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认定和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一、特殊疾病用药范围:1.传染病类:如艾滋病、乙肝、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结核药物,用药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
2.罕见病类:如糖尿病、血友病、银屑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用昂贵的特殊药物,且药物较为罕见,价格高昂。
3.癌症类: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癌症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放化疗等多种治疗手段,费用较高。
4.慢性病类:如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用药控制病情,费用较高。
5.免疫类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抑制免疫系统,费用较高。
二、特殊疾病诊疗范围:1.诊断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用于确诊特殊疾病所需的检查费用。
2.手术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需要进行的手术医疗费用,如癌症切除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3.化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的放化疗费用,如抗癌药物费用、放射治疗费用等。
4.中医治疗费用:对于特殊疾病患者,中医药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治疗方法,包括中药费用、中医诊疗费等。
5.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是特殊疾病患者所必须的一种治疗方式,其中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政策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用药和诊疗范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在享受这项医保政策补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处方等,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各种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2.恶性肿瘤的靶向、内分泌、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3.放、化疗不良反应(如骨髓抑制、肝肾功能损害、消化道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3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申请保守治疗者,须提供肾脏ECT肾小球滤过率(GFR)检查结果;3.对于CKD3-5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保守治疗须符合认定标准第1、2条,行慢性肾脏透析替代治疗的必须同时符合第3条。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1期,GFR〉90ml/min/1.73m22期,GFR60-89ml/min/1.73m23期,GFR30-59ml/min/1.73m24期,GFR15-29ml/min/1.73m2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经透析者)(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心脏、肾、肝、肺、骨髓)(一)认定标准。
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门诊慢特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慢特病患者的诊疗、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门诊慢特病认定1. 认定条件:患者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疾病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连续三年以上在我院就诊,病情稳定,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的患者;(2)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的患者;(3)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
2. 认定程序:(1)患者向我院提出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2)我院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患者进行认定;(3)认定结果由我院医保办统一公布。
四、门诊慢特病管理1. 患者就诊:(1)患者持门诊慢特病证就诊,享受相应待遇;(2)患者就诊时,需提供门诊慢特病证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3)患者就诊后,需将病历资料交由医保办存档。
2. 药品管理:(1)我院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目录和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药品;(2)患者用药需遵医嘱,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和剂量。
3. 费用结算:(1)患者门诊慢特病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2)患者就诊期间,如需使用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或诊疗项目,需自行承担费用。
五、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门诊慢特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慢特病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2. 医院对门诊慢特病患者的诊疗、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3. 患者对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向医院或医保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我院旨在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同时,我院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创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慢性病、罕见病等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一、特殊门诊病种范围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炎等。
2.罕见病:如肌营养不良症、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等。
3.特殊病种:如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等。
二、特殊门诊病种政策措施1.门诊病种目录管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门诊病种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2.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符合门诊病种目录的患者,可在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门诊病种专家诊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了一批门诊病种专家,患者可在定点医院预约就诊。
专家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病种目录规定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4.门诊病种用药管理为保障门诊病种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门诊病种用药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用药待遇。
5.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管理对于需要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的患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康复治疗目录,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康复治疗待遇。
三、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意义1.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让患者能够在定点医院就医,避免了跑多个医院的麻烦。
同时,门诊病种专家的设置,也让患者能够享受到更专业、更高效的诊疗服务。
2.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用药管理、康复治疗等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患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
3.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医院间的资源整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也能够推动医院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特殊门诊申请流程阐述
特殊门诊申请流程阐述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特殊门诊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旨在为患有特定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患者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医疗服务。
然而,对于许多患者及其家属来说,特殊门诊的申请流程可能并不熟悉,甚至感到困惑和繁琐。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顺利完成特殊门诊的申请,本文将详细阐述特殊门诊的申请流程。
