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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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档案馆关于严格履行科研档案查借阅手续的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档案馆关于严格履行科研档案查借阅手续的通知

档案馆关于严格履行科研档案查借阅手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护课题知识产权,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现就严格履行科研课题档案查阅手续通知如下:
1.科研课题档案按照课题负责人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2.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认真填写《查(借)阅科研课题档案申请单》(此表在档案馆网站下载),由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署名。

3.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逐项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册”方可借阅。

4.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档规定,保障所查(借)阅档案完好并按时归还。

5.学生不得经办涉密档案相关事项。

6.校外人员不得查阅科研课题档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与医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与医学

校风艰苦朴素勤奋好学全面发展勇于创新校训德才兼备知行合一~1~北航精神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艰苦奋斗百折不挠笃行诚信严谨求实团结奉献爱国荣校~2~前言亲爱的同学:当你踏进了高等学校的大门时,一定对大学生活充满信心;一定想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使自己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有用之才。

今天,我们把这本汇集了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以及简要介绍校内主要教学设备和各类服务内容的学生手册,提供给你,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学校各方面情况。

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德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力保证。

希望你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四有”人才。

~3~目录第一部分公约与准则1.首都市民文明公约 (9)2.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11)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第二部分国家有关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5)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1)6.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48)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54)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61)9.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71)第三部分教务规章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85)~4~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管理办法 (96)1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104)1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及实施办法 (109)1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1201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124)1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报考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128)1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选拔优秀生重点培养的实施办法1321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培养计划体育教学实施办法1371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场规则(学生用) (146)第四部分管理规定2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办法 (149)2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1532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159)2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试行) (169)2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180)2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183)2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87)~5~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团体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203)2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认证办法2072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24)3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保密守则 (227)31.图书馆规章制度摘录 (228)3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373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245)3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暂行管理办法 (250)第五部分服务管理3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缴纳管理规定 (260)36.财务提示 (264)37.校园卡相关说明 (267)38.公费医疗管理 (277)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规定 (283)40.《北航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05)41.教室使用守则 (314)4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宿舍行为规范 (317)~6~43.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 (320)44.女生公寓管理制度 (323)45.学生公寓员工服务规范 (325)46.学生公寓设施维修报修办法 (327)47.学生公寓常用电话表 (329)48.阳台管理规定 (331)49.公寓楼门禁系统管理细则 (333)50.日常服务工作流程图 (335)~7~第一部分公约与准则~8~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首都市民素质,增强首都意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把首都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特制定本公约:一、热爱祖国热爱北京民族和睦维护安定二、热爱劳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三、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四、美化市容讲究卫生绿化首都保护环境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保护文物六、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七、敬老爱幼拥军爱民尊重妇女助残济困八、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增强体魄九、举止文明礼待宾客胸襟大度助人为乐本公约于1995年末,经公众参与讨论修订而成,凡在首都北京生活的每一个人应自觉遵守。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

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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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2014 年 12 月 1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文处理工作,提高 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 发„2012‟1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工信厅办 „2013‟1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职责涉及的通用公文 的处理工作。本办法所指公文,是学校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 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 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 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 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校各学院、 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 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学院行政副院长或党政办公室主 任和各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公文(印章为“中共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公文)拟制程序: (一)主办单位拟稿:主办单位拟稿、排版,署名并对公文全程 负直接责任。 (二)主办单位审核: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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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上行文、平行文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 范化简称,下行文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 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有“文 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人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四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服务于社会选拔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德才能绩以及社会实践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五条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中。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的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体制和职责第六条我校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由各院(系)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由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的体制。

第七条档案馆有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为:(一)管理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

(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四)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中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院(系)指定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文排版格式、行文规则等不符合要求的 文稿,党政办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退回拟稿单 位修改后重报。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文签发。校级公文应由校党政办呈送有关校 领导签发,一般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工作例行性的和 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综合性的、 重大问题,应先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校 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处级公文(印章为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函 件”)需经各职能部门正处长或委托本部门主管副处长签发有效。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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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2008 年 3 月 2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增强执行力,根 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 3 日印发)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及《国防科工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科工办字[2000]1000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学校及各院(系)、机关各 部(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 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 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 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学校其他各单位的 公文处理工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航天航空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航天航空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姓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别
班号
学号
专业
原因
延长学习年限
本人因为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要求,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特申请延长年。
学生本人签字:年月日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年月日
院(系)意见
跟读班级:
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教务处领导
签字:年月日
领导审批意见
招生就业处
签字:年月日
注册费记录
财务处缴纳
签字:年月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五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学术人才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学术人才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学术人才聘任与管理暂行方法北航人字〔2021〕19号,2021年5月11日发布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空天信交融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开展战略,面向学校学科建立重点,效劳学校重大科研工程,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打造一支规模合理、业务精湛、机制灵敏的高素质专职化研究人员队伍,构建有利于更好的培养和选留优秀人才的制度环境。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加强专职化研究队伍建立的指导意见?〔北航人字〔2021〕18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青年学术人才,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期内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青年老师,是学校专职化研究队伍中的根底研究类〔A类〕专职科研人员。

