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确认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名单
2024年政府采购知识竞赛模拟试题
2024年政府采购知识竞赛模拟试题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共35小题,每小题0.5分,共17.5分)1.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单选题]A.经主管单位同意B.单位领导同意C.已安排预算(正确答案)D.单位工作需要2.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单选题]A.公开、公平、公正方式B.购买方式C.竞争方式D.合同方式(正确答案)3.以下关于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中不正确的描述是()。
[单选题]A.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B.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但可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正确答案)C.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D.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
[单选题]A.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决定权B.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正确答案)C.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建议权D.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权5.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单选题]A.综合管理协调、主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B.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政法监察、审计监督C.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正确答案)D.统一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6.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单选题]A.采购人(正确答案)B.财政部门C.集中代理机构D.评标委员会7.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政府采购知识考试题(一)
采购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一)姓名: ,得分:一、填空题(每空1分,满分20分)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采购依法制定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备案。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
6、招标分为。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8、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9、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0、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原则上应在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1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由不得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供应商投诉由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12、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13、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
二、选择题(每空1.5分,满分36分)1、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 询价采购).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A、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百分之二十)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财办库[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采用管用分离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家资源平台。
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专家的具体抽取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
二、中央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专家库抽取。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2004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
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从2006年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
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代理人员测试题及答案
政府采购代理人员测试题及答案1、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选题] *A.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B.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确答案)C.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D.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2、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选题] *A.合同方式(正确答案)B 政府指令方式C.招标方式D.竞拍方式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单选题] *A、三个(正确答案)B、五个C、七个D、十个4、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单选题] *A、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B、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正确答案)C、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D、公开、公平、公正、便民5、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单选题] *A、七日B、十日C、十五日(正确答案)D、二十日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内,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单选题] *A、七日B、十日C、十五日D、三十日(正确答案)7、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单选题] *A、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C、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正确答案)D、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8、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单选题] *A、1B、3(正确答案)C、5D、79.《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3.25•【字号】冀财采〔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财采〔2005〕1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冀财采[2005]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共支出与采购》杂志是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一)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中标公告信息发布程序。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中标公告信息,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上述信息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一至附件八规定的格式发布)。
1、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程序需要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正式发布前1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应当保持两者内容一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发来的上述信息并经审核后,及时发布到本级政府采购网。
同时按要求将县级上述信息发送到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发来的上述信息后,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发布到本级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财购[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负责对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附件3)。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财库〔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财库〔2000〕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计划于2000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
现将有关网络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
其国际互联网网址域名为中国政府采购的英文缩写:www.ccgp.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与财政部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包括在线招投标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组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
二、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网络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支出、体现信息的规模优势,中国政府采购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维护”的管理体制。
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网站的开发设计、域名注册、系统建设、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加载信息,按统一的域名使用并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理论园地、各地动态、经验交流、采购预告、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及商品信息等,在开通初期其主要功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随着基础条件的改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开发设计标书下载、网上询价、电子投标、网上评标、网上支付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GtoB)系统。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云财采〔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3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机构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承办。
联系电话:************。
2.代理范围及内容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3.认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住所一致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能录声音和图像)或摄像设备(能录音)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7)在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8)所有专职人员均参加过近三年内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并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时间:2010-10-26生效时间:201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财库〔2017〕12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财政部决定从2017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甘肃、贵州、福建4个省市的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0%,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开始,12月底结束。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财库[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
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
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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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确认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名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的规定,现将确认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及授予甲级资格的兰州正泽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名单公告如下:
确认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名单
1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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