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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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填写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
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须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本文书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自然人应填写全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单位应填写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提请理由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则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
2、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表述理由。
(三)物品名称及数量
应与实际需要保存的物品数量及名称保持一致。
(四)保存方式
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
(五)适用要求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没收等相关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