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监发[2007]53号-关于印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2007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基本建设,债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
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项目。
然而,由于巨大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单一手段已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一种创新的方式。
一、背景与意义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的资金,具备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的特点。
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则是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为支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将这两种资产进行结合,可以实现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并获得稳定回报的目标,同时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这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管理指引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定管理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指引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参考。
首先,基金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涵盖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其次,投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规定。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和决策投票。
同时,应建立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次,风险管理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和长期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管理指引应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评级及控制体系,合理配置风险资产。
最后,管理指引还可以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绩效评估要求。
基金退出可以通过出售债权、期满到期赎回等方式进行,同时应根据投资业绩评估进行绩效评估,为保险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研究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聚焦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及资产总额也在不断的扩大。
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资金,一直以来都是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因此从20世纪初,国务院和保监会就对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不断进行探索,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投资环境。
下面我们对历年来国务院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
1.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之后,作为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应,保监会于2006年3月,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管理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行业正式开闸。
该《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
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
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
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简介
• 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相关操作流程。
11
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
担保人情况介绍
南京城建集团为本债权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40亿元。2012年7月中诚信国际给予南京城建集团AAA的外部长期信用 等级,且评级展望为稳定。
➢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市 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 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 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实 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融资
5
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保险资管公司
符合条件 的机构投
资者
一般为委 托人
受托人
监督
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投资计划
资金委托
投资计划 财产托管
托管合同
监督合同
独立监督人
投资合同
监督
受托资金
收益分配、本金返还 划拨指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保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7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5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2004.2)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3)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2006.10)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10)5.《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1)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行、外管局令2007年2号)(2007.6)7.《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7.7)8.《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2007.8)9.《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令〔2008〕2号,(2008.9)10.《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2009.4)11.《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2009.4)1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2009.4)1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2010.7)1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9)1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2010.9)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2012.7)17.《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2012.7)18.《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2012.7)19.《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2012.7)2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2012.10)2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2012.10)22.《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2012.10)2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2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94号,(2012.10)25.《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2012.10)26.《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2013.2)27.《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2013.4)28.《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2013.8)29.《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2014.1)30.《保监会试点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2014.1)31.《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2014.3)3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4)3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2014.5)34.《保监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7)。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
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
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
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
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
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
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邓朗星-20130718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 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
投资计划新政解读
什么是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以债权、股
权、物权等方式投资பைடு நூலகம்础设施、不动产项目,以合同形 式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 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 金融工具。
债权投资计划的优势与定价逻辑
债权投资计划的竞争优势
规模大
单支债权计划融资额10亿元以上,优质项 目上不封顶 融资规模不受偿债主体净资产规模限制 除保险资金外,非保险资金也可参与
期限长
产品期限一般为7年 也可按照投融资双方需要设计产品期限
不受信贷政策的影响
债权投资计划未纳入宏观调控管理范畴 保险资金被动投资压力大,资金供给稳定 产品市场周期与信贷政策呈现显著的逆相 关关系
• •
•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合规条件
投资项目 • 行业属性:基础设施类项目,如:交通(公路、铁路、桥梁、港
• • • • •
口等)、能源(电网、火电、水电、核电、煤炭、石油等)、市 政环保(自来水、污水处理等)、通讯等领域; 项目方资格:具备法人资格 符合相关政策情况: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 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 项目可行性: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 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项目保险:项目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项目运作程序: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优先 考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
谢谢!
项目联系人 邓朗星: 13520938030 倪 霓: 13488706995 李明臻: 1891108286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保监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监发[2007]53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的通知(保监发2009年第41号)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9年第41号)保监发〔2009〕41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能力标准第四条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第五条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且不少于20人;(二)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8人;(三)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且不少于4人;(四)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五)具有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的人员,且不少于3人。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摘要:文章旨在于分析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势及监管政策,探讨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模式及实践现状,分析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提高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度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现状;问题;建议一、引言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起着先导性的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项目投资,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收益相对稳定,风险可控性较强。
基础设施投资收益比较稳定,主要由于其现金流相对稳定,而且政府通常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从而使得基建项目整体风险的可控性较强;(2)投资回收周期较长,有利于抵御通货膨胀。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经过一定的经营周期才可以收回投资,较长的投资回收周期有利于其抵御通货膨胀;(3)资本需求量大,并且资金投入具有持续性。
高速公路、港口、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往往比较大,而且后续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较多。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及投资现状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于2022年12月下发文件,允许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以间接方式进行投资。
银保监会于2022年3月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自此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五类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通讯、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其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22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22年)等保险资金监管政策相继公布,为债权投资计划的推进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出台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债权投资计划监管政策在较大程度进行了放松,支持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险资金,体现了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鼓励力度进一步增强。
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公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了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领域和范围大幅放宽,符合国家产业等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且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均可作为保险资金投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