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 -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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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办〔2014〕33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学校制定了《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该规范已经2014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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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
办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公务活动范围
(一)本规范所称学校公务活动,是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的需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的内外事公务活动。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席的学术活动,不在本规范所述范围内。
(二)校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需学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2.以中山大学党委、中山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会议、庆典仪式、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
3.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2—
校领导带队来访等;
4.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外国、港澳台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要员来访;外国、港澳台知名高校代表团,著名学者、知名人士来访等。
二、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规范运作、精简节约、注重实效、兼顾礼节的原则。
(二)确需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按照校领导分管工作对口予以安排,如分管领导无法出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如下相关性原则依次协调:相近学科、有分管经验、对口联系单位、分管礼宾(重要接待)。
(三)除学校布置全局性工作会议或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访外,原则上不安排书记、校长同时出席公务活动。如确需出席,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专事请示,其他单位不可自行邀请。
(四)书记或校长出席各类仪式、庆典、接待、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分管副职校领导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安排非分管副职校领导作形式陪同。特别重大的活动,需多位校领导出席的,或需相关校领导主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报请书记或校长同意。
(五)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以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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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特别重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
(六)除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有重大推动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礼节性出席由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组织的庆祝、纪念、表彰、开班、结业等活动。
(七)各类学术研讨会、论坛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
三、公务活动安排程序
(一)学校重要会议和重大校事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校领导出席。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的会议、活动,校领导可不出席。
(二)对符合规定确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具体方案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如需校领导讲话或致辞的,主办单位要提前3天提供参阅材料。
(三)凡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主办单位应依据学校外事工作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具体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学校公务活动尽量安排在校内进行,现场布置要力求—4—
简朴,不悬挂条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不印制和发放纪念品。
(三)学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以简餐或自助餐形式为主,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一般性的考察调研不安排用餐。
(四)接待活动中,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主动赠礼,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赠礼情况,回赠有我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礼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五)涉外、涉港澳台公务活动的规范及标准,参照国家、广东省有关外事暨港澳台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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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