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及意义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及意义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专业属性。
3、更强的约束性。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7.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意义:法律职业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精神;法律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良好的社会地位。
而法律职业道德与这些要素均有重要联系。
首先,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
概括地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
其次,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内容。
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即在于服务社会、服务于民。
再次,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是法律职业自治、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
最后,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是良好社会地位的内在保障。
此外,从外部来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又是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法律职业道德的功能:调节、示范、提升、辐射1、调节职业内外利益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履行职业义务和责任,督促他们圆满完成本职工作,是职业道德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功能。
2、法律职业道德通过影响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对公众及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产生影响。
3、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提升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其道德水平的功用。
4、律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法律职业人员的形象,同时它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能有力地带动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进步。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本身所依据的一种道德原则,这种原则控制和规范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过程。
法律的内在道德在法律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探讨了法律规则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并试图回答什么使得一条法律规则是道德正确的。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的逻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本质。
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和约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和保护人权而存在的,它背后有一定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支撑。
法律规则应当反映社会正义、公平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并且应当符合人类的基本道德常识和道德规范。
法律规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性。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主张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联。
法律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外在表现,它是由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的引导和约束,以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法律和伦理道德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法律的规范力量也可以引导和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某种普遍道德标准。
法律规则应当符合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观,例如尊重个体权利、公平正义、人道主义等。
只有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和效果符合这些普遍道德标准时,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内在道德性的合法规则。
相反,如果法律规则违背了这些道德标准,它们就会受到批判和抵制,甚至被认为是非法或不合理的规则。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强调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本质、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法律规则的义务性和法律规则的正当性。
它为我们理解法律规则的内在道德性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并对我们进行正义的思考和行为提供了一种价值导向。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1. 引言1.1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的重要性在探究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时,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法律的外在形式和功能,更需要深入挖掘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深刻内在意义。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体现,在其内在价值内涵中承载着丰富的道德、社会、正义等方面的意义。
通过探究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而为法律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为深刻的指导和启示。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一个行为规范和约束,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的体现。
法律所具有的道德、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直接关系着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关系着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入挖掘和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构建一个更为公正、更加法治的社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揭示法律存在的深刻意义,并进一步认识法律对社会的重要作用。
通过探究法律的内在价值,可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接受度。
此外,研究法律的内在价值还有助于指导法律制定和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
因此,深入探究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对于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法律的内在道德价值法律的内在道德价值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所在,它体现了法律在道德层面上的意义和作用。
道德价值是指法律所体现的道德规范和原则,是对社会公正、善良和正义的追求和体现。
法律的内在道德价值在于其规范作用。
法律通过规定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价值观。
法律规定了不得盗窃、不得伤害他人等道德原则,倡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法律的内在道德价值在于其制裁功能。
法律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性质,它不仅仅表现在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上,更是指法律制度所代表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念所散发出的内在光芒。
二、法律的认识论基础。
法律的内在道德具有认识论基础的特征。
即法律规范的知识性和理性所产生的道德价值。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虽然带有褒贬性,但它们仍是经过仔细考虑和公正评价之后的推断和判断所产生的合理结论。
这意味着,法律产生的道德原则,不仅仅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更是基于人类智力的开拓创新和深化的结果。
同时,法律制定的诸多规范,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的自我无私的关注;另一方面也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铺平了道德的基础。
三、法律的伦理学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从一个伦理学的角度来进行解释和理解,如基于伦理学的道德价值观念所展现的“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主性”等价值理念,都构成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内在的伦理学基础。
