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填写说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填写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

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须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本文书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自然人应填写全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单位应填写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提请理由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则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

2、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表述理由。

(三)物品名称及数量

应与实际需要保存的物品数量及名称保持一致。

(四)保存方式

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

(五)适用要求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没收等相关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