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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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部门及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用水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水计量管理,提高计量准确度,公司所属各用水部门及施工用水单位必须根据财务成本核算的需要安装水表并作为计量考核的依据;
二、公司各部门、各外包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接表,严禁表前接水,水表无铅封等情况发生,若经查出,一律按窃水行为处理,公司将予以行政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矿区各外来施工单位,需短期或临时接用生活水和生产水者,须提前三天向公司所属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所属部门领导审批后,再由机电工程部派专人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装置,方可用水,否则一律按窃水行为处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公司各场所、员工宿舍、办公室、施工场地等禁止长流水现象(确实工作需要除外)。若被发现,追查直接责任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水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大小、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同时按偷水行为处理,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的所有临时用水及矿区外来从业者用水,必须每月按时根据机电工程部核实的用水量到计财部交纳水费(或有公司计财部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或工作结束时,提前两天报告公司机电工程部,由机电工程部派专人抄回水度计量数,交清水费,否则一律按窃水行为处理;
八、公司水电管理工作由机电工程部操作、监督、检查、执行;由机电工程部和监察审计部组成查水小组,不定时、不定期地在全矿范围内对各用水单位和部门进行查水,并监督检查用水管理情况;
九、每月底最后三天由机电工程部、计财部、监察审计部定期抄水表,做好水费收缴、汇总工作。
十、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新疆乌恰县金旺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