本方法适用对象不包括入选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方案〔“青年千人方案〞、“青年拔尖人才支持方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方案〞等〕和我校“卓越百人〞等直聘副高级以上职务的青年老师,有关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学校人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青年学术人才聘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工作,人事主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是青年学术人才聘任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学院是详细的设岗和用人单位。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岗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展审查,并对青年学术人才的评价、管理、考核施行详细业务指导。

学校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对岗位和人员聘任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

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展详细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第四条青年学术人才的聘任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的原那么,首先根据学校需求设置学术研究岗位。

学术研究岗位的设置优先面向从事根底研究的重点学科,新兴、穿插学科,以及国家实验室。

第五条学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学术研究岗位设置申报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审核,岗位获批后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北航人字〔2021〕28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21〕22号〕文件有关要求进展公开招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

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

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第五条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等文件的通知-京教函[2009]57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等文件的通知-京教函[2009]57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等文件的通知(京教函〔2009〕573号)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评估工作,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发展,结合北京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制订了《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经教育部备案。

从2009年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将依照上述文件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院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深刻领会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以评估为契机,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各项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在迎评促建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富宇 51994842米兰 84635505附件:1.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名单2.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3.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4.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刘利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副组长:孙善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员成员:黄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处长高林北京联合大学原副校长李振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院长陈兴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处长李开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处处处长周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副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田洪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副处长副主任:么居标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刘兰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成员:张富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米兰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附件2: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一、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十五”以来,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实现了跨越发展,在校学生人数已经由2000年的36630人发展到2008年的126530人;全市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专业有189个,专业布点635个。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京人学字(1990)第10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本市民办机构招收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派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限北京市生源),在下列情况下可将人事档案存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才流动中转库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1.应聘到北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转库保存档案的应届毕业生;2.应聘到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的毕业生;3.应聘到本市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的毕业生。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将人事档案存入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存档手续:1.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人才流动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的名称)。

毕业生档案转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流动中转库。

2.凡目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管理人事档案的本市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区、县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或单位名称)。

毕业生档案可分别转到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三、对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将人事档案存入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1.存放档案必须由招收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签订“委托保存档案关系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籍档案常见问题释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籍档案常见问题释疑

本科生学籍档案常见问题释疑
为方便各位教务老师开展工作,现就本科生成绩档案制作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包括成绩档案分类、封皮制作、登记表制作、页码标记等。

一、 分类:
学籍成绩单: 学业成绩单:
注:同一班级需提交“学籍”“学业”成绩各一册。

二、 封皮:
注:采用A4纸,“学籍”与“学业”成绩单封皮排版模式相同。

三、 登记表
字体:仿宋 字号:小初
样 本
字体:仿宋 字号:一号 字体:楷体 字号:二号
无照片, 不分学期学年
有照片 分学期学年
样 本
样 本
样本
注:置于封皮后第一页,按成绩单排列顺序(即学号顺序)制作学生姓名列表。

包含学号、姓名、性别三项内容。

手写页码
四、。

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通知
毕业季已至,学校对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毕业生的信息安全和后续事宜的顺利进行,特发布以下通知:
档案保管要求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带出或转移。

学校将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毕业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习、实践、奖励等材料,统一收录入档案。

所有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毕业生离校前,务必完成档案移交手续。

学校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移交过程规范有序。

档案查阅与复印
毕业生本人可凭有效证件查阅个人档案,学校将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特殊情况,学校将酌情予以配合。

毕业生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将收取合理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

未经本人同意,学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档案信息。

特殊情况下,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

档案保管期限
毕业生的学历、学位、成绩等核心材料,学校将永久保存。

其他非核心材料,学校将保存10年。

超过保存期限,学校将依规处理。

联系方式
毕业生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希望广大毕业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好个人重要信息。

