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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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准备工作和审批程序,防止窝工浪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开工、停工、复工申报的审批程序、管理内容及要求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三、职责

(一)承包商按本程序有关要求填报《工程开工申请表》等相关的记录,并按有关流程完成审批手续。

(二)项目监理部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工程开工申请表》等相关的记录,并审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三)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四、开工申报、审批

(一)开工申请包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二)有关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依据《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210-xx)中规定划分。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1.工地的征地、拆迁及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2.承包商与公司已签订施工合同;3.设计单位已提供的施工图纸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要求。

承包商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施工图纸,并提出施工图纸会签的书面意见。

相关的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审会已进行,各方在施工图纸会审会中对施工图纸提出的意见,已取得设计单位的确认;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会审,并经承包商发布。

发布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下述问题已确定

(1)有

二、三级进度计划的,其进度应满足工程总进度的要求,并已明确单位工程的完工时间;

(2)工程的施工用地及临设场地、施工用水及用电、施工用临时道路等已安排确定;

(3)力能供应方式及系统布置(包括水、电源、气、汽等)已确定;

(4)主要施工方案和重大技术措施已确定;

(5)外委加工配置量与工厂化加工量划分及现场加工规模已确定;

(6)有质量目标、质量检验计划、质量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

(7)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生产、生活临设、临建已搭建或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

(8)有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

5.承包商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技术、安监、质检及其他人员等均已到位,各类施工人员数量及质量须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需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作业资质和岗位证书。

6.工程施工所需机械、工器具、计量工具等已安装或已到位且已验资,具备投入施工条件;近期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已到位,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7.承包商填报《工程开工申请表》并完成审批。

(四)开工申报、审批程序1.承包商编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并填写工程开工申请表,项目监理部、业主工程部审核,业主分管领导批准。

2.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资料审查。

(2)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包括作业班长)的名单及主要情况,进场施工人员计划及已到达的人数。

(3)已进场的施工机具、装备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准备进场的设备名称、数量、计划进场的时间。

(4)已进场材料的情况(包括品种、数量),未到货材料的落实情况。

(5)安全、质量体系及人员名单。

(6)后勤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申请正式开工的日期。

(8)需要业主配合解决的工作。

3.承包商应在开工前7天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一式五份),项目监理部、业主在开工前3天作出批复,承包商根据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组织开工。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未及时提出开工申请者,并不因此影响合同

对承包商有关开工时间的规定(或约定)和要求,承包商对由于开工准备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期负责。

五、停工和复工

(一)工程停工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导致必须暂停施工时,由承包商提出申请,报项目监理部、业主工程部审核(关键路线的暂停和2天以上的暂停,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签发停工令。

(1)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2)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3)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4)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2.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验收规范及图纸等技术规

范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局部范围暂缓施工,责令承包商进行整改并报业主工程部;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承包商拒绝执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整改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向总监理师报告,由总监理师签发停工令并报业主工程部备案。

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通知停工,但必须在4小时内补办停工手续。

停工后承包商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复工申请手续,业主工程部、项目监理部审核通过后,由总监理师签发复工令。

3.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坏。

(二)工程复工1.需复工时,由承包商提出复工申请,报项目监理部、业主工程部审核通过后,总监理师签发复工令。

2.工程暂停是由于公司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商及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3.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承包商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师签发审批意见

(1)工程暂停原因已消除;

(2)工程暂停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3)预防措施。

4.由于施工质量或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停工时,其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5.承包商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继续施工。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业主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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