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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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31日起实施近日从中国纤检局获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23日正式发布,并将于3月3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

《办法》共分为5章,总41条,是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

该《办法》旨在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

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也就是增加并强化了对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同时,确定了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要求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工作制度的实施,提高监管效果。

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办法》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全链条监管制度、原料把关制度、质量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7项制度。

《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

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办法》明确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等多项制度,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权威解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新《办法》:基于新形势与新挑战而生新《办法》的前身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2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843-2009 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 配套床上用品GB/T 24252 蚕丝被GB/T32605 羊毛、羊绒被GB/T 33734-2017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家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1.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3.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二、检验依据表2 无填充物家纺表3 有填充物家纺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1.依据标准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2796—2021 家纺GB/T 22796—2009 被、被套GB/T 22797—2009 床单GB/T 22843—2009 枕、垫类产品GB/T 22844—2009 配套家纺FZ/T 25006—2022 轻薄型经编针织毯FZ/T 43018—2017 蚕丝绒毯FZ/T 61001—2019 纯毛、毛混纺毛毯FZ/T 61002—2019 化纤仿毛毛毯FZ/T 61004—2017 拉舍尔毛毯FZ/T 61005—2015 线毯FZ/T 61006—2019 纬编腈纶毛毯FZ/T 61007—2012 家用纺织品超细纤维毯FZ/T 61008—2015 摇粒绒毯FZ/T 61009—2015 纤维素纤维绒毯FZ/T 34003—2011 亚麻家纺FZ/T 81005—2017 绗缝制品FZ/T 62019—2012 工艺绗缝被FZ/T 62026—2015 手工粗布床单FZ/T 62027—2015 磨毛面料床单FZ/T 62028—2015 针织床单FZ/T 62029—2015 手工粗布被套FZ/T 62030—2015 磨毛面料被套FZ/T 62031—2015 针织被套GB/T 33734—2017 机织婴幼儿家纺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FZ/T 62037—2017 灯芯绒被套FZ/T 62038—2017 灯芯绒床单FZ/T 43007—2011 丝织被面FZ/T 44004—2018 丝绸家纺GB/T 32605—2016 羊毛、羊绒被GB/T 22864—2009 毛巾GB/T 22864—2020 毛巾FZ/T 62016—2009 无捻毛巾FZ/T 62033—2016 超细纤维毛巾FZ/T 61010—2020 山羊绒毯GB/T 22855—2009 拉舍尔家纺FZ/T 62042—2020 凉感面料家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近年来,纺织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良好秩序,纺织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抽查规定。

本文将从抽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抽查目的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能够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质量问题,促使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二、抽查范围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流通在市场上的纺织品,包括服装、家纺、家居用品等。

抽查的对象主要是生产企业、经销商和电商平台等,以及市场上销售的具体产品。

抽查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三、抽查程序1. 抽查计划制定:纺织行业的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测结果和质量问题的反馈,制定每年的抽查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抽查的产品类别、样本数量和地域分布等。

2. 样本采集:根据抽查计划,抽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者要求企业提供样品。

样品的选择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涵盖各个品牌和规格。

3. 检测分析:抽查的样品送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项目。

主要包括纤维含量、色牢度、拉伸强度、尺寸偏差等方面的检验。

4. 结果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样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将进行后续的处理措施。

四、抽查结果处理1. 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发布合格证书,并将结果及时公示,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2. 不符合标准:如果抽查的样品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企业改正、罚款、暂停生产和销售等。

3. 取样信息保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抽查工作的重要原则,抽查人员负责严格保密抽查过程中的取样信息,确保公正、透明和公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纺织行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发布单位:江苏省质监局《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六章40条,包括总则,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纤维产品的销售、承储和使用,纤维产品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监督体制、主要禁止性义务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纤维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当前江苏省纤维产品的行业发展现状,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纤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产品水平亟待提高。

有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但更多的是小型企业,如棉花加工企业,茧丝加工企业等。

而一些再加工纤维企业则呈现小、散、乱,即生产规模小、座落分散、质量管理乱等无序经营的状况。

不少未取得准入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技术、管理水平不高,消耗了好的原料却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纤维产品,而一些大中型骨干企业却因原料不足或购进了质次价高的原料而导致成本增加,产品质量下降,企业效益降低。

二是伪劣纤维产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

如在棉花中掺入棉短绒、精梳落棉、不孕籽回收棉等纤维性杂物,或掺入所谓的“再生棉”,这些掺杂物在外观上更接近棉花,更具欺骗性;一些企业采用废旧纤维产品或垃圾作为原料制造纤维制品;有的纤维产品无标识或标识不全、利用华丽包装掩盖劣质产品的真面目,或冒充“军品”骗取消费者信任,蒙骗用户和消费者。