这些价值观念,既代表了法律制度的尊重和关怀,更为人类的社会形成提供了根据。
四、法律的规范逻辑基础。
法律的规范逻辑基础是指法律内在道德所需遵守的规范逻辑程序。
法律规范中对人类社会中个体行为的规范,来源于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规范体系,从内容上看,它主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法律规范的逻辑领域内,法律规范的执行和实施,必须遵守规范逻辑程序。
这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权威性的法律程序,确保法律制度正当性和公正性。
总之,“法律的内在道德”具有多重维度和层次的理论内涵,它需要不断地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途径来逐步建构和完善。
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内在精神和价值,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与尊严等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和引导社会秩序的力量,它保证着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并为社会提供了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不仅包括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还包括法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首先,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约束和规范行为的力量。
法律规定了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措施,同时也约束和制约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确保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保持社会纪律和秩序。
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以及对法律的普遍认同。
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对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非常重要,它应该基于道德和公正原则,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其次,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体现了法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法律不仅需要体现正义和公正,还需要满足社会需要,具有实用性和适用性。
法律应该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应该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应该根据社会现实和国家发展需要来制定和修改法律条款。
同时,法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和实施中,应该体现公正和平等,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总之,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也包括了法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这些内在价值内涵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本质和社会功能,它们互为支撑,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特性和本质特征。
只有坚持这些内在价值内涵,才能使法律成为一个真正的规范行为的力量,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其内在道德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内在道德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追求,是法律规范的精神支撑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出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道德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一个社会的组织和管理的工具,是由国家行使其主权权力所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
而道德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通常被视为相辅相成的两种规范。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却并非简单的重叠或替代,二者在逻辑上有其独特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而道德则是其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自觉性和道德力量。
从逻辑上讲,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和管理的工具,而道德则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自觉性规范和引导的内在力量。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动态的、交织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法律的形成和执行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对社会行为进行最低限度规范和约束的手段。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具有执法机关和法律效力,能够通过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而道德则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现了社会成员的道德追求和价值取向。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是对社会行为进行最低限度规范和约束的手段,体现了社会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和道德底线。
二、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
在法律的内在道德逻辑中,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法律对待社会成员的基本态度和社会目标的追求。
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
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和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条件。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张宇衡【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
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
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离的状态。
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
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
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
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
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2]599简言之,哈特主张:一个法律规则效力的存在,并不源于道德观念的授权。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体系,具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内涵。
这种内在价值内涵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在价值。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其根本目的是通
过规范人类行为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等。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法律具有保障个人权利的内在价值。
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定和实施规则的手段,
还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法律以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为人们的平等自由和平等机会奠定基础。
再次,法律具有发扬民主化的内在价值。
法律是为人民谋利的崇高事业,是实现民主
法制的重要保障,它代表着全体人民制定的意志和要求。
法律深入人心,通过广泛的宣传
教育,人民可以通过法律制定、修改和实施发挥自己的意愿和权利。
最后,法律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内在价值。
社会秩序是维系人类社会安定和保持稳定
的基础,法律的作用既是规范人类行为,又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和谐。
法律体系的完善,充
分发挥公法和私法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发
挥民主化的作用和稳定社会秩序。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使法律真正地服务公众,起到强
有力的保护作用。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一、本文概述《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法学论文,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创作。
富勒在论文中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of law)的概念,即法律自身应具备的八项道德原则,包括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符。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必要前提。
