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热点之李庄案一审辩护词参照模板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今天,我作为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庭审,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的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具体事件]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详细陈述:1. 事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2. 事件经过:[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3. 事件后果:[描述事件发生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二、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实上的辩解(1)关于事件起因:[针对原告指控的起因,提出反驳意见,说明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2)关于事件经过:[对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进行澄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原告所述](3)关于事件后果:[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影响,提出反驳意见,说明损失及影响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2. 法律上的辩解(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为何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2)关于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提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3)关于责任承担:[若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辩护意见1. 事实上的辩护意见(1)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存在误导,与事实不符。
(3)事件后果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 法律上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非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若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责任。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亲爱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要对本案出现的悲剧表示深深的震惊和痛心。
无论大家如何评价,这个案件对被告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来说都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在这个法庭上,我们必须用事实和证据来讨论,评价和判断。
一. 背景介绍关于这起案件的背景,据我们了解,陈有西和李庄是两家在当地有着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家族。
他们多年来一直以务实、诚信和公正的方式生活和经商,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这次的案件对他们的名誉和家族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 案件起因据我们了解,本案的起因是一场土地纠纷。
陈有西和李庄两家都声称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合法权益,并且都提供了相关的土地证明和文件。
我们认为这是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而不是演变成这样的一场刑事案件。
三. 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土地纠纷中有过错的行为。
首先,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提供的土地证明和文件都是合法的,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检方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实指控的事实准确性。
最后,没有找到其他相关材料来支持检方的指控,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 质证证人证言我们精心挑选了几位证人,他们将提供关于土地纠纷的证言,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案件中的无辜。
其中包括一位独立的土地专家、一位邻居和一位政府官员。
他们将提供来自不同角度的证言,以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五. 辩解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诚意陈有西和李庄两家一直以来都是本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企业也多次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一直保持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出席庭审,并愿意接受任何合法的调查和审判。
六. 求情陈述作为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辩护律师,我们希望在判决时法官能够考虑以下几点。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他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十恶不赦,在这起案件中,他有着诸多被误解和被忽视的地方。
先来说说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夜晚,我的当事人和朋友在一家小酒馆里喝酒聊天。
酒馆的氛围温馨,灯光昏黄,人们的笑声和交谈声交织在一起。
我的当事人那天心情不错,因为他刚刚完成了一个重要的工作项目,想着放松一下。
就在这时,邻桌的几个人因为一些琐事起了争执,声音越来越大,气氛也变得紧张起来。
我的当事人本不想多管闲事,继续和朋友喝着酒。
然而,随着争执的升级,其中一人竟然拿起了一个酒瓶,作势要砸向对方。
我的当事人出于本能,起身想要去劝阻,他大声喊着:“别冲动,有话好好说!” 可就在他靠近的时候,混乱中不知是谁推了他一把,他一下子失去了平衡,撞到了那个拿着酒瓶的人。
酒瓶掉落,砸在了地上,碎片四溅。
这时候,酒馆的老板赶紧过来调解,可那几个争执的人却不依不饶,非说是我的当事人挑起了事端,还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把我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都带回了警局。
在警局里,我的当事人如实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可那几个和他起冲突的人却一口咬定是他先动的手,导致局面失控。
我的当事人感到无比委屈,他明明是想要劝架,怎么就变成了肇事者呢?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的当事人陷入了深深的困扰之中。
他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同事们对他投来了异样的目光;他的家人也为他担心不已,每天都愁眉苦脸的。
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好心怎么就变成了这样一个糟糕的结果。
我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证人的证词,发现了很多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首先,酒馆里的监控录像虽然不是特别清晰,但还是能够看到我的当事人在冲突发生之前,一直是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喝酒聊天,没有任何挑衅或者攻击性的行为。
其次,酒馆老板和其他一些在场的顾客的证词也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是在看到情况危急的时候才起身去劝架的。
而且,大家想想,一个正常想要惹事的人,会在那样的情况下大声喊着让大家别冲动,有话好好说吗?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嘛!我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好心人,他看到可能会发生危险,第一反应是去阻止,而不是去添乱。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案件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特别申明】次出庭辩护并不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案有管辖权只是了避免李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辩护人认案从侦、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出俗话说强扭瓜不甜强管案子程序上千疮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老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革才30年殷鉴不远眼下重岂非悲哀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但是如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恐怕也是要到沟里始作俑者其无乎?维护法律规定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而平天下这就是什么我们要李庄辩护既李庄人也是了这国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部分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节】从案程序上关键节就可以看出案程序上诸多严重违法处根据卷宗显示案程序上具体表如下 0年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根据以上毫无疑问节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见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案案从侦开始程序上就违法【先顺序】从没有案子是因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权因法院永远公安局还有检察院这等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权案也不例外因不能因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二十四条款项关举报心对所收到举报线应当及审并根据举报线不情况和管辖规定七日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首人【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三款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审判管辖】刑诉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围立案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对举报不属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案犯罪地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案举报线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综上以上是环扣环法律规定是严谨无论从那环节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案无任何管辖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二所谓合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轻罪以并案侦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重罪何吸收?】