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运营管理制度(试行)
收费运营管理制度(试行)
湖北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运营管理制度1、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收费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二节收费工作岗位职责第三章收费服务管理第四章收费现场管理第五章收费业务管理第六章收费稽查管理第七章机电系统设备管理与维护第八章安全应急处置管理第九章收费业务考核管理第十章违章处罚第十一章附则2、收费管理综合考核办法3、综合考核标准4、收费稽查奖励办法5、电子投包机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6、通行卡管理规范7、机电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配电及防雷第三章通信系统第四章收费系统第五章监控及报警系统第六章备件及仓库管理湖北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南公司所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管理,落实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湖北省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江南公司收费运营工作必须明确: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投资巨大的固定资产;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本质是公共服务;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管理肩负着为公众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的通行服务,为投资者守护好资产,以及为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三重使命。
第四条江南公司所属高速公路,在建成完工前半年以启动收费运营对接工作,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申请手续及特许经营权申请。
开通人员、收费站配置标准统一报送交投公司审批,按批复执行。
第五条江南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各项目保持收费性质不变,按里程适当、区域位置就近原则,实行统一化、集约化管理。
实行“全员抓收费、系统抓收费、协同抓收费”的收费工作机制,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收费管理一线,做好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收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文审[2007]007号)各有关县(市)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和政府还贷公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公路收费权,同时履行收费期间的改建、养护、绿化、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市交通局为全市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路桥投资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代表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养护等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新交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规〔2020〕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投公司:为规范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服务,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服务,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各收费公路均应纳入自治区联网收费统一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实行现金自收、轧差调拨及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系统技术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收费公路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公路收费(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联网中心)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全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具体如下:(一)制度规范。
拟定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方面管理办法和系统技术标准,制定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建设指挥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规定的原则要求,在总结近年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以予以发布试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合资铁路应运而生,不断发展。
现有合资铁路必须做好规范化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合资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今后新建合资铁路,一律按《办法》的规定要求办理。
与此有关的合资铁路统计、运输收费清算、劳动工资管理等实施细则,铁道部分项颁发执行。
合资铁路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铁路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
各单位要团结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全力支持合资铁路的建设与经营,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
1996年5月31日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1].6.1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1].6.1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续期业务各项工作,特制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凡公司有关期交保单续期收费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期交是指交费频率为“趸交”之外的定期交费频率,包括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设专职续期管理岗,负责续期收费的流程和风险管理;二级机构运营部设专职或者兼职续期岗,负责续期收费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推动;保单服务人员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续期服务。
第四条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续期管理岗职责: 1、制定并维护续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2、建立并维护续期收费业务应用系统;3、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4、机构续期业务的指导和效果追踪;5、检查机构续期作业质量,有效管控业务风险;6、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持续改进续期收费体系; 7、制定机构续期指标考核标准;8、制定续期收费推动方案,有效推动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 9、建立续期报表、报告的制作和报送体系,搭建续期数据信息平台;第 1 页共 9 页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收费业务管理办法10、分析考核指标,撰写全系统业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二级机构运营部续期岗职责:1、执行并宣导续期业务制度,搭建续期收费业务体系;2、开拓并维护续期收费渠道,建立便捷的收费体系;3、督导并检查三级机构续期作业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持续改进业务流程;4、制定续期推动方案,有效推动续期收费进度及指标达成;5、逐步建立和完善本机构续期数据信息传递体系,及时、准确的传递业务数据;6、续期收费信息的追踪、记录、备份;7、续期各种信函的寄发、效果追踪,以及续期退信的管理;8、每月定期制作并下发续期应收及应收未收清单,督促续期收费进度; 9、制作续期业务统计报表,督导并及时追踪续期收费进度; 10、撰写续期业务分析报告;11、其它与续期收费业务相关事项的处理。
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ETC)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ETC)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速度,提升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运营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电子缴费是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和非现金支付通行费的收费方式。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实行局属客户服务网点和代理网点(合作银行)两种运营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高速公路电子缴费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业务由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网管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管理所、ETC客户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客服网点)按照职责划分分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管理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电子缴费联网运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高管局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电子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客服网点、专用车道及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建设。