论文中,富勒首先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应具有内在的道德性。
他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富勒详细阐述了其内在道德理论。
他认为,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上述八项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框架。
在此基础上,富勒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
富勒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他也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面临的挑战和争议,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思路。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论文,它不仅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思考。
二、富勒的法律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观。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富勒看来,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或者政府命令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道德引导和规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引导,同时,法律也反过来塑造和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
法学毕业论文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化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序。
“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点。
“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
法的价值目标到底为何? 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
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
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
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
因为制度的罪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
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
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利益。
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秩序的正义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法律以其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体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边界和准则,而道德则通过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来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价值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为社会奠定了稳定和可预测的基础。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法律还赋予了每个人公正和平等的诉讼权利,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利益,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平等和公正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和冲突。
没有法律作为准则,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的利益将受到侵犯,社会进步和发展将无法实现。
尽管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问题。
这时,道德价值便起到了补充和引导的作用。
道德,作为人们内心的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人们超越法律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定了那些明确可见的规则,但道德价值则涉及到更加模糊和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己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道德的问题上,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善恶判断和良知来进行选择和决策。
然而,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存在着相互关联和互相影响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受到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而且也反过来对道德产生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可以影响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和立法行为,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伦理准则和价值取向。
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有助于塑造和传播社会的道德理念,通过法律制裁来推动社会风气的改善和提升。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能。
法律是强制性的,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它是国家和政府的一种权力表现,通过立法和惩罚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
而道德则是自愿性的,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的内心和道德观念,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社会共识的基础。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和价值观。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基于道德原则,以保障公正和公平。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哲学和法律角度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探讨其理论逻辑。
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
哲学是对人类思维和价值观的研究,通过哲学的理论和逻辑,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内在道德。
在哲学中,道德被认为是对人类行为和社会规范的价值判断,而法律则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内在道德可以被理解为法律所体现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这些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可以包括公正、公平、自由、尊重人权等。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内在道德在于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应当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对于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些都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要求的。
接着,我们可以探讨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正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考虑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遵循公正原则,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对待。
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人权。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避免歧视和不公。
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上。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法律权利,同时法律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来进行,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后,我们可以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的体现和挑战。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内在道德往往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些法律可能会偏向于特定的利益集团,而忽视了整体社会的利益和公正原则,导致法律的内在道德受到质疑和挑战。
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不公和滥用权力的情况,也会损害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分析——筒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对 困难毫不退 缩 。 其中, 美国哈佛大学的法 理学教授 富勒先 时期渐受冷落, 其地位被不断充实发展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