从控方提供材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方法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管辖然所谓合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不成立案件实际行驶对无管辖权案件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借案管辖如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可以按照逻辑全国任何人都可以被虚构重庆有重罪然把其他地方案件吸收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这种荒唐逻辑如成立刑诉法地域管辖规定还要吗?三法院以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贵院宣称依据高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释》(下称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行使对案管辖权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发现正刑罪犯判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犯罪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现犯罪】依照前面所列表案发现所谓漏罪二审宣判前不存刑期发现事实贵院援引法条前提不成立魔鬼藏细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释然不管以哪种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案有管辖权【举报宣判前】如将发现漏罪定义发现犯罪线如举报那么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司993年给江西高院批复(993)3 规定当二审法院应当将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所谓漏罪是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高法院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二审期因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种涉嫌渎职行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种涉嫌违法行吗?【合诈骗不是漏罪】如把发现漏罪定义龚刚模合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诈骗罪依据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退步讲即使依据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权不能倒因法院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管辖权两者不如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管辖?如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了吗?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侦期限超长违法】案侦期限长达年多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期限规定作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剥夺侦期请律师权利】李庄长达年多侦程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助权利卷宗只有涉嫌合诈骗罪会见李庄案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阶段请律师权利这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案看似00 多人旁听但是法官对属要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这样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排座位就只有两法警坐这样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规定【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李庄和徐丽军录像是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朱立岩死刑案件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是份笔录徐丽军会诬陷李庄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孟英案伪证是靠不住这样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法庭说与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结论就无管辖权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侦、起诉、审判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任何判都将是枉法裁判历史所耻笑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案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极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由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主体全部违法所作侦笔录和取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侦地】案证人侦地多证人里侦人员住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什么如强势侦机关如迁就证人难道是有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规定侦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机关如茶楼宾馆取证做说明是证人提出要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侦人员】侦人员李军身份会儿是江北分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远远超出宏观已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证人可信极低【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出庭作证公开进行伪证行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主犯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人(儿子苏龙和母亲)这种人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戒毒所公安、法院、律师处证言多处反复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面证言根就不可信【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案笔录说李庄朱立岩案让其做证完全是虚假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案焦事实起诉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00 万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首先请清楚00 万元到底是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丽军投入00 万元是投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这事实存疑问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民事判认定这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这法律常识无辩护人多言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者其他【王德伟取回款项7万】李庄接受孟英案钱王德伟从所谓投款00 万元已取回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款是要共担风险不能抽回能抽回只能是借款因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开庭认定该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公安笔录也认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私人借款【金汤城否认其投】从辩方提供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部分股东不该款投款【金汤城律师认是借款】金汤城民事诉讼任律师认该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不是投款部分股东不徐丽军投【控方提供周恩奇证言】其就提到徐丽军钱朱立岩认是借款【法院判驳回其股东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丈夫)投入到金汤城00 万元金不是股金判驳回王德伟要确认股东名份及出份额所占册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请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这是投却无法回答辩护人问题投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投?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徐丽军出庭作证前5天徐丽军和孟英属签订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款项性质起诉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即使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能力徐丽军也没有撤销这协议反而依据这协议向孟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还款协议【00 万真实性质】按照现高法院司法释这00 万元获得50% 股东前既可以理徐丽军和孟英信托关系前也有法律人士理是待化借款法律关系出庭作证金汤城股东仍也永不可能其股东因这00 万元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法律关系不是投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性质借款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李庄主观判断】李庄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手头有这些证据材律师只能根据己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李庄作法律人士认该款是借款合其认知事实【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龙等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首先李庄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其直说要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00 万元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己没喝醉这样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人员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如徐丽军精神状态差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今天公诉人敢吗?