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合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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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沟通协作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内部协调配合,确保公司内部实现快速、无障碍营运,着力推进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部门及员工。

三、要求与规定:

1、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各部门协调部门,各部门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及问题、建议、反映效果,要主动和人力资源部及时沟通,共同研究处理解决办法,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2、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之间配合协调责任人,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公司全局的高度主动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关系,不得争权扯皮或强调本部室利益。

3、公司决定或董事长指令性交办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落

实,明确责任人和参与人,并跟踪、指导和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董事长分配工作任务,或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分工。各参与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做好分配的工作,并积极协助、帮助其他部门按期完成,积极发挥团队作用。

4、公司利益是整体,各部门如同这个整体上的一个部件。公司各部

门都负有为其他部门配合协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推诿,不能应付,必须快速反应,积极主动进行配合

5、请求配合协作的部门应主动申请,讲清情况,态度要诚恳,并要

认真听取配合协作部门的意见,相互协商对配合协作能力作出评估,切合实际地提出配合协作要求,不能主观臆断,不能颐指气使、强加于人。

四、工作流程:

五、责任处理: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需求配合部门负责人行政过失警告:

1、工作态度颐指气使、强加于人的;

2、未事先衔接沟通,擅自安排配合协作部门人员工作的;

3、主观臆断,开出的《部门联系单》脱离实际,严重超出配合协作

部门配合能力的;

4、在实施配合协作过程中放任不管,不跟踪、或不给配合协作部门

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的;

5、工作有失误,而又推卸责任的。

㈡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配合协作部门负责人行政过失警告:

1、需求部门主动沟通,而配合协作部门推诿、应付的;

2、经过事先沟通协商,配合协作部门仍找理由推脱,不签收《部门

联系单》的;

3、工作有失误,而又推卸责任的;

4、不跟踪、不反馈,任下属操作,出现失误的;

5、配合工作时,不听从需求部门安排,颐指气使,擅自妄为的;

6、公司下达的指令,或签收了《部门联系单》,无不可抗拒原因或无

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六、其他规定:

1、人力资源部参与配合协调事项跟踪部门,起着监督审核的作用,

并根据审核结论开具奖惩通知单,经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生效;

2、定期与内部各类管理人员沟通协商,加强与电力监管机构、公安

机关、运营商、供应商、专业的安全公司等的合作与沟通;

3、公司对本制度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4、本制度由行政部制订并解释和监督执行;

5、本制度自董事长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附表:

部门工作联络单

说明:

1、需求部门应根据协作事项注明需求部门、人数、协作时间、具体协作工作内容等;

2、配合部门接收本联络单后,必须在3小时内根据提案事项性质给予回复;

3、提交流程:提案部门人力资源部配合部门分管领导董事长

4、本联络单为部门考核凭据之一,人力资源部备案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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