一、了解特殊门诊的适用范围特殊门诊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期治疗、费用较高且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病种范围可以通过当地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咨询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了解。
二、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特殊门诊之前,患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常见的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若干张;4、填写完整的特殊门诊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病种可能对申请材料有特定的要求,因此在准备材料之前,最好先向当地医保部门咨询清楚,以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申请。
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需要在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来说,定点医疗机构会有相关的科室和医生负责特殊门诊的诊断和治疗。
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以考虑医院的医疗水平、距离远近、服务质量等因素。
四、提交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患者可以携带材料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窗口进行申请。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会告知患者补充或修改。
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将申请材料录入医保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医保部门进行审批。
五、医保部门审批医保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病情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附件:03.17.0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恶性肿瘤放疗者须提供一周内的住院病历)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须提供病理诊断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待遇期满续办者提供既往的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门诊病历。
但无论是初次申办或续办,均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详细的诊疗计划(包括放疗次数、放疗剂量、放疗部位、放疗周期等;化疗所需要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化疗周期等;口服内分泌治疗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服用周期等)。
诊疗计划须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组织学、细胞学、影像学诊断资料。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
(三)门诊诊疗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包括:近距离照射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立体定向放疗(Y -刀、X-刀);2.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3.前列腺癌和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药物;4.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包括口服化疗药、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化疗和内分泌治疗不能同时选择。
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审批,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包含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在内的完整住院病历;2.有关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查资料;3.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糖尿病并发症9.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31.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报条件和治疗范围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报条件和治疗范围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报条件和治疗范围参保人员因患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疾病,可以申报特殊病种门诊。
特殊病种门诊对象因诊治特殊病种需要,发生的诊疗费(编号为1102开头的),各种注射费(编号为1204开头的),一般检查治疗类材料费(编号为CL12010008-CL121600040),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编号为999-1012、1017--1019)均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根据不同病种设置相应的支付范围:1、恶性肿瘤的治疗。
申报条件: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的恶性肿瘤。
(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3)影像学诊断治疗范围:(1)抗肿瘤药及生物反应调节药(编号为414-514);(2)抗肿瘤治疗的中成药(编号为835-871),西黄丸;(3)中草药:限于本病;(4)肿瘤骨转移的治疗药物(编号为392--401);(5)肿瘤镇痛药物(编号为224—245);(6)抗贫血药和升白细胞药(编号为971-988);(7)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编号为319-357),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编号为385-391);(8)止吐药物(编号为749-753);(9)造影剂(编号为1189-1212);(10)其他:甲地孕酮(口服常释剂型)、盐酸埃克替尼;放化疗辅助用药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11)相关检查或治疗: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含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免疫五项检查(IgG、IgM、IgA、C3、C4),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膀胱注射、膀胱灌洗、膀胱持续灌洗、膀胱穿刺、膀胱灌注、膀胱冲洗、膀胱持续冲洗(限膀胱恶性肿瘤患者),血常规、血沉、CRP、生化筛查常规检查、肿瘤相关抗原测定、尿常规,相应部位的医学影像学、超声、核医学检查,相应部位内窥镜检查、穿刺活检,化疗泵、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肿瘤化疗药物敏感试验,骨髓癌(白血病)骨髓穿刺术、活检针,换药,腹腔灌洗,动静脉置管护理、PICC置管护理。
特殊门诊
一、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范围根据长劳社发[2002]50号、长劳社发[2006]16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确认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⑴肺结核(活动期);⑵慢性活动性肺炎;⑶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⑷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⑹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⑺风湿性心脏病;⑻肺心病;⑼帕金森氏综合症;⑽精神分裂症;⑾冠心病;⑿高血压Ⅲ期;⒀糖尿病(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⒁中风;⒂肾病综合征;⒃肝硬化;⒄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脑、肾、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⒅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⒆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20)重症肌无力;(21)垂体瘤;(22)肝豆状核变性;(23)系统性硬化症;(24)克隆病;(25)癫痫;(2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27)尿毒症透析治疗二、特殊病种初审鉴定医院及鉴定时间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初审鉴定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分院、省财贸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脑科医院。
“肺结核”限在市中心医院鉴定;“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限在湘雅二医院、省脑科医院鉴定;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限在湘雅二医院鉴定。
患者申报时间:每月1-10日三、申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程序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公民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需申报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医院的病案室或医保科、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初审鉴定的医院医保科交验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填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表》,并进行初审鉴定。
初审鉴定合格的,所有材料交该医院医保科登记,由初审鉴定医院统一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审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下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
