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摘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7-28执行日期:2016-12-1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节食品摊贩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
、
谎报
、
缓报
次 性 餐饮 具 或 者 采 用 集 中 式 消 毒餐 饮具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闭 的 废 弃物 收 集 设 施 ( 三 ) 超 范 围
(
、
超 限 量 添加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使
;
五
)
食 品 容 器和 包装 材料 应 当 清洁
;
、
无毒
、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学 物 质 制 作 的 食 品
(
无害
,
符合 食 品 卫 生和 包 装 材料 要求 四
,
不 得 从 事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和 现 场
。
所
,
从 事预包 装食 品 或 者 散 装食 品 销 售 以 及现 场制 售食 品 的 经营 活动
。
制 售 食 品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第 七 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 其 摊 位显 著 位置 张
第 三条
照 职 责 分工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
7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发布
《
湖北 省
的公告
年
第
52
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试行) 》
20 16
号
根据 行
) 》,
《
湖 北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规 定
;
三)
提 供 即 食食 品 的
、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品 原 料 制作 的 食 品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析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申请通过网络销售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者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六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湖北食品质量安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食品质量安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哪些?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答: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问:条例如何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答: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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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市食药监局通过多项措施,狠抓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狠抓培训工作。
11月下旬举办一期《条例》执法人员培训班,全面解读《条例》背景、内容、特点,提高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
并面向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经营业主、农村厨师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
二是狠抓宣传工作。
在《孝感日报》、《孝感晚报》、市食药监局网站上设立《条例》宣传专栏,发布《条例》相关知识要点和典型案例;印发《条例》5000本,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标语,引导有电子屏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滚动播放做好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规范工作。
三是狠抓监管工作。
开展“三小”调查摸底,掌握辖区“三小”数量和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做好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规范工作;以无证“三小”为重点,开展拉网式专项整治活动。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一、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立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精神,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要“重力、重责、重典”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守住“舌尖上安全”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我省食品安全立法工作。
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
(一)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二)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把食用农产品销售关口
食用农产品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源头,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又是进入老百姓菜篮子的主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普遍认为,要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因此,条例专门增设专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二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相关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等;三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四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四)促管结合规范“三小”
我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万多家,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更是庞大。
一方面,它们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长
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
为此,条例从既要促进发展,又要严格管理出发,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建立面向“三小”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二是提出生产经营要求,除一般性生产经营要求外,鉴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有限,对部分质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产经营;三是加强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政府的服务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其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环境等。
(五)聚焦百姓关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