(三)负责电子缴费合作银行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包括合作银行营销区域和“一站式”客服网点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省电子缴费的资金归集、结算和全国联网后的收入清分工作。
(五)负责电子缴费用户卡及OBU电子标签的入库、发行。
(六)负责推广和应用电子缴费新技术、新设备,保障电子缴费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负责对全省电子缴费各级管理单位进行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和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省电子缴费宣传方案的制定、政策公示以及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七条省网管中心(ETC管理中心)职责:(一)严格执行《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ETC)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5.19•【字号】豫交[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07〕18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通行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
根据《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国外和外省同行好的做法,参考我省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2024年园区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园区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园区内各项收费事项,并保障园区运营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园区收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收费项目的管理与收取。
二、收费项目1. 园区租金:按照园区内不同区域和不同用途,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租金包括基本租金、公共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 车辆停车费:对园区内车辆停放收取停车费,按小时或按天计费。
3. 物业管理费:对园区内的企业、商户等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园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 生态环境维护费:对园区内的企业、商户等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生态环境维护费,用于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
5. 公共设施使用费:对园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收取费用,如会议室、展览馆等的租赁费用。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的制定:所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经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并在园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 收费方式和时限:收费可采用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收费时间为每月的指定日期,在指定时间内缴纳。
3. 收费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4. 收费票据:园区管理机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确保每笔收费有明确的记录和凭证。
5. 收费异议处理:对于收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收费错误,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四、收费管理机构园区收费管理机构由园区管理机构成立,负责园区内所有收费项目的管理和收取。
收费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1. 制定并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2. 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3. 确保收费流程合法、公正、透明。
4. 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发放。
5. 处理收费异议申诉。
6. 定期对收费管理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管理与监督1. 监督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成立监督机构,对收费管理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收费站收费找零备用金管理制度 a
XX公司收费站找零备用金管理制度(试行)
一、找零备用金的用途
找零备用金仅限于车辆通行费找零,不得私自挪用或私存。
二、找零备用金的配备
1、收费站根据交通量和收费额实际情况需要,合理测算、核定所需备用金,报收费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审定后予以配发,票管(票会)负责找零备用金的保管、配发和收回工作。
2、找零备用金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动,若遇交通量变化需要增减时,报收费运营部、财务部核准后增减。
三、找零备用金的管理
1、找零备用金上岗配发、下岗收回。
2、收费运营部、财务部对找零备用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找零备用金的使用
1、找零备用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票管(票会)每次配发找零备用金时全过程必须在监控范围内配发给值班长,并做好登记。
2、当班值班长将找零备用金按所开车道分配给收费员,并在《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找零备用金登记表》上签字,当班值班长在下班前30分钟到车道收回找零备用金,并做好登记。
3、当班值班长将收回的找零备用金移交给下一个值班长,并做好登记。
- 1 -
4、在收费过程中出现找零备用金不足时,立即上报值班长,办理领用找零备用金手续。
5、站领导定期检查、监督找零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
- 2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沪交设〔2014〕80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设〔2014〕805号各有关单位:经修订的《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已经市交通委201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沪建交〔2010〕1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收费高速公路试运行期以及正式运行后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使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供电、监控、照明、通信、收费、绿化、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监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路政管理。
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欠费用管理是医院质量建设和内涵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减少欠费损失,控制医疗欠费增长,促进医院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欠费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各项医疗费用的预交、漏费、欠费、减免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工作中涉及到医疗欠费的相关业务处理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医疗费用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科、收费室、医教部、医保办、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等职能部门直接管理人员组成。
财务科: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拟定与解释,负责医疗费用的账务核算,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月度欠费情况通报等。
收费室:负责欠费患者结算业务,统计督促科室日常欠费情况、以及审核费用减免核销等工作。
医教部:负责医疗行为监督检查、审核欠费病人认定、记账权限审批、欠费减免核销、医疗纠纷欠费处理意见等工作。
医保办:负责有关医保款项的核对、协调,医保拒付欠费的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处理欠费相关工作。
信息科技部:负责欠费相关信息化的实施,完成相关参数设置,信息流程建立等工作。
运营管理部:负责医疗欠费相应的绩效方案制度以及绩效考核、核算工作。
第五条医疗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医疗费用欠费情况汇报,研究问题对策,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章医疗欠费分类第六条医疗欠费属于医疗应收款范畴,医院医疗应收款主要由体检应收款、社保中心应收款、自费患者应收款组成,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应积极沟通协调,加快医疗应收款的回款速度,经医院长期催收而无法收回或对方不予支付的相关费用即为医疗欠费,主要由以下六类构成。
(一)“绿色通道”欠费:指病人符合医院“绿色通道”规定进行救治后无法收取患者费用造成的欠费。
包括与医院签订绿色通道协议的协作单位患者以及急诊绿色通道患者。
