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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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但是如果决议存在瑕疵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决议瑕疵主要包括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种类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决议、请求补救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申请赔偿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股东大会监督机制以及股东应增强对公司治理的意识对于减少决议瑕疵的发生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可以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法院撤销决议、补救措施、责任人、赔偿、监督机制、公司治理、股东意识。

1. 引言1.1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是公司内部决策的最高机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决策功能,是公司治理的基石。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之一。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如公司业务重组、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具有重要影响,关系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大会决议也是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性的重要体现。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其决议应当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合规地进行股东大会决议,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决议事关公司命运和股东权益,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督,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健康发展,股东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2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瑕疵决议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

司 治

F RI END S OF A ( ? C O UNT I NG
I — ■ — ● ■ ■ ■ 嘲
论股 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 角
梧 州学 院 【 摘 叶海燕 莫 敏
要】 公 司股 东 会 决议 对股 东权利和公 司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 为保证其 内 容 和程序均合 法、 合理 、 正 当, 我 国公 司法
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股东会决议 此类纠纷往往 占到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 的程序和内容应该合法 、 公正 , 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有 如: 2 0 0 6年 3月 ,张某等五人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
瑕疵 , 就 应对其效 力作否定性评价 , 赋予中小股东提起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7 0万元 ,张某占 1 0 %的股
充分 发 挥公 司 的 自治 作 用 , 公 司 可 以通 过 其组 织 机 构在 的规定 , 属于召集程序违法。按照《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法律 、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以多数决 的方式决 的规 定 , 股 东 可 以请 求 法 院撤 销 该 会 议 决议 , 即提 起 股
策 公 司 重 大事 项 。 同 时 , 为 了防 止在 公 司 决策 过 程 中损 东会 决议撤 销 之诉 。 害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法律 又规 定 了公 司 决 议 存 在 瑕 疵 本 案例 中 , 甲有限公 司 的股东 会会 议召 集程序 违 法 ,
日, 张某发现上述情况 , 并向人 民法院起诉。
本案例 涉及 的是股 东会 瑕疵 决议 。 甲有 限责任 公 司
影 响公 司 的正 常运转 。这 样不 仅 使公 司 失 去效 率 , 也 无 召开股东会议没有通知股东张某参加 , 违反 了《 公司法》 法 实现 股 东 的公 平 。 为了 更好 地 实现 公 司 的 营利 功 能 , 第 四十 二 条 “ 召 开股 东会 会 议 , 应 当… …通 知全 体 股东 ”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摘要】股东大会决议遵照持股占多数的股东同意为最终决议的原则。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如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或决议实施的程序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都属于决议瑕疵。

由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所属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存在重大的影响,所以对形成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完善,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诉讼一、股东会决议瑕疵概述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作为法理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公司也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公司的意思、决定需对外表达时,就需要借助自然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得以实现,其形成或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

股东大会一经做出决议,即形成了公司的决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或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论是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的内容还是决议产生的程序,都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或违背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即产生了瑕疵。

从内容和程序是否违规上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是指形成决议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广义瑕疵是指决议形成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

从以上的定义不难看出,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和广义瑕疵的区别集中在是否违反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上,也就是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元素,公司章程无论对全体股东来说,还是对公司运营来说,都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公司和股东大会维持下去的基本保障。

因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都不能违反这一章程。

从这一点来讲,股东大会的广义瑕疵理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公司法》即采纳了这一概念解释,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凡决议通过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无论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一律无效。

而会议表决的程序、召集方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公司自定的章程,同时其决议通过的内容也违反了公司自定的章程,无论是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只要不超过决议执行之日起的六十日即可。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依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实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机能的方式,对整个公司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决议又是多数股东针对公司意思机关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多数法律行为的范畴,不受其构成要素——单个股东意思表示瑕疵的影响。

所以,决议作为一种特别的法律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中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对于决议瑕疵的构成、决议瑕疵的主张方式、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都不能一概的适用民法中对单方、双方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时的一般规定,应适用特殊的规定。

因为股东会决议的这种特殊性,本文旨在构建决议存在瑕疵时,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决议瑕疵寻求救济的制度。

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

前言部分简单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股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内涵,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脉络。