肿瘤直接相关症状和病因的对症维持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含转移部位)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
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CT、MRI、ECT和内镜检查。
(四)每5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慢性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女)或>55mm(男),射血分数≤40%。
2.治疗范围:(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特殊门诊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特殊门诊的诊疗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设立的特殊门诊,包括但不限于:肿瘤科、儿科、老年科、精神心理科、康复科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特殊门诊主任负责特殊门诊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2. 特殊门诊医师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严格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
3. 特殊门诊护士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协助医师完成诊疗任务,确保患者安全。
4. 特殊门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特殊门诊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四、诊疗流程1. 患者就诊前,需提前预约,预约方式包括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
2. 患者就诊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如身份证、医保卡、病历等。
3. 特殊门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4. 患者接受治疗期间,医师应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患者治疗结束后,医师需进行随访,了解治疗效果,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五、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1. 特殊门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
2.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预防交叉感染。
3. 特殊门诊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氧气、除颤仪等,确保患者安全。
4. 医师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5. 特殊门诊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六、患者权益保障1. 特殊门诊应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2.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
3.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医疗费用等信息。
4. 患者有权选择合适的诊疗方案和医师。
5. 特殊门诊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殊门诊主任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3. 特殊门诊医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
门诊特需疾病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流程,提高病人的就诊体验,有效防控疾病传播,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需疾病的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需疾病:指那些需长期治疗或需要特殊技术、设备或专长医生参加诊疗的疾病。
2.诊疗管理:指门诊特需疾病的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以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预约管理第四条预约方式1.病人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现场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
2.预约时需供应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以便医生合理推断预约的紧急程度。
第五条预约优先级1.紧急病例优先:对于病情紧急、需立刻就诊的患者,医院应确保其立刻布置就诊。
2.普通预约:依据患者的预约时间,按先到先诊的原则进行排队就诊。
第六条预约确认1.医院接到预约后,应及时与患者确认预约,并告知具体的就诊时间、地方和注意事项。
2.如因诊疗资源紧张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无法按预约时间布置就诊的,医院应及时与患者联系,协商调整就诊时间。
第七条预约取消1.如患者因故不能如期就诊,应提前至少2小时通知医院取消预约。
2.多次无故取消预约或违反商定不通知取消的,医院有权暂时停止为其供应预约服务。
第三章就诊管理第八条就诊须知1.患者就诊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相关医保凭证。
2.就诊时,患者需如实告知病情、过敏史、用药情况等,搭配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第九条排队就诊1.患者按预约时间前往就诊,提前到达医院并在指定地方进行候诊。
2.医院应合理布置医生和设备资源,确保患者能定时就诊。
第十条病例记录1.医生需准确记录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看法等信息。
2.病人有权要求查阅本身的病历,医院应为其供应便利。
第四章检查与诊断第十一条检查与检验1.依照患者的病情需要,医生可以依据临床需要申请必需的检查和检验。
2.医院应确保检查和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供应可靠的结果供医生推断诊断。
医院关于特殊门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特殊门诊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特殊门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4. 糖尿病;5. 高血压;6. 心脏病;7. 肺结核;8. 精神疾病;9. 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疾病。
三、职责1. 特殊门诊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特殊门诊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医师负责患者的接诊、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确保医疗质量。
3. 护士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做好患者信息登记、随访等工作。
4. 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特殊门诊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工作程序1. 患者就诊(1)患者凭就诊卡和身份证到特殊门诊挂号。
(2)挂号后,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
(3)医师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治疗,并开具处方。
2. 诊疗过程(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
(2)护士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做好患者护理工作。
(3)医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 药物管理(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护士负责药品的发放。
(2)药品使用过程中,护士做好药品登记、核对等工作。
(3)患者出院后,医师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药物剂量。
4. 传染病管理(1)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隔离治疗,并按规定上报。
(2)护士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五、监督管理1. 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门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对在特殊门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种诊疗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定义1.门诊特殊病种:指那些需要特殊诊治或具有特殊社会背景的疾病种类,包含但不限于艾滋病、肿瘤、传染病等。
第二章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管理机构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由一名经验丰富的主任医师或专家担负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
2.管理人员需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管理本领,有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门诊特殊病种预约挂号第六条预约挂号制度1.患者需提前电话预约挂号,预约电话由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并明示工作时间和预约注意事项。
2.患者如未预约挂号,可通过特殊病种专科门诊缴费后,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进行初诊登记挂号。
第七条预约挂号时间1.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的预约挂号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30、第八条预约挂号流程1.患者拨打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供应的预约电话,依照操作指引进行挂号。
2.预约挂号成功后,患者需定时前往医院就诊,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定时到达,请提前通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
