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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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拿 出由侵权责任法予以规范保护 ; 其二 ,国家法律直
接规定 了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负有 防止顾客受第三 人的侵权行为侵害 , 此时, 被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称为制
以制止 的, 否则, 不得责令行为人对原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有些人根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1 8条规定 :
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在 我国此前 的其 他法律中从未 出
现过 ,2 0 0 3年 颁布 的 解释 第 6条 中首次对安全保障义 务的有关问题作 出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 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 害, 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 民法院应 予支持 。因第 人
论 违 反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 责任
张 桐
( 庆 师 范 大学 :重 庆 恒 庆 律 师 事 务 所 , 重 庆 40 3 ) 重 0 0 1

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 型特殊侵 权行为,一直是我 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在 20 03
年最 高人 民法院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使 安全保 障义务人 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他人权利的现 实问题有 了初 步解决依据。我 国 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对此 明确 以法条形式子以确认 ,可谓 一大立法进 步。理论上对安 全保 障义务的性质 、来源有 尚未厘
综上可知 , 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契约性 义务又可能是侵权性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既可能构 对 成违约责任又 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 。因此 , 会发生民事责任竞 合即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的竞合 , 既
而, 原告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告可 以根据有利于 自 原
( ) 全保 障 义务 的 来 源 三 安
常订有合 同, 并在合同中对行为人应 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
了明确、具体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对原告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 ,即
使行 为人 与原 告在合同中未对人 的安全保 障义务作 出明确
规定 , 但是对物得安全保障义务作 出规定 的情况下 , 法官会
化 ,使行为人和原告 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失衡的危险。
( )合 同约定产生。在 学说 上,人们将根据合 同明确 2 约定 的合 同义务 称为 明示合 同义务 ,如果根据明示合同义 务 ,合同一 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行为人未尽 或者违反此种安全保障义务 致使原告遭受侵害 的 ,行为人应 当对原告承担 责任 。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利用 自己的设备、环境、 员进行盈利活 人 动 ,与此 同时消 费者进 入经营 者提 供的环境中进行消费活
动 。由上 可 知 , 营 者 处 于利 益 上 的优 势 ,经 营 者理 应 尽 量 经
不能确定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 ” 础上对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但
殊性 , 使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其他类型的侵权
行 为 得 以 区分 , 使 得 违 反 安 全 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 行 为 成 为 一 也
收稿 日期 :2 1一O —0 01 7 8 作 者 简 介 :张 桐 (9 3 ) 18 一 ,男 ,重 庆綦 江 人 ,法 学 硕
的具有瑕疵产 品的侵 害,是仅 限于物得安全保 障义务 , 不涉
及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不做此限定 , 那么因为每部法律 的制定都本着保护人们 的利益,会 有使安全保 障义务宽泛
己请求权实现 的原 则 ,或者选择违 约责任或者选择侵权责
任 ,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 )安 全保 障 义务 的 法理 二
为造成他人损害者 ,都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不论受保护 对
象是权利抑或未上升为权利 的法益。 侵权责任法 延续 了
民法通则 的认识错误 ,应 予纠正。【具体到违反安全保 J 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 方面 , 需要加以转变价值理念 , 尽可能多 的救济受保护对象 的权利。 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危 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人 ,较 1 受保护人而言其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 即其最可能了解其所提 供 的场所的具体情况 , 并且能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
危险及损害。 负有保 障义务人对可能发生的危 险所处的控制 地位要求加重其相应的责任 。 ( )利益关系衡平 的结果。商场、银行、娱乐场 所等 2
三人侵权导致损 害结果 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 担损 害赔偿责任 。安全保 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 当在其能够 应 防止 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 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 以向第三人追偿 。 可 赔偿权利人起诉 安全保障义务人 的, 当将第三人作 为共 同被告 , 应 但第三人
通过扩张解释合 同的有关法律 , 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在
物的安全保 障义务中。这样 , 在行为人未尽此义务时 , 也应 承担违 约责任 。
()侵 权性义务 。支持 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2
侵 权性义务 :其一,在行为人与原告间订立合 同时 , 同中 合
规定 的义务受合 同相对性 的影响, 并非确保第三人不对原告 实施侵权行为 , 仅是确保原 告免受物的瑕 疵损 害的义务。 但 是, 将人 的安全保 障义务扩张适 用物得安全保 障义务违反 了
清之处,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责任形 态进行 明确 的界分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推定原则;补充责任
中图 分 类号 :D 2 9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2 (0 )t - 1 卜 0 32 1 21 6 9 1 oO4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概念与特征
国内通 说将 U cl b adu g翻译为 “ n r u t H n ln a e 侵权行为” ,
种独立 的侵权行为类型。所以 , 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 为人违反 了或者没尽到其应尽 的安全保障义务。 ()受保护的相对人遭受 了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侵 3 权行为 的成立须以发生损 害为必要 。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 障义务是指行 2 为人 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 的人身 或者财 产正在 或者将要 遭受 自己或者与 自己有特殊 关系的他人实施 的侵 权行为 或
者犯罪行为的侵 害, 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
措 施 , 防 此种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犯 罪 行为 的发 生 , 免 他 人 遭 预 避 受 人 身 或 者财 产损 害 。3 可 以 说 , 是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特 L嘞 J 正
第 3卷 第 1 2 O期
21年 1月 01 O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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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为这两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并不完全相 同, 其理论基础 存在差异。与安全保 障义务的 区分相对应 , 保护 的相对人 受 遭受到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权益损害。
的人 , 违反该义务 ,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 财产权益损害,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侵权行为。【P” 2 2 J ( )行为人是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之人。根据 侵 权责 1
权 ,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 , 若无损 害, 则无赔偿。fP 4J 】停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所保护 的对象不同可以具体分类 。 安全保 障义务有两种 : 物的安全保 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 律之所以要区分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 的安全保障义 务, 是
并主张对 “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作扩张解释 ,其保护对象 既 包括权利 ,也包括利益 。实 际上 ,这种做 法是不正确的 。 U el b ̄ a d n nr u t H nl g的意思是 “ a u 不法行为” ,凡是 因不法行
()法律直 接规定 。如果制定法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 1
负有确保原告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侵害的义务 , 那么行为人 未尽此义务 或者没 有采 取措施预 防第 三人对原 告实施侵权
行为 的, 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此系源于 法律 明确规定 应 的义务 , 是法律出于保护他人 的目的作出的规定 。 比如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l 条规定 : 监护人应 当履行监 8 “ 护职责 , 保护被 监护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