正文由六章组成。

第一章为概述,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性质及成立。

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意义上是公司的意思,是公司能够如自然人般形成的自己的意思。

股东大会决议是多数股东针对公司意思机关进行意思表示形成的,属于多数法律行为的范畴。

其特点决定了决议不能适用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

决议的形成也是独具特色的。

程序对决议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召集的股东大会合法成立后,并满足议事定足数和议决定足数的要求,才可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

第二章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构成以及决议瑕疵导致的效力后果。

决议同一般法律行为一样,要受强制性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评价。

同时,决议必须基于一定的程序才能形成。

决议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善良风俗,或是形成过程违反程序时即构成决议的瑕疵。

因为决议区别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所以单个股东表决权行使因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撤销时,并不当然构成决议的瑕疵。

在论述了决议瑕疵可能导致的效力后果后,本文就主张决议瑕疵的权利人的范围和主张决议瑕疵的方式进行了论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1 . 通知 人
对 于人合性 为主 的有限责任 公司 , 股 东 的姓名和地 址都知道 的情 况下, 采 用专 人书面 送递 、 数据 电文 通知 ( 含 电报 、 电传 、 传真 、 电
根 据我 国 《 公司法 》 第4 1 条规定 ,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会 的主体 子 邮件 等) 、 邮递送 达方 式更 为便利 和经 济 。对 于需 要采用 其他 包括董 事会 、 监 事会 、 代 表十 分之一 以上表 决权 的股 东。上述 主 通 知方 式如 公告通 知方式 的 , 可 在章程 种进 行 明确约定 。 体在行 使 召集和 主持 股东会 权 力上并 不是 完全一 致 的。在董 事 会 不能 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 行 召集股 东会会 议职责 的 , 监事会 才能 召集和 主持 ; 而 在监事 会不 召集和 主持 的 , 代表 十分之 一 以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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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孙 瑜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角度,分析了股 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及程序瑕疵的不 同表现方式, 并对无效股东会决议和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进行 了论述, 指出一些 目 前立法上不明确之处, 希望对
会 的会议 召集程 序、 表决 方式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公司章 程, 或 者 决议 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的 , 股 东可 以 自决议作 出之 日起六 十 日
3 . 通 知方 式
股东会 的召开 , 不仅要在 《 公司法》 或公 司章程规 定的期 限内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的最高意思表示。

由于股东大会决议因在程序和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而产生瑕疵,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进展法律救济,对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

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使我国?公司法?早日完善。

股东大会是股份的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组成,就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部最高的意思决定。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资本多数决的原那么对议决事项通过赞成或否认的方式来决定其意思。

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所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于保证公司的利益向着股东利益的正方向开展,保证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交易平安都具有着不可无视的重要意义。

然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大会的瑕疵进展救济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那么,为了公司维持的目的,将多数股东的意思吸收为公司团体的意思。

资本多数决原那么乃是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大特点。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规模和运作效率的要求使股份公司不可能如人合公司一样,在作出公司事项决议时,取得每一股东的一致同意。

为了使公司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进展公司经营与运作,资本多数决原那么乃是此精神在公司决议时的具体表达。

股东大会决议因其显著的重要地位和决议的特点,在程序和容上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否那么该决议就可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1、目的外事项的决议。

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股东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展决议。

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必须记载于召集通知上,如?日本商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前款通知中应记载会议目的事项。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作者:李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股东大会决议遵照持股占多数的股东同意为最终决议的原则。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如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或决议实施的程序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都属于决议瑕疵。

由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所属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存在重大的影响,所以对形成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完善,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诉讼一、股东会决议瑕疵概述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作为法理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公司也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公司的意思、决定需对外表达时,就需要借助自然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得以实现,其形成或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

股东大会一经做出决议,即形成了公司的决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或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论是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的内容还是决议产生的程序,都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或违背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即产生了瑕疵。

从内容和程序是否违规上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是指形成决议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广义瑕疵是指决议形成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

从以上的定义不难看出,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和广义瑕疵的区别集中在是否违反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上,也就是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元素,公司章程无论对全体股东来说,还是对公司运营来说,都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公司和股东大会维持下去的基本保障。

因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都不能违反这一章程。

从这一点来讲,股东大会的广义瑕疵理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公司法》即采纳了这一概念解释,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凡决议通过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无论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一律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摘要: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

