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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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一、引言安全保障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探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1.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避免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行为。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1. 行为过错行为过错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行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况。

2.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行为过错而导致他人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不良后果。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他人受到的危害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两个方面。

2.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1. 餐厅火灾案例某餐厅在经营时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该餐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2. 交通事故案例某驾驶员在行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

该驾驶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3. 企业环境污染案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活中经常会发⽣⼀些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造成他⼈⼈⾝损害的情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那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般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的标准需要结合对受害者构成的损害进⾏评估才能确定。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为的⽅式尽⼒保障具有⼀定关系的当事⼈的⼈⾝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按照危险发⽣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该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1)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

在没有第三⼈⾏为介⼊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有第三⼈侵权⾏为介⼊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了<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在适⽤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其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区别。

⼆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主体的不同。

教育机构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幼⼉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代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所指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都不包括教育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
1. 舒某某诉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在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设置了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

舒某某明知铁丝网用于封闭管理,却擅自跨越,结果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未及时修复铁丝网与舒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对舒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乐某参与漂流项目时受伤,认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漂流作为危险娱乐项目,公司已尽安全告知义务,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方某某在景区游玩时擅自离开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

方某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景区已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方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景区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孙某诉秦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也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这些案例均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造成他人损害者 ,都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不论受保护 对
象是权利抑或未上升为权利 的法益。 侵权责任法 延续 了
民法通则 的认识错误 ,应 予纠正。【具体到违反安全保 J 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 方面 , 需要加以转变价值理念 , 尽可能多 的救济受保护对象 的权利。 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在 我国此前 的其 他法律中从未 出
现过 ,2 0 0 3年 颁布 的 解释 第 6条 中首次对安全保障义 务的有关问题作 出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 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 害, 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 民法院应 予支持 。因第 人
综上可知 , 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契约性 义务又可能是侵权性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既可能构 对 成违约责任又 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 。因此 , 会发生民事责任竞 合即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的竞合 , 既
而, 原告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告可 以根据有利于 自 原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 障义务是指行 2 为人 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 的人身 或者财 产正在 或者将要 遭受 自己或者与 自己有特殊 关系的他人实施 的侵 权行为 或
者犯罪行为的侵 害, 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
措 施 , 防 此种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犯 罪 行为 的发 生 , 免 他 人 遭 预 避 受 人 身 或 者财 产损 害 。3 可 以 说 , 是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特 L嘞 J 正
不能确定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 ” 础上对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但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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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

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

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

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

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

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1. 介绍本文将深入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的普及,安全保障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我们需要从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1 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安全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责任。

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和组织两类。

个人包括公民和个人经营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他们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安全问题负责。

2.3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不履行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义务;•不提供安全设施或未及时修复安全隐患;•对用户隐私泄露的不当操作;•未能保护客户财产或重要信息的安全。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3.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民事责任:侵权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和承担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其他民事后果。

•行政责任:侵权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停业等。

3.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4. 道德和社会责任除了法律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还涉及道德和社会责任层面。

个人和组织在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尊重和保护。

4.1 道德责任个人和组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不仅会导致法律纠纷和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女主持坠楼案。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四)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案例:某军队在一个山区搞军事演习,把一 个山坡给围起来了,附近是一个村庄。在军 事演习时,部队的警戒很严格的,所有的路 口都有人看守,恐有人进去受到损害。等演 习结束以后,只剩下一些小股部队在里面清 理战场,看的也就不是那么严格。此时,村 里面有一帮小孩,溜进去就去捡炮弹壳、子 弹壳,以便卖钱。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五)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 第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第二种: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三.确定行为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安全保障义
务人的能力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综合 判定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概述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 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经 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 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 原则上属于法定义务。
第六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最高院人赔解释: ❖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 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被抢之后,周先生迅速追出银行。 追出没多远,只见那名男子钻进一辆没有牌照 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周先生冲上去一把拉住 车门,想把抢劫者拽下车,那名男子气急之下 一脚将周先生踢倒在地,随后,桑塔纳轿车扬 长而去。案发后三分钟,警方赶到现场展开了 调查。警方调取了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通过 录象可以看到,当周先生的车停在银行门口时, 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尾随而至,从黑色桑塔 纳轿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正是几分钟后实施抢 劫的人。那么周先生是怎么被盯上的呢?他又 是从什么地方出发前往建行的呢?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 受到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四)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 行为人具有过错。
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
【例1】 田某一家人在A饭店一包间吃年 夜饭,席间田某起身如厕,该饭店厕所无 专人照管,水漫路滑,导致田某站立不稳 摔倒在地,致膝盖骨折。 问:饭店应否对田某承担责任?