第四章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流程第九条初诊登记1.患者到达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时,需前往接待窗口进行初诊登记。
患者供应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
第十条诊疗方案1.患者初诊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医生将依据患者病情订立对应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认真解释。
2.患者和家属应依照医生的诊疗方案乐观搭配,如有异议可向管理科负责人提出。
第十一条治疗服务1.患者依照诊疗方案在医院门诊特殊病种专科接受治疗。
2.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科应确保治疗设备、药品等的供应和质量,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患有特定、重大临床疾病的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付、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旨在确保特殊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一、特殊病范围确定为了保障特殊病患者的权益,确定特殊病范围是必要的。
根据医学专家的临床实践和疾病研究,制定相关的特殊病目录。
该目录包括了一系列既有确切诊断标准又属于高风险、高费用疾病的病种。
目录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医学进展和新兴疾病的纳入。
二、门诊诊疗规范在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中,要明确特殊病门诊诊疗的规范。
首先,门诊诊疗应由具备相关专科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医生进行,确保病情评估、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其次,门诊就医的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确定,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就医和长期住院。
三、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为了减轻特殊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规定了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标准。
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部分自付比例来支付特殊病门诊费用。
同时,对于特定的高费用药品和治疗项目,可提供额外的费用补贴,使患者能够用更实惠的价格得到必需的治疗。
四、门诊费用报销及结算特殊病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是医保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病患能够顺利、及时地获得费用报销,规定了门诊费用的报销方式和流程。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等材料,经医院审核后,医保基金将及时向患者报销合规费用。
五、门诊用药管理为了保证特殊病门诊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规定了门诊用药管理的制度。
医保基金将根据专家评估和相关研究,制定特定病种的用药指南,对门诊用药进行指导。
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应根据指南使用特定用药,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健康教育与管理为了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了相关的健康教育和管理措施。
医院将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运动、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同时,建立特殊病患者的定期复诊制度,做到规范治疗和病情监测。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一、特殊病的定义和范围特殊病是指以临床明确的病种、常见疾病的复杂病例、高风险的疾病、罕见病、重大传染病等为主要范围的疾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肝癌、肾衰竭等需要长期治疗或管理的疾病。
二、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所有符合特殊病认定标准的患者都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不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因素造成不公平。
2.优先原则: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支付方面享受优先待遇,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或药物。
3.限额原则:对于治疗费用比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4.监管原则:医保机构对特殊病诊疗行为进行监管,防止骗保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特殊病医保管理的程序流程1.申请认定:患者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医生证明,向医保机构申请特殊病认定,医保机构审核后决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2.认定结果通知:医保机构及时将特殊病认定结果通知患者,并告知其享受的医保待遇和支付比例。
3.门诊就医: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机构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费用。
4.报销申请:患者及时将门诊费用凭证和医疗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5.报销处理:医保机构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报销,并告知患者相关费用报销的金额和方式。
6.自付部分处理:患者根据医保规定,自行承担费用的部分按规定支付。
四、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具体措施1.医保支付比例:对不同特殊病设定不同的支付比例,一般会设定较高的比例以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2.医院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相应诊疗和管理条件的医院列为特殊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近就医。
3.药品报销政策:对于特殊病治疗中的必需药物,设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药物。
4.医学辅助技术费用管理:对于特殊病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技术治疗的患者,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政策,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5.费用限额管理:对于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特殊门诊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门诊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门诊服务是指针对特定群体患者或具有特殊病症的患者供应的个性化、差别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专科门诊、绿色通道、特需门诊、预约门诊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特殊门诊服务的管理和运营。
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行政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我院特殊门诊服务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专科门诊:为特定疾病或病种患者开设的专科门诊。
—绿色通道:为急危重症患者供应快速就诊服务。
—特需门诊:为病情较为稳定的患者供应个性化医疗服务。
—预约门诊:供应患者预约挂号服务,方便患者就诊。
第五条我院特殊门诊服务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优先就诊:为特定群体患者或具有特殊病症的患者供应优先就诊权。
—个性化服务:为特殊患者供应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依据患者需求供应更好的医疗体验。
—信息化服务:通过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技术等手段,提高门诊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定期复诊:针对慢性病患者或特殊患者,定期布置复诊,跟踪患者病情和治疗效果。
第三章服务流程和要求第六条我院特殊门诊服务的流程如下: 1. 患者到院前,可以通过电话、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特殊门诊服务。
2. 门诊接待员在患者到院后核对相关信息,为患者办理挂号手续。
3. 挂号后,患者依照指引到达特殊门诊就诊区域。
4. 医务人员依据患者的预约信息供应相应的个性化服务。
5. 医务人员依据患者情况开具相应的医嘱和处方。
6. 患者在门诊缴费后离院。
第七条特殊门诊服务要求: 1. 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供应权威、准确的诊疗服务。
2. 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个性化需求,供应关怀、温暖的服务。
3. 患者在提前预约特殊门诊服务后,应按时到达,如无法如期就诊应提前通知医院。
4. 患者应供应真实、准确的病情和既往就诊记录,搭配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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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糖尿病并发症9.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31.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4.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以外的抗贫血药口服常释剂型;②循环系统的降压药物可使用两种以内;③药用炭;④尿毒清颗粒;⑤中草药。
