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上海市双软认定要求
上海市双软认定要求双软认定是指国家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是中国政府作出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奖励,每年有一个申请周期,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核,得到认定就能够享受政府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而在上海市,双软认定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申请,以下是上海市双软认定的要求:一、企业要求:1.上海市在册数不少于 3 年的软件企业2.软件业务收入在上年度 100 万元以上3.拥有完整的组织管理、研发平台以及较为完善的研发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4.注册资本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连续 2 年以上盈利5.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及其销售业绩二、软件产品要求:1.提供完整的设计、开发、测试、验收、上线等研发环节的过程和文档资料2.重要模块和功能经过实际应用和检测,使用效果优秀,能够满足用户需求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4.经过一定的技术难度评估,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5.软件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的质量规范和标准三、申请流程:1.企业自行登录国家双软认定网站,下载并填写《双软企业实施办法》和《软件产品实施办法》并签字。
2.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在的区县软件企业协会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表》和《初审意见书》。
3.区县软件企业协会按照要求向上级软件企业协会提交各企业申报初审材料和初审意见。
4.上海市软件企业协会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任何问题回复及处理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处理情况通知企业。
5.经上海市软件企业协会审核的企业,向省级双软办提供申请材料。
6.省级双软办进行资格审查、技术鉴定、复审等环节,公示资格获得结果并通知申请者。
以上就是上海市双软认定的要求和申请流程。
企业应根据这些要求,在申请时认真准备并仔细填写材料,确保申请的资料真实可靠、全面详实。
同时,还需要具备足够的软件研发实力和过硬的软件品质,以获得认定和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现将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下发给你们。
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10〕390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2010年上半年,经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和上海贝尔阿尔卡特A7515媒体网关软件[简称:A7515媒体网关软件]V2.0(延续)等170个软件产品符合变更条件,同意进行变更。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
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软件企业认定⼀、认定条件(⼀)依法在本市⾏政区域内成⽴企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数占企业当年⽉平均职⼯总⼈数的⽐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员占企业当年⽉平均职⼯总数的⽐例不低于20%;(三)企业拥有核⼼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总额的⽐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的研究开发费⽤⾦额占研究开发费⽤总额的⽐例不低于60%;(四)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占企业收⼊总额的⽐例⼀般不低于50%(嵌⼊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占企业收⼊总额的⽐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占企业收⼊总额的⽐例⼀般不低于40%(嵌⼊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占企业收⼊总额的⽐例不低于30%);(五)企业主营业务拥有⾃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段和能⼒,并建⽴符合软件⼯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的过程⽂档记录;(七)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具、合法的开发⼯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撑环境。
⼆、申报材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上年度《职⼯⼈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员数情况表》,申请⽇前⼀⽉度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明细表》(请下载相关附件);(六)企业⽣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上海市双软认定条件和程序
软件企业认定:800元
软件产品登记:500元/每只产品
3. 在企业提交齐申请认定或产品登记材料后,由认定机构核收受理登记表。十个工日内,通过形式审核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发受理通知书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如形式审核有疑问或不符要求,经征求企业同意,则转请专家评审。专家审核,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企业需按每位专家300元的暂定标准另交专家评审费。
⑤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者系统集成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⑥ 通过ISO9000认证、CMM论证的企业提供证明复印件。
以上2)—6)作为申请表的附件也请提交一式三份复印件。
⑦ 全国软件产业统计调查表(即信部联2000[1024]号文中的统计表)。
⑧ 上海市信息服务及软件统计表,季度统计表需企业今后每季度提交。
③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它包括: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受理证;或者开发合同;委托协议书或合同;鉴定证明;验收材料等。对无证书的材料,企业还需出具版权声明。
④ 前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此财务报表应是审计事务所审计盖章的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章。
⑼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报材料
⑴ 需要申请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的企业可向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机构进行咨询登记,领取有关材料,按要求准备好应提交的表格和有关材料。
⑵ 申请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的材料: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①《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⑨ 上海信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表(服务业及软件业)。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版权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相关内容的介绍。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条件的解析
如要求社保证 明材料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2 0 1 3
年5 月或6 月 上海 市 ( 城镇 ) 社 会 保 险费 缴 纳 通 知 书复 印
件, 而不是其他公信力不足的材料; 如要求企业资产负债
表、 利 润表 、 研 究开发 费用情 况归 集 表等 必 须经 过 中介机
构鉴证 , 而不是 像 以往 企业 自行填报 , 加盖企 业公章 即
3) 新 认 定 和年审 的部 份材 料 要求 由具 有公 信 力的 第 三方 机构 出具
企业要采用的“ 合法 的开发工具” , 这是国家保护 知识 产 流 量表 考 核企 业 生产 经 营指 标 和软 件 收入 、研 发 投入 指
免三减 半” 优惠政策期间的软件 企业, 仍按照 《 软件 企业 认定标准及管理 办法 ( 试行) 》( 信部联 产 [ 2 0 0 0 ] 9 6 8
E D A 工具 、 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 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
的技 术 支 撑 环 境 。 特 别 要 注 意 的就 是 新 办 法 中明 确提 到 权、 坚 决 反盗 版 的具体 措施 。 需 要 特 别 说 明的是 : 为 保证 部 分正 在享 受 “ 两 免 三减 半” 的原 已认 定 的软 件 企业 能 够 继续 享 受优 惠 政 策 , 6 4 号 文特别 规定 “ 2 0 1 1 年1 月1 E l 前 认 定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享受企 业 所得 税“ 两
3 ) 6 4 号 文也 对其 他相 关条 件提 出了更 高要 求 比如 , 要求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保证 设 计 产 品质 量 的 手段
要求填报 《 职工人数、 学历结构、 研究开发人员数情 况表 》 , 全面深入考核企业人员学历结构、 职能分布、 签订 劳动合同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 同时辅之以企业缴纳社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沪浦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浦科[2003]7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财政局、经贸局、科技局、计划发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浦财经〔2003〕13号)的精神,浦东新区科技局根据浦府(2000)38号《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沪浦科(2003)34号《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制定了补充规定。
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二○○三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浦财经(2003)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在《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文件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沪浦科(2003)34号文件基础上,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 ?/font>抑鞴懿棵湃隙ǖ墓壹镀笠导际蹩⒒梗液蜕虾J懈璧淖手猓笠瞪昵耄虑萍挤⒄够鹂捎枰?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沪财教[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二OO八年十月九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和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具备软件企业法律地位,成立至少三年;
二、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50万元,累积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有软件自主研发能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
四、建有软件产品实验室,主要职能是开发和改进软件产品;
五、拥有一定规模的软件开发人员,实现软件企业的正常运营;
