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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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XXX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财产安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停用、拆除安全设施和设备。

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型和级别确定培训内容和标准。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采取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应当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人员,教学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技术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当与培训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补,并重新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满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复审。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
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未经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参数,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更换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范围、超条件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漏报。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荣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考核发证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需要填写考试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1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需要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符合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补发。

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更换或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需要复审1次。

如果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时,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60天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交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情况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等材料。

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也应按照同样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在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考核发证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审工作。

如果复审合格,应签章、登记并予以确认;如果不合格,应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延期复审并复审合格后,考核发证机关应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有健康体检不合格、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拒绝或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或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复审或延期复审将不予通过。

如果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需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延期复审手续。

如果再复审或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失效。

如果申请人对复审或延期复审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管理方面,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涉及内容。

考核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二)泄露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
二)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或者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或者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四)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仍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保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则将受到刑事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则会受到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则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逾期未改正,则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则将受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则将受到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则将受到刑事追究。

特种作业人员如果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则将受到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则将受到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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