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刘明
(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 20081210462)
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
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
Liu Ming
(20081210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
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hina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1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用于合同法,是一种约定义务。2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以及新的《侵权责任法》37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所以,理
论界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界急需理论研究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二、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及法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生活中的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所负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相对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侵权责任的来源是指导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因,这里主要包括:第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对于第一种来源,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将直接导致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