三是公共再用纤维制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公共再用纤维制品指在公共场所,供不同的人反复多次使用的纤维制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佳政办综〔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的通知佳政办综〔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对全市絮用纤维制品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定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立即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市质监局)报告,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市质监、工商、卫生计生、商务、民政、教育、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单位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立即组织对分管行业生产、销售、处理、使用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场所为学校、医院、养老院、殡仪馆、废品收购站等絮用纤维制品用量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一)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市区内生产领域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市工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三)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废弃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检查。

(四)市商务经合局。

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管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商户备案管理情况。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

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

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二)重点企业:全市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第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再加工纤维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再加工纤维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再加工纤维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再加工纤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并促进再加工纤维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是对于再加工纤维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详细阐述,共计1200字。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范围1.目的: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再加工纤维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内所有再加工纤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零售商。

二、抽查标准与频次1.抽查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对再加工纤维产品进行抽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合格率、成分比例、环保指标、外观质量等。

2.抽查频次:抽查频次根据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信誉度、行业监管情况等因素,分期分批进行,保证全面监督。

三、抽查方法与程序1.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以确保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抽样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样过程中应有监督人员和抽样人员同时参与,并在抽样行为发生时及时制作抽样记录。

四、抽查结果处理与公示1.抽查结果处理:抽查结果如发现再加工纤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如情况严重,还可采取停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抽查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将在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样结果等信息。

五、监督抽查的协作机制1.政府部门协作: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再加工纤维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控和联防联控。

2.企业自律:再加工纤维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

3.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对再加工纤维产品的质量问题有权提出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监督抽查的效果评估1.监督抽查的效果评估包括监督抽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两个方面。

2.监督抽查工作的全面性评估主要通过对抽查范围、抽查频次、抽样方法等进行评估。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 以非生活用絮 ( ) 五 经脱色漂 白处理的纤维下脚 、 纤维 制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及 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 ;( ) 用纤维制品冒充的; 四 ) 其他存在危及人 品下脚 、 ( 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再加工纤维 ; 六 ) ( 未洗净的动物 第二条 生产 、销售絮用纤维 制品 , 将 体健康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有保障人体 纤维 ; 七 ) (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 八 ) ( 国
行业标 准 , 但不符合 家规 定的其他物质。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 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 、 该标准的。 公益活动 ,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 实施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 品生产者应 当具
监督管理 , 遵守本办法。 必须
本办法所称絮 用纤维制 品是 指以天然
第 二 章 质 量 义 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的地 方 ,由质 量技术监 无法证实其未被污 染的纤维 制品、国家禁 维制品质量负责。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二十六 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 法对 絮用 止进 口的废旧纤维 制品以及其他 被有毒有 合 《 以 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絮用纤维制品 纤维制 品质量 实施监 督 ( 质量技术监 督部 害物质污染 的纤维 和纤维制品 等物 质 ( 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 纤维 质量监 督 下统称 禁用原料 ),用于加工制作絮 用纤 标识应当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备下列质 量保证条件 : 一 )必要 的人 员、 ( 设备 、 工具 、 场地 ; 二 ) ( 健全的内部质量管 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絮用纤维制 品生产者应 当进
纤维 、 化学纤维 或其加工成 的絮片、 垫毡等
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8页】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8页】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xx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制售行为,提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维护絮用纤维制品交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总局令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89号令)

(总局令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89号令)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制售行为,提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维护絮用纤维制品交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五条: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纤维,其最小单位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禁止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

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

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纤维制品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纤维制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种纤维制品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旨在确保纤维制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一、监督检查的目标和范围1. 目标:确保纤维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纤维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纺织面料、纺织品、纺织装备等。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1. 检查内容(1)纤维成分:对纤维制品的成分进行检查,确保所标注的纤维种类和含量是准确无误的。

(2)物理性能:对纤维制品的物理性能进行检测,包括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抗扭强度等。

(3)化学安全:对纤维制品的化学物质含量进行检测,包括有害物质、重金属等,确保纤维制品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4)安全指标:对纤维制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包括易燃性、耐磨性、阻燃性等。

2. 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纤维制品监督检查的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时间和对象等。

(2)抽样检测:对待检纤维制品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

(3)现场检查:对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数据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5)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结果通报:将检查结果通报给相关企业和部门,对质量合格的纤维制品给予认证和标识,对不合格的纤维制品给予处罚和整改。

三、监督检查的机制和措施1. 建立监督检查机构:成立纤维制品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纤维制品市场的最新动态和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处理。

完善絮用纤维及制品进行督查的通知.doc

完善絮用纤维及制品进行督查的通知.doc

完善絮用纤维及制品进行督查的通知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打假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纤局发[]号)文件精神和省纤维检验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纤维制品集团采购单位和各絮用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这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等集团采购、使用纤维制品的单位和辖区内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及纤维制品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开始,年月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一)各单位已集团采购的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已经投入经营性使用)的质量;(二)各单位已集团采购的工作服、矿用劳保服、校服、军训服和床上用品等纤维制品(包括已投入使用的)的质量;(三)各集团采购单位的絮用纤维及制品进货时是否经过了质量验证检验或委托专业纤维机构进行了检验。