相信通过学校和毕业生的共同努力,档案管理工作一定能够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航党政办字〔2008〕53号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我校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学校各院(系)、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2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全校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负责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离退休工作处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党政办下设),负责全校日常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学校其它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校内转专业)审批表
2、此表一式五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转出和接收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休学)审批表
注:1、休学原因,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保健科医生证明及校医院院长签字;
2、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复学)审批表
2、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
2、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试读)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五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结业生补考换证)审批表。

关于对各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各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各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北航党政办字[2008]83号)已经印发,明确了我校档案管理工作体系、档案责任领导和档案员、部门立卷的规范及档案工作年度考核机制。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要求,参考其他高校归档范围,结合北航实际情况,档案馆初步制订了《北航各部门档案的归档范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本着方便档案利用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修改归档范围,推动部门立卷工作,为学校档案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部门立卷归档程序关于部门立卷,《北航档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学校实施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

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由本部门档案员检查合格后向档案馆移交。

”二、几点说明: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如下:1.学校机要科负责学校校发文、处发文和收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档案馆密切配合实施立卷归档工作,这些文件在《归档范围》中标识为“一级档案”。

在《归档范围》内标识为“二级档案”和“门类档案”的,均需由本单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2.希望各单位以档案馆所列二级档案的归档范围为参考,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尽可能准确、全面。

如果有重要归档内容没有列入,请及时补充。

《归档范围》的电子稿可在北航档案馆网站()下载。

3. 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请将保管期限为“长期”的档案资料,按照定期十年、定期三十年区别出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全文已经在档案馆网站转载。

请各单位于1月16日下午六点前,将修改、确认的《归档范围》电子稿发送邮箱archives@,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后送至档案馆办公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移交清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移交清单
3、此表一式两份,档案馆经检查清点合格后,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并各执一份存查。
院(系)负责人签字:日期:
档案馆接收人签字:日期:
1归档材料以件为单位移交材料顺序与清单材料顺序一致归档材料按清单材料名称顺序依次排放
学生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移交清单
院(系)名称:班号:
序号
班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号
姓名
归档材料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1、归档材料以件为单位,移交材料顺序与清单材料顺序一致,归档材料按清单材料名称顺序依次排放。
2、入学后毕业前如需向学生档案移交在校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如;奖励材料、处分材料等用此表。

航空航天大学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试行)(WORD6页)

航空航天大学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试行)(WORD6页)

航空航天大学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学校档案,促进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文件是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归档电子文件是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电子文件自形成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档案馆负责全校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电子文件基本要求第六条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一)登记处理过程中相互衔接的各类责任者(如拟稿者、修改者、审核者、签发者等)。

(二)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打字员、校对人员、存储管理员等)。

(三)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批示、签名、印章等)。

(四)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

第七条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第三章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第八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第九条应标明电子文件的形成时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相关条件,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第十条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查看软件。

第十一条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它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归档完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1年。

第十三条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必须同时保存两份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的纸质文件。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人教字[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教字[2003]75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推进院机关的全员岗位聘任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流动队伍的管理,现对《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2]50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兼职人员(一)兼职人员是指在院机关兼职,不办理人事工资转移手续的人员。

(二)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由院机关用人部门发放。

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的非全时工作的兼职人员,可领取兼职津贴,兼职津贴标准为同级岗位的绩效奖励。

二、项目聘用人员(一)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特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经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项目聘用的方式聘用的人员。

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应放入人才中介机构或原单位管理。

(二)项目聘用岗位设置业务主管岗位:分为二档。

业务主管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六级职员)。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三)项目聘用人员待遇聘用部门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挂职干部干部挂职是院地合作人才交流锻炼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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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人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四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服务于社会选拔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工作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德才能绩以及社会实践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五条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中。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本部门的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体制和职责第六条我校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由各院(系)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由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完成的体制。

第七条档案馆有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为:(一)管理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国防生的档案。

(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四)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中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院(系)指定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各院(系)学生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学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之中;(二)协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按照要求做好本部门新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学生档案形成材料平时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做好毕业生材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学生档案工作职责:(一)新生分班名册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移交档案馆;(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在形成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档案馆;(三)需要归档的奖惩和处分材料在形成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馆;(四)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和毕业生转递档案单位的数据在学生毕业离校一周内移交档案馆。

如有其他情况,请及时通知档案馆,以便做好毕业学生档案的转递工作。

第三章归档范围和要求第十条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本科阶段档案归档内容1.高中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表;(3)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登记表;(4)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5)体格检查表;(6)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7)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家庭情况调查表;(9)高中学生评语表;(10)奖、惩材料等。

