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简述
简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简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管理的活动。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包括执法责任制、证据制和听证制。
执法责任制是指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规定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执法机关通过执法责任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人员要守法、廉洁、严谨、公正,不能以私利为动力,不能徇私枉法,不能滥用职权。
同时,执法机关要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
听证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一些案件进行裁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使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制的建立可以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确保当事人有充足的准备。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拟定详细、准确的听证报告。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众利益。
执法责任制规定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职责,促使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执法职责。
证据制要求执法机关依法获取、采用证据,以证据为依据进行执法裁决,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制则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到位、证据获取不合法和听证制程序繁琐等。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和素质;加强证据采集、固定和保全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建设;简化听证制的程序,并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监督,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的法律,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 法律地位:行政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3. 内容: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和救济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
4. 立法主体:行政法的立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所执行的规则、条例、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法”。
而立法机关则负责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为行政机关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提供依据。
5. 司法适用: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通常会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法院也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6. 立法技术:行政法的立法技术要求高,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兼顾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7. 规范形式:行政法的规范形式多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这些规范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的行政领域。
8. 功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监督和救济机制,行政法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救济。
中国政治制度的简述
中国政治制度的简述中国的政治制度可以被描述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
此制度结构在中国的做法和发展中有独特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代表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人民代表制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
人民代表制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中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中最高权力机关,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制定和修订宪法和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制度中的核心组织和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制度特点之一。
中国有多个政治派别和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其他8个政党,它们在政治协商和参与国家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政治制度带来了多元化。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
中国有五个自治区、30个省级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州,这些地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可以自主决定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中国政治制度强调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在中国政治制度中,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机构。
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层级结构完整,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
中国政治制度重视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政治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
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中国政治制度注重社会主义民主和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政治制度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人民群众提供直接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渠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题1、简述中国共产党一党领导的基本含义。
答:其一是针对其他政治党派而言的,它意味着决不允许其他竞争性政党的存在。
其二是针对其他政权机构而言的,它意味着所有其他政权机关,包括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式的会议)、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所有武装力量,包括正规军、地方部队、武装警察和民兵,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简述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答: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长期共存”就是允许业与产生的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存在下去,允许民主党派在一定范围内发展自己的成员,扩大自己的组织,政府保护它们的合法活动。
“互相监督”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督各民主党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同时,也愿意接受各民主党派对自己的监督。
“肝胆相照”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交往坦诚相见,不稳瞒各自的观点。
“荣辱与共”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双方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1、简述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答: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简述民主党派参政的原则。
答: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它们在参政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过程中,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和维护共产党的领导,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为出发点和归宿。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3)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4)切实遵循我国政治体系的政治规则。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决定着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形式: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简述中国的法律制度
简述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部门的执行和解释。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律,为全国各级政府和法律机构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的组织和权限,以及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程序。
除了宪法之外,中国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管理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
这些法律和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司法部门的组织和职责。
司法部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院、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解释法律、审理重大案件,保障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犯罪行为,保障法律的执行和社会的安全。
为了实施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中国设立了各级法律行政机构来管理和执行法律。
这些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调查犯罪,并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保障公正和法制的实施。
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保障法律的适用和公民的权益。
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国际组织。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中国也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双边和多边的法律合作机制,共同解决跨国犯罪和维护国际秩序。
总之,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完备而庞大的体系,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宪法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和法律行政机构的执行和配合,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积极贡献。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条例称为部门行政法规,其余的称为地方性行政法规。
规章制度第六条一般叫《条例》《办法》,不叫《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具有以下特点:行政法在形式上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是由散布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明确的区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密切相关,密不可分。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和重要性的问题。
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领域中的一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问题。
(2)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央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直接规定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创造性规定;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一些未经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在行政法规中,对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既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也可以直接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其规定明确授权。
至于处罚条款的规定,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种类、方式和范围内。
不能作出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国务院授权,行政法规可以反映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一些立法上的“先进性”和“试验性”问题,行政法规不能“先进性”和“试验性”。
简述行政法治的基本环节
简述行政法治的基本环节一、引言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运用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公正、合法、透明的目标。
行政法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基本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立法立法是行政法治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和监督。
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律,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并保障公民权利。
三、司法司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
司法机关负责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
在司法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审判,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监督监督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
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则。
监督机构还负责处理公民投诉和举报等事项。
五、透明透明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透明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公开信息和数据,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透明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公开解释和宣传。
六、参与参与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参与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保障公民权利,增强社会信任。
七、责任责任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责任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负有保障义务。
八、结语综上所述,立法、司法、监督、透明、参与和责任是构成行政法治基本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这些环节,才能实现行政活动的规范化、合法化和透明化,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
行政制度是什么
行政制度是什么行政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中,为了保障政府权力行使有效、规范和公正,确保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的体系。
行政制度是整个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的运行和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规范作用。
下面将从行政制度的定义、特征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制度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行政制度是政府组织中为了保障政府权力行使有效、规范和公正的一套制度规定。
其次,行政制度包括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则。
此外,行政制度还包括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文件。
行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政制度是具有时效性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
其次,行政制度是具有系统性的,反映了政府组织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各项制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协同作用。
此外,行政制度是具有权威性的,涉及到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组织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执行。
行政制度在政府的运行和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行政制度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行政制度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政府组织的高效运作和协调发展。
另外,行政制度提供了一套公正、透明的程序和规则,促进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最后,行政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为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要构建健全的行政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要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其次,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机会。
另外,要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最后,要加强行政制度的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简述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简述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下将对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行简要描述。
一、行政法律体系的组成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由宪法、行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成。
宪法是最高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机关、职权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法是宪法的补充,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成、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二、行政法律体系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遵循了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本准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证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对公众透明,公民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行政决策依据等。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公正、无私、权责统一,不得违反公平正义。
三、行政法律体系的特点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律面向全体公民,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
再次,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注重与国际法、环境法、社会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首先,法院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判。
其次,行政监察机关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机构,可以对不当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追责。
此外,还有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以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它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学作业
简述题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 诚实守信原则6. 权责统一原则2.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答: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
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法学考公务员试题及答案
