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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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会的组建、办理业主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会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幵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

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

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八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对符合条件不召集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

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第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

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条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的筹备工作。

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筹委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 日内(成立业主代表会的60 日内)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确定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

在首次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

示征询意见;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会章程、提出业主公约修订意见;

五)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六)业主超过100 人以上的,组织推

选业主代表;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公告。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第十三条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进行。筹委会应当将推

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

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

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业

主会章程规定。可以以一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或者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一票权。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确定物业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会章程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业主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业主会权力;

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活动经费及活动用房;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关于业主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

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

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业主会章程;、业主公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 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会

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7 个工作日内退回。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会印章。

业主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会解散的,在解散前,

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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