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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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考试题教程

20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考试题教程

20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考试题科室:姓名:成绩: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的原则AA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B沿用传统输血、病人失多少血,补多少的输血原则C随时与血站联系,急用急取的原则D根据临床需要,随用随取的原则2.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哪些工作?A负责业务讲座B负责临床输血会诊C负责突发事件的抢救D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3.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输血科只要职责范围:A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B负责采血和发血C常规临床配血D参与输血会诊4. 收领、发放血液核查内容A血站名称、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条件B 外观色泽、有无溶血、脂血C收、发工作人员分别签名5. 输血协议,有谁来签署?A病人亲属代替B院方与患者 C 医、患双方D病人或亲属6. 输血前医务人员应严格核对那些内容?A血型B配血单和血袋标签中的各项内容C配血单有无空项D 血袋包装7.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血液储存要求:A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是20-24℃。

B: 全血、红细胞、血小板储藏温度均应当控制在2-6℃。

C:全血、红细胞、血小板储藏温度均应当控制在0℃D:常温下储存即可8. 亲属要求为患者输血时,应由下列哪项来完成?A找熟人完成B由治疗医院完成C病人亲属自己找医院完成D由正规采供血机构完成9. 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以直接输血吗?A不可以B可以10.医疗机构所需全血及其血液成分,需要那级血站负责提供?A由各医院就近血站批准 B 医疗机构自采自用C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提供血液的血站提供11.科研用血也需要审批吗?A需要B不需要C自找血源D收集病人血样1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 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B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C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D:以上均是13.突发事件时,边远地区,无正式血站或中心血库,当地医疗机构应急采血抢救后几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A当时 B 3日内 C 7日内 D 10日内14.为安全输血,临床医生对需要输血的病人做那些工作?A让病人及家属自行解决B动员患者自身储血,手术回收血,动员亲友献血C向本院输血科申请D放弃治疗15. 医院输血科一般情况下可以自采自供全血及其血液成分吗?A可以B不能16.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如何处罚?A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包括用血申请、审批、发血、输血、血费结算、血液质量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用血评价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部门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临床用血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血液供应机构的协调和合作,保障临床用血供应。

第二章用血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申请制度,明确用血申请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合理申请用血。

第八条用血申请应当由医务人员填写,并经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审批。

第九条用血申请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治疗方案、用血量、用血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血审批应当由科室主任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对用血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用血审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和用血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临床用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发血和输血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发血制度,明确发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发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制度,明确输血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输血应当由医务人员按照用血申请和审批结果进行,确保输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输血前,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包括输血适应症、禁忌症、输血反应等。

第十八条输血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及时处理输血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输血后,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后评估,包括输血效果、不良反应等。

第四章血液质量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监测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合理用血儿科

合理用血儿科

输血指征 内科用血适应症(二)
新鲜冰冻血浆(FFP) 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 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 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 时。 一般输入10-15ml/kg新鲜冰冻血浆
冷沉淀
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 友病(vWD),纤维蛋白缺乏症及因子Ⅷ缺乏 症患者。
严重溶血、大量失血患儿:迅速、足量。必要时 可静脉双通道推注。
长期慢性重度贫血患儿:输血量及速度应慎重考 虑。
急性贫血急输,慢性贫血慢输。
注意事项
手术室取血若血液在电梯通道内放置超过30分钟,血液 不能再用,作报废处理。
已融化新鲜冰冻血浆6小时相关凝血因子会失活,融化 后不能再重新冰冻保存。
已融化的冷沉淀则须在6小时内取用并输注完毕。
输血指征 外科用血适应症(一)
红细胞
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 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 血红蛋白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贫血程度、心肺功 能、代谢率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100*109/L一般不需输注 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 血小板计数50-100*109/L之间,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 或伤口渗血决定 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 板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
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
体、艾滋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范本模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范本模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行为,保障用血安全,提高临床用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条临床用血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供应效率。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制定用血管理制度,指导临床用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用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用血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2. 开展临床用血培训;3. 监督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工作;4. 召开临床用血管理会议;5. 资源整合,合理分配血液资源。

第八条医务人员的职责包括:1. 遵守临床用血管理制度;2. 提供必要的临床用血信息;3. 参预临床用血相关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血液安全药师,负责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临床用血的要求和程序第十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合病情、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原则,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血液库房,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血液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用血申请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用血指征、用血量、血型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用血审批程序应确保严格按照用血指征和用血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四章临床用血的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血液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回应和处置血液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开展临床用血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血液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管理流程,确保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单位临床用血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临床用血计划;(三)组织临床用血知识培训;(四)监督临床用血情况;(五)评估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六)处理临床用血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年度临床用血计划,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合规的血站获取血液,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血液。

第十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输血适应症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输血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临床用血质量与安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 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 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 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 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要求。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 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 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 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 (一)血站的名称; •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 (三)血液品种; •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 (五)有效期及时间; • (六)储存条件。 •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 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 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 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 随病历保存。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 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 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 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 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 指标体系。 •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 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 同意书。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 技术。 •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 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 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 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医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2-(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3-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范本模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范本模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最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最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 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 督实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 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 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 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 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 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 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 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 (一)血站的名称; •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 (三)血液品种; •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 (五)有效期及时间; • (六)储存条件。 •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发放和输血时进行 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 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于2012年3 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 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 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提高用血效益,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推行血液科负责制和血液科负责人任期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应当符合献血法、各项国家标准规定,保证用血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用血适应症第五条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用血前应当根据患者病情、体征、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确保用血的必要性和适宜性。

第六条用血适应症应当符合《献血法》规定,具体包括:(一)急性失血性休克,威胁生命者;(二)急性溶血性贫血;(三)急性缺铁性贫血,需紧急输血者;(四)危急状况下渴求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需求确定用血量,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第三章用血准备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用血准备体系,包括:(一)设立用血登记台,登记受血者姓名、病历号、血型、用血情况等信息;(二)对受血者进行用血风险评估和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制品,确保及时供应。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制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保障血液安全。

第四章用血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用血操作程序,包括:(一)核对受血者身份和用血单;(二)检查血袋标识、有效期和保存条件;(三)根据受血者病情和用血量确定输血速度和方式;(四)监测受血者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血者进行术前免疫学检查、预处理,减少输血反应的发生。

第五章用血不良反应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用血不良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包括:(一)停止输血;(二)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三)记录发生不良反应的时间、症状和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不良反应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用血安全。

第六章用血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质量追踪和评估体系,对用血的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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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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