生, 在 与 新 实证 主 义 法 学 的 重 要 代 表 人物 — — 英 国 牛津 大 学 甚 至在 2 0 世 纪 以前 , 古典 自然 法 学 竟 然 一度 销 声 匿 迹 。 在 如 此 法 理学教授 哈特先生所 进行的多次论战中, 逐 渐 形 成 了富 有 严峻的形势下,自 然 法学派急需推 出新的学说 , 重新论证其理
I
1 4 2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逻辑
理论 起 点。富勒在 《 法律 的道德性 》卷首就 点明要义 :
述 这 位 充 满 想象 的 君王 造 法 失 败 的八 个主要 因素 , 得 出构建 一 套 合 法 性 规 则体 系所 必 须遵 循 的八项 基 本原 则 , 即法 律 的普 遍
法 治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r s pe ct i ve
法律 内在道德 的理论分析
简评富勒 《 法律 的道德性 》
口 陈小洁
【 摘要 】 法律的内 在道德被公认为 是美国 法学家富勒新 自 然法思想的精义所在, 应当 从三个依次递进的方面予以理
大意义。 因此, 学 者们 纷 纷探 讨 法 律 与道 德 的关 系 , 并 以社 会
的普遍道德准则作为判断法律本身是否优劣的标准。 时代契机 。 富勒思想的全面展现 , 其时代 因素是他与哈特
条件和时代契机 的。 它既是西方文化道德传统的产物 , 也受 当 教授 的学术论战。 两人论战的焦 点是对二战纳粹战犯 的审判 时资本主义社会发 展现实情况的影响, 更是在与同时代著名法 问题。由于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定了大量践踏人权 的法律 , 使 学家哈特 的论战中建立并发展起来 的思想成果。 人们对 法律的正义性产 生了极 大的怀疑 , 这给 己统治法学多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作者:孙文恺来源:《北方论丛》2019年第01期[摘要]“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法律理论的核心概念。
富勒在区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的基础上,将“法律的内在道德”概括为:法律的一般性,必须公布,不溯及既往,清晰、明确,稳定性,法律规则之间不能存在矛盾,以及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继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道德的逻辑命题后,富勒还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一法概念立基于“理性的社会人”的現实,又促成了建构良好秩序的可能与必要。
富勒将自然法观念实证化的智识努力及其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1-0098-06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法学家H.L.A.哈特和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就“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命题展开长达十几年的论战。
这场被人们视为复兴自然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的较量,深入挖掘并进一步澄清了双方的观点。
哈特以后人所谓“描述社会学”的立场、通过语义分析的手段,比较缜密地阐释了法律的.概念。
他的分析表明,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合道德性”不能成为认定法律是否有效的判准。
论战的另一方富勒则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必须具备“内在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衡量法律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
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全面的理论梳理。
在廓清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的内涵之后,“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愿望的道德,从而定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内涵。
“理性的社会人”则是架设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构建良好秩序”之间的桥梁。
构建良好秩序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逻辑终点。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逻辑起点: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区分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并非完全的理论创新(富勒吸收并改进了前人的相关理论),但富勒认为,未能清晰地界定二者含义,以及未能准确厘定它们在法律和道德之关系中的作用,才是人们误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人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责任
平等的要求。
法律要求在处理纠纷和冲突时,对各方公平、公正地进行判断和裁决。
只有
当法律保证了公正,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并避免任
意执法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正义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内涵。
正义是指法律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价值观念的要求。
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规范,既要求人们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又要求人们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做出贡献。
法律的正义内涵反映了社会成员之间
的互惠关系和共同利益,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
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内涵之一。
秩序是指法律对社会行为和组织的约束和规范。
法
律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和纪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只有当社会中的
各种行为和组织遵循秩序,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秩序不仅包括法
律的规范和约束,还包括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等,共同构成社会的秩序。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主要包括公正、正义、秩序和稳定等方面。
这些价值内涵反映了
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要求,旨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对法律内在
价值内涵的深入探究和理解,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本身所蕴含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在法律领域,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制度,更是一种道德秩序的体现。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内在道德对法律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则,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
而道德则是指人们在社会行为中应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规范。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我们需要探讨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本身所蕴含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公正、平等、正义、自由、公共利益等。
这些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指导着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由社会公认的普遍道德准则和价值观来决定。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普遍道德准则和价值观,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
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所蕴含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更应当是符合社会公认的普遍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的道德。
我们需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道德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律的内在道德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的内在道德指导着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保障了法律体系的稳定、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的内在道德引导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的内在道德激励人们在法律实践中追求公正、平等、正义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
以下是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
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
“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理论逻辑在法律理论与伦理学的领域中,“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备受讨论与争议的话题。
该理论主张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而且应当具有一定的道德内涵。