观看视频:酒店里的伤害案 3:00 14:30

【例1】 阿龙在阿黄经营的舞厅里跳舞, 被素有积怨的阿彪尾随而至.舞会期间阿 彪掏出暗藏在大衣里的手枪击伤阿龙后逃 逸。问:阿黄应否对阿龙的受伤负赔偿责 任? 【答案】 否

【例2】 设例1中阿彪手持大砍刀扬言要 进入舞厅砍人.舞厅工作人因平时惧怕地 痞阿彪的淫威而放行。舞会期间阿彪寻到 阿龙劈面就砍,致阿龙重伤后逃逸。问: 阿黄应否对阿龙的受伤负赔偿责任? 【答案】 是


周先生被抢时,银 行的储蓄大厅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从调出 的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当时储蓄大厅里确 实没有保安和导存人员。另外,抢劫周先 生的男子虽然形迹可疑鬼鬼祟祟,但是没 有一个人注意到他。在抢劫者李文平看来, 一方面银行缺乏安全措施,而周先生的防 范意识也比较薄弱,不应该把钱随便放在 柜台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讲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讲义

(四)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责任的理论基础
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 危险控制理论 节省社会总成本 公司社会责任 实质平等理念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一)利用网络侵权: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而不 采取必要措施,与加害人负连带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须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应与加害人负连带责任
(二)责任 1、主体:教育机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2、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在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害 3、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害 4、补充责任:在能防止或制止第三人 致害范围内
(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1、硬件方面
服务场所物之安全保障 服务人员之安全保障
2、软件方面
消除经营者内容的不安全因素 制止第三方侵害 不安全因素提示、说明、劝告和协助
(二)责任 1、Βιβλιοθήκη 体 公共场所管理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餐饮、网 吧、邮局等
群众活动的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责任
一、概述 (一)概念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该义务而应 对所生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不作为侵权责任 自己责任 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
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受害人受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三)类型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 义务违反 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
《人身损害赔偿司解》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 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 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案例二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化妆品,但收到货后发现产 品并非正品。李某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导 致李某遭受欺诈损失。
商家权益受损案例
案例一
某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了一款新型电子产品,但未收到预期的订单数量。商家 认为是电商平台宣传不足导致,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案例二
某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遭受恶意评价,导致其信誉受损。商家认为是电商平台未能 有效监管评价内容,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02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 障义务
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交易过程的 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交易环境的网络安全、数据安 全、交易信息安全等。
防范和及时处理交易风险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及 时发现和处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 权益。
加强用户权益保障
电商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障制度,对消费 者的投诉和维权给予积极回应和处理,维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和商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提高风险意识
消费者和商家应提高风险意识 ,了解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 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
保护能力。
认真审核交易信息
消费者和商家应认真审核交易信 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与不 良商家进行交易。
提供可靠的支付方式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支付方式 ,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防止支付信息泄露或者被篡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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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在现代社会中,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的安全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不仅仅是对个人权益和财产的损害,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将介绍几个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1.餐馆火灾案例2018年12月,某市一家餐馆发生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该餐馆未按照消防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导致火灾难以迅速扑灭,进一步蔓延并威胁到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

根据《消防法》,餐馆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履行这一义务,被判定为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网络信息泄露案例2019年,某公司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恐慌。

