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时间】:2008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一、业主大会的组织管理办法1.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参与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定业主自治事项的职权。
2.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如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公告,明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等事项,并在会前发放通知书。
4.业主大会应当根据议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制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相关事项应及时实施。
5.业主大会应当依法使用和维护业主共有财产,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6.业主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示,凡涉及业主共有的重大利益事项,业主大会决议的文本应当保存在业主委员会的档案中。
7.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并定期评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业主大会还应当审定每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财报等文件。
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合理规定,议事程序应当形式严谨,保证业主的决策权和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和决议,制定并推动业主自治事项的实施。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3.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4.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及时履行其职责,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维护各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民主原则,重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6.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效执行,对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落实。
7.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业主大会的办公报告,并接受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管理办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以保障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稳定运行。
4、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筹委会应组织讨论修改后使用)
尊敬的全体业主:你们好!
小区筹委会根据《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筹委会广泛的征求业主意见研究决定,按照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个楼门产生名业主代表候选人。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
请各楼门的业主,踊跃参加推荐业主代候选人的活动,推荐出自己满意的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应由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业主代表二分之一产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
筹委会根据推选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并将业主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单位内进行公布。
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3、遵守业主公约;
4、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愿意服务于业主会活动;
6、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
7、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小区筹委会
年月日。
天津物业住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住宅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住宅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住宅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住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住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住宅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住宅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住宅的物业管理方案;(四)决定物业管理住宅的共同事务;(五)决定物业管理住宅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七)决定物业管理住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住宅的物业管理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五)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六)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住宅的业主;(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章程;(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五)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017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
2017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证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六条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工作;(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工作;(三)通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分工情况;(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含50%)或者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的补选工作;(五) 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六)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代表业主会签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七)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会议;(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代表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五)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六)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方案组织业主书面确认;(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九)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概述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程序(一)通知业主大会须提前七天以上发送通知,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2.业主大会需选举或表决的事项及内容;3.业主大会的参会请求或代表委托书样本;4.业主大会的投票方式及票数要求等。
(二)到会业主大会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
业主可以亲自到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到会,但代表人不得超过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人应向负责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代表委托书。
(三)主持业主大会应选出一名主持人,主持人应当具备主持经验,并确保严格按照本规则的程序进行控制和调节。
(四)表决业主大会选举或表决应当按照议程进行。
各项表决采取单项表决或一次性表决,表决内容应当明确清晰,表决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三、表决结果业主大会表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无论是单项表决还是一次性表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票处理,计票应当在场公开进行。
当某项表决结果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申诉和复核程序进行调解,确保表决结果正确无误。
四、其他规定(一)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加盖公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作为业主大会的有效证据。
(二)不在场业主的表决对于未能到场参会的业主,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提出,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
(三)投票权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投票,每位业主均有一票投票权,业主可以向他人委托代为行使投票权,但代表人不得超过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结论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议程序而制定的,我们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业主大会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津政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审议结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常委会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工委共同征求 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城建 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修正案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5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修正案(草案)》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及市委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 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 意见》(中发〔2017〕13号)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 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中共天津市委 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7〕42号)也就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领导,在业主委员会中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在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的组织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提出明确 要求。修改我市现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增加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 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领导的相关条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工作部署的重要举 措,也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美丽和谐的社区物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附则
(续)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损坏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知识问答
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知识问答2009-06-30 02:51:00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天津)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有关业主大会的相关知识,我们在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向广大业主做一下宣传讲解。
1、新建物业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什么?答:(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哪几种形式?有何要求?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3、业主大会决定哪些事项应有“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哪些事项应有“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答:业主大会决定以下2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5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5)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谁负责召集?答: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关于成立业主会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其法律依据
关于成立业主会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其法律依据1,为什么要成立业主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会的关系?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作为项目属地的群众自治组织,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执行和开展。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成立业主大会的召集人是谁?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4,业主要成为筹备组成员的相关要求?成为业主会筹备组成员,首先必须是业主,这是法律要求;其次,因为是处理广大业主公共管理权,所以应当依法接受项目属地的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工作要求;第三,因为是依据法律、法规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其筹备组成员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出现,这么讲是因为《物权法》中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又奢望依法维护权利,本身来讲就是个无法实现的悖论。
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5月28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05-29 10:18:56(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业主大会小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保障业主自治。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业主大会设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本小区业主;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品行良好,热心公益事业;4. 有时间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 组织实施小区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工作;5. 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6. 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制度;7.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辞去职务,并按程序补选。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本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参加,会议决议应当经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包括:1. 小区管理规约的制定、修改;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修改;3.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4.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5. 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标准;6.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7. 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8. 有关小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9. 业主大会认为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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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
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幵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八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对符合条件不召集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第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
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条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的筹备工作。
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筹委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 日内(成立业主代表会的60 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确定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会章程、提出业主公约修订意见;五)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六)业主超过100 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第十三条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进行。
筹委会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可以以一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或者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会章程;(二)修订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确定物业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会章程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业主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业主会权力;业主委员会职责;(四)业主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法;活动经费及活动用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其他关于业主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业主会章程;、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 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7 个工作日内退回。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会印章。
业主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会议;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业主会会议做出决定后应当在30 日内,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九)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 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第四章会议第三十一条业主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会章程或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召开后仍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经过本物业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取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会议召开15 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住宅小区的业主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会会议3 日前,就业主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第三十四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会会议的,需入户征求业主本人意见并由其本人签署具体意见。
业主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或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业主会召幵会议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