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

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产物,作为一项单一团体的意思,其本质是资本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决定。

股东大会决议的作成在于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内容两个方面,只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少数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反,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

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

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在公司立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法;英美法国家则在判例上确认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补救办法。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虽然规定了对违法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但对判定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依据不是很充分,换言之,公司法上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因此,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一、瑕疵决议的效力:“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一)“二分法”:缺陷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既存在于决议的成立过程,又存在于决议的内容,前者属于程序瑕疵,后者属于内容瑕疵。

鉴于此,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主张,瑕疵决议的效力应当依照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的不同分别赋予两种不同的效力,即决议程序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决议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

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即采“二分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 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  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

一、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内容或程序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例如,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超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程序违法: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存在程序瑕疵,例如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等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内容或程序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例如,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超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程序违法: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存在程序瑕疵,例如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等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司法审查标准:在撤销决议的司法审查中,应重点决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是否损害了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同时,法院在审查中还应判断撤 销决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作出是否撤销决议的判决。
四、结论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的重要问题。针 对该问题,我们需要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并构建完善的救 济体系。其中,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为中心的救济体系可以更好地平衡 公司内部机制和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救 济方式。
具体而言,该救济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完善公司内部机制: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透明的决议规则和程序,强化决 议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以减少决议效力瑕疵的产生。
2、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在一定时间内,赋予利益相关方申请撤销股东大会 决议的权利,以便对已产生的决议效力瑕疵进行纠正。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在进行决议时所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如程序不当、表决欠缺合法性、表决结果违反公司法规定等问题。

这些决议瑕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给公司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决策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其中,股东会决策必须遵守程序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依照表决权数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经过审议、讨论、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该决议需要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但实际操作时,由于各种原因,会有一些瑕疵出现,如程序不当、表决汇总错误、未进行有效的讨论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解决。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纠正为了解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多种纠正措施。

一般来说,纠正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方法有三种:自愿性纠正、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1、自愿性纠正自愿性纠正是指当出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各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主动改正错误所采取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避免了纠纷,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但这种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同的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或者存在更严重的造假等问题,那么自愿性纠正就无法解决问题。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法庭为受害者提供正式诉讼和赔偿机制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或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使得这个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但缺点也同样明显,诉讼程序通常是拖延、昂贵和耗时的,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3、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通过政府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决议瑕疵问题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行政救济。

政府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纠正,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股东会瑕疵决议及其救济制度的构建

股东会瑕疵决议及其救济制度的构建

摘 要 : 文 从 股 东 会 瑕 疵 决 议 的 性 质 及 其 效 力 问 题 分 析 出 发 , 合 法 律 经 济 学 的 理 论 视 角 , 讨 了 股 东 会 瑕 疵 决议 本 结 探 需 要 构 建 救 济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 实现 商事 交 易的 稳 定 性 。 以
叮以要 求 大 股 东 解 释 其 政 策 并 提 微 弱 的反 对 意 见 。、 首 先 , 于 可撤 销 的情 形 . 上 文 已经 进 行 了探 讨 。但 是 , 对 在 对 在 经 济 法 律 框 架 下 ,通 过 对 股 东 权 的 法 律 经 济 学 的价 值 分 有 特 别 利 害关 系 的股 东 行 使 表 决 权 所 形 成 的不 当决 议 ,是 否 可 成
为 瑕 疵 决议 而被 撤 销 。 纵 观 整个 《 司 法 》仅 对 这 一 种 情 形 排 除 ⑧ 公 , 了 利 害 关 系 股 东 的表 决 权 。 据 法 定 主 义 原则 : 根 只有 当决 议 情 形 违 6条 时 , 成 为 可撤 销 的 决 议 ; 在 其 他 情 形 下 不 构 成 决 议 才 而 理 预 期 了 自己 在 股 东 会 上 行 使 表 决 权 的影 响 力 。正 常情 况 下 , 他 反 第 l 的 表 决 权 对 于 表 决 结 果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 应 当“ 理 “ 受 这 种 多 撤 销 的理 由 。这 是 直 法 上 的一 个 缺 陷 , 律 需 要 明 确 限 定 排 除 特 他 合 忍 法
析, 允分 表 明 表 决 权 的 分 配 应 当 与 剩 余 索 取 权 相 适 应 , 决 投 票 表 时 的 一 股 一 权 , 其 自身 的 理论 依 据 。 少 数 派 股 东 也 应 当 已经 合 有

