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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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0-05-28 15:39:25 访问次数:

645 信息来源:

1、【政策内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

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2、【政策内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

花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3、【政策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

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4、【政策内容】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

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5)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

副产品收购合同。

(6)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7)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

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5、【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

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

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

不贴花。

(6)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

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7)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8)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9)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对日常单项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1)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3年内分

次贴足花。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执行期限】自1988年12月12日起执行。

6、【政策内容】(1)在实行层层承包的企业中,只限于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的各分厂、车间以及各分支机构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可以暂不征收印花税。

(2)企业所属的医院、学校、食堂、托儿所所设立的账簿,是核算非生产营业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贴花的范围。

【相关文件】《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9号)

【执行范围】山西。

【执行期限】自1990年7月6日起执行。

7、【政策内容】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

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3)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

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4)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

簿,不贴印花。

(5)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

税凭证,不贴印花。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执行期限】自1991年9月18日起执行。

【地方税权】省级税务机关可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

别和认定。

8、【政策内容】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

印花税。

【相关文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执行范围】山西。

【执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9、【政策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

10、【政策内容】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

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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