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作者:黎宇翔来源:《卷宗》2017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逐渐高楼林立,但随之而来的是频繁发生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这一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尚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中的不足,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立法完善1 问题的提出高空抛物往往是一人所为,但是却很难找到加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是一直以来争议的焦点,所以笔者主要针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立法并没有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出现了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法院判决所援引的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26条[1]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4条。
这实际上是对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的类推适用,显然是极为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其中第87条成为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明确法律依据。
这个规定较之以往更为合理,但是只是笼统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仍然缺乏对责任承担主体、方式和免责方式的详细规定。
2 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之不足《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前法律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规制的缺失,但还是显得相对模糊、不明确。
2.1 责任主体方面现行法律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这其实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可能”带有不明确的意味,从法律术语来说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表述,这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带来不确定性。
有观点认为,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包括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建筑物使用人。
[2]但是实际生活中,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发生之时,住户家里的客人或者正在大楼内对整修的建筑工是否属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现行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免责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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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免责协议
甲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________
乙方(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________
鉴于:
1. 乙方因甲方的建筑物或其附属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现双方就此事达成
如下协议。
2. 甲方承认在本次事件中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但根据以下事实和理由,甲
方认为其并非侵权人。
协议内容:
一、免责事由
1. 甲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甲方能够证明在事件发生时,其不在建筑物内,或无法控制可能导致坠物的物品。
3. 甲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事件发生时,其不在建筑物内,或与坠物无直接关联。
4. 事件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甲方所能预见和控制。
二、免责责任
1. 如经调查确认,甲方非侵权人,则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同意放弃追究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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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协议范本,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详细)
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详细)高空坠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此时或者是行人受伤,或者是车辆等收到损害,对于不愿意将案件闹上法庭的各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赔偿金,若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旧需要在书写诉状之后,提起诉讼。
一、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1、看自己有没有投保车损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之前要先确认一下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并立即寻找出汽车保险的保单以便车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投保车损险的时候车主也一定要选择一家正确的车险公司,有的车险公司服务质量差,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车主等待的时间也非常长,平安车险处理理赔的速度快,另外它还为投保车损险的用户赠送了24小时免费道路救援,优秀的服务质量在这里就能够得以体现。
2、拍照留证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车险公司查勘的时候调查取证,如果是在一些繁华的商业中心发生了高空坠物砸车的情况车主可以通过拍照留证的方法先把第一现场给保留下来,牌照的图片要清晰,要从多角度拍摄。
3、理赔专员现场查勘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寻找责任人,在寻找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和责任方沟通理赔,车主投保的车险公司会根据定损的结果告知责任人的赔偿的费用。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有的车险公司则会要求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而车主假如在平安车险投保则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找不到责任人平安车险会先行赔付车主的损失,如果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失严重需要维修平安车险还支持先赔付后修车的理赔服务,保证车主在理赔的时候能够快速的获得赔偿。
4、怎么避免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通过保险公司来对高空坠物的情况进行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处理问题的方法,车主可以在停车的时候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停车位当中,不要将车辆停在小区楼底下等非常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地方,这样就能够有效的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发生的概率给大大的降低了。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全部担责,这样虽然会牵连一部分无辜的业主也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去,但是只有通过这种办法,才能够更好的提高高空坠物案件的审理进度,其他业主之间也能够相互的证明,这样才有助于及时的发现真正的加害人。
一、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是无过错责任吗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在现实⽣活中,⾼空抛物是⾮常危险的⾏为,⾼空抛物有可能造成受害⼈出现⼈⾝伤害,严重的甚⾄会造成受害⼈死亡。
如果故意⾼空抛物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中⾼空抛物是不是⽆过错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民法典规定,⾼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适⽤过错原则,如果不能找到侵权⼈的,可以适⽤⽆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过错的,不承担⾼空抛物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伤⼈,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通常来说,当你遇到⾼空抛物砸伤⼈可按以下⽅式来处理:(1)在发⽣⾼空坠物后,有关管理⼈员要⽴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
如有伤者,要⽴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员与责任⼈协商处理。
如果找不到确定的肇事者,那么作为受害⼈可以通过诉讼的⽅式来维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随着现代社会房屋修建的越来越高,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越来越多,对于在居民楼下经过的居民以及路人来说,由于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频率也是越来越明显。
什么是高空坠物?在我国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本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以上就是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的简单解答。
二、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三、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四、安全隐患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
常见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家息息相关。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既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和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维权也有好处。
4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致害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例 ] 甲将乙的车划伤,造成乙损失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时,甲的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均需承担。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和医疗费,则先 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剩余,再缴纳罚款。
二、[ 例二] 甲在网络上上传乙演员的隐私照片,导致该照片被快速传播。乙得知此事后欣喜若狂, 感觉自己走红的机遇已经到来。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乙起诉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是采取客观主义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看特定受害人“是否痛 苦”,而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看其“该不该痛苦”
2、甲公司将其工作人员乙派遣到丙公司,因执行丙公司职务,致丁损害。此时,原则上,丙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明 知乙不能胜任丙公司的工作,仍然将乙派遣至丙公司的,则甲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3、甲搬家公司的员工王某为乙搬家过程中,将乙的衣柜碰坏。此时,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乙照成的损害由甲承担。如果王某在为乙 搬家过程中将乙的手机偷走,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
责任类型
高度危险 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航空器致害 高度危险物致害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高空抛物租房免责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位于_________(地址)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现愿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 乙方有意向租赁该房屋,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 为了明确双方在租赁期间因高空抛物事件产生的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高空抛物定义本协议所称“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中抛掷物品或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行为。