法学考公务员试题及答案一、课程简介法学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涵盖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制度、法律适用和法律实务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学考试试题,并提供相应的答案与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选择题1. 以下不属于我国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的主要特点是:A. 行政处罚权由被处罚单位行使B. 行政处罚权源于法律C. 行政处罚依程序行使D. 行政处罚的种类固定答案:A解析:我国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的主要特点是权力分立,行政处罚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而不是被处罚单位行使。
2. 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定救济程序B.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最终决定C.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 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非最终决定,被复议单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案例,回答问题:某市政府颁布了一项新规定,规定城市居民需要每月定期进行公共租赁住房费用的缴纳,否则将面临处罚。
李先生认为该规定违反了个人财产权,他准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李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是否符合规定?答案:符合规定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李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符合规定。
四、简答题1. 请简述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的合法性:行政法律制度必须以我国法律为基础,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
-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公平。
- 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 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保护自身权益。
简述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行政法制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中贯穿着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权益的一套制度体系。
此外,行政法制是国家权力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律、行政管理法规、行政协商制度等内容。
宪法是行政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政民主的原则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行政法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等。
行政程序法律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开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管理法规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和管理范围。
行政协商制度是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之间因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协商活动,它是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法律的实施机制行政法律的实施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如何执行法律的体系,包括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帮助,促进其遵法守礼。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其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的行政处罚,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法律的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三、行政法律的程序保障行政法律的程序保障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需要遵守的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行政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循的决策程序,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被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被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程序。
宪法学简答题
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 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
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
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行政规章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如下:1. 法律依据:行政规章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制定必须符合上位法律的规定和授权。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和权限必须合法合规,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规章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明确,以确保其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规范性:行政规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程序。
行政规章必须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内容,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规合法。
4. 稳定性:行政规章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容易随意变动。
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和长期稳定的需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5. 灵活性:行政规章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时,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以确保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6. 公开透明:行政规章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7. 可执行性:行政规章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即能够被行政机关有效执行和监督。
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以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总之,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依据、普遍约束力、规范性、稳定性、灵活性、公开透明和可执行性等基本特点。
通过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行政规章,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简述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进行简述。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征(一)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2. 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律行为;3. 行政许可是一种审查行为;4.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责任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 依法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2. 公开性: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 便民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便民、高效,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4. 保障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依申请许可与依职权许可1. 依申请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作出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依职权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普通许可与特许许可1. 普通许可:指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特许许可:指申请人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核准许可与登记许可1. 核准许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登记许可:指申请人只需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简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人民群众有更广泛的参政议政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行政体制则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则促进各个社会阶层、团体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实现共治。
除了这些基本政治制度,我国还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了政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另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
据此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设立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第三项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平台。
在我国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是亿万城乡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逐步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
强调实
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一)(含答案)
5、 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
制,既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六、 案例分析题
案情:
上一世纪70年代末,北方某省A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了卫健药厂。该厂属赵志强个人兴 办,建厂批准程序佥生产运转正常。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厂多次变更主管关系,经历了好几个“婆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 后,厂长赵志强向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界定。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
6、 宪法考虑到地方的实际需要,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人在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我省有权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人大及常委会,杭州、 宁波、 温州等较大的讪的人大及常委会。()
D、 控告权 三、 判断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的。()
2、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 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 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判断实际 有效的宪法规定。到1999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三次局部修改,共通过了18条宪法修正案。() 4、 直接选举是指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按一定原则将 选民划分为选区,以选区为单位选举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选举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上,采取直接选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为了实施法律和法规,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普通性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 法律授权性:行政规章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下制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制定规章。
2. 普通性:行政规章是针对一类或者多类行政主体和行政事项的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规章的适合对象可以是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
3. 规范性:行政规章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事,是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具体规范。
4. 强制性:行政规章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执行行政规章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稳定性:行政规章的制定普通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程序,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会频繁变动,以保证行政主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6. 灵便性:行政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更具灵便性。
行政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变化。
7. 专门性:行政规章普通是环绕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政事项制定的,具有一定的专门性。
不同的行政规章适合于不同的行政领域,如教育、环保、卫生等。
8. 公示公开: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普通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行政规章的发布也需要进行公示,使公众了解规章的内容和适合范围。
总之,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它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行政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授权,注重公开透明,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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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
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
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
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
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
大致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
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
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
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
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
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
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
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
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
按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因此,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
行政机关自己不能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
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
这部分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这些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
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部分。
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重要作用。
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等等。
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
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
为此,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
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
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组织简则。
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此后即付阙如。
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
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
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央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
与此同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
事业单位仍然会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去意义。
二是对编制的管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关键是论证程序。
通过程序控制编制,并规定随意扩大编制的法律责任。
政组织的范畴。
各国对公务员的管理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1993年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试行数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
(二)关于行政行为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
与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关的共同性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两大部分。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规章是否可称为法,尚有争论。
此外,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政府和部门,还要制定很多行政规范,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
一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也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决的。
首先,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中有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至少应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
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
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
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
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
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
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保留的情况。
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
没有授予的,就不能设定。
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范性文件。
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
这属于绝对保留的情况。
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
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立法要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
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冲突等问题。
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
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
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
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启动。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律制度也更多。
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大类。
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
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免税。
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