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财政部令第19号_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100题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100题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100题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吴忠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作了政府采购知识问答100题,竭诚为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

1、当前我国出台了那些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是什么时间公布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近几年来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那些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3、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发布时间:2010-12-3011:35:56来源:未知作者:a dmin 点击:16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青岛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双网双系统”融合

青岛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双网双系统”融合

管理前沿 I ADMINISTRATION自2019年10月8日起、山东省青岛市所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现 键点击,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双网”同步发布公告。

本文介绍了青岛市政府采购“双网双系统”融合的背景、融合前存在 的问题、实现路径、融合历程和现实意义。

青岛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 “双网双系统”融合文/王晓峰李静静 青岛市财政局王少龙李焕利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日,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行政审 批服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双网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市所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现一键点击,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双网”同步发布公告。

这标志着经集中采购项目试点成功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一体化交易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全面实现了电子招投标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深度融合。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实现互联互通,青岛市打破信息孤岛,率先进行了探索。

下面简要介绍-下青岛市政府采购“双网双系统”融合的背景、36中国政府采购I 2019^5611期ADMINISTRATION I管理前沿融合前存在的问题、实现路径、融合历程和现实意义。

一、“双网双系统”融合的背景(一)同一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分别发布公告。

政府采购领域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都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有相关要求。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容要求适用围:政府采购项目一、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三、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910政策法规 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四)在法律、法觃觃定乊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五)没有法律、法觃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远法设立或者在目彔清单乊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亊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吋,或者远约拕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巡程、服务等账款;(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九)为市场主体挃定或者变相挃定中介服务机极,或者远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觃、觃章、行政觃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觃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亊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乊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仸:(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事)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极有下列情形乊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仸:(一)远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事)远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觃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五)远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事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第一条 为了觃范政府采购信息収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觃,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
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4(000)009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二○○二年第26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招标代理个错误不能再犯

财政部招标代理个错误不能再犯

聚焦 | 赶紧看看财政部这28条信息公告24个错误不能再犯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28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2015年3月至8月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处理。

相关代理机构受到了相应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帮助政府采购同行记住哪些问题不能再犯。

1.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条款2.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未发布中标(成交)公告4.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5.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6.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7.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8.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仍完成采购活动9.招标文件指定品牌10.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项目公示金额、成交通知书金额、实际签订合同金额不一致,且成交通知书金额超过采购预算金额11.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设置行业会员资格限制条款12.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3.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14.评分要素设置不合规15.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16.价格权值设置违规17.未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响应文件)18.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19.评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20.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21.逾期退还保证金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23.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24.评分标准不具体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二、基本情况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条款的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在千呼万唤中公布了。

101号令是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修订。

19号令变身101号令后,一共有21条。

和19号令相比,新增了5条,删除了20条,修改了16条。

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19号令中明显指向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需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的需要。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并新增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

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作出新的规定,19号令相关规定已滞后。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19号令施行15年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不同,实践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渠道;19号令相关规定以纸媒公开为主,未能突出网络媒体的作用,已不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发布错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101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招投标题库

招投标题库

1 单选题:关于评标委员会的描述,正确的是?正确答案[D]A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B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C 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D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 单选题:以下哪种不属于招标人禁止性条款?正确答案[C]A 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B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C 将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数量作为加分条件D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3 单选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公告媒体,以下哪个不是法定媒体?正确答案[B]A 《中国财经报》B 《中国日报》C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D 中国政府采购网4 单选题: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哪个不能成为投标主体?正确答案[C]A 母公司B 子公司C 分公司D 总公司E 自然人5 单选题: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B]A 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可以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B 招标人以单项报价核定投标人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C 开标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主持。

D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单选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以下哪个效力层级? 正确答案[C]A 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行政规范性文件7 单选题:下列哪个不是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方式?正确答案[C]A 单一来源采购B 竞争性谈判C 竞争性询价D 竞争性磋商8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表明投标人已参与投标竞争的是?正确答案[D]A 资格预审通过B 购买招标文件C 编写投标文件D 递交投标文件9 单选题: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订立书面合同。

正确答案[D]A 中标通知书B 中标后的降价函C 合同谈判结果D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10 单选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什么时间之前需要保密?正确答案[C]A 评标报告备案B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C 中标结果确定D 合同签订11 单选题:审查投标人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简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

简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

简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作者:吴莉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1期摘要:政府采购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一项关键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标准化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采购经费的预算约束力有较大影响,而且对政府财政预算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巨大影响,良好、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与贪污浪费现象,属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键内容。

本文就当下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现阶段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了浅显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现状;完善策略引言政府采购活动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常规管理的一项关键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强化政府采购控制,能够不断提高采购效能,管理采购费用,提升采购工作的标准性,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充分使用,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常规活动的顺利进行。

伴随国家政府采购方针的不断完善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逐渐增加、范围持续拓展,要求不断提高。

新时期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控制无预算、无计划采购就显得特别关键,因为政府采购包含许多环节,且影响要素很多,要求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一步发挥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优势。

一、政府采购的作用(一)节省采购经费,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属于世界上最强的买家,国际信息显示,一般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据当年GDP的10%左右。

以招标模式组织统一性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能够吸引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削减中间商的获利过程,减少采购费用,而且,因为政府采购规模较大,形成买方市场,能依靠供应厂家之间的激烈竞争,让厂商和销售商减少产品成本与投标计价,进而减少采购费用。

而经费预算与支出管理的规范让采购的事前、事中监管得以强化,提升采购资金的应用效益。

(二)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方针,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基于政府购货量的扩张与收缩,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落实国家在经济数量产业框架调控力层面的意图。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分散采购的特点是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 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2020/4/27
24
• 实行分散采购的
• 优点是:
• 有灵活性、自主性强、手续简便、满足采 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 缺点是:
• 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会导 致资产闲置及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 调控、容易滋生腐败
2020/4/27
5.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020/4/27
19
•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 (一)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
• (二) 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 (三) 活跃市场经济 • (四) 推进反腐倡廉 • (五) 保护民族产业
国货优先原则
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4/27
33
•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8项):
•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权利; • (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2020/4/27
12
•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020/4/27
13
• (一) 公开透明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 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 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 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库〔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津财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废标(或终止谈判、询价)公告8类。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适用于单一品牌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附件1)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国际招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书格式(一)>的通知》(津财采〔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2014年6月10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编号0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主要标的、简要技术要求等,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令
第 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

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打印】【关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