三苏龙证言不可信苏龙是徐丽军儿子几年前饭局坐哪里细节居然还记得不合常理而且苏龙只关李庄片言只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能记清楚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钱说成是借给孟英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极差四徐丽军母亲杨盛梅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其卧室这样取证让辩护人开眼界70几岁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五公安机关侦终结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我国刑诉法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终结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见连案卷、证据并移送级人民检察院审定首先案案卷没有起诉见起诉见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什么还要继续调取证?反是否正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公安机关侦权到了侦终结就没有了凭什么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侦这种证据如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开庭还可以继续取证?七公安机关存明显诱供行页侦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这种诱供非常露骨案如依法排除了不出庭主要证人徐丽军、苏龙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金汤城钱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款具体容我说不出然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思是要徐丽军把这钱说成借款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判是致也和金汤城律师见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致如这是事实那么这样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以上证据充分表明了对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投款从各项证据看是种待化债权没有其他股东确认前只是借款或者类似借款债权而已徐丽军法庭上所作证言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权力无不要法律上授权如没有程序法上授权今天庭审将寸步难行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珍惜己职业声誉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取证、地是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证据是否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结论才会赢得尊重这也是法治精髓所反其道而行得到判只会带羞辱今天开庭如引人瞩目不是因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非常普通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案引人瞩目只是因李庄是执业律师这职业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不是国专政机器对立面而恰恰是了保证公民国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必全是对否则也不要立国赔偿法了这种履行职程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正看病医生样是种双重伤害因受伤是任何公民律师辩护权而今天李庄案是双重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情也更让人担心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助律师给死刑犯辩护次被306 条已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次被罪名地方受审审理容却是上海做事单单程序上不公已可以说是嘉陵波流恶难尽罄歌乐竹难其罪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口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警示教育对李庄教训就是国如险恶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尊敬然夜路走多终见到鬼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要接受教训事情沉痛是李庄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己教训当事人罪与非罪是二位律师身安全是位如李庄般傻再入罪值得吗?从公诉人口讲到李庄案特殊和案管辖上程序上诸多违法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案结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这种既定结判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然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上海邦律师事所律师斯伟江 [] 高人民法院关判宣告又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批复(法复993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不论新发现罪与原判罪是否属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审人民法院判宣告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发现原审被告人审判宣告以前还有种漏罪没有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用刑法关数罪并罚规定作者斯伟江。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就像在一场迷雾重重的探险里,我们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判定谁是“坏蛋”,得仔仔细细地拨开迷雾,看清真相才行。
一、案件事实梳理。
首先呢,咱们来唠唠这个案子的事实。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干了[简要描述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档子事儿。
可是,事情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好比咱们看魔术,魔术师在台上变戏法,咱们看到的可能是兔子凭空出现了,但实际上那背后有着巧妙的机关和手法。
这个案子也一样,在看似清晰的表象背后,其实有着被忽略的细节。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所谓的犯罪发生的时候,[被告人姓名]其实正处于[阐述被告人当时的特殊情况,如在另一个地方、在做别的事等]的状况。
这就好比,当别人说你在东边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正在西边老老实实地逛街呢。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姓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具体地点],这个证人可不是我们随便找来凑数的,那可是和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就像两个偶然在同一场景下的路人甲和路人乙,他说的话那是很有可信度的。
二、证据问题探讨。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证据这一块儿。
证据就像是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不结实,这房子肯定是歪歪扭扭的,经不住推敲。
控方出示的证据里,有些地方就特别可疑。
比如说那份[证据名称],这东西看起来好像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研究啊,发现这里面漏洞百出。
这份证据的来源就很模糊,就像是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胡同里捡到的,你根本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谁弄出来的。
而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走。
这就好比做菜,你要是不按照菜谱的步骤来,乱放调料,这菜肯定不好吃,甚至可能吃坏肚子。
在证据收集这个环节要是不遵守程序,那这个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大打折扣了。
还有啊,控方有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
一会儿说看到我的当事人这样了,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那样。
这就像是一个人一会儿说东边出太阳,一会儿又说西边出太阳,那肯定有问题啊。
李庄案,律师辩护词全稿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需要吗?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辩护词(模板)
辩护词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法庭: [法院名称]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列表]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性别: [性别]年龄: [年龄]地址: [地址]辩护人: [辩护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 执业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案由:高空抛物罪尊敬的审判长及各位审判员:我是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法定代理人[律师姓名],在此次审理中,我将代表被告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点概述: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于[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从高处抛下[具体物品],导致[具体后果,如物品落地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公共安全威胁]。
针对此指控,我们的辩护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投掷的物体造成了指控的结果?- 抛物的具体情况和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解释?2. 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及责任能力:- 被告人在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和意图。