(注:第(1)(2)项必有其中一项)2.高等学校招生阶段的档案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3)普通高等学校考生志愿表;(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等。

3.本科生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1)北航学生登记表;(2)学生学籍变动材料;(3)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奖惩材料;(4)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团员材料:①入团志愿书;②入团申请书。

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①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②入党申请书;③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④入党政审材料;⑤自传等。

预备党员材料:①入党志愿书;②入党申请书;③思想汇报;④入党政审材料;⑤预备党员考察表等。

积极分子材料:①入党志愿书;②思想汇报;③其他积极分子材料等。

(注:没有转正的党员,其党员材料不放入个人档案中,毕业时由院(系)将密封好的材料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并转递接收单位组织部门)。

(5)毕业生档案材料:①高校毕业生登记表;②授予学士学位证明书、授予双学士学位证明书;③学籍成绩登记表;④体检表;⑤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

(二)硕士研究生阶段形成档案归档内容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2.研究生登记表;3.拟录研究生政审调查表;4.研究生学年评定登记表;5.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见第十条(一)3(4));6.硕士学位审批材料: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②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③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者极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语;④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⑤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审批表;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授予硕士学位通知书;8.毕业研究生登记表;9.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应有专家推荐书;10.体检表;11.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三)博士研究生阶段形成档案归档内容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2.研究生登记表;3.研究生政审调查表;4.专家推荐书;5.中期考核登记表;6.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见第十条(一)3(4));7.博士学位审批材料: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②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及相关附件③指导教师对博士生及其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语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的资格审查意见⑤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汇总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8.授予博士学位通知书;9.毕业研究生登记表;10.体检表;11.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四)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其档案中除上面提到的学籍材料外,还应有如下材料:1.就业通知书;2.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3.高(中)等学校毕(结、肄)业转正定级审批表;4.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5.从企业单位转入的同学档案中还应有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书(证明);6.人才交流中心登记表等(档案放在人才的学生应有此项材料)。

(五)其他应归档材料1.校级以上的奖励材料。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党团员登记表等材料。

2.校级以上的处分材料。

处分及撤消处分等有关材料。

3.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和入团时间等材料,包括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等材料。

4.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一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材料。

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

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

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归档材料应使用国家统一规格的办公用纸。

文字必须是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档案馆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单位,并限期改正后再归档。

第十二条对学生档案材料集中归档的要求(一)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具体见本办法第十条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

(二)对集中归档的要求1.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生成绩单必须加盖公章。

2.各院(系)应将毕业生的归档材料以学生为单位集中在一起,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排列。

3.对移交档案馆的材料要形成《毕业生归档材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清单上必须注明移交材料的具体名称,并备注出所缺材料。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档案馆审核后双方签字,各留存一份备查。

4.归档材料经档案馆人员审核无误后,由各院(系)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归入学生人事档案中;5.以上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四章归档时间第十三条本科、硕士和博士新生人事档案均由院(系)收集齐全,初审形成《本科新生档案材料目录》或《硕士新生档案材料目录》或《博士新生档案材料目录》和《新生档案移交名单》(具体见附件2-5),《新生档案材料目录》放入新生个人档案袋中,《新生档案移交名单》放置于班级前面。

以院(系)为单位,于新生入学后的六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馆负责新生档案的审核工作,若发现材料缺失的,通知新生所在院(系)负责追缴。

第十五条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归档或归档时间已在学生毕业前两个月内的,则按第三章第十二条“对学生档案集中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集中转递毕业生档案时,各部门按照第三章第十二条“对学生档案集中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七条档案馆接收的学生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核和整理,专柜存放。

第十八条档案馆要严格执行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并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虫、防尘、防光、防潮等工作。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十九条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二)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由部门主管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公章方可查阅。

其它单位查阅学生档案的,应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三)学生档案,原则上只能查阅,不得借出。

若有特殊情况需借出档案的,须说明理由,办理借出手续,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

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四)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五)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时,须由二人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档案馆人员方可接待。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馆人员必须在场。

(六)查借阅档案者必须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相应处罚;(七)档案管理人员只能出具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的证明,不得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第二十条转递学生档案以招生就业处的转递档案通知单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转递学生档案时,填写《转递学生档案通知单》,将其归入学生档案,待检查无误后密封,在骑缝线粘贴密封签,并加盖密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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