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 关于原告的范围过于狭 窄, . 仅规定 了股东可 以起诉, 作为公 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与决议 的通过有着利害关系的董事、 监事均不能 。
条文 中不难看 出我国派生诉讼的适用 范围仅限于董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 , 给
违背公平的决议 , 是法律金坚决反对的, 不讲求效率的股东会 决议, 势 议 被 救 济 后 的 处 理 、 讼 中决 议 的 执 行 等 。 诉
必给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快数反应 、 抓住机遇到来不利影响。 因
( ) 于 派 生诉 讼 规 定 的 缺 陷 二 关
此, 法律既不能坐视损害股东大会民主 、 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瑕疵而不
权力舒缓公平与效率在股 东大会领域 的紧张对峙 。在法律上规定股 讼 , 。 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 失的行 为。 东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 , 为意大利《 民法典》 日本《 、 商法典》 和我
国《 公司 法 》 采 用 。 所
从权利性质上讲,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性 的权利 , 只是 股东为 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针对管理层成 员的不正当行为采取 的补救措施 。 股东只有在 公司 的利益 已经遭受实 际损害 的状态下, 才 有权利提起诉讼 。 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 了公司的利益, 其 因 而胜诉所 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 归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
中图 分类号 : 2 . D92 (090 .5—2 10 —522 0)40 1 0
法 》 17条 至 l3条 虽规 定 了 董 事 、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违 反 法律 义 第 4 5 监 高

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 以上表 决权股份 的股东, 就特定事 项所作的集体意思 。 东在股 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 股 股东会会 议 主席 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 依据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 , 尽管持股比例较 低 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 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 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 为公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作者:叶海燕莫敏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19期【摘要】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为保证其内容和程序均合法、合理、正当,我国公司法构建了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

然而,该制度只是一个框架,在诉权主体、诉权期间、诉讼担保等各方面都还未得到细化。

文章以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探讨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中存在的若干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在维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中小股东利益;利益平衡;诉讼担保一、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产物,往往体现的是占资本多数的大股东的意愿,中小股东原则上必须接受。

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或权益,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英美法等国家规定了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

控股股东一旦违反该义务,则是“对少数股东之诈欺”,少数股东有权对该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正是由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诚实义务,其不能利用权力,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应该合法、公正,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有瑕疵,就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评价,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实现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平衡。

另外,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也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作为目标。

公司每作出一项决议都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确实能够体现各个股东的意愿和公平。

然而,这很有可能导致迟迟无法达成有效协议,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这样不仅使公司失去效率,也无法实现股东的公平。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的营利功能,充分发挥公司的自治作用,公司可以通过其组织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同时,为了防止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法律又规定了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可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或决议撤销之诉,以实现公平。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思考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思考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思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地位也日益凸显。

在股东会中,股东通过决议表达自己的意愿,影响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治理机制。

有时候股东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思考,探讨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情况以及其影响。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存在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程序瑕疵:即在召集、通知、审议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可能包括未按法定程序通知股东会或未依法召开股东会等。

2.权利瑕疵:即在股东会决议过程中,部分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可能包括股东被排除在决策范围之外,或者在表决过程中存在舞弊等情况。

3.内容瑕疵:即所通过的决议内容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可能包括超出法律授权范围的决议、未经合规程序的决议等。

这些瑕疵形式可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受到影响,甚至可能被视为无效决议。

那么,当发现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1.维护合法权益在发现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们应该首先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怎样的损害,并据此依法提出抗议或申诉。

在公司治理中,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股东们要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2.合法程序纠正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应当采取合法程序予以纠正。

这包括可以通过重新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重新审议等方式,使得决议的效力得到合法确认,以保障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程序瑕疵的决议,重新召开股东会是较为常见的纠正方式,但需注意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

3.加强公司治理对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情况,也应当引起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视和改进。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程序瑕疵、权利瑕疵或内容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确保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合规。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问题——由公司法第111条展开曲峰、李锐案情介绍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于1998年共同出资设立C有限公司,A有限公司出资占总出资额70%,B公司占总出资额30%。