- 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二、辩护论点详述:1. 证据合法性和充分性的质疑:- 检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全面覆盖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证据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收集、保存、提取过程中的程序违法?2. 从事实角度进行辩护:- 依据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及目击者证言,展示被告人行为与指控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 提供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的具体行动和位置,以证明其行为的无意性或偶然性。
3. 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具体规定,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如果行为确有发生,探讨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三、从轻或免罚的理由:- 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如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配合调查等。
- 被告人的社会背景、家庭状况和历史行为记录,以证明其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性。
结论:基于上述辩护理由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优秀一审XX辩护词一审辩护词
优秀一审XX辩护词一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 __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法律案件的辩护词(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对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案件事实进行澄清,以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与我当事人XXX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
在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我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原告将我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出具了合同、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我当事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事实:1. 2019年10月,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我当事人生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根据合同约定,我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分批次向原告交付了货物。
3.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了送货单,并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
4. 然而,原告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我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原告告上法庭。
二、辩护观点1. 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1 / 19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8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李庄案――刑事上诉状
李庄案――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庄,男,1961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在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年)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22年)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3、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释法,据以界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违法。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未依法决定和送达上诉人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避、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同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2、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判决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应在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后庭审。
4、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拒绝出示、承诺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法院的若干证人证言至今未提交,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诉人、辩护人质证,而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5、本案公诉人幺宁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幺宁依法不能同时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故幺宁依法不能担任本案的公诉人。
显然,幺宁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均存在违法情形。
6、其它(详见二审辩护词)。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一审判决无视公诉人未能依法举示定罪必须具备的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在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刑事一审辩护词模板
刑事一审辩护词模板一、刑事一审辩护词模板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阅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第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___年___月__日二、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是怎样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来,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庄案件是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文通过对李庄案件的事实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庄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件背景李庄案件发生于2010年,当事人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对法院审理程序提出质疑,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分析1.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根据起诉书,李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伪造了证人证言,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
2. 法院审理程序的问题在李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证人出庭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证人出庭率低,法庭秩序混乱等。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符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进行辩护。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导致律师无法有效行使辩护职能。
3. 法庭秩序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庭秩序。
本案中,法庭秩序混乱,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结论李庄案件是一起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的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打击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2. 保障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庭秩序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最新模板
刑事案件审辩护词最新模板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进行辩护陈述。
首先,我要对法庭和各位陪审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给予我们公正的审判机会。
今天,我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
希望通过我的陈述,能够让您对被告人的行为产生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是无辜的。
虽然事实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指向了被告人的罪行,但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请您仔细听取我们的陈述,不偏不倚地对待本案。
接下来,我将对本案的事实进行梳理。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确实在现场,但这并不能证明他参与了犯罪行为。
我们将提供证人证言和物证,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其他可能的嫌疑人,并呼吁警方重新调查,以寻找真正的罪犯。
此外,我们还将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瑕疵,可能是被操纵或伪造的。
我们将通过专家鉴定和证人证言,揭示这些证据的真相。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慎评估,并不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除了对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我们还将强调被告人的人格和动机。
被告人是一个品行良好、家庭和睦的人。
他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动机去实施这样的罪行。