(二)突发公共事件欠费:指因突发公共事件如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110、120送至医院的“三无”患者等救治后无法收取患者费用造成的欠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湘交养管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0〕1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旨在按照政、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精简、统一、高效的总体要求,明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与路产管理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路多方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履职、密切协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队伍建设,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市州行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按程序调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三)组织拟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四)指导与协调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工作;(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六)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七)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八)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路政管理协作较大争议问题的解决。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2月7日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
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收费核算管理制度
收费核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收费核算管理工作,保障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与收费核算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
三、收费核算机构
1.设立专门的收费核算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收费核算工作,包括收费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审核等。
2.设立费用监督小组,由单位财务、审计和相关教育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收费核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收费核算程序
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批,确保合理依据。
2.收费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包括收费人员的身份确认、费用的明细填写、收费凭证的签字确认等。
3.收费核算工作应当做到每日结账、每月核算,及时编制统计报表。
五、收费核算制度
1.建立收费核算制度,明确收费的种类、收费的标准、收费的流程和核算的程序。
2.收费核算应当进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对于退费、减免费用等特殊情况,应当有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报告程序。
六、责任追究
1.对于因收费核算不当引起的经济损失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违反收费核算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督检查
1.单位领导应当对收费核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对于重要节假日和活动,应当有专门的巡查和督导机制。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如有修订,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长园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园发〔2015〕1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政务窗口,重点办:现将《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5年4月7日公园经营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园经营管理秩序,打造公园舒适优美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厅字〔2014〕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属公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项目是指在市园林管理局所属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陆地、水上游乐类;餐饮、副食品、旅游服务等商业门店类;体育健身类;停车场出租类;食品、汽车、房地产、公益性活动等临时(≦5天)展销宣传推介类以及其它各类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需在局属公园内经营的所有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或类型,一律报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批准。
凡在局属公园举办人员聚集度高的临时性(≦5天)展销、宣传推介的经营活动,均必须在取得主管副市长、当地公安分局和市园林局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经营项目的立项及审核一、公园管理机构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拟立项经营项目的规划定位、招标方式、合同期限、合同金额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局进行立项审核。
二、经营项目立项审核工作程序:由公园确立拟建项目,再将拟建项目立项应提交的材料报送到市园林管理局公园管理处,由公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局领导和局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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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运营管理制度1、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收费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二节收费工作岗位职责第三章收费服务管理第四章收费现场管理第五章收费业务管理第六章收费稽查管理第七章机电系统设备管理与维护第八章安全应急处置管理第九章收费业务考核管理第十章违章处罚第十一章附则2、收费管理综合考核办法3、综合考核标准4、收费稽查奖励办法5、电子投包机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6、通行卡管理规范7、机电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配电及防雷第三章通信系统第四章收费系统第五章监控及报警系统第六章备件及仓库管理湖北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南公司所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管理,落实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湖北省交投江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江南公司收费运营工作必须明确: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投资巨大的固定资产;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本质是公共服务;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管理肩负着为公众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的通行服务,为投资者守护好资产,以及为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三重使命。
第四条江南公司所属高速公路,在建成完工前半年以启动收费运营对接工作,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申请手续及特许经营权申请。
开通人员、收费站配置标准统一报送交投公司审批,按批复执行。
第五条江南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各项目保持收费性质不变,按里程适当、区域位置就近原则,实行统一化、集约化管理。
实行“全员抓收费、系统抓收费、协同抓收费”的收费工作机制,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收费管理一线,做好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收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依法依规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各项目独立核算,收支计划报江南(交投)公司审批。
第六条各管理所应当在收费广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和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各管理所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做好文明服务,加强政策宣传,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从事收费岗位的人员应加强收费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各管理所应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业务测试,成绩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收费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公司收费业务管理机构主要为运营管理部(一级)、收费监控管理中心(中心站)(二级)、中型收费站(三级)、小型收费站(四级)。
运营管理部负责收费工作的部署和督办;收费监控管理中心(中心站)负责监控管理和机电设备维护工作,为运营管理部隶属机构;中型收费站负责收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就近管理小型收费站收费运营工作。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是负责公司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做好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通行费收入计划,并分解下达给各管理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计划完成。