2000年3月,A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授权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出任C有限公司的股权代表。

C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出资各方股东代表由出资方法定代表人出任或授权他人出任,参加股东会议,代表出资方行使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书面通知双方股东,每年召开一次,经一方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的所有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2001年1月,王某向A有限公司申请辞职,同年4月12日王某向陈某(陈某为A公司的财务总监)出具书面委托,称委托陈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直至董事会委派新的人选为止。

2001年5月,C有限公司通知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研究员工对C有限公司参股事宜。

王某收到该会议通知后在通知上注明:“我已正式离开A公司,请直接与陈某接洽。

”6月8日,陈某与B公司代表曹某参加了C有限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A有限公司和C有限公司的经营骨干以现金出资,对C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陈某、曹某在决议上签字并分别加盖了A 有限公司、B公司公章。

6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同日,C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一、经营骨干以现金向C公司增资;增资后各方股东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为:A有限公司出资占40.83%,B公司占17.5%,10个自然人各占4.167%;曹某以B公司名义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陈某以A有限公司名义签字并加盖A有限公司公章。

陈某(与上称陈某为同一人)等10人在股东会决议上也分别签字,并随后修改了公司章程。

6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C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旦股东会决议瑕疵,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后续经营中遭受损失,因此法律救济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措施,涉及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审查标准及救济方式等方面。

一、股东会决议形式要素及内容要点股东会决议是由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进行的表决,其形成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素。

一般来说,股东会决议应包括决议文本、表决过程、表决结果和决议生效等要素。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点:1.决议文本。

决议文本是决议正式表述的文字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富于表述力,内容应包括决议事项、决议时间、股东会表决规则、表决结果等方面。

2.表决过程。

表决过程是决议达成的程序和程序要素,应包括股东会召开程序、表决投票程序、股东会表决票数计算等方面。

3.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是股东会决议的最终确认和结果,应包括通过或者未通过决议。

4.决议生效。

决议生效是决议执行的时间点,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进行确认。

二、股东会决议的审查标准股东会决议的审查标准是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乎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公平原则等。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程序是否合规。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是否按照行政程序合法化程序要求进行,是否符合股东会章程等规定。

2.表决是否公正。

股东会表决是否存在权利关系不清、有经济利益冲突等违法情形,是否公正。

3.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及公平原则等法律要求。

4.决议是否有实质性错误。

决议形式和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的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措施当发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救济。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救济。

当发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进行申诉和投诉,由公司内部机构进行处理和协调。

例如,通过法律部门、稽查部门等部门处理股东会决议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研究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研究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研究作者:黄维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5期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作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我国对此仅有《公司法》22条规定的空缺。

有效的决议要求程序要件和内容要件的齐备,否则就会得到否定评价。

若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利益主体可以采取非诉讼手段和诉讼手段进行救济。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表现形式和效力(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表现形式股东大会决议,是指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针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形成的决议,公司通过决议表达意思。

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不仅需要满足程序要件,还要满足内容要件。

据此,可以从程序、内容两个方面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进行分类。

1. 程序瑕疵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程序性要求,有效的决议满足内容要件齐备的前提是程序要件的齐备。

一般而言,我们从召集程序瑕疵和决议方法瑕疵两方面对程序瑕疵进行分类。

(1)召集程序瑕疵无召集,无会议,亦无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必须要经过合法的召集程序。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召开股东会,特殊情况下适格股东和监事会也有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程序要件齐备,要当董事会按程序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有权召集人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不论是召集通知方式、召集通知时间或公告期存在瑕疵、召集事项未载明召集事由、议题或者未通知全体股东等都属于召集通知上的瑕疵。

(2)决议方法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不仅需要遵照程序召开会议,还不得违背决议方式,否则存在决议方法瑕疵。

决议方法瑕疵主要包括表决人无表决权,表决人表决权受限,不满足形成决议的要件。

2. 内容瑕疵决议的事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内容存在瑕疵。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二是违反公司本质要求;三是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效力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学界一直争论不断。