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应当建立在其道德基础之上,而不仅仅是依赖于权力和强制。
本文将围绕“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理论逻辑进行分析与探讨,从不同角度探究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我们来探讨“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的合理性。
这一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包含一定的道德原则,以维护公正和人权。
法律不应该只是一种约束性的机制,而应当是一种符合公民良知和道德伦理的规范。
这种观点得到了康德伦理学的支持,康德认为,守法不应该只是出于对外部强制力的顺从,而应当是出于对内心道德法则的顺从。
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可以被视为对康德伦理学的一种延伸和实践。
从法律的功能与意义来看,“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也有其合理性。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保护人权等。
如果法律缺乏内在的道德基础,那么它将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而不再能够实现自身的功能与意义。
要想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道德性,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的秩序。
从法律实践的情境来看,“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也有其合理性。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道德选择。
这时候,如果法律本身不具备一定的道德价值和原则,那么就难以解决这些道德冲突。
在冲突的法律规定下,法官可能需要依据自己的良知和道德判断做出决策。
这时候,如果法律缺乏内在的道德价值,那么就难以解决这些道德冲突,法官也难以在良心和法律之间取得平衡。
“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也存在其局限性。
这一理论容易陷入道德多元主义的困境。
不同文化、宗教和伦理观念对于道德的理解是多样的。
如果要求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那么就要求法律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
不同的道德标准很难达成一致,这就使得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相对而言显得模糊和不确定。
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容易陷入权力问题。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性制定和实施的,它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强制和权力。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法律有明确的规范内容和目的,它给社会各界人士指明了行为的方向和标准。
法律规范涉及到人的行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制约和调整,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各种冲突。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从而形成了一套对犯罪行为的规范,使人们不敢轻率犯罪,进而促进社会治安的良好状态。
2.平衡社会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还能有效地平衡各种社会利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工人的劳动时间、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工人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各种规定,从而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的发展。
法律不仅规范了人类行为和秩序,而且还传达了一种价值观念,引领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道德高度。
法律的价值指导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道德的彰显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在意义上不妥协,从而树立了积极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正义、公正、诚实、尊重、责任等这些价值观念,都是法律得以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
2.引领社会文明进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人类所决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社会和谐,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共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应该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身,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例如,环保法规定了每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这就起到了推动环保事业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体制构建内涵1.制度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是保障法制运作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2.权威性和有效性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保障社会的各种安全和利益。
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政府对其执行的坚定决心上,有效性则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切实可行性和可行性上。
3.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的体系构建也要考虑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应具有普适性和适用性,不仅适用于高层次的人群,也要适用于大众。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探究
法律的内在价值还体现在它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上。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以公正的方式制定,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背景。
法律的公正性体现于它对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原则上,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正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而法律的公平性则体现在它对不同人群、不同利益的权衡和平衡上,尽量在各种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和妥协。
法律还具有维护人权和权利保障的功能。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每个人的人权不受侵犯。
法律保障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使人们能够自由发展、追求幸福,使权利不受侵犯和滥用。
法律还通过制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使人们在社会中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平等。
法律通过制定反歧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平和平等。
法律的平等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身份。
法律还通过制定劳动法、福利法、教育法等,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贫富差距的缩小,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和公平竞争。
法律具有内在的价值内涵,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公正与公平、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等方面。
只有通过深入理解和尊重法律的内在价值内涵,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促进公正和文明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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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张宇衡【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
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
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离的状态。
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
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
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
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
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2]599简言之,哈特主张:一个法律规则效力的存在,并不源于道德观念的授权。
同时,哈特也主张,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的适用。
通过对于司法实践中“阴影问题”的分析,哈特指出,虽然在阴影问题中,一个明智的裁决必须依据目的、效果和政策作出,但由于阴影问题并非构成法律问题的全部,因此不应为了支持个别的阴影问题而抛弃“规则拥有权威”的观念,乃至否定“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区分。
