保险资金将更大规模“进军”实业投资-
今年前三季度,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监管部门明年将允许成立一批以保险资金为股东ﻪﻭ
ﻪﻭ背景的专业化产业基金,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将可以更多地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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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一位知情人士称:“(设立)专业化的股权基金公司,是一种组织形式的创新,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系统的内部资源。
”他还表示,设立产业基金可能将采用合伙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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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进入实业投资领域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今年3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规定5%的寿险资金和2%的产险资金可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目前监管部门正分别针对债权和股权投资制定相关的投资细则。
ﻭﻭ今年下半年,800亿元保险资金定向投向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已经获得批准。
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也与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武广客运专线公司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将以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两种方式投资于武广铁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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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除此之外,今年计划发行的200亿元铁道债中,有90亿元的自由配售债券由铁道部进行分配,分配的对象正是保险公司。
记者还从铁道债承销团成员处了解到,本期铁道债将于本月发行,这是年内发行的最大规模的企业债。
据知情人士透露,保险资金对铁路建设的投资或许将突破千亿元的规模。
另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第一期将在近期正式挂牌。
中人寿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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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保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将能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投资风险。
“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将所有的投资都放在金融领域,或全部放在实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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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全部保险公司前8个月共实现资金运用收益508.37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3.37%,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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ﻭ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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