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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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
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司实际,制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蓄水池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按规定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我司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环保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
测,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第七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停止取水、组织水质化验人员采取水样,查找污染源,并立即报告卫生、城环、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供水部门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