(四)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了禁用、限用原料,或将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具体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配合工作人员搞好这次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的提供近两年来生产、加工或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及制品的相关情况。

(二)市内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及制品的单位,建议首先采购具有专业纤检机构认定的质量信用等级证书的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并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各单位要建立进货验收检验制度,采购单位不具备絮用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检验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各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要以标准建设为抓手,在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标准,改变再加工纤维无标生产的混乱局面。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对集团采购的产品未经进货验收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所采购的产品为不合格品导致消费者权益收到损害的,或者生产、加工不合格絮用纤维及制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纤维制品是指以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化学纤维或人造纤维为原料,通过纺纱、织造、印染、整理等工艺制成的纺织品。

纤维制品广泛应用于服装、家纺、工业用品等领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产品种类的增多,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工艺生产纤维制品,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纤维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1. 原料检查:对纤维制品的原料进行检查,包括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化学纤维和人造纤维等。

检查原料的质量、来源、生产工艺等情况,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生产工艺检查:对纤维制品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纺纱、织造、印染、整理等环节。

检查工艺的合理性、安全性,防止使用有害物质和劣质工艺影响产品质量。

3. 成品检查:对纤维制品的成品进行检查,包括服装、家纺、工业用品等。

检查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标识检查:对纤维制品的标识进行检查,包括产品标识、成分标识、洗涤标识等。

检查标识的准确性、完整性,防止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

三、监督检查程序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指示,确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

3. 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纤维制品的原料、生产工艺、成品、标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

4. 检查结果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合格产品给予认定和奖励,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检查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纤维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

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

附件一:山东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开展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是指:棉被、棉褥、化纤被、夏凉被、床单、被套、枕套、枕芯、床垫、毛巾、枕巾、毛巾被、蚊帐类产品的统称。

本细则所称"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是指为保证生产加工企业向高校学生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公寓床上用品,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指派的检查组对生产加工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等方面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山东省纤维检验局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要求,并组织实施;(二)受理申请;(三)指派检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四)组织确认由检查组检查合格、样品检验合格的企业为本年度“合格质量保证能力企业”;(五)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保证能力合格企业名单,必要时及时向集团购买者提供;(六)负责对取得“合格质量保证能力企业”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复查检验等工作;(七)负责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检查组受山东省纤维检验局的委托,负责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工作。

检查组长对检查工作负责。

第三章申请、评定工作程序第六条申请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申请表 (见附件l);(二)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三)主要生产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的明细表;(四)生产技术人员及合格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附检验人员合格证复印件);(五)质量手册(去年获得“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的企业无须提供,今年新申请的企业必须提供);(六)企业生产的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近半年的检验报告(每类产品至少一份);(七)己履行的政府采购或集团采购的有效合同(复印件两份);第七条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初审,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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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产品分类
1.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1101101.1
分类名称日用及纺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
1.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以棉花、羊毛、蚕丝、化纤为填充物的被类、枕垫类产品。

2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第1章适用范围中所界定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3:
表2企业絮用纤维制品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
4检验依据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2796被、被套
GB/T22843枕、垫类产品
GB/T22844配套床上用品
FZ/T81005绗缝制品
GB24252蚕丝被
FZ/T62019工艺绗缝被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床、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被检样品。

每个企业抽取1个批次样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查的样品数量见表3。

表3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包含产品抽样数量
絮用纤维制品被类(棉被、羊毛被、蚕丝被、化纤被)2件/条(其中备样1件/条)枕、垫类产品3个(其中备样1个)
5.3样品处置
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样单,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措施。

检验样品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文档材料由抽样人员统一携带或寄送至检测机构。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甲醛含量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12.1●
2pH值C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7573●
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7592
GB/T23344

4耐水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5713●
5耐酸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6耐碱汗渍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2●
7耐干摩擦色牢度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3920●
8耐唾液色牢度d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18886●
9纤维含量e 相应产品标准
GB/T29862
FZ/T01057
GB/T2910

10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
要求
GB183834.2.1GB183835.3.1●11絮用纤维原料要求f GB183834.1GB183835.1●●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不考核绗缝制品填充物。

d.仅考核婴幼儿用品。

e.絮用纤维原料要求中GB18383 4.1.1、4.1.2、4.1.4、4.1.5项目为A类, 4.1.6、4.1.7项目为B类。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

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

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个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样,当混色取样时,同种材质的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若混色试样检出阳性,应分色重检。

同一样品由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时,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

对含多组件的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

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色牢度、pH值试样。

7.2.2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7.2.3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

出现阳性结果时按GB/T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

含涂层、结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结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

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不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7.2.4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7.2.5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2.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或电子或影像)、检验后样品缺陷特征、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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