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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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xx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陕信发[2007]233号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科研、技术、生产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中产生、管理、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和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处理大量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了解、掌握重要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分为下列三类:

㈠核心涉密人员(指产生、管理、掌握、知悉和经常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㈡重要涉密人员(指产生、管理、掌握、知悉和经常处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㈢一般涉密人员(指产生、管理、掌握、知悉和经常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综合部协同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密岗位的界定和涉密人员的审批;综合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公司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进行涉密岗位前的涉密资格审查,涉密人员入岗后,公司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章涉密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㈡政治可靠,遵纪守法;㈢作风正派,品行端正;㈣忠诚可信,责任心强;㈤具有相应的工作素质

和能力;㈥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的倾向。

第六条涉密岗位密级的界定:在公司各部门设置的工作岗位基础上,根据有关工作岗位从事、掌握、接触和管理国家秘密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准确界定涉密岗位的密级。

第七条涉密人员的界定:按照“以项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一人多岗时,按照密级高的岗位确定,涉密人员实行“人岗统一”。

第八条涉密岗位密级、涉密人员审定程序。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填写《xxxxxxxx公司涉密岗位密级、涉密人员审批表》(附件二),提出“岗位密级”和“涉密人员密级”意见,报综合部审查,公司保密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新增岗位、新进公司人员从事涉密工作,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执行。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涉密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加保密学习、培训;

㈡享受保密津贴;

㈢要求提供保密物质保障;

㈣对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㈤法律、法规与公司赋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法规、制度,管理和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及国家秘密载体安全;

㈡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向不应知悉人员或机构泄漏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㈢经常学习保密法规、制度,自觉履行保密职责;

㈣本人从事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或单位技术秘密,不得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自行使用。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上岗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的任用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公司保密办会同各部门领导,根据《xxxxxx公司确定涉密人员等级工作程序》(见附表一)。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均须经过涉密资格审查,填写《xxxxxx公司进入涉密岗位人员涉密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三),审查工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㈠所在部门主要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

㈡公司保密办主要考评其学习和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综合部组织对其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并合格后,涉密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责任书》(附件四),才能进入涉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在岗涉密人员及脱密期未满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㈡不得辞职退职;

㈢解除劳动关系、辞职或退职须提前一年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涉密人员的在岗管理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由综合部、公司保密办共同负责,主要进行保密法规和制度、保密形势和任务、保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保密知识和技能、以及反奸防谍的教育。教育的时间、形式和方法按《xxxxxx公司保密教育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综合部和保密办负责全公司涉密人员的培训,年度每人不应少于15学时。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记录。各部门保密负责人在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涉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保密办按照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工作。通过培训,涉密人员要熟悉保密法规和制度,掌握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自觉提高保密观念和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部和保密办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密人员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二是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三是必须接受保密业务培训和教育;四是在脱密期间必须执行脱密期管理;五是因私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查审批制度;六是发现、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凡签订了保密责任书的涉密人员,从签订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保密津贴。

第二十条保密津贴实行考核发放,具体考核办法按《xxxxxx公司保密津贴发放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涉密人员的离岗管理及脱密期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为一般涉密人员,所以离开涉密岗位后的脱密期限是一年至两年。脱密期从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到办理手续离开公司之日止,由所在部门负责脱密期的管理。脱密期间的涉密人员继续享有保密津贴。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前应移交下列物品:

㈠清退因工作需要而借用的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㈡清查自己工作中产生、记录或存储的各种涉密载体(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及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活动硬盘、光盘、软盘及录音带、录像带)并将这些涉密载体上交归属部门或归属领导;

㈢清退和上交涉密载体时,要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公司前,综合部凭《涉密物品移交单》《涉密人员脱密期情况说明书》(附件五)办理离退职手续,办理手续时,离退职人员须签《保密承诺书》(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的涉密人员,要及时调离涉密岗位,程序是:所在部门提出考核调整意见,公司保密办审查签署意见,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含脱密期未满人员)擅自离职的,原所在部门须在五日内同时向保密办和综合部报告,综合部接报告后,应查清去向,以正式方式通知其限期返回公司。对拒绝返回公司的人员,由保密办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因擅自离职泄露国家秘密或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对非法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涉密人员的出国(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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