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环境法律法规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07-21【生效时间】2017-07-2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宁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7〕37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南京地区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
黄丽华
审核:
邱望志
2.0版
`
2.0版
2.0版
2.0版
2001.10.16 TEF 2000.09.01 All 2002.10.01 TEF 1999.08.01 TEF 1996.04.01 2003.03.01 1999.10.01 2003.08.26 2008.02.01 All All TEF, PUR TEF, PUR PUR PUR 2005.10.01 2008.08.01 2002.07.01 All All PUR
环境保护(大气排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实施细则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地方法规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国家法规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环境保护(水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new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 4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9)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 国家法规 见稿)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英)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8-07-27【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3
核发
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
常用
属地行使
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 (宁城管字【2012】135
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
号)
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规范性文件】《市城管局关于摊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宁城管字
【2012】135 号)一、早餐摊点经营证的审批权。各区根据辖区范围,
通行证。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
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
2 店招标牌备案登记 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常用
属地行使 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房屋所
令第 304 号)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 2003 年
4 物夜景灯光规划设
计方案的备案
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 15 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
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设置
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正文:----------------------------------------------------------------------------------------------------------------------------------------------------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道路、公共场所、贸易市场、机动车辆、园林绿地、施工场地、广告、霓红灯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级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农村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监察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执法权。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园、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市容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利益,遵守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整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区直管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控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和应急联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举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9月9日(周二)下午:,南京市榴园宾馆(进香河路号)一楼新华厅。
二、听证事项(一)《条例》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停止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可行,相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有无配合义务。
(二)摩托车是否应当及其他机动车一样实行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定期进行检测。
(三)《条例》关于机动车怠速歇火规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能否对违反规定者设定处罚。
(四)《条例》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缔是否可行。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是否全面、必要、可行,还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者至本市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索取。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一)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者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报名者中遴选,听证参加人为人。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
听证旁听人依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不超过人。
四、报名办法即日起接受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
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
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参加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
五、报名电话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印晓虎、孙才;电话:-、、、(传真);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电子邮箱:。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适用于一般企业的条款 分类
84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
安监局第80号令
2015.7.1修订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第六 条
85
头部防护 安全帽
GB 2811-2019
2020.7.1
全文
86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GB/T 30041-2013
2014.9.1
全文
8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16.1.1
全文
67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2003.3.1实施
全文
6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998.1.1
全文
6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2007.7.1
全文
7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型冷却塔 HJ/T 385- 病媒生
物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 二次修正
第四章第一节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
2004.12.1
全文
健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2020.9.1
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 固废
2009.10.1
全文
79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年修订】
安监总厅安健〔 2018〕3号
2018.1.15
全文
8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第五条南京市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防治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主要包括降低PM2.5、PM10等细颗粒物的浓度,减少扬尘污染源的数量和排放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扬尘排放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
第九条南京市应当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治理,推广使用防尘网、覆盖材料等防治设施,加强水洒、喷淋等降尘技术的应用。
第十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建筑拆除、装修施工等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建立施工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散煤、散煤炉等燃煤污染源的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煤炭的使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扬尘污染源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附件一、南京市扬尘排放清单附件二、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PM2.5: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2、PM10: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已经1998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治理和监督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郊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农林、地矿、城建、交通、上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和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对在防治水土流失、检举和制止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水环境)
环境保护(土壤及地下水) 环境保护(废弃物)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 国家法规 见稿)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英)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new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家标准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
2.0版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 2 3 4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摘录)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费用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new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new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F 128 博世集团消防与紧急响应 GF 178 环境保护 BOSCH HSE N93 norm N2580-1禁用和需申报的物质总则 类别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BOSCH标准 实施时间 2002.02.01 1990.06 2003.01.01 2006.01.01 2008.04.01 2003.01.01 1989.12.26 2003.09.01 1979.07.01 1982.12.04 1994.07.01 1997.08.16 1997.12.15 2003.11.03 1987.09.10 2000.09.10 1988.12.20 2000.03.01 2003.05.01 2003.07.01 1998.01.14 1992.10.01 2003.07.01 2003.07.01 2003.07.01 2003.07.01 1999.02.01 2000.01.01 2002.06.02 2007.05.01 2008.05.01 1996.07.01 TEF TEF TEF TEF All TEF TEF TEF NHSP NHSP PUR TEF TEF TEF TEF All All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F TER,TEF, ENG,PUR TER,TEF, ENG,PUR TER,TEF, ENG,PUR PUR,HSE NHSP TEF 适用部门 备注
环境保护(其它)
其它要求
2.0版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类别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备注 N2580-1.1禁用和需申报的物质-产品,零部件, BOSCH标准 原料和制剂 N2580-1.2制造辅料中禁止使用和需申报的物质 BOSCH标准 N2580-TNT制造辅料中禁止使用和需申报的物质BOSCH标准 博世内部部分 REACH的要求 ROHS的要求 SONY 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大气排放)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国家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 国家法规 铅汽油的通知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ne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9)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NHSP
日期:2008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NH-DOC-TEF-047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类别 国家法律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 实施时间 2000.09.01 1991.07.01 2006.06.03 1994.11.11 2004.02.06 1999.12.03 2000.01.01 1990.08.15 1997.12.23 1997.01.01 1997.01.01 2002.01.01 2008.06.01 2002.10.01 2000.09.01 1994 1988 1988.03 2001.10.16 2000.09.01 2002.10.01 1999.08.01 1996.04.01 2003.03.01 1999.10.01 2003.08.26 2008.02.01 TEF TEF,PRO PRO,TEF HRL PUR,TEF TEF LOG LOG HRL MOE MOE,TEF HRL All TEF All TEF TEF TEF TEF All TEF TEF All All TEF, PUR TEF, PUR PUR PUR 2005.10.01 2008.08.01 2002.07.01 1998.03.01 1998.11.18 All All PUR TEF TEF 适用部门 备注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
黄丽华
审核:
邱望志
2.0版
`
2.0版
2.0版
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