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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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10.30

【实施日期】1996.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30日

〔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十年来,土地登记工作在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社会各界以及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对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对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

素质、规范化的技术操作以及管理手段和工作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现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是为提高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维护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而对土地登记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按我局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土地登记人员参加培训、考试。

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1996年底前,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拟定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大纲。1997年初至1998年底,我局和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有计划地组织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我局颁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资格证》,优先上岗工作。在此期间新进岗的人员必须先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进岗工作。

三、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尽快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依照土地登记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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