公司未能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受到泄露,给用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具有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泄露事件发生,将被认定为对用户权益的侵权行为。

3.公共交通事故案例在城市交通高效运行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

政府应确保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若出现因政府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公交车事故,例如车辆未经定期维护,公交司机驾驶疏忽等情况,政府将被认定违反了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工业事故案例近年来,工业事故频繁发生,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企业作为主要责任方,有责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忽视了作业规程,未检修设备或使用低质量材料,造成工业事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学校是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场所,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若学校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将被认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一些学校存在扩音设备电线老化、电路隐患,导致学生触电伤亡的事件,学校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如何理解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理解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理解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款相应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机场、车站、港⼝、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与《侵权责任法》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限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受害⼈限于消费者,实际上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具体有两种:第⼀,经营者⾃⾝造成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的购物⼤厦⼀楼⾁类和蛋类柜台欲购买商品时,遭柜台上的⾦属设备电击,造成左上肢电击伤。

后经调查,是柜台所附带的冷冻系统年久失修,发⽣漏电。

后双⽅因赔偿问题发⽣争议,消费者某甲诉⾄⼈民法院。

法院认为,经营者某⼄的购物⼤厦未能及时发现⾃⼰经营设施存在的危险,对消费者未尽到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害,对消费者某⼄的损失应予全额赔偿。

最终判令经营者某⼄赔偿消费者某甲的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各项费⽤。

第⼆,第三⼈引发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例如,消费者某甲在某银⾏取款时,现⾦被犯罪分⼦抢⾛,当时在场的银⾏⼯作⼈员没有实施任何保护⾏动。

在尚不能由犯罪分⼦承担责任前,该银⾏被判决先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引发危险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往往是第三⼈的侵权⾏为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起⽽造成的。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经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安全保障问题愈发严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有潜在的风险,还会对个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至关重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企业等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下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影响。

例如,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个人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等。

在中国法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未能履行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三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1.湖南省某船厂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3名作业人员被焊接物砸中身亡。

船厂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依法罚款。

2.江苏省某大型建筑公司在进行高空施工时,未对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导致从高处坠落致使工人受伤。

该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义务,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3.广州某快递公司将高价值物品寄送时未作密封防护,导致运输途中财产缺失。

快递公司因未履行保密义务被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时刻注意安全保障,切勿忽视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部门也应加大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处罚。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也应当依法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服务型的场所比如银行商场等是需要保障客户或者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

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

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

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

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

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

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 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般是某一行业 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能力,其对安 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当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 相匹配的程度。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游乐场 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的专业维护等。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 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还包括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此外,“其他 社会活动”表述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因此规定为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 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 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 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 衣服袖子并放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 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 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 技术措施。”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可以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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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 20081210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20081210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hina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1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用于合同法,是一种约定义务。

2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以及新的《侵权责任法》37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所以,理论界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界急需理论研究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二、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特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及法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生活中的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所负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

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

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

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相对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侵权责任的来源是指导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因,这里主要包括:第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对于第一种来源,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将直接导致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的义务不会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而免除。

约定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定立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意思和表示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创立的。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人承担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约定可以弥补法律未规定时的漏洞。

对于约定义务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这同时包含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加害给付义务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根据上文对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根据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而产生,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的。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必然产生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为当事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基础。

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一种附随义务能够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能够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但是,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其效力和地位当然附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更好的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在归责原则方面,违反合同义务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又当使用何种归责原则?鉴于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的不足,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各种情形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而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将各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做出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其次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法定义务更能够体现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取向,约定义务来源的限定性以及附随义务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

而附随义务是随交易发展根据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没有交易关系时就没有此类义务,显然不恰当的缩小了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3因此,此种观点符合我国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模式。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其中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的规定可得出: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推定基础是受害人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过错规定原则的的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做的法律上的推定必须具有客观的实施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就在于国家对一些行业和场所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如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建筑物的抗震标准等,这些均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此类规定,对这种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性认定作为衡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归责原则的不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过错,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事实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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