5.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6.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肾脏彩超。
7.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15ml/min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或按非透析治疗认定。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1.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2.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3.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①(西药)抗肿瘤药;②(西药)镇痛药;③(西药)激素类;④(中成药)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⑤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⑥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①(西药)胃动力药和止吐药;②(西药)升白细胞药;③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④(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限用一种。
4.放射治疗、用药范围:①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②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③抗肿瘤药(西药第10章节)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5.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6.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1.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3.诊疗用药范围:①(西药)抗结核病类;②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③下列药物限用二种:(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中成药)护肝胶囊、护肝宁片、结核丸、内消瘰疬丸、白百抗痨颗粒。
4.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免疫抑制药;②环磷酰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③肾移植病人,(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④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和替比夫定,限使用一种;⑤(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⑥葡醛内酯、联苯双酯。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 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精神分裂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五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
(六)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
2.认定有效期限:二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
(七)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二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
(八)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和皮肤病变)1.认定标准:①糖尿病病史②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中毒以上损害;③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二期及以上;④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肌电图显示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中度及以上异常;⑤糖尿病皮肤病变:仅指糖尿病足,足部(踝关节周围及以下部位)溃疡、坏疽和(或)深层组织破坏。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①胰岛素为主要治疗药物,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70%以上。
在使用主要治疗药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药物:(西药)口服降糖药、(中成药)消渴丸、(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维生素B1、甲钴铵。
单独使用辅助药物,不在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糖尿病皮肤病变局部换药,可使用一种(西药)抗微生物药。
4.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肾功能。
5.特别说明: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合并上述的四种情况,其它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梗塞、冠心病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九)Ⅰ型糖尿病1.认定标准:①有Ⅰ型糖尿病住院病史。
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②三多一少症状,易发生酮症,任意时间/随机血糖11.0mmol/L;③胰岛B细胞功能测定,胰岛素/C肽水平——分泌低下且曲线低平;④胰岛自身抗体测定,IAA、IA-2、GAD抗体阳性。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仅限使用胰岛素。
4.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肾功能。
(十)Ⅱ度以上心衰1.认定标准:①有长期基础心脏疾病病史;②左心衰竭:有左室和(或)左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彩超示LVEF<40%,左室内径>750,X线示心胸比>0.5,肺部淤血、肺水肿或胸腔积液,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咳血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肺底罗音等体征;③右心衰竭:有右室和(或)右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X线示肺动脉段凸出,纳差,腹胀,尿少,肝区疼痛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颈静脉充盈及搏动,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脏肿大,下垂性凹陷性水肿,胸水、腹水,紫绀等体征;④全心衰兼有上述二者的主要特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强心药;②(西药)利尿药;③(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④(西药)平喘药限一种;⑤(中成药)祛瘀剂类限一种。
4.化验检查项目:心电图、心脏彩超、X线胸片(每三个月一次)、电解质(含Mg++)。
5.特别说明:急性心衰需住院治疗,不在此范围内;慢性心衰合并严重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住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无论症状轻重,凡达不到规定的心衰标准者,均不能纳人此范围;心脏支架或搭桥术后原认定的Ⅱo以上心衰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停止享受,如需同时享受,原Ⅱo以上心衰需重新认定。
(十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认定标准:①限中度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②有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病史;③FEV1/FVC<70% ,同时FEV1<80%预计值,常伴有慢性症状(咳嗽,咳痰,活动后呼吸困难);④对少数患者并无咳嗽、咳痰、明显气促等症状,仅在肺功能检查时发现FEV1/FVC<70%,需在除外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为COPD。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呼吸系统药物中的祛痰药物及平喘药物。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1.认定标准:①范围: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症);②有相应疾病住院病史;③骨髓活检示造血组织减少非造血组织增加。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抗贫血药;②(西药)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③环孢素;④骨髓增生性疾病,可使用西药抗肿瘤药物,主要使用羟基脲);⑤中草药可作为辅助用药。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骨髓穿刺及化验、肝功能、肾功能。
5.特别说明:骨髓增生性疾病本不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范围,但由于临床表现类似,介于良恶性之间,且治疗主要使用肿瘤化疗药物,因此纳入特殊疾病管理。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各型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不纳入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门诊治疗范畴。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认定标准: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②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抗核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补体C3\C4检查;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五年。
3.治疗用药范围: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②(西药)免疫抑制剂;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