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六章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六章 公司法
组成
任期
1.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2.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长产生办法
章程规定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15 日以内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释: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召集: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会议: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
(2)监事会
(2)监事会或监事
(3)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1)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1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1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4年的分值为6.5分。
其中,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在2015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2014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P158、172)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1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4年的分值为6.5分。
其中,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在2015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5题5分多选题4题6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2分23分合计23分25.5分 6.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转变2012年教材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的主要转变是:(1)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2014年教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忙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依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大体结构框架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P15八、172)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分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分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1、破产原因〔P25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P250-251〕〔1〕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与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与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释】〔2021年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可以及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司法解释〔2021年新增〕〔P25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假设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公布〕的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与否认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6章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5分以上,大多数年份会考查综合题,并很有可能和证券法结合考查。
本章近几年连续调整,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优先股等,今年主要做的是结构性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2.本章需重点把握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本章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建议边学边记,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
【考点一】公司法人资格(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是今年新增内容。
本考点在11、13年考查过案例题,07、09考查过客观题,重点为担保的处理。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投资能力的限制:决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议数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约定事项额对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对象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2.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在表决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D.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确认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无效,应当以()为被告。
A.公司B.出席会议的董事C.董事会D.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显名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5.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张某和田某为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拟向A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关A公司董事会对此交易进行表决程序的情况中,可以通过该事项的是()。
A.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过B.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过C.全体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张某和田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过D.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过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经济法CPA(2013年)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A.10%B.20%C.30%D.40%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B.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股票发行经申请核准后,发行人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经证监会核准D.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询价对象真实报价,杜绝高报不买,《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了新规定。
下列各项,不符合该规定的是()。
A.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B.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C.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中止发行D.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4.2012年5月惠荣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2年期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1年期的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20000万元,计划于2013年1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A.5400B.3600C.2600D.2400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A.60%B.70%C.80%D.90%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借款的限制: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担保的限制:(1)一般公司:(2)上市公司的担保:下列由股东大会审批:【考点2】公司的设立要求1.申请者:2.公司设立条件:【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必背法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
【考点3】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1)表现: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连带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考点4】设立阶段其余问题1.设立公司失败:(1)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费用:对外连带,对内按份(除了能找到责任人,其余:约定→出资比例→平均)2.★侵权赔偿的处理:有公司找公司,没公司找发起人(发起人对外连带,对内找责任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5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解释2】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2.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07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七)第六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1】股东大会(P162)1.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001年案例分析题)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释1】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解释2】(1)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董事人数减少后,虽然在5人以上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也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人数减至5人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答案】AC【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董事人数虽然为5人但已经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1/2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2/3时C.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李某请求时D.监事会主席张某提议召开时【答案】AB【解析】(1)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公司董事人数已不足1/2,肯定也不足2/3;(2)选项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选项D:监事会(而非监事会主席)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33页)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复习备考重点关注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公司法》与《证券法》易结合考案例分析题;预计分值在12分左右。
2019年关注“公司法修正案”中股份回购的内容以及《民法总则》中“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的规定。
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专题二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专题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决议制度专题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专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专题六上市公司及股份转让专题七有限责任公司专题八公司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专题一公司基本理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公司的定义和特征1.公司: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
【解释】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的特征(1)公司拥有独立人格;(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3)股份自由转让;(4)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5)投资者所有等。
知识点公司法律人格1.对外投资的限制(1)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提示】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决议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依“公司章程”规定。
(3)投资额度: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意思自治)。
例: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
问:A公司对股东丁担保,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说明理由?『解析』不能通过。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本案例中甲丙通过只占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1/2,没超过半数,不能通过。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6)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的形式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
2.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方式,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会导致合并前的公司中至少有一个会在合并后消失。
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合并,一般称之为法定合并。
司合并的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
合并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并采取特别多数决方式。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换句话说,这是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原公司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编 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比例较大,并且考查细致,尤其是客观题考查较多。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大多数年份会结合证券法进行综合题考核。
本章需重点把握的是组织机构以及股权(份)转让的知识。
(2)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但理解难度不大。
学习时要做好对比记忆。
建议考生边学边记,切勿将记忆任务留到考前。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难度:中√重要性:中√重点:担保的限制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2.担保的限制:★【补充1】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补充2】表决权的确定:【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例题·单选题】(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
甲、乙公司的下列借款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借款的限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资料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重要数字一、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3%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10%(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PA经济法:第06章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P16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释】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考点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183)1.发起人(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募集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是教材中的重点章节,每年直接考查的分值在15-18分左右,考查题型全面,涵盖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点分布广泛,几乎教材上的所有知识点都会被纳入考查范围。
近十年来,本章几乎每年都会与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相结合考查一道案例分析题,这两章的“联袂出演”已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命题惯例。
值得提出的是,2018年通过并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的考试中被考查的概率较大。
本章重难点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股权回购、股东代表诉讼、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公司的财务会计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行使的限制1.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1)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注意】《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①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②所有公司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投资规模:“公司章程”(非法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1)担保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决议方式①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表决)。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通过。
【注意】公司法排除董事会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权,是考虑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是董事会成员,很容易操纵董事会通过担保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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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基本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基本概念(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法人资格(理解)(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限制(了解)2.对外担保限制★★★3.借款限制★★★(2015年考查)(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出资制度 (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二)股东出资的问题及责任(适用于所有公司) 1.股东出资可能出现的问题 (1)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评估作价问题 未评估的——评估;评估确实少——认定出资不足②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到位的补正★★★【注意案例】 A 需要变更登记的(如土地、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登记——登记 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已登记但未交付使用——交付 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B.非货币财产存在瑕疵的——消除瑕疵。
如: 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担保的:解除担保 ——否则,认定出资不足(3)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4)用违法所得出资(如侵占、挪用等):以出资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2.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1)抽逃出资的认定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总结:但凡出资后又以各种方式转出的行为)四、股东资格——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五、股东权利与义务(一)股东权利的分类(了解)股东权利具体内容(在此只掌握以下权利)(二)股东诉讼★★★(注意案例)1.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下列人等不得担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理解):★★(1)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相对)(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相对)后果: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理解)(15年考查)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适用于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
本节考点小结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设立(二)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适用于所有公司)★★★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发起人承担——但公司成立后认可或实际享有利益的,公司承担。
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公司承担——但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对方知情,则发起人承担。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1)职权(理解,掌握部分)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董事会(1)职权(理解,掌握部分 *2015年考查)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会组成及会议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4.监事会——监督董事和高管(1)职权:检查、监督、提议、诉讼★★★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监事会组成及会议★三、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总结】公司组织机构中必须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举办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转让限制提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回购★★★六、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1.属于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3.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考点小结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本节主要内容一、设立★★★2.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1)设立失败——但凡公司未能成立(2)募集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已缴纳股款承担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责任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1)职权:同有限公司2.董事会★★董事会★★★3.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资格(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了解)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任期(了解)连任不得超过6年。
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了解)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事项★★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总结:监督董事和高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2.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股份公司考点小结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公告(了解)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015年考查)二、利润分配1.分配顺序★★2.公积金★★★本节小结第五节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注意】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无需清算★★【链接】公司合并或分立中股东权保护三、减资(了解)本节小结第六节公司解散、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了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的司法解散★★★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公司清算1.清算组(了解)2.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3.清算组的职权(了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工作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节小结本章小结【提示】比较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