论股东决定瑕疵及其司法救济——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

论股东决定瑕疵及其司法救济——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

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 东决定瑕疵也应 当包
( )股 东 决 定 内 容 瑕 疵 的 产 生 及 一
括 内容瑕疵 和程序瑕疵两种类 型。
缘 由
非市场经 济条件下最重要最常见 的商事主 体 ,其投资 的数量 和规模相对于法人 股东
客观地说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决
定 的内容 完全可能 出现违 反法律 、行政 法 规或公 司章程的情形 ,也就是说 ,股东 决 定 内容 瑕疵具有产生 的必 然性。其 中 ,股 东 决定 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的 ,属于
引起 立法 上的 足够关 注和重 视 .
笔 者 认 为 ,公 司从 诞 生 时 起 就 以社 团
性 为基本特 征 ,随 着世 界各国立法对一人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普遍认可 ,公司社 团性特
征虽面 临着新的挑战 ,但仍 不失 为公 司的 基本属 性。根据 我国 《 司法 》第 5 公 8条第
所难免 了。
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或者决议 内容违 反
公 司章 程 的 ,股 东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撤 销 但我 国 《 司法 》未就股东决定 瑕疵 公
及 其 司 法 救 济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别 是 第 2 特 2
条关于股 东会 的会议召 集程序 、表决方式 等程序规 定 ,也不 能适用于只有 唯一 股东 的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决定 ,故实务 中 大 多数认 为股东决定无瑕疵 及司法救济制 度。笔者认 为 ,股 东决定客观上 可能会存
2款 规 定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包 括 只 有 ~ 个 自然 人 股 东 或 者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其 中 ,就 自然 人 股 东 而 言 ,其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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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而新法认为违反公司章程的亦属瑕疵;另一方面新
法取消了“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条件要求。
将违反章程的决议视为瑕疵决议的一种,体现了对章
程的重视;取消“对股东合法权益侵犯”的条件要求,增强
了该条的可操作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瑕疵决议都会对股
东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而且即使构成侵犯,要举证证明也
是非常困难的,旧法规定的这个条件对股东过于苛刻,在
种瑕疵。笔者认为,决议不存在无论在产生的原因还是救
济途径及治愈方面不同于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有单独存在
的必要。因为无论决议无效还是不存在,都以决议以成立
第12卷第1期
2008年3月
岱宗学刊
JOURNALOF DAIZONG
Vol.12 NO.1
Mar· 2008或存在为前提,但决议根本就未合法成立应是更甚于前两
撤销或主张无效的选择权,无疑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
性;同时新法通过60日的时效限定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
定性。
四、尚需探讨的问题
1.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
当决议,是否可成为瑕疵决议而可撤销
我国《公司法》仅对一种情形排除了利害关系股东的
表决权,即《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
张 萍,郭 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 股东会决议瑕疵从对效力产生的影响方面可分为三类: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存在,
其中对于决议不存在是否应作为与前两种情况并列的一种分类,学界存在争议,本文论述了其有必要作为单独
的一类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与相似瑕疵决议的区别。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决议瑕疵的救济中经常
决议的情况均视为决议不存在。
笔者认为,只有在股东会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虚构股
东会决议才构成决议不存在。因为无论是无召集权人召
集的还是决定召集股东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都应
视为程序上的瑕疵,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的出席治愈,也可
通过请求撤销予以救济。因其仅仅是股东会召开原因存
在瑕疵,而股东会毕竟实际召开了,决议也是全体出席会
参加表决(若剔除该股东表决权数尚有成立决议所必要之
定额时,不构成瑕疵),违反决议要件,没有满足法定人数
要求或者计算方法违法,无会议主持资格人担任会议主持
等。
其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台湾柯枝芳老师提出“公司
的各股东,表决权的形式依民法规定归于无效或撤销时,
提出该股东表决权数上有成立决议必要之定额时,不构成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撤销变更登记。”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的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公司法对
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规定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3]:
1.瑕疵的认定
79第1期 张 萍等:论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 一方面旧法仅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属瑕疵
议的股东做出的,如仅仅因其召集原因的瑕疵而对其完全
否定,则极易导致资源的浪费。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效力及其救济
上述决议瑕疵的类型即是以对决议效力的影响进行
的分类,无效决议应属自始无效,可撤销决议应属效力待
定,决议不存在亦当然无效。至于各类决议瑕疵的救济各
国大多都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以下将对诉讼中容易
方面又有很大区别。可撤销的决议是效力未定的决议,利
害关系人可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撤销之诉进行救济,如超过
法定期间没有人主张则自动治愈,即视为自始生效;而决
议不存在则无从谈其效力,即当然无效,利害关系人可随
时主张其无效,是不可治愈的。因此,决议不存在比可撤
销决议的瑕疵程度更为严重,对其否定也更为彻底,也基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
