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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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
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15
•【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
•【施行日期】2006.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
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7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
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统一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接待。
第五条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调查对象必须是在本机关或处室职权管辖范围之内,并且调查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征管范围。
国际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得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许可其他单位使用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提供。
第六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局机关接待、指定涉税调查取证和对基层国税机关此项工作的指导,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待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其内部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协助法制工作机构完成调查取
证工作。
第七条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如果发现其调查对象为非涉税事项或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口头告知被接待人员有权接待的部门和联系人;如果法制工作机构的经办人员不能确定有权的部门,可当场电话咨询市局政策法规处,并及时告知被接待人员。
第八条如果是来人调查取证的,国税机关必须要求被接待人员持公章与调查单位名称一致的介绍信。介绍信应当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人数和本次调查取证的详细要求。如果调查要求不明确,国税机关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被接待人员在介绍信上明确填写本次调查取证的对象、时限、项目内容和具体要求,否则,国税机关可以在告知理由后拒绝。
调查取证的来人至少为两名,且为被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如果经审核发现被接待人员人数不符或人证不符或不是介绍信上注明的机关经办人员或身份证明不全等,国税机关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如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来函调取有关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料,政策法规处必须审查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是否一致,并指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或信息中心处理。
如果是司法机关来函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电话联系该机关取得至少两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并在来函上加以注明。
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电话调查。
第九条政策法规处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在审核介绍信内容和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后,保留所审核的材料并登记《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台帐》(见附件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见附件2)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或市局相关处
室,在其职责内协助调查取证。受指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允许被接待人员记录或复印有关资料。复印件作为原件使用的,受指定单位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经核对无误后加注复核说明并加盖其机关的印章。
需要调取证据原件的,统一由政策法规处接待。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当告知被接待人员,并不得受理。被接待人员需要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换取原件的文书。政策法规处在审核《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的内容及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后,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书面告知被接待人员调取资料的返还期限,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的形式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或市局相关处室处理,受指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供。
政策法规处指定基层国税机关接待涉税调查取证,应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随同调查取证的介绍信原件或《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给调查取证人员,由其转交给指定的基层国税机关办理调查手续并归档。
第十条需要市局出证的,政策法规处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送达到受指定协助涉税调查取证的处室后,该处室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上注明的调查要求,填写《外来涉税调查事项审批表》(见附件3)或《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见附件4)报主管局长审批。在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内,为被接待人员提供资料或出具证明。被接待人员可以记录或复印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完成后,受指定协助调查的处室必须在每月末将《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审批文书原件和《涉税证明》(见附件5)的复印件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的资料分案交还给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转交档案室分案立档。
市局相关处室在出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证手续,并将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直接交给被接待人员。需要由市局几个处室共同出证的,各处室分别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将主管局长已审批的《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起交回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以各处出具的材料为依据,统一对外