我们将提供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个人陈述,证明他的良好品质和善良本性。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从整体上评估被告人的行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是公正的,审判应该是公正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坚信被告人是无辜的。
我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本案,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作出公正的判决。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此代表被告人,请求您们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从中寻找真相。
请您们不要被表面的迹象所迷惑,不要被检方的指控所左右。
相信我们的辩护观点,相信被告人的清白,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辩护词案例 最精彩的辩护词模板
辩护词案例:最精彩的辩护词模板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女士们、先生们:首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感谢法庭给予我们表达辩护的机会。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维护他的权益和尊严。
在庭上,我会展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寻求您的公正判决。
事实概述首先,我要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事实。
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
然而,我会证明这一指控是不正确的,因为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并没有实施这一罪行。
证据支持目击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我会通过分析和解读目击证人的证词,来揭示其中的矛盾之处。
证人A声称看到我的当事人实施罪行,但两个星期后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证人B却对警方指控了另外一个嫌疑人。
这种矛盾在证人的证词中引发了可疑之处,证明了证人的证词不可靠。
视频录像的关键信息除了目击证人的证词,我们还有一段视频录像,它清晰记录了发生的事件。
然而,我会展示给您看,这段录像在关键的场景中存在编辑痕迹和不连续的部分。
这就引发了录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疑问。
因此,这段录像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罪行。
物证的误导性此外,检察官提供的物证也并不明确地显示我的当事人与犯罪行为有关。
这些物证可能被跨考扭曲。
我们将提供专家证词,证明这些物证并不能被作为定罪的确凿证据。
法律依据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要依法辩护。
根据我在法庭上收到的起诉书,我会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我的辩护:1.引用刑法第XXX条,说明必须对证据进行合法获得的要求。
如果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应当拒绝采纳。
2.引用刑法第XXX条,说明矛盾的证词不可作为判决的依据,因为法庭应当依据证据的可信度来做出决定。
3.引用刑事诉讼法第XXX条,说明物证必须经过合法获得,并且不能被篡改。
如果物证不合法或者经过篡改,法庭应该将其排除在外。
这些法条都支持了我的辩护观点,也证明了我的当事人的无罪。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在上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下,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不应该被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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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一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
(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
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
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
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
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
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
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
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
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
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
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
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
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
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
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
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
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
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程序之辩: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不可能构成本罪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
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
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
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
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
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
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
为什么这样说?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
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
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
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
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
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
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
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
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
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
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
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
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
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
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
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
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
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
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
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
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
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
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
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
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
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
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
伪证罪,必须有个“证”。
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
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
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
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
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
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事实之辩: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
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
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
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
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
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
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
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
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
不可能构成本罪。
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
我们来看事实。
(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
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
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
《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