安全保 障义 务的性质 、法理及 来源

(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性质 一
任法)第 3 条规定 ,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责任人 ) 7
是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 。由此可推 知, 受保护的权利人 是进入或参与该公共场 所中及群众性活动的人 。所以 , 反 违 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行为人是对受保 护的权 利人负有 安全 保障义务之人 。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的意 旨, 应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从
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 的, 当 应
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 当赔偿损失。 ” 但是需要指 出的是 , 制定法必须 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原告承担 安全保 障义务 , 且需原告证明其 所受损害是该制定法意图加
行为人承担 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构成侵权性义务, 也可能
构 成 契 约性 义 务 。
()契约性义务 。支 持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1 契约性义务 :第一,在安全保障领域 , 行为人与原告之 间通
以分 散,由多数人承 担。企业者所以要负担此种责任,系基
于不幸损害合 理分 配的法理 , 其主要依据有 : 业者制造危 企 险的来源 ; 企业者能于某种程度控制危险 ; 业者经营危险 企 事业获得利益 。I o
“ 营 者应 当保 证其 提 供 的 商 品 或者 服 务 符 合 保 障人 身 、 经 财
定法上 的安全保障义务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违反制定法
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
产 安全的要求。 ”认为经营者 所承担 的安全保障义务应 当包
括保证消费者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侵害之义务 。 这种观点明 显是对 立法者 的一种强加立法意 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1 8条真正立法意 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生产者所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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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为民法理论及 实务。
务是侵权性义 务; 还有人认为 , 行为人对原 告承担 的此种安
全 保 障义 务 既是 契 约 性义 务 ,也 是 侵权 性 义 务 。本文 认 为 ,
义 的 理 念 , 经 营者 承 担 安全 保 障 义 务及 其 违 反 的责 任 ,经 让 营 者 再通 过损 害分 散 思 想 分 散 到 整个 社 会 , 现 了双 方 的公 实 平 正义 。损 害 分 散 思 想 认 为 ,损 害 可 先 以 内 部化 ,由创造 危 险 活 动 的经 营 者 负 担 , 由商 品 或服 务 的价 格 机 能 或保 险 加 再
是, 行为人对作为原告 的被害人所承担 的安全保障义 务究 竟
是 契 约 性义 务还 是 侵 权 性义 务 , 说和 司法 判例 有 不 同 的观 学 点 。 人 认 为 ,行 为人 对 原 告 承 担 的 此种 安全 保 障义 务 是 契 有 约 性 义 务 ; 人认 为 , 为 人 对 原 告承 担 的 此种 安全 保障 义 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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