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出现的问题,包括原告、被告的资格,公告、担保、和解制度以及判决的效力等。接下来对我国新公司法中涉及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内容与旧公司法作了比较,指出其在瑕疵的认定、法律处理与救济方式等方面的完善。最后
文章提出了这一领域理论界及实务界尚未达成一致,有待继续探讨的问题,包括撤销权的行使、撤销之诉滥用
的防止等问题。
害关系”较为恰当。至于提诉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意味着
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这样无疑有利于最大程度
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决议瑕疵的侵害,但这种保
护牺牲了公司关系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有
待商榷。个人认为还是有必要规定一个较长的除斥期间,
以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维持法律关系稳定之间寻求
的报酬决定,依该决议即发生一定的效果,其履行也不影
响第三人的权益,且须溯及否定决议的效力,始能达到撤
销决议的目的,故此类判决有溯及力。而对于其他,涉及
第三人利益的,通说认为应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
已经基于瑕疵决议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应不具
有溯及力[1]。
三、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规定
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结合整个公司法,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违反
第16条的情形发生时,则构成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规定,成为决议可撤销的理由;而在其他情形下,即使发
谋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但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得和解
没有明文规定,应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补充。
4.判决的效力
依照民法基本原理,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无效或不
成立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公司决议如被溯及无效
往往可能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因此有学者提出决
议是否溯及无效,不能一概而论。决议中诸如董事、监事
的变化
1999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旧法”)第111条规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
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006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2条规定:“公
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一种适当的平衡。
2.公告、担保
由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与无效都极有可能对公
司以外的主体产生影响,因此无论何种诉讼,一经提起,公
司应当立即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
明确规定,应属缺憾。
为避免因股东恶意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法律都
规定公司可申请法院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也
东的合意,公司决议虽违反章程但如无人反对,则可以治
愈,因此视为可撤销较为合理。程序违反法律又可分为两
种,一是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如:董事会召集
股东会的决议本身存在瑕疵,由无召集权人召集的股东
会,通知的瑕疵,目的事项之外的决议等;二是决议方法违
反法律或章程,如:无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
于此,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应严格限制
决议不存在的认定范围。柯芳枝[1]认为,决议不存在有两
种情况:一是欠缺股东会决议之成立要件,如根本未召开;
二是无召集权人召集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施天涛[2]则
认为,由违法的董事会决议、无召集权人召集的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以及根本未召集股东会议、制作虚伪的股东会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救济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122(2008)01-0078-03
[收稿日期]2008—01—15
[作者简介]张 萍(1981-),女,山东龙口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股东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将多数股东
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权利的行使。至于有人认为新法
取消该限制不利于防治恶意诉讼,笔者认为可通过担保制
度解决。
2.法律处理与救济方式
旧法笼统规定股东可诉求停止侵害,而新法区分内容
和程序的瑕疵,区分违法与违章———内容违法无效;内容
违章和程序违法、违章可撤销。
旧法规定的“诉求停止侵害”,是不具有操作意义的
瑕疵。”即在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章程构成的股东会决议
瑕疵中,在无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参加表决
的情况下,并不应认为一概导致决议瑕疵,因为如果剔除
该无表决权或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的表决权数,仍有成立
决议所必要的表决权数时,不应影响决议的效力。
3.决议不存在:通常认为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决
可分为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存在。
1.无效决议:一般认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为无
效决议。如公司决议违反股权平等原则、违反股利分配原
则、违反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等情况。
2.可撤销决议:一般认为内容违反章程或程序违反法
律规定的决议为可撤销决议。其中内容违反章程,传统上
将其视为无效诉讼,但现在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本身即为股
者的重大瑕疵,若法律反而不给予规定则有失严密。正如
合同法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之外还单独规定了合同不成
立的情况,公司法也应对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的情况做出明
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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