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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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1号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同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

六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与操纵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与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有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与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风险可控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符合风险可控性原则。

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应在合理范围内。

2.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确保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安全。

3.合规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合规经营。

二、项目管理1.项目选择: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相关投资方向的项目。

项目的基础设施属性及其他项目特性需符合相关规范。

2.尽职调查:在进行项目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及项目方的背景调查。

3.投资决策:根据项目的调查分析报告和投资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要求,并经过内部合规审查。

4.投资管理:对已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进行全面管理。

包括项目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投后管理等。

同时,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退出机制: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投资结束后的退出进行规划和管理。

并确保项目退出后,保险资金可以顺利回收。

三、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阶段,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风险分散:在投资过程中,要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单一项目或区域带来的过大风险。

将保险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项目或区域,降低整体风险。

3.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监测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减少损失。

四、信息披露1.透明度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时,应确保项目信息的透明度。

尽量向社会公众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浅谈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实际运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 2013年到2015年,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根据我公司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从政策支持、设立要求、关键核心、监管等方面对引入保险资金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运用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近4000亿元。

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实现通车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网密度达2.84公里/百平方公里。

这三年大会战,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但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问题成为制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使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我公司做为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主要负责贵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按照三年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设投资任务超过1000亿元,筹融资压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与省内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长期合作往来,多年来,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跟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占比较大。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从2011年开始,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受限,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我公司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融资思路是“积极创新,传统共进”,既以直接融资为主,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以社会化、市场化融资为主,同时加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出现了金融产品丰富、市场活跃、金融市场资金面宽松的形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

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武文卿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6(000)031
【摘要】"国发[2014]29号"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武文卿
【作者单位】《中国招标》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风险管理 [J], 陈锋
2.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4.资产证券化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对试点办法中受益权转让条款的解
读 [J], 谢利人;唐淑娥
5.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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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作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已成为聚集集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了更好地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并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已推出“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首先,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不容忽视。

随着国际金融体系日益紧密,保险资金不断壮大,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重要趋势。

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性和保障性质可以有效地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提高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作为一种新型的长期投资,保险资金能够支持一些新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其次,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与直接投资相比存在更多优势。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限制性众所周知。

由于资金实力,法律法规,行业和地区限制等因素的制约,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很大。

间接投资可以通过找到专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进行全面分析和操作,达到收益风险平衡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

同时,专业机构的平均收益和长期经验也能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控制。

最后,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的规范与完善有助于实现更好的战略布局和产业协调。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不仅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规划等,还可以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公益类项目,如医疗,教育等。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以收益风险平衡为目的的项目,并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散投资。

这种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可以避免比例任意穿越和流量过大的风险,达到产业协调的最佳效果。

总体而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加速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保监发〔2012〕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

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第七条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2004.2)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3)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2006.10)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10)5.《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1)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行、外管局令2007年2号)(2007.6)7.《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7.7)8.《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2007.8)9.《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令〔2008〕2号,(2008.9)10.《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2009.4)11.《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2009.4)1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2009.4)1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2010.7)1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9)1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2010.9)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2012.7)17.《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2012.7)18.《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2012.7)19.《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2012.7)2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2012.10)2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2012.10)22.《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2012.10)2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2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94号,(2012.10)25.《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2012.10)26.《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2013.2)27.《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2013.4)28.《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2013.8)29.《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2014.1)30.《保监会试点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2014.1)31.《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2014.3)3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4)3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2014.5)34.《保监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7)。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正文:----------------------------------------------------------------------------------------------------------------------------------------------------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部函〔2014〕197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保监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监发[2007]53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监发[2007]53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与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与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与风险控制刘卓亚;李子耀【摘要】投资业务和承保业务是促进现代保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两大重要支柱.保险资金以信托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由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资金进行日常运作较其他投资模式有其优越性,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文章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期刊名称】《湖南城市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6(025)003【总页数】3页(P145-147)【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分析;风险控制【作者】刘卓亚;李子耀【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43000;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43000【正文语种】中文伴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资金缺口的问题随之而来,保险资金大量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带来了双赢效果,拓宽了保险投资渠道,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1.1 保险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从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保险公司安全性和收益稳定性的要求,有利于保险公司抵御利率风险,有效预防通货膨胀,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这种长期投资正好与寿险资金特点相符。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具体表现在:(1)寿险资金的资金量大、支付期限长。

寿险资金是一种长期负债,一般人投保寿险都在二三十年以上,给付期一般也要到10年以后,因此寿险所积累的资金量大,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2)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收益稳定。

寿险资金投资对安全性原则要求高,而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累计的利息较高,可充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可实现寿险资金运用安全性要求。

(3)投资基础设施可降低投资风险。

首先,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分散投资,降低利率风险。

同时与把一部分资金投入银行存款和债券相比,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可避免通货膨胀,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保证了投资分布的合理化。

(4)寿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可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摘要:文章旨在于分析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势及监管政策,探讨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模式及实践现状,分析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提高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度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现状;问题;建议一、引言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起着先导性的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项目投资,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收益相对稳定,风险可控性较强。

基础设施投资收益比较稳定,主要由于其现金流相对稳定,而且政府通常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从而使得基建项目整体风险的可控性较强;(2)投资回收周期较长,有利于抵御通货膨胀。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经过一定的经营周期才可以收回投资,较长的投资回收周期有利于其抵御通货膨胀;(3)资本需求量大,并且资金投入具有持续性。

高速公路、港口、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往往比较大,而且后续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较多。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及投资现状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于2022年12月下发文件,允许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以间接方式进行投资。

银保监会于2022年3月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自此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五类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通讯、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其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22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22年)等保险资金监管政策相继公布,为债权投资计划的推进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出台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债权投资计划监管政策在较大程度进行了放松,支持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险资金,体现了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鼓励力度进一步增强。

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公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了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领域和范围大幅放宽,符合国家产业等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且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均可作为保险资金投资标的。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浅析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浅析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浅析[摘要]2013年我国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债权计划设立机制的调整为我国的保险债权计划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不仅有利于拓宽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同时可以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结构,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水平。

本文阐述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背景,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现状和优势,结合债权投资计划的实施,提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建议,对保险债权计划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1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的背景11 适应国家城镇化战略需求,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理念,围绕国家城镇化战略布局。

国家将统筹推进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推进国家城镇化战略实施。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瓶颈。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较大。

银行贷款还具有周期短与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不匹配的特点。

因此,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保险公司资金“长期性、负债性、稳定性”[1]的特点和优势,将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对缓解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步伐意义重大。

12 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结构,提高保险投资收益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大原则[2]。

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风险低、收益高、期限长的特点,对于资金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保险资金而言,基础设施项目是保险资金最理想的资产匹配工具。

以交通基础设施为例,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投资回报率可以达到8%甚至是10%,而通常的投资期限都在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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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06-03-23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一)投资计划说明书;(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六)受益人大会章程;(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资和管理风险;(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

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投资报告书;(二)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三)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五)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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