第二条免责条款1.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高空抛物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已尽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义务,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高空抛物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因高空抛物事件导致第三方损害,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在乙方履行义务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高空抛物行为。
若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高空抛物事件,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高空抛物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搬离房屋。
第四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
物业人员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二是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
避免此类事件,需要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比如,高楼层外墙瓷砖是否有老化脱落现象;公共区域监控摄像画面是否正常;建筑物顶层是否有砖头等杂物!做好这些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在这些方面的隐患,并且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后能够清晰划分责任!仅靠物业公司还不够的,小区业主也要提高警惕,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等。
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应对?1.采用相应的措施。
设立“小心高空抛物”警示牌。
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
2.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
定期宣传,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
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
3.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4.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
5.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
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意外事件免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意外事件的概念、免责事由、免责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意外事件的概念1. 意外事件的定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意外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2. 意外事件的特征(1)不可预见性:当事人无法预见意外事件的发生。
(2)不可避免性:当事人无法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当事人无法克服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害。
三、免责事由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政府行为:如政府命令、政策调整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外事件主要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
(1)第三人行为:如第三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2)受害人自身原因:如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3. 其他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同意承担损害后果。
(2)受害人的自愿放弃:受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四、免责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实现公平。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免责事由。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免责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意外事件免责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概念是什么?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概念是什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法律上对所有可能对人们造成危害的行为都有所规定和处罚,尤其是对于近年来总是出现的高空扔东西伤人的情况而引起的司法纠纷也让法律将这种行为也规定在内,但是很多人其实不是很能分得清这些概念。
那么,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概念是什么?一、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概念是什么?在《侵权责任法》有清楚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其他规定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65.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7.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8.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69.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用航空器责任主体与免责事由
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概说(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指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该条确立了我国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制度,它是在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如《华沙条约》)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第一架飞机成功飞上天空,标志着人类进入了航空时代。
但是,航空交通的运营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常常会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甚至是政治影响,因此,如何规范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规范,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都对其予以规范,《侵权责任法》再次在民事基本法之中对其予以规范。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危险责任的范畴。
在比较法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都是危险责任,仅有美国在一些州采过错责任。
[3]我国采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此种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
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特别的危险,特别的危险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严重性(如核设施),或者表现为损害发生几率较高(如机动车),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如基因技术)。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承担也是因为其具有特别的危险,此种特别的危险就是其发生事故会导致非常巨大的损害。
在危险责任之下,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经营民用航空器是合法行为,也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行为。
虽然民用航空器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使得其变为违法行为,所以,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中,受害人也可能是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旅客。
高空坠落免责协议
高空坠落免责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在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免责范围1. 甲方在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乙方同意免除甲方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
(2)甲方已尽到安全防护措施,但因作业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导致的伤害或损失。
(3)乙方或第三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2.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工具或场所时,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责任划分1.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高空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乙方安全意识。
3.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工具,不得违规操作。
4.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
三、事故处理1. 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通知甲方。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共同调查事故原因,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4. 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涉及第三方责任,双方应共同追究第三方责任。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空抛物免责协议书
高空抛物免责协议书甲方(免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高空抛物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此签订本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高空抛物:指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上向外部空间抛掷物品的行为。
1.2 免责:指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因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免责范围2.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因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人员进行高空抛物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2 乙方应确保其人员遵守本协议规定,不得进行高空抛物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3.1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3.2 乙方应教育和监督其人员,提高安全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行为。
3.3 如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进行高空抛物,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本协议规定,防止高空抛物行为。
4.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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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
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
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
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
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
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
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
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
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
任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高空坠物免责的相关资料。
对于高空坠物来说,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况内,可以免责。
“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出实际加害人;可以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证明不可能是自己;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