(三)负责公司收费服务工作,配合其他部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公司窗口服务形象。
(四)负责公司及各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审核和更换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所辖路段收费标准实施或调整方案的制定、申报工作。
(六)负责车辆通行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及规范管理的检查。
(七)加强与省联网收费管理部门的联系,保障公司通行费收入的及时、准确清分到账,对涉及公司权益的清分问题做好协商工作。
(八)负责收费报表的编制、分析、存档,按要求准确提供各项收费数据。
(九)负责做好收费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十)有计划的组织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升收费队伍素质和能力。
(十一)负责收费信息综合分析系统的管理、升级和协调维护工作。
(十二)负责堵漏增收返还奖励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工作必需物品的计划、采办、保管、下发。
(十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收费监控管理中心是负责公司收费监控和机电管理的二级单位,其职责为:(一)按公司要求做好本路段收费政策、法规的宣传、执行和落实,做好收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本路段联网收费机电设备的管理,做好维护和改造,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三)负责对路段内各站所的日常收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收费流程进行规范,及时通报有关问题。
(四)负责本路段IC卡的领用、调配、清洗、盘点,对各所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IC卡的正常供应和规范使用。
(五)负责本路段通行费票据的登记、录入工作,随时掌握票据使用情况。
(六)负责本路段各类收费报表的统计分析、装订归档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收费数据和信息的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路段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本路段办公网络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九)指定专人值班,做好服务热线的受理、反馈和记录工作,并对各站所客户投诉的处置情况进行管理。
(十)负责本路段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电子支付客服点的规范管理。
(十一)负责本路段堵漏增收的审核和统计上报。
(十二)协助公司收费主管部门开展收费稽查、考核工作。
(十三)配合公司做好机电系统管理培训及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四)按公司要求加强机电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
(十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收费站主要职责为:(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现金、票据、IC卡等管理规定,确保通行费的及时、足额、安全解缴。
(三)加强收费现场管理,开足道口,做好文明服务和安全保畅工作。
(四)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做好收费站的收费内外稽查工作,规范员工岗上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对逃费车辆进行严格查处,杜绝内部经济违纪。
(六)加强与路政、养护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力维护公司路产路权。
(七)做好收费站内务管理,根据公司统一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绩效考核,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八)加强收费站队伍建设,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每月组织一次业务技能测试,培养高素质的收费员工。
(九)加强收费站内环境和各类设施的管理,确保办公区、庭院、收费亭、收费广场及周边的环境整洁卫生,各类工作、生活设施齐全完好。
(十)完善职工之家、食堂、宿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后勤保障。
(十一)组织开展党、工、团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企业文化,提升收费窗口服务形象。
(十二)负责地方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公安、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支持。
(十三)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节收费工作岗位职责第十三条收费监控管理中心经理职责:(一)熟悉收费政策和联网收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熟悉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及其各分系统的结构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要领和维修、测试方法。
(二)负责对各收费站收费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
收集收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负责本路段解封管理,对各收费站的解封申请进行审核,与联网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解封事宜。
及时对本路段收费数据进行分析,掌握流量、收入的变化情况。
(四)做好收费稽查工作,分析稽查数据,收集稽查信息,掌握稽查规律,加强与路网其他单位、公安、地方部门的联系,为本路段稽查活动做好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五)负责中心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和路况信息等收费信息服务的管理,对各收费站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六)负责本路段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加强电子支付客服点的管理。
(七)负责本路段联网收费特情操作的稽核管理,做好各类特情车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维护巡检,加强日常考核管理,确保收费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通信系统设备完好。
(九)抓好收费主题竞赛活动和收费员、监控员、维护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收费监控管理中心收费管理员职责:(一)熟悉收费政策和联网收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联网收费系统分中心级系统的各类操作,严格执行公司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路段各单位收费业务进行具体指导。
(三)负责本路段通行费收入的校核、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路段各类收费报表的统计、分析、校核、装订归档等工作,做好收费数据、信息的查询和传递,将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录入到收费信息综合分析系统中。
(五)负责本路段收费岗位工作人员的工号管理,及时为从事收费工作的员工发放工号。
(六)负责对联网收费软件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收集、反馈,协助做好软件修改、升级的有关协调工作。
(七)负责对本路段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数据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统计准确。
(八)协助做好本路段通行费票据的监管,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异常票据的使用情况,对票据的系统和实际库存进行定期检查。
(九)协助做好本路段IC卡的规范管理,对IC卡的系统和实际库存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各收费站按要求进行盘点和清洗,协调做好调配,确保通行卡的充足供应。
(十)协助做好收费考核工作,按运营管理部要求对本路段各单位的收费业务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统计,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公平。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收费监控管理中心监控员职责:(一)熟悉收费政策和联网收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联网收费系统分中心级系统的各类操作,熟练运用监控室的各种监控设备。
(二)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负责对全线收费现场的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道口保畅、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核查各类特情操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时要求纠正。
(三)负责本路段服务热线的受理、登记、回访工作,及时处理省客服中心转入的投诉。
(四)负责本路段路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按要求做好发布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向各单位及时、准确传达各类收费信息,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中心领导报告。
(六)负责各类监控数据和图像资料的保存备份工作。
(七)保持机房卫生,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收费监控管理中心机电维护员职责:(一)熟练掌握联网收费系统及各分系统的结构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要领和维修、测试方法,确保本路段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