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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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酒政办发〔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02号)精神,经四届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造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联动改造、整体提升,完善机制、治管并举”的原则,通过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居住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切实解决城镇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并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适时调整小区建造年限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直管公房、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及院校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对已享受过其他中央补助资金进行过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如节能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仍存在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逐步纳入改造计划,但同一改造内容不得重复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酒政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9〕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科室,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建筑专业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建筑专业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建筑专业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酒泉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建筑专业审查委员会的通知肃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升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建筑专业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主任:康军市委副书记、市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主任:潘卫东副市长、市规划局局长、高级工程师成员: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14人):尹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任春峰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张岭峻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委、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陈志强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建设厅规划处调研员、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曹鸿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曹军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高级工程师周彦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郑筱津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体规划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马元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一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贺诚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习建义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韩兆斌市规划局副局长、工程师连浩市规划局规划室主任、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向军市规划局管理科科长、工程师建筑专业审查委员会(19人):宁崇瑞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建筑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邓延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火宏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吴卫平兰州交通大学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刘胜省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米宏图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王春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张志伟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建筑设计院副院长、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李学端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陈东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姜玉光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原副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屈刚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所总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金建民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毛华业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冯立平省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朱德生市建筑设计院院长、高级工程师史勇市建设局局长、工程师王涛市建设局副局长、工程师周满仁肃州区建设局局长主要职责:1、对涉及城市性质、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规模、道路交通等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规、专项规划等提出审查意见;2、对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技术性规定进行审查;3、对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进行审查;4、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5、对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结构布局、道路系统、绿地景观、竖向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6、对建筑设计方案立面、功能、色彩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7、审查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节能环保规范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办法依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则,采用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手段,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加强规划的透明度,提高市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满意度。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十条城市规划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划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审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城市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管理、资源开发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形成协调发展的局面。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规划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提高规划的实际效果,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撑。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秩序。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酒政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酒政发〔2010〕12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印发的《工作规则》,是在2004年印发的《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工作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扎实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

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工作规则》,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修订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学习贯彻《工作规则》情况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酒泉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null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5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酒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酒泉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2010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以质量振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为目标,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技术标准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质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使质量工作成为推进“三化”、建设“三市”强有力的助推器。

二、主要目标任务围绕科学发展,本着政府、市场、企业相结合的原则,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大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主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兴市”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使我市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有较大提升。

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落实:(一)立足以质取胜战略,提高质量水平。

加快实施以质取胜和名牌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争创国家名牌、全省名牌工作实现新突破。

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酒泉市人民政府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〇八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2)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三、城市总体布局 (9)四、土地使用规划 (11)五、对外交通规划 (16)六、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7)七、绿地与水系统规划 (18)八、景观风貌规划 (20)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2)十、旧城改造规划 (25)十一、市政公用设施规划.................................2 6 十二、防灾环卫设施规划.................................3 2 十三、郊区规划 (38)十四、附表 (41)一、总则1、规划指导思想(1)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甘肃省新一轮城镇体系规划的战略要求和总体部署,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区域整体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酒泉的优势条件,酒嘉联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留足自然生态涵养空间,保护和维护酒泉的自然环境优势,探索和实践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3)积极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古迹,保持历史城区的风貌格局,处理好城市开发与历史保护的关系,延续酒泉城市的历史文化脉络,充分挖掘酒泉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

(4)依循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留足未来城市发展的空间,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5)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处理好城市建设和“三农”问题的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实现城乡社会的全面富裕为目标。

2、规划理念本次规划的核心理念是培育酒泉城市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规划重点在构建和谐的酒泉、活力的酒泉、宜居的酒泉、生态的酒泉、人文的酒泉等五个方面强化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酒泉城市的持续发展。

3、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

其中,近期规划至2010年,远期规划至2020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76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76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9日经市政府四届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酒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市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酒政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酒泉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拓展发展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5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推进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农村新居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对我市实施“3341”项目工程、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特别是解决我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提供用地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编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推动未利用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酒政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酒泉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等;(二)城市桥梁: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人行桥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酒泉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酒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酒泉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园林、环保、交通、环卫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积极养护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杆线设施应当无偿迁移或拆除,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7〕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7〕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7〕95号酒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批准〈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酒政发〔2017〕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酒泉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重要节点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将酒泉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你市要重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3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你市要依照《总体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3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45万人以内,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7.3平方公里。

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政府权力表征的城乡规划行为,其合理与否,关系到城乡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有效实现。

下文是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1 / 23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酒政发[2010]47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5【实施日期】2010.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9〕96号)精神,现将《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法〔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4•【字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月1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4日公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规划控制区。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城市市区的居民住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用地、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工业生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尚未确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现代特点。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和市容卫生,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人防、抗震等要求。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8]166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8.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酒政办发〔2008〕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完善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决策机制,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正确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酒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是代表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第三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酒泉市加快城市化发展纲要》(市委发[2004]39号)、将要编制并经批准的《酒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待批准的《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市城规委决策的依据,有关单位编制规划、实施建设项目时应与其相衔接。

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酒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必须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城规委组织进行修编或调整。

第四条市城规委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3]15号【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酒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酒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为统筹“十二五”时期全市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根据《甘肃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甘政办发〔2012〕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市建设,认真分析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形势,准确把握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巩固“十一五”环境保护成果基础上,以“削减总量、调整结构、改善质量、防范风险、加快转变”为主线,以大力推进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为手段,以加快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奋斗目标,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具有酒泉特点的“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形成资源能源循环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科学发展,强化保护。

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环保惠民,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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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5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规划管理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主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与本市的区域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酒泉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各项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按要求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意见和有关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各类规划(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划批准前应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电子文档等)的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和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酒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敦煌市、玉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经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酒泉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人民防空、抗震防灾、防洪、交通等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开发城市新区和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集中、丰富的地区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

城市新区开发,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成片进行,控制建筑容积率。

城市旧区改建应重点对危房棚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等,并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区。

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企业、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等必须避开市区。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小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

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五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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