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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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十条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农村公路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批准;
3.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底前将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的投资补助外,地方应安排必要的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列入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地应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交通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商有关部门或向交通部报告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农村公路投资补助:(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投资补助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挪用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凡出现第十五条(一)~(三)三种情况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所在乡镇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
助,三年之内不再安排该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凡出现第十五条(四)~(六)三种情况的,省交通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为确保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实现,要求各州、市要保证完成年度下达的建设计划项目。对不能按时完成当年建设计划项目的州、市,省交通厅将在次年计划安排时,按未完工项目的里程数,扣减相应州、市项目里程数,对完成情况特别差的州、市将不给予项目安排,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完成年度计划较好的州、市,省交通厅将加大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设计与审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大力推广弹石路,鼓励采用预制整齐块体弹石路面。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国家通乡油路建设计划,3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大型以上的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需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余项目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或者简易设计。
中央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农村公路改造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州(市)交通局审批;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属于3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由州(市)交通局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四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