[2]615道德标准无法取代法律,同样法律也无法取代道德标准。
后一点在哈特对于纳粹暴政及拉德布鲁赫的评述中有着详细的描述:“因为,如果我们接受拉德布鲁赫的观点①,主张某些规则因为道德上的邪恶而不能成为法律,……我们便混淆了一个最简单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评形式。
对于我们容易了解的功利主义,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遵守。
”[2]620在这里,哈特的主张其实非常容易辨识,即虽然法律不因道德标准的授权而获得效力,但是并不排斥对于法律的内容进行道德上的评价。
正如哈特引用边沁对于人们在“法律政府”之下的生活模式:“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评。
”[2]597相反,如果坚①关于此处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可以表述为:“如果一个实证法的制定根本不以正义为目的,如果作为正义之核心的平等也被刻意否认,那么这个法律就不仅仅是一部‘错误的法’(unrichtiges Recht),它根本没有法律的性质。
”详见林海:《哈富论战、拉德布鲁赫公式及纳粹法制迷案——从历史视角透视理论问题》,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第265页。
持“不道德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这一观点,那么对于恶法的批评将会陷入到一种极度混淆的状态:“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2]620在哈特看来,这种批评是令人感到困惑的,因为在此之中并非基于道德感进行评价,而是演化为一种抽象的哲学思维。
这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方式不仅仅动摇了人们忠实于法律的信念,同样在道德评价的领域内也是毫无助益的。
因此,面对批评者提出“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导致暴政产生的观点,哈特认为这恰恰是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导致的恶果,即先定性地将服从于法律这一道德判断注入实然法的概念之中,正如哈特借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之口所说的那样:“法律不是道德,不要让它取代道德。
”[2]6182、富勒: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从忠实于法律这一理想而言,富勒和哈特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区别在于富勒采取了一条与哈特不同的通道。
在富勒看来,哈特的观点突破了实证主义旧有的主张,即主张自己的目的仅仅在于描述,而是提出了“忠实于法律”这样一个更具有意义的目标。
富勒认为,“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
……如果法律(即使是恶法)要求我们要予以尊敬,那么这种法律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努力的一般方向,这种方向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描述的,并且是我们在原则上可以赞同的。
”[3]632然而,富勒认为哈特的缺陷在于“没有能够感觉到并接受那些由于理论框架扩大所必然带来的隐含意蕴。
”[3]632从对于道德的定义而言,自奥斯丁与格雷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的时候,“道德”一词不加区别地代表了几乎一切人们能够想到的用以评判人们的行为而本身又不是法律的规范。
从哈特之前的论述而言,所言的“道德”属于这样一种法律之外的概念。
然而,富勒敏锐地认识到,哈特在其文章末尾,将对道德范畴的限定扩张至“许多很难说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是什么’的标准”。
在“应然法”的指引之下,即使在一个致力于最邪恶目标的社会,那里的法官会以他看来最适合于有关情形的邪恶来补充法规的不足。
在这种语境下,“道德”一词的含义不仅涵盖了法律之外的评判标准,也包括了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内在标准。
②[4]148对于这样一种“道德”概念的扩张,富勒不能够接受将其完全排斥在“法律”概念之外的主张。
③通过将哈特对于“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分离观点复述为秩序与良好秩序的区别,富勒提出,“秩序本身的含义仍包含着可能被称为道德因素的东西。
”[3]644秩序的建立不能仅仅依赖于建立秩序的宣称,其必须符合自身相应的内在道德性,包括秩序的运行不得自相矛盾、规则应当能为人所知等。
以上观点最终演化为富勒所定义的八项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富勒认为哈特存在的重大错误正是由于“他忽略了要对秩序的道德性要求进行分析,导致他在通篇文章中都将法律看作是自动投射到人类经验中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人类抗争的对象。
”[3]646和哈特的观点相异,富勒认为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一个程度问题,这点在对于纳粹暴政时期下的德国法律体系的定义上和哈特相左。
由于纳粹暴政下本身对于法律的普遍漠视、充斥着秘密法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富勒认为在此时法律并非如哈特所言“纳粹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尽管恶法”,而是相当于不存在。
在这种条件下,忠实于法律的义务完全无从谈起,而固执己见地坚持“法律即为法律”的观点,反而会产生一系列的道德困境——无论是从遵循法律的方面,还是从消除这种所谓“恶法”的影响方面而言,都会瓦解忠实于法律的信仰。
相反,富勒认为“法律与好的法律被认为是需要不断更新的相互合作的人类的成就”[3]648,这一点是他与哈特,以及大部分法实证主义者所不同的地方,也是他在此后构筑其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体系的基石。
②在《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一文中,对于道德存在两个区分的概念:“: 概念表达中的道德”与“实际使用中的道德”。
此处的“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内在标准系指在长期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逐渐产生的、从法律内部的视角所形成的并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普遍共享的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观念。
③在富勒看来,坚持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缺陷仅仅在于不充分,而将“应然法”的内在标准从法律概念中剥离出去则是一种直接的错误。
详见注释2。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合法性原则与道德随着富勒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的出版,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开始了一个新的回合,而富勒所设想秩序本身所享有的内在道德性也最终浮出水面。
富勒认为,这八项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是一切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概念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属性,他甚至进一步推论:“如果人们被强迫以正确方式行为,则一般来说他们会做正确之事。
”[3]643虽然哈特、德沃金等一批法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效用提出质疑,但是就这八项内在道德对于法律的必要性而言,仍然得到诸多批判者的承认。
下面,笔者试图通过对这八项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再梳理,探寻其中的重要性。
1、法律的内在道德:八项合法性原则④法律的一般性要求:富勒将此要求定义为,必须有规则存在。
[1]55对于任何一个旨在将全社会或其中的部分群体纳入到规则治理下的社会体系而言,规则的存在是一个最为基础的要求。
富勒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反对这样一套体系:对于这套体系的设定是以这样一种幻想为基础:“通过一开始的个别案件个别处理式的办事方法,其办事人员会逐渐获得某种洞见,这种洞见最终可以帮助他们发展出一般性的决策标准。
”事实上,如果我们以创设一种规则之治的体系,期望通过从大量个别性的判断归纳出一种单一的、稳定的标准,无疑是徒劳的。
一方面,由于大量个案本身存在着具体情节上的差异,而在没有规则的条件下,对个案的裁决所仰赖的裁判者个人的智识也存在差异,从如此繁多的样本中提取某种一般性的共识,不仅需要极多的精力和智慧,并且即使最终获得了某种具有一般性的决策标准,我们也很可能非常失望地发现这种标准太过原则化和模糊,以至于它除了提供一种美好的向往以外无法产生任何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标准。
因此,对于建立一种规则之治的体系而言,法律的一般性要求是首先必须得到满足的。
法律得到颁布:法律得到公布,或者说法律能够以一定的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一种现象的发生无论是在古罗马的平民分离运动,亦或是在中国春秋时期的铸刑鼎之中都有所体现。
对于期望以规则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理想而言,秘密法的存在无疑是不合时宜的。
然而,富勒在此着重澄清的,是如下一种误区:“试图通过教育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充分理解可能会适用到他头上的每一部法律的全部含义实际上是十分愚蠢的。
”[1]59在这一点上,富勒所仰赖于法律的道德性存在的社会基础,即人类之间的相互合作——良好的社会互动。
规则公布的必要性并不因其所涉的群体为数甚少,或者因为愿意了解规则内容的人为数甚少而有任何减损。
这是因为“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他们直接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们会效仿那些据其所知更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
”或许很大一部分公众并不会像律师或者法学教授那样坐下来阅读并思考法律规则的内容,但是只要这种社会的互动模式继续存在,那么并不用担心他们在面对法律时会茫然无措。
法律的颁布是一项绝对性要求,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期待。
法不溯及既往:回溯性的立法,尤其在刑事立法领域,非常容易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