六、有能力进行软件工程项目研发和交付,获得认可软件质量认证证书;
七、实现国际贸易业务及软件出口;
八、负有责任,具有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其他相关行业活动;
九、软件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 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 [ 2 0 1 3] 6 4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 ( 国发 [ 2 0 1 1] 4 号 ),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特制定 《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
该办 法将 于4 月1 日起实 施 。 办法 由总则 、认 定 条件 和 程序 、行 业 规范 、监 督 管
径分别按照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 归集 ” 。 申报认 定及 相关 资 质 的软 件企 业应 给予 足
够 重视 。
理和附则五章2 6 条组成 。办法强调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 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明确指 出 “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 件产 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 相关 服务 ,并 符合 财 税 [ 2 0 1 2]2 7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企业” 。并且 ,具体规定
彻 执行 。
特 此通 知 。
2 0 1 3 年2 月6 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 电
的从 事软件 产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相 关服务 ,并符合 财
税 ( 2 0 1 2] 2 7 号 文件有 关规定 的企业 。 第三条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
上海双软企业认定流程
上海双软企业认定流程1.准备阶段:企业在进行双软认定之前,需要先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对双软认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流程。
其次,企业需要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了解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人员素质和软件产品的特点等方面的情况。
2.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准备阶段的工作情况,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软件产品的描述、软件开发能力评估等内容。
企业通过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指定的途径提交申报材料,并将材料进行备案。
3.材料审核阶段: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开发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将通知企业进入下一阶段,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告知企业不予认定,并给出相关原因和意见。
4.现场考察阶段:审核通过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将派遣专门的人员来到企业现场实地考察,并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现场考察主要包括对企业的人员素质、软件开发流程、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考察结束后,将对考察结果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策。
5.认定结果公示阶段:认定结果将通过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30天,期间社会公众可以对认定结果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示期结束后,将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认定结果的有效性。
6.颁发认定证书阶段:根据认定结果,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将对认定通过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证书是企业获得双软认定的重要凭证,证明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软件开发能力和条件。
7.持续监管阶段:认定通过的企业需要接受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的持续监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软件开发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上海市软件产业办公室有权取消企业的双软认定。
双软企业认定方案
双软企业认定方案一、背景介绍双软企业认定是指双软企业认定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的软件企业资质和软件产品质量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国家双软认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双软企业是指拥有软件企业资质,并在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具备一定水平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1.软件企业资质要求:(1)企业具备正式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并获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3)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财务机构;(4)企业具备软件开发、测试、运维等专业人员。
2.软件产品质量要求:(1)软件产品开发过程符合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原理和方法;(2)产品必须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和界面设计;(3)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4)软件产品必须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三、认定程序1.登记申请:企业向当地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认定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3.现场考察:软件行业协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软件开发、测试、运维等方面的情况;4.产品评估:根据评估流程和方法,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功能性、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并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5.结果公示:将评估结果公示在软件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并向企业发放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益1.政府支持:双软企业认定合格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2.品牌提升: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可以凭借认定证书,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3.合作机会: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时,可以作为合作伙伴的优先选择;4.人才吸引:认定合格的双软企业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软件人才;五、建议和改进建议2.完善评估方法:对于软件产品质量评估,应制定更为科学、全面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可靠;3.增加培训和支持: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测试和运维等方面的水平;4.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双软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认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上海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上海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注册时间: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年(365天)以上;
2、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一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六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3、创新能力:企业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分不得低于71分;
4、技术领域: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5、科技人员:企业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当年”指的是企业申报前一年),在企业任职累计够183天就符合研发人员的基本要求;
6、销售占比: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5000万元至2亿元、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分别不低于5%、4%、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低于全部研发费用的60%;
7、高品收入:企业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
8、其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且在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的主要业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服务。
3. 企业应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企业的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并且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5. 企业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资源和经营场所。
6. 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应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最新的国家级软件企业评定标准,可以查阅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证标准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二、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的办理,需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网上申请通过以后,企业要向地方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的书面材料;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经过公示10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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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
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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