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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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
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
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
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
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
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
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
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
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
任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高空坠物免责的相关资料。对于高空坠物来说,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况内,可以免责。“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出